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591-2015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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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159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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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标准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 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及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和经营者职 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成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1976.1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ECS219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GB/T14107、GB/T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档口small stall 建筑面积在300m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 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小作坊smallworkshop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 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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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三小”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地下、半地下建筑。 4.2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 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 4.3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当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1层。 4.4“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 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5“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 GB50016要求的,应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 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6“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7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 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4.8“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b 设在首层靠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c)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 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4.9“三小”场所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门式门锁。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 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5.1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 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 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给排水管理DB44/T15912015
5.1.4在多层建筑中,任宿与非任宿部分无法满定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茶 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 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 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 砖墙分隔; c)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 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 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 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 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 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 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6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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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 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7.2“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7.3“三小”场所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按照GB50016执行。 7.4“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超负荷使用; 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拨出电源插销 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5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三小”场所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
“三小”场所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a)必须签署防火自律公约: b)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 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c)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 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d)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9.1“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机电标准规范范本,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 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GB21976.1的规定。 9.2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9.3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9.4“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50222、GB50354的规定。 9.5“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9.1“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白 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GB21976.1的规定。 9.2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9.3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9.4“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50222、GB50354的规定, 9.5“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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