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pdf

  •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1.1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9-01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单位:

    :*的值用于导线三角排列的单回路, **的值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农业耕作区。 ***的值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非农业耕作区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单位:米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纺织标准,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 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单位

    第三十条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建筑物高度 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外,应同时符合本规范。其中住宅建筑限高原则上不超过60米 超过60米的提交市委规委会审定;商业建筑高度原则上不限 第三十一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含微 波通道)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其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建筑高度应在控规编制或出具规划条件阶段按相关高 度和安全的规定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 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 规定,并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规划设计、工 程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 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在规划设计中,必须预留城市景观风 道和视觉廊道,特别是城市西部山区视觉廊道的控制。 为保证重点地段和区域景观和风貌,城市重点地段、节点 片区开展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规戈 条件

    第三十四条新建建筑应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文化特征, 建筑风格及色彩应满足《驻马店市总体城市设计》和片区城市 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包括支路)两侧的建筑,原则 上不得建设上住下底商的沿街商业门面房或临街商业门店,商 业建筑应集中设置或建设商业内街;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 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散阳台;沿 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 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场景观相协调。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 币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 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 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产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 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 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大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 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觉通廊。 第三十六条居住区通透率是指贴临城市界面的住宅建筑 间开敲部分宽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临河

    湖等水面的区域,通透率应不小于35%;邻快速路和交通性主 十道的区域,通透率应不小于30%;临生活性主十道和次十道 的区域,通透率应不小于25%;临支路和地界的区域,通透率 应不小于20%。 第三十七条多层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90米,高层住宅 建筑长度不宜超过70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按较高 建筑进行长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临次十道以上等级两侧不应设置锅炉房、厨 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 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 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工业项目根据工艺流程需要,确需设置相关附属设施,应 专项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高层采用平 顶的,屋顶应绿化。屋顶建筑色彩应与其他立面统一规划,与 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为确保建筑立面的协调性,屋顶安装的光伏板覆盖范围不 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高度不得超出建筑女儿墙高度: 超出既有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应开展隐蔽和加固设计。 第四十条建筑的夜景设计应符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

    币照明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毗邻城市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的,不应 修建实体围墙,应透空透绿。 第四十二条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造的,改造建筑的造型 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 第六节建筑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 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 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有 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土0.2米以内,建筑色彩与规 划许可要求相差上下一个标号,且满足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属 允许误差。 第四十四条实测建筑面积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 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 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 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在不超出控规容积率指标的前提下,因施工及测量精度等 客观原因产生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视为合理误差(建设工程竣 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 值)。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一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一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 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 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符合本规范,均需经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出 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 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 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2)20一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3)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 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目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 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的情形。

    备注: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 地应根据生产运输流程、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可适当提高绿地率。

    第五十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

    第五十八条因地制宜采用“渗、滞、蓄、净、用、排” 等措施完善城市雨水综合管理系统,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修复 城市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 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的建设目标。 第五十九条中心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为不低

    第六十一条道路工程规划应与其他相关市政管线规划相 衔接,按照全面规划、功能优先、有机畅通、兼顾景观的原则 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升挖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于服务型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 300米,路网密度应大于8公里/平方公里。 2.历史城区街区尺度按照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和绿化带等组成。 城市快速路应采用两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形式:当两侧 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置辅路时,应采用两 幅路。 城市主干路宜采用三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形式;城市次

    第六十七条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商 业或公共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人行道规划宽度 不应小于3米,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应错株种植双排 行道树。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辅路并行的路段,仅按照其辅路宽度适用上

    第二节农村公路 第七十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 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 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七十三条我省农村公路一般采用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标准。县通乡公路一般采用二级公路;乡际公路一般 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乡通行政村及行政村之间连通公路 一般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行政村通自然村、自然村之间 不具备条件时可因地制宜确定修建标准。 第七十四条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 少拆迁,避免大填大挖,尽量利用老路;应综合考虑平、纵、 横要素,其圆曲线最小半径、竖曲线最小半径、纵坡应满足规 范要求。 第七十五条各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宽度和设计速度应不 低于以下规定,结合实际交通需求可适当提高标准。 1.二级公路:设计速度一般采用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不小于8.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7.5米,

    2.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一般采用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不小于7.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6.5米。

    2.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一般采用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不小于7.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6.5米。

    道路交义口切角控制用地范围内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开敲空 间控制,不充许私自占用,确需使用的,经市政府同意仅作为 节政公用设施使用。 临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置商业门店及地块开口。 第七十九条次十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 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道路拓宽宽度一般为 红线两侧各拓宽单车道宽度(3.5米),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路 缘石半径的切点沿道路方向量取。 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 (一)道路拓宽渠化长度:L=M+N M一渠化段,主干路取100~120米,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

    路取70米;N一渐变段,取30米。 (二)红线大于等于40米的次干路,渠化段长度控制为100 米。绿化隔离带宽度大于5米的道路宜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 进行渠化。 (三)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75度),小于75度的路口 侧的拓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 证拓宽段的长度;大于105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 原标准设置。 (四)对于25米以下支路,间距小于300米的城市道路交 义口,支路和与支路相交道路绿化隔离带宽度小于5米的道路 可以不进行路口渠化。 第八十条城市立体交通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城市各级道路与高速公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二)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十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 交又; (三)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 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时,应采用立体交叉。 第八十一条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及无人看守或 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平面交又路口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第八十二条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 不宜小于60度,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交叉口 形式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平面交叉应避 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

    向次十路延伸50米,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内为限制机动车开 口路段;交通、公用、消防等设施用地经批准可以开口。项目 地块宽度小于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长度的,机动车出入口应设 置在距道路交叉口最远端。相邻道路交叉口距离过小,机动车 出入口应设置在尽量远离两个道路交叉口的位置。 (三)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 物的出入口,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主十道上开设机动车出 入口。 (四)城市十路以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 采取右进右出方式。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 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宽度原则上不得大于7米。 (五)支路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鼓励与相邻用地建设项自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城市 道路的车行开口数量。同一个街区有多个小区的,应集中设置 一个道路出入口,并利用建筑退界空间设置集散道路。 第五节公共交通 第八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 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综合车场、轨道交通和配置充电 桩等相关设施。 应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作为新建小区、大型商业网点、

    风景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必备基础设 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峻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十路以上等级的 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并设计、预理电缆确保用电。公 交港湾停靠站设在次十路上停靠区长度不得小于30米,设在主 十路上停靠区长度不得小于50米,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一个展宽车道宽度宜为3.5米,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 时,应在满足路口渠化要求的同时,拓宽渠化长度另加30米 城市主次干道按照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公交专用道。 第八十七条公共汽车交通应结合客流集散点、对外交通 枢纽站点等设站,市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为 300米左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 则。站点与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同时考虑周边居住区居民出行和道路条件合理设置。 第八十八条公交首未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 独立用地上,每辆标准车用地面积可按100~120m计算 在人口规模10000人以上居住区、市级医疗设施、学校、 大型综合商业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周边,宜规划布 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公交中途站。 按照统筹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在公交站点周边配备公共 则所和环卫管理用房,

    第八十九条出租车停靠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可设 置出租车直线式停靠站。 (二)停靠站应结合公交系统和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 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通的于扰。 (三)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线式或港湾式。 (四)大型商业、住宅区或办公建筑可利用后退空间设置出 租车、公交车停靠站。

    第九十条商服建筑机动车停车原则采用地下及室内停车 方式。 第九十一条住宅部分按照人车分流的要求,机动车停车 设施全部设置在地下,可建设智慧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不宜超 过二层,因地质、周边环境等原因无法规划地下二层停车库时 可采用地下一层立体机械停车方式;地下二层停车不能满足停 车需求时,可采取部分地下机械停车方式解决停车问题。 第九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库)宜均衡分布,靠近商业区 本育中心、医院及交通枢纽周围等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区域。 第九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 相应的停车场,应在该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并与主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配建

    2.同时有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建设项目,商品房部分按商品房配建标准核算,安置房部分按安置房配 建标准核算。

    第九十四条不规则地块或地块较小的,地下停车设施无 法满足控制指标的,可地面与地下相结合,以地下停车设施为 主。建设停车楼或住宅楼低层作为停车库来进行补充,需满足 每户不小于1个停车位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每户不小于1.5 个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五条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平面图中表示,且必须首 先确保庭园绿化用地。 第九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

    注: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辆的小型车库,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辆的避 让措施。

    (六)机动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

    (六)机动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

    第九十八条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 度宜为 2.5~3.5 米。 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 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米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 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

    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第九十九条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路内停车位: (1)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十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 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7)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m范围内,其他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m内,居民住 宅窗外5m内; (8)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 米以内的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 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其数量应不少于 停车位总数的白分之二。 第一百条交通标准车辆停车泊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车位

    第一百○三条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 和安全保障措施。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国家饮 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进行,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防治管理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百○四条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 规模确定,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内沿边界应当设置宽度不 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 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d的指标可按50万m/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d的指标可接 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 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3/d的指标可按 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 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注:1.规模大于50方m/d的用地面积可按50方m/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5方m/d的用地 面积可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表指标未包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第一百○五条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当采用明渠

    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水质保护和减少水量流失的措施。 输水管(渠)道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多水源供水或有调 节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管(渠) 道的连通管断面和根数,应按管(渠)道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 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用水量不应低于设 计水量的70% 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输水十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北侧。 第一百○六条城市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城市内严格 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 分质供水。 城市配水管网一般应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 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储水池。 第一自○七条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扩 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 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利 用等节约用水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 设建筑中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4方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 物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 统。已建成单位、住宅小区设施,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

    施。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雨水和地表水

    第一白○八条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 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注:1.污水处理规模大的取下限,处理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 的用地面积

    3.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4.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第一百○九条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 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 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

    3.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 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4.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第一百○九条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 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来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 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 适当缩小。

    注: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 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花纹板标准

    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纟

    主:1.有关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等设施建设用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控制。 2.该用地不含厂区周围防护距离或绿化带用地,不含生活区用地。

    第一自一十一条新建10十伏开团所、配电所、环网柜等 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千伏开闭所、公用配电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且便于 进出线的地方,或建设在两座变电站之间以便于加强配电网的 联络和提高供电可靠性,其建设地址的选择应结合居民小区建 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2.城市建成区及高负荷密度区10千伏线路供电平径不宜大 于2千米,城市建成区外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5千米。 3.一般应在地面上建设独立的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 地面上确无位置的,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上一层。 4.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5.供配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和进出线方便,并 须留有消防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防水、通风、防潮、防 尘、防小动物等要求。 第一白一十二条电力线路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东 侧、南侧。 中心城区范围现状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应结合项

    注: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同塔架设时以防护距离最大值确定走廊控制指标。

    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

    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士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

    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7城市道路管道管孔容量配置参考

    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解决居 民采暖,必须配建集中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管线入户。 第一百一十六条热力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热力站供热范围原则上以不超过所在地块范围为最 大规模。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

    ....
  • 相关专题: 城市规划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