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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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 (二)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5.0米,其它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特殊道 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三)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五十八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 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线内布置 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污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吸。市政道路上排 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 第五十九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 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 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 利通过。 第六十条中心城区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六十一条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 道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 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 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 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 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 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

    施。 第六十三条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 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专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 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置。 第六十四条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道宜布置 在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 线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人行通道 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遵循以 下规定: (一)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 宽度6.0米。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 10米; (二)用户地下联通通道:道路红线大于25米(含25米 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建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用户地下联通工 程,确需建设的,经论证不影响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方可建设。红 线小于等于30米的道路,在满足城市道路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 下,如确有必要,可以建设宽度不大于2.5米的综合管廊,宽度 不大于8米的人行、车行通道,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 第六十六条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 得形成“台地”。贴临城市道路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应按照审定 的建设项自道路竖向规划图实施,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沿城市 道路开口的建筑其与城市便道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六十七条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应在总图上标明并不 得占用城市绿地,点位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公 用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退道路红线隐蔽设计,沿 主次干道设置时,其中心点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7.5米。若有特 殊需求无法满足,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完成后,未经规划条 牛核实,不得峻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应依据规划条件、已审定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法律法规 所明确的其它内容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2日起实施;原2018年 3月8日实施的《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邢台市自然资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1、邢台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 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镇、王快镇 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 等十三个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2、旧城更新改建区:是指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 改造、危旧房改造。 3、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 比值。 4、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 面积的比例。 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 建筑高度。 7、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至3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4至9层的住宅建筑。 9、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0层及其以上层数的住宅建筑, 10、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11、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7米的 建筑。 12、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

    13、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 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5、贴临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 及其以内的建筑。 16、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 列(4层及4层以下建筑可计入透空)。 17、开散空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开,外向无隐 必性邮政标准,视线开阔的场地,

    13、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 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5、贴临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 及其以内的建筑。 16、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 例(4层及4层以下建筑可计入透空)。 17、开空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开敞,外向无隐 秘性,视线开阔的场地,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确定。

    疏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确定。

    附表二建筑退让道路绿线距离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类别建筑高度、规模不开口开口H<27 米37居住建筑(无底层公27米≤H<54米57建或商业)54米≤H≤80米77居住建筑(有底层公H≤80 米10建或商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31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公建或商业(地上面<2万平方米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注:1.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门岗、警卫室等公建按居住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标准执行。2.地震疏散通道两侧建筑物高度应按算式H≤1.5L十3S一1.5a控制,式中H为建筑物高度,L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退红线的距离,a为震后必须保证能够畅通的道路宽度,其大小视街道性质和功能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干道a为15米,次干道为11米。为保证震时交通通畅,在河渠桥头、引道旁一般不要安排高层建筑,建筑物的高度(H)一般不超过其距慢车道(引道)距离(b)的两倍,即H≤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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