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规定(市人防发[2018]42号 西安市人防办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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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西安市各区、 县、开发区、改造办等“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本着依法、便 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人防办工程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 建”工程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 第四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鄂邑区、高陵区由区人防办 负责审批辖区内“结建”工程,周至、蓝田县人防办负责审批本辖区内 “结建”工程,自贸区负责辖区“结建”工程审批,开发区具备承接条 牛的由开发区负责辖区“结建”工程审批(由市人防办委托授权),审 批有关数据在每季度末上报西安市人防办工程处。 第五条未审批人防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迫 究建设方的责任。 第六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 政革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 人防发【2003】18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西安市第四次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 (2004)19号文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瀚桥区、 备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鄂邑区、高新区、经发区、沪瀚生 态区、西咸新区、曲江新区、洋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

    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以 及保税区、工业园区、自贸区,按一类设防城市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至、蓝田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按三类设防城市标准执行, 主城区外的镇(乡)重要目标(政府、科研基地、企业、商住楼、大专 院校等)按三类标准设防城市标准执行。 第九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鄂邑区除规划主城 区外的镇(乡)重要目标(政府、科研基地、企业、商住楼、大专院校 等)按三类标准设防城市标准执行。 第十条结建人防工程审核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 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楼,地上总面积2000平万 米以上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多层(10层以下)非住宅楼,地上总面积2000平方米 以上项目,一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 地下室,三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 地下室; (四)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地 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来以上建设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后,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来以 下的建设项且,不得收费

    (五)新建建筑用地范围内涉及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医疗器械标准,拆除单位 立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1)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 补建; (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六 级人防工程的要求补建; (3)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六 级人防工程的要求补建。 (4)补建人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新建人防的报建要求,由人防 主管部门审批。经市或者区、县人防办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 可以申请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易地建设费 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兼顾人防工程功能及防护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地下空 可开发项目,应依法兼顾人防防护要求,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PPI 模式等多元化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 一、在《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点位上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按《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所规划的类别、等级和面积建设人防工 程; 二、项目不在《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点位上的地下空间开 受建设,按以下要求兼顾人防防护功能 (一)兼顾人防工程等级不低于6级。

    (二)兼顾人防工程面积,地下建筑为一层,按地下建筑面积50% 兼顾人防工程;地下建筑为二层以上(含二层)按基底面积兼顾人防工 程。 (二)考虑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功能及建设单位成本等因素,地下 空间应至少兼顾一个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其余可适当兼顾人防物资库 (四)每个防护单元的主要出人口、次要出人口应安装防护密团 门,其他口部可采取构件封堵,封堵构件临战安装到位。兼顾人防工程 战时通风设备可临战前安装到位,平时做好预理预留。 (五)地下过街通道、交通干道、隧道工程在规划阶段应按照兼 项人防防护要求考虑,有条件的应与周围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之间设计 连通口。 第十二条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类设防区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人防面 积每平方米1500元(10层以下非住宅类按地上总建筑面积8%计算应建 (防面积);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建筑面积的 8%计算,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900元。 二类设防区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人防面 积每平方米1000元(10层以下非住宅类按地上总建筑面积5%计算应建 (防面积);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 的5%计算,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600元。 第十三条易地建设费优惠减免政策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用房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 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易地建设费: (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收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易地建设费。 主①:“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关 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清神,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 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 可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 时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城镇医疗机构分类 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核定为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 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 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机械式公共停车库,按照《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实 施意见》(市政办发(2014】37号)的要求,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 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自中除工业厂房及具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 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六条符合改造条件的人防“结建”工程应向人防工程审批部 门填报《人防工程平时改造审核表》,并递交工程改造方案图与工程改 造施工图。 第十七条符合拆除报废条件的工程应填报《人防工程拆除报 废审核表》;如在原址重新补建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工程,应在“结 建”工程报建总平面图时办理工程拆除报废手续。 第十八条审批时限:自止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修 改、补正材料和方案调整的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2023年10月 日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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