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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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条 第一条 为实施城乡规划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第二条 本规定为涿州市一定时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通则,适
    用于全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包括中心城区、建制镇、乡
    和村庄等。
    条 第三条 各项建设的规划审批,应以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为依据,
    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等要求。
    章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节 第一节  分类与使用
    条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50137-2011)》执行,详见后附表 6.1.2,包括城市、镇、乡
    和村庄建设用地。
    条 第五条 各类城市、镇、乡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照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村庄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照批准的村
    庄建设规划执行。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规定兼容性范围的,涉及强
    制性内容的应按程序修改原规划并经审批后方可改变,不涉及强制性
    内容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改变。
    条 第六条 未纳入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建设用地,应
    首先置换至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内。如确有困难需原址建设的,须征
    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建设;如
    无法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图则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来指导建设,并履行审查和审批程序。
    条 第七条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和特殊用地
    (见表 6.1.2)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
    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可独立选址,同时满足第六条规定。

    ......

    第三十二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 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来以及非居住建筑 进深大于20米的,其间距、退界按正面标准控制。 第三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 和防灾等条件要求、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 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 正面间距:新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 1.7倍,老(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1.6倍。其他朝向的(指正东西 司和东(西)偏南15度以内(不含15度),下同,其间距按国家规 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20米,低层不宜小于15来,且应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2、垂直布置形式 在符合日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按各自间距 标准的1/2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 距不宜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二)中高层、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 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 3.2. 1执行。

    建筑管理表3.2.1最小正面间距控制表

    2、垂直布置形式:在符合日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纵墙面与山墙 面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间距(含山墙面升窗、开门),高层及中高层 (35米以下)不应小于13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 距不应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三)高层住宅(含35米以下的中高层)与多层住宅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 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原则 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且不应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形式: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按 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间距(含山墙面窗、升门),不应小于9米 则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距不应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 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 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五)被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 时,可扣除被遮挡非居住性用房部分层高度(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 用房除外),并满足视觉卫生和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非居住建筑

    第三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非居住建年 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表3.2.2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直的,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 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则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 (四)工业和物流仓储建筑按安全防护、防火、消防和建筑设计 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保防护距离,应符 合有关卫生、环保防护标准的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与周边建筑间距需 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日照标准。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 呆、交通、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建筑,对有地 形高差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间距指水平距离,

    第三十八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 划I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一下午16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 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3小时;老(旧)城区因受周边用地及现 伏建筑的影响,地块改造后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2小时,累计3小时大寒日 有效日照影射线不应超越其他地块建筑退界距离。 (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 3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应超越地界北侧20 来: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 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 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3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0.00 米计算)不应超越城市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沿南北向城市道路 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 计3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0.00来计算)不应超越其与城市道 路相对地块建筑后退基准线。同时应对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照要求 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大日照影响。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 加剧日照影响。特殊情况对现状建筑有加剧日照影响的,需征得利害 关系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审定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的标准;托幼园生活 用房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箔日照阻影线之外

    (一)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本规定相应日照标准。 (二)学生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 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 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规定的日

    照标准。 第四十一条日照分析规定 (一)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层居住建 筑或相当于6层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时,可采用间距系 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时,应按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综合日照分析,分析范围为遮挡 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2倍形成的扇形区域水平投影范围,最大分析范 围半径200米。多、高层建筑组合布置时,以高层建筑为计算标准。 日照分析采样间隔不大于1分钟,项目内部及对外日照分析均按照累 计日照时间,累计最小日照时间段不小于30分钟。 (三)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 间距规定的条件下,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四)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必须对提供的规划方案日照分析报告 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连建筑高度不同的连续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为道路绿化控制线,建筑后 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5来,同时应符合对周边建筑日照标准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办公用地宜将院落沿街布置,多层办公建筑主立面 沿街布置时,退让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不应小于8米。 建筑底层设置商业的多层建筑,考虑停车影响,在表3.3.2和有 关条款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城市道路外边缘线距离不小于10米,每增 设一层增加不少于3米的退距。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 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 型综合超市、专业市场、酒店(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 筑或高层建筑裙房,在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货物运输、交通回 车等场地要求的同时,后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不应小于20 米。 第四十八条沿城市立交桥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沿立交桥道 路主线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其沿立交桥道路 匝道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沿公路的建筑物,其后退高速公路用地外边缘控制线(包括隔离 栅、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等)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 不少于15米、县市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在城市规 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 第四十九条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 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来;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 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一 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当以上干线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 时,则退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5米。 第五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绿线和滨河道路新建、扩建、改建 建筑物,应进行滨河空间景观分析。建筑后退距离,除满足相关规划 外,应同时后退最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为: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

    第五十三条新建建筑高度上限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没有的宜按表3.4.1控制要求执行:

    新建建筑高度上限按照批准的控 3.4.1控制要求执行:

    表3.4.1建筑高度表(单位:米)

    划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另有要求外,应符合下式控制要求: H≤K (W+M) 式中:H一建筑高度,W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M一道路两侧红线与 相邻地块建筑后退线的距离之和,K≤1。

    第五十五条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应实行建筑高度 控制,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 门的规定: (一)在铁路公路干线、主要街道、滨水地区及城市边界地带严 格控制高层住宅建设; (二)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 主体塔楼的高度; (三)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 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 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四)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 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应按其净空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五)涉及棚户区改造、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设施、公共绿地 等的,在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对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研 究,并履行相关审香和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上一条中(三)和(四)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 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二)非上一条中(三)和(四)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局部突出屋面的楼 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 等设备突出物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第五十七条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 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舒适性。 (二)现状多层居住片区内部进行建设的,应考虑建筑间距、空

    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建设高层住宅时,在有多层或小 高层住宅过渡的前提下,可逐步提高建筑高度,但最高不应超过60米。 (三)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 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按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十八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宜为2.8米,不应高于 3.3米。若层高(H)大于3.3米,按H/3.3×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 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办公、酒店建筑层高(H)不宜 大于4.5米。若层高(H)大于4.5米时,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商业建筑层高(H)不宜大于4.9米。若层高(H)大于4.9米时 按H/4.9×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大型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 误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 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 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大于8米按2层计算容积率,大于16米按3层计算容积率,以此类推

    第五十九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包括山墙临街),除 成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建筑 高度与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布置的高层建筑宜高低错落富有韵律,连续等高建筑 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宜进行错落设计。 (二)除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城市综合体、医院大型公共 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业厂房、仓储物流 的仓库建筑外,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按下表控制

    表3.5.1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控制表(单位:米)

    第六十九条其他控制引导要求 (一)临街地块的建筑通透率 商业界面≥15%、居住界面≥30%、办公界面25%、工业仓 诸界面≥20%,通透率主要针对中高层和高层建筑。 居住地块南、北侧透空率均应达到30%以上。商业街如需创造连 续界面可适度减少通透率,但须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临街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要求 同时新增建筑设计时应该进行整条街的天际线、色彩、材质和体 量影响分析,应该以“融入”为主旨,形成天际线的有机生长和合理 呼应,规划设置的标志性建筑、地标建筑或者特殊建筑除外。原则上 不应超过周边相邻最高建筑高度的1/3。

    (三)地块内部建筑高度控制 各个地块内建筑应严格执行规划管理规定的建筑高度上限,在此 基础上,各个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在单地块内部创造 丰富的天际线,应避免呆板的总平面布局。禁止地块内建筑高度几乎 相等、天际线齐平、建筑平面完全行列式对齐的设计和建设方案。建 筑高度超过35米的地块,应加大地块内部建筑高差,最高和最低建筑 之间应大于10来。天际线应采用内高外低的态势,避免对街道产生视 觉压力。

    (四)临街企事业单位庭院布置 鼓励临街单位将庭院面街布局,美化临路景观,不让庭院与道路 之间用建筑阻隔。

    (五)临街企事业单位围墙设置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用地,院落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2米,并宜采 用透空透绿式设计。围墙、门房及其他构筑物应按照表3.4.1执行对 首路红线退让要求。道路红线外有相邻绿带的,围墙、门房及其他构 筑物除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要求外,可与绿化控制线的边缘线重合,但 不得建设在绿线内

    (六)道路红线外围两侧绿带管理 出于保护绿带、创造连续性景观和交通安全等要求,任何单位或 个人,都不允许将道路两侧的绿带改成硬质地面,无其禁止改造成私 用停车场和私用室外经营场地。如确有消防和人货出入便捷需求,经 现划管理部门同意,可开设不大于4来的出入口。且出入口之间直线 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七)道路交义口建筑退距控制 主次路交义口的建筑,除满足道路红线、视距三角形等退让外 (图中A),应增加退让形成街头绿地、人行广场等开敲空间,提升 舒适度(图中B),同时也能为城市未来道路改造、地下空间设置出 入口等预留空间。原则上主次于路之间的交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 小于50米(图中A+B)、主次干路与支路交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 小于30米。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七十条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道路建设。旧路拓宽 工程,应结合交通需求,按照保树原则,确定道路横断面布置。现有 行道树一般应保留至规划道路分隔带或绿化带内,特殊条件下,可保 留至规划慢车道内。受两侧树木限制,车道宽度可适当压缩,但不应 小于表 4. 1. 1 规定

    1.1旧路改造工程车道、人行道最小宽度

    表4.1.2道路红线宽度与切角长度对应关系表

    建筑基地及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

    第七十七条建筑基地及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 没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控制。 (二)在城市道路交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一般不得设置 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 寸,出入口自道路红线切角折点向外,主于路上距离平面交义口不应 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位于交叉 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

    第七十八条公交线路8条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车道(含) 以上的城市客运干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 城市新建、改扩建的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 交车站和出租车落客点,其它等级道路有条件的宜设置。 鼓励同一街区、相邻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 没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 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第三节停车配建第七十九条停车标准如下表。表4.3.1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表(单位:辆)建筑配建指标(下限值)分类标准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商品房1. 0住宅销售类户0. 92保障性住房租赁类0.6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32. 5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62行政办公0. 62办公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务办公0. 52中学70/小学20/幼儿中小学、幼儿园车位/百教职工10学校园5车位/百师生)大专院校车位/百教职工2070(车位/百师生)电影院车位/百座15剧院车位/百座915体育场≥15000座位车位/百座515体育馆≥3000座位文化体体育场<15000育设施车位/百座215体育馆<3000座位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630会议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610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30酒店、宾馆车位/客房0. 41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74≥10000平方米1. 05商业商场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1. 06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26综合、农贸、批发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15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24工业仓库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22游览风景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210场所主题公园车位/公占地面积712火车站(含轻轨、地铁站)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110交通飞机场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枢纽3一客货运码头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110注:1.老(旧)城区内公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单独论证。2.鼓励停车位对社会开放使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36

    3.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 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 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4.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 单项标准的80%计算后再总计。 5.未在表中提及的建筑类别,应按其用地内各建设项目的主体功能,对照参考表中 的建筑项目类别对应的配建指标执行,不单独针对建筑类别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要求。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 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7.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等各类车 辆。应优先考虑布设于地面,单个车位面积1.5一1.8平方米。 第八十条一般规定 (一)办公停车应充分结合绿化停车。工业用地停车应满足生产、 安全和管理需求。不得在主、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 位,路边临时停车位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或变更。 (二)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应论证交通影响和停车指标。 (三)街底层商业综合楼及商业裙房需按规定指标配置停车位 商业规模大于3000平方米时需独立设置停车场地。鼓励配建充电桩。 (四)停车形式应以地下停车及多层机械停车库为主。地面停车 场应规划建设为绿化停车场,地面停车比例不超过需配建停车总指标 的15%,居住用地不宜超过10%。 (五)停车场、停车库布置应方便使用,服务半径小于150米。

    第八十一条新建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不应穿越城区、建制 镇镇区。以上区域内现有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应当根据交通和建 没情况调整线位、横纵断面等,分离内部交通与过境交通。 城市、镇建设用地内的公路,应当按相应城市道路等级执行,道 路断面、配套设施应根据都市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划进行设计实施。 第八十二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 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不应大于8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五章 公用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十三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 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置,覆土 深度不小于2.5米;特殊情况在道路用地及沿线绿地以外敷设的,须 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十四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地铁工程 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 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通过。 各专业市政管线规模应满足远期发展需求,并应当按照规划或未 来发展需求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管线应当 司类归并共用检修井,同一道路一般仅提供一条路由;道路红线宽度 超过4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 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污水管线,宜在道路两侧 布置雨水管线;有条件的新建地区,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地下 管线。 第八十五条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 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划规模改 扩建。旧管网改造项目,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在原路径翻 建,需重新安排路径的,需拆除原有管线,其原有路径可以依据规划 布置其他管线。 第八十六条城区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 况下110于伏以上电力线路可以在次于道及以下道路采用架空形式 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时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西、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 般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燃气管线、污水、雨水;从道路红 线东、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热力管线、通信管线 燃然气管线、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闸并、工并的尺寸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

    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路交义口内(除接 管点外)不应设置检查井、闸井、工井等。 第八十七条道路两侧用地接户管线不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 内平行道路设置,宜垂直市政管线,用户的各类市政接户井、检查井 退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1.5米、绿线净距不小于1.0米。 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道路,燃气、排水 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 成市道路的,应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 至少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二节 给水、排水工程

    第八十八条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 合周围环境,且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的防护距离,雨水泵站不 小于10米,污水泵站不小于25米,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不小 于300米;采用地上或地下全封闭式且地面外露部分为绿地的污水厂、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防护距离可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50米。 第八十九条排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市政道路上主次干路排水管 道起点的管径不宜小于600毫米,支路、小街巷排水管道起点的管径 不宜小于400毫米。雨、污水管道的起点理深应根据现有管道和地下 管廊建设高程要求确定,污水管道的起点理深一般不小于1.8米;雨 水管道的起点理深一般不小于1.5米。 道路给水、排水管渠应预留两侧用地接户井,间距不大于100米 或结合现状。雨水口收水能力应与管道设计流量匹配,雨水口设置应 考虑不小于1.3的堵塞系数。现状合流管道可利用原有管道改造为污 水管道,并对两侧地块和道路接入管道进行分流。道路、广场铺装的 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应考虑 雨水收集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九十条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 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管道一般 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 又的,如设置在下方,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九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220十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 不应采用全户外式:中心城区内须建全户内式变电站:在繁华地区或 受场地限制时,可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 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多 回架设;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等电力附属设施退出道路红线设置;专 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 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置。城市道路单独建设的配电管线应按照规 划容量和规划位置进行布置。 第九十二条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 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安全地带,占地宜符合表5.3.1规定。 燃气设施距周围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间距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表5.3.1燃气场站的用地指标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燃 气管道与公路、铁路、河道的平行距离50米范围内敷设,以及穿越铁 路、公路、河道的,须征求公路、铁路、河道等相应管理部门意见; 穿越水源保护区的,须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穿越城市道路的,一般应 当垂直穿越,并加装套管保护。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 道宜布置在红线宽度2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九十三条电信线路规模应统筹考虑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 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 传输通道需求,按照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考虑适量的 发展预留。通信交接箱退出道路红线设置。 第九十四条道路给水、排水管渠外的其它市政工程类管线应预 留两侧用地接户井,其间距不宜大于150米或结合现状需求设置。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辅助软件,由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 页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 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用白分比表示。 3.绿地率:指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占用地面积比率(%)。 4. 建筑高度:详见第三章第四节的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 5.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 筑为一层至三层。详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 6.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详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 7.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 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 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详见《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 8.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 9.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 办公建筑。 10.工业建筑: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 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高层建筑主体相 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14.汽车停车率:指居住区内汽车停车位数与居住户数比率。 15.居室:卧室、起居室,俗称厅,

    第九十七条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时,严格程度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必须”、“严格” 反面词;“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应”、“需要” 反面词:“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带有指导性的用词 正面词: “宜” “可” “参照” 反面词: “不宜”

    第九士八条 ,土地使用性质兼容

    6.1.1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指引表

    表6.1.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第一百条 土地使用性质适建性一览表

    紧固件标准?:表示适建 O:经论证和规划批准后方可建设 X:不适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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