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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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立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 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 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 案。 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 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 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 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 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 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 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任。 第四十二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 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提 共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后方可 生效。
第四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 建全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
当案管理工作制度。鼓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资 科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 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 享建设工程竣工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布置 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 息化手段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 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 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 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 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 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法对本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 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 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 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 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 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 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 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邮政标准,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 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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