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黄石市规划局2019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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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特殊情况下条式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 的,建筑间距应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为标准,按照居住建筑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标准间距进行计算。 第三十六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宜少于18米;条式高层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高度超
第三十九条工业、市政公用、安防等建筑之间的间距应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节未涉及的其他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环保等要求和 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节所确定的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 要求为基础。对于能够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 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 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地段街道空间环境或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在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减。 6.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退让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相 关规划要求或满足行业规范要求。
质量标准勿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特殊地段(大型设施、广场周围、重要交叉口、重要景观道路等)或特殊建筑(如超高层 建筑、大型公建)后退距离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确定。附带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 道路红线按照高度后退相应间距,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2.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需确保相地上地下 建构筑物安全,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
为多层建筑时,D≥10m;当H为高层建筑时,D≥15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退让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要 求,应符合相关规范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第五十二条铁路两侧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 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铁塔、水塔、烟卤 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退让距离,应符合铁 路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要时需征询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2.高速铁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
第五章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1.建设项目除满足上表配建标准外,必须按照交通影响分析、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增补停车配 建数量。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商业、餐饮、娱乐等公建无法明确 区分性质时,可以按照0.5~1.0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中心城区项目取高值。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 巴士停车位。
1.建设项目除满足上表配建标准外,必须按照交通影响分析、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增补停车配 建数量。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商业、餐饮、娱乐等公建无法明确 区分性质时,可以按照0.5~1.0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中心城区项目取高值。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 巴士停车位。
注:微型停车位按0.7的比例折计标准停车位,总数不超过50辆且比例不大于5%。子书 车位折算一个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 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其净距应当大于20米;停车泊位 小于50个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应满足双向行驶要求; 亭车泊位大于500个的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3个,并应单 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2.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 时不应小于5米。 3.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 道起止线不得少于50米。 4.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旧城区,鼓励利用零散用 地,建设小型机械式停车位。 5.不宜在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施划路内停车位,次 干路应严格控制路内停车位数量。 6.在旧城改造中充分考虑利用公共绿地、产场和校园操场 等地下空间,增加社会停车位供给。 第六十二条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新建 主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六十三条人行过街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城市快速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不宜大于400米,主、 次十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250~300米,在步行活动密集 的生活性、商业性等道路上,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150米。
2.人行过街设施宜以平面过街方式为王,过街大桥和地下 通道等立体方式为辅。 第六十四条城市绿道规划和设计应符合绿道系统专项 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 1.绿道游径应根据现状情况灵活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步 行骑行综合道。滨江、环湖、临山的绿道宽宜为2.5~5米,步行 道宽度宜为1~2米,自行车道宽宜为1.5~3米。 2.绿道连接线兼具绿道游径连接和城市交通功能,应保证衔 接顺畅。步行道宽度不宜少于1.5米;自行车道宽度单向不宜少 于1.5米,双向不宜少于3米。 3.绿道路面应施划绿道标识,绿道铺装宜采用透水混凝土 透水砖等新型环保材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时,应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国家设计规范 标准。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 设置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 第六十六条城市快速公共汽车系统与有轨电车新建工 程宜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快速公共汽车系统与有轨电车宜布设在城市的中客 流和普通客流走廊上,并与城市的公共汽(电)车系统、慢行 交通系统良好衔接。 2.快速公共汽车系统的停车场宜设置在线路起终点附近: 应按需求和用地条件配置保养、维系、加油、充电等设施,并 宜与其他公共汽(电)车场站合并设置。
3.城市有轨电车线路与车辆基地控制宜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有轨电车宜采用地面敷设方式,线路(车站除 外)用地控制宽度不宜少于8米。 (2)城市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宜按每千米正线 0.3~0.5公控制。 第六十七条城市道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城市交通基 础设施应符合有关国家设计规范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1.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 内,严禁设置平面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非港湾式公交停靠 站。 2.城市道路与道路、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 交角应大于45;城市干路与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方式。 3.上跨道路的构筑物底面与道路路面净高不得少于5.5米 便于大型车通行。 4.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 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少于30米。平面交叉口两侧有 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 应少于30米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村庄建设管理应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 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按照《湖北省城 乡规划条例》相关法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 并按城市、镇规划和控制标准进行建设。城市、镇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照村庄规 划要求进行建设,并合理控制土地升发强度和建筑密度。 第七十六条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街、管理区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在村委会公示30目,经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 按法定程序审批。村庄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 法公布。修改村庄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村庄 规划应依法重新公布。 第七十七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符合尊重村(居)民意 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 境和历史文化资源、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 ,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室、所)、乡村文化 礼堂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合理配置商业 服务等设施。 第七士八条村庄建设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
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 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有条件接入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 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没有条件接入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危房改造或为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本规定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专题论证后可适当降低要求;因项目建设导致周边居住建筑 日照时间减少且不符合国家目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周 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规定 试行之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成 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1年内可继续沿 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特殊条款规定除外):本规 定试行之目起满1年后,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确需沿用原规划条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应单独审批确 定。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黄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局部章节、条款进 行修订或研究出台补充规定。 本《规定》与国家、湖北省的标准、规定、规范有出入的: 以国家、湖北省的标准、规定、规范为准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次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5.南北向平行布置:指建筑之间正南北向平行布置,以 及非正南北向平行、与水平方向成角度(不大于60度)布置 的情形。 16.东西向平行布置:指建筑之间正东西向平行布置,以 及非正东西向平行、与垂直方向成角度(小于30度)布置的 情形。
17.规划用地红线: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 线。 1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 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0.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 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1.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 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 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2.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 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3.平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 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4.绿道: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各类自 然和文化景观资源,具有美化环境、文化展示、健康休闲、沟 通城乡等多种功能。包括所有可供行人和骑行者进入的自然景 观线路和人工景观线路。 25.结构层高: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 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6.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 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7.结构转换层:指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 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 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8.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 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9.架空层: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敲空间 层。
(一)容积率计算规则 1.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 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 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 功能,是否有升散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 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活动休闲、景观绿化等用途,连续公共 开散空间不小于80平方米、层高大于等于4.2米、与地面高 差0.3米以内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除楼梯、 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 入容积率。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 的开散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架空层标准控制。 3.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 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 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 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避难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 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 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 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 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 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 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住室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 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水平投影面 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2%,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 功能空间进深的40%且进深不超过2.1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 氏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公共部分设 置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 率。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与阳台相接的 建筑部件,均视作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并参与阳台12%的比例 控制。 6.主体结构外突出建筑外墙面,进深(取外墙附属物结构 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最大垂直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 且无围护设施的结构板、装饰性阳台等建筑部件(不含室外空 调机搁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外边 线大于0.6米或者有围护设施的,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不同用途建筑的结构层高及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以下规 定: 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0米;单套户型内室 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且不应超过单套建筑面 积的30%;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 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应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 过 4.8 米。 以上各类建筑凡结构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 筑面积: 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建筑面积H:设计层 高h:规定层高) 8.住宅门厅、大厅、回廊,跃层建筑通道,顶层建筑阁楼; 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 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图书馆、会议堂等 公共建筑的建筑结构层高等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大型商业 用房或会议室、报告厅等建筑结构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也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9.建筑物地下室、平地下室作为人防、市政和停车等使用 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物地下 空间作为商业或其它经营使用功能的,按其使用功能面积全部 计入容积率。 10.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11.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且在后期使用
(三)绿地率计算规则 1.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 规划项自建设用地面积(实际用地累积)的比率(%),绿地率 不得转移平衡计算。 2.计算规则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升散型院落 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园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 的组团或以上道路(含有人行道的组团路、小区道路)算至道 路红线,没有的按后退1.0米计算。 ②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房屋墙脚1.0米处,其中项目管理、论文, 集中绿地应算至房屋墙脚1.5米处。 ③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角。 ④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 小户场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 的30%。 (2)地下、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覆土 享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100%计算为绿地, (3)以下不计入绿地率:屋顶、晒台、植草砖的人工绿 地,运动场地、游泳池、消防水池、城市蓝线规划控制的天然 湖河等水体,
(四)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四)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平距离。 2. 计算规则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凤、视觉卫生、消防、 城市景观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间距按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 离计算。 (2)对于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计算,应将其地形高差计 入建筑高度。 (3)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功能的建筑间距应分别按照 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取较高值。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建筑高度、层数计算及相关规定 1.建筑高度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 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 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 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应按 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
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 铺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地基标准规范范本,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 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储藏室、 开散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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