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实施指南(2020年6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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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实施指南(《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编制组、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有限公司2020年6月版)
14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2 人侵报警系统 313 14.3 视频监控系统· ·317 14.4 出人口控制系统 ·328 14.5 电子巡查系统 ·332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333 14.7 楼宇对讲系统 ··334 14.8 传输线路 ··334 14.9 安防监控中心. .··335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335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335
15.1 一般规定 ·338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339 15.3有线电视系统接人 ·341 15.4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341 15.5 自设前端 .·343 15.6HFC接入分配网· ··343 15.7 IP接入分配网 ··345 15.8 传输线路选择
给排水管理15.1 一般规定 338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339 15.3有线电视系统接人·: ?341 15.4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341 15.5自 自设前端· ·343 15.6HFC接入分配网· ·343 15.7 IP接入分配网 ·345 15.8 传输线路选择 ·347
第16章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第17章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2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377 17.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392 7.4 时钟系统设计 ··403 17.5设备选择及机房 415 17.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416
第18章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 418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422 18.3 管理网络层 ·424 18.4 控制网络层 ·431 18.5 现场网络层 ·436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438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448
18.1 一般规定 418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422 18.3 管理网络层 ·424 18.4 控制网络层 ·431 18.5 现场网络层 ·436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438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4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
18.9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4.65 18.10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484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488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493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496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497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600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513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515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520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523 19.7 网络互联设计 ·526 19.8 网络应用规划 526 19.9 无线局域网络 *·531
21.1 一般规定 .585 21.2 系统设计· 587 21.3 系统配置··· .601 21.4 系统指标 ..604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607 21.6 工作区设备 ··609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609 21.8 接地 612
第22章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2电磁环境卫生 614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615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617 22.5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618
第23章智能化系统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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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一般规定 633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634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638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6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643 24.5 24.6其他 ·644
第25章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2 光伏发电系统 ·646 25.3导光设备 .*·648 25.4能效监管系统 .··648
第26章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1 一般规定 26.2 园区综合管道 ·657 26.3 园区配线设施(略) ··660 26.4 建筑物引人管 660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662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664
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 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注释】条文阐述了编制《民标》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 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国家根据国内有色金属的生产状况,制定了以铝代铜的技术经济政 策,因此,在那个时代的工程设计中多采用铝芯电缆和导线。 进入90年代,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能源消耗很大,能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为了推 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这部法规是指导我国今后合理利用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煤气等能源的纲领性 文件。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
【注释】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 组成部分。《民标》规定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对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并达
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民用建筑的人居环境不断恶化。影响因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由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网络设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系统、安 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和家用电器等构建的智能化建筑日益增多,这些设备和线路之 间电磁辐射相互干扰及对电源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2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越来越大,大体量的建筑到处可见,建筑物内变压器容量很大,其 产生的工频电磁辐射以及高压、超高压电力线路产生的工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3建筑物内安装的高频发射装置等辐射源,当超出限值时,对人体及敏感设备的影响; 4建筑物内的水象房和架油发电机房,产生的噪声污染及不造当的城市夜景泛光照明与不 适当的室内照明所产生的眩光污染对人身心健康的影响。 上述这些影响因素对人居环境的破坏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基于这种现状,本次《民 标》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072、《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24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等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 条款予以限制(如第22章、第10章等)。这些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条款是我们实施 辐射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评价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标准,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注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 用技术标准和配置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 这一问题实属关键。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存在着不按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超标配备电气装置和电子信 息设备情况,这样既增加了建设投资,设备的功能又用不上,造成了浪费是不应该的。因此, 《民标》作了本条规定,其目的是提醒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选择设备,杜 绝浪费。 如果配置的电气装置和电子信息设备标准较低,不能满足工程的功能要求这也是不允许的。 本条规定强调的是电气设计的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也就是恰如 其分确定设备的配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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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节能电气设备(节能变压器、节能光源和附件等); 3)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4).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控制、电气照明节能控制和生活水泵变频控 制等; 5)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光伏发电系统、导光设备和冷热电三联供等); 6)能效监管系统(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生活用水、燃油和燃气、可再生能源、供配电系 统、电气照明 据此《民标》:各章对电气设备选择时,规定了具体节能要求外,在第24章建筑电气节能设 置了节能专章。建筑节能设计应注重电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 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电气设备运行中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电能。另外,为推 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使其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 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加了 第25章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将当前涉及到的绿色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纳入标准,也是推动绿色 建筑发展的重要措施。 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 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注释】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 果不能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 下隐惠。因此,条文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另外,对于一些国外先进技术虽然 国内尚无标准,但其符合国际先进标准,且能够满足工程需求,这类产品也是可以使用的。 为了促进、推动科技创新,对于一些新产品,虽然仅有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 高于国家标准时,新产品也是可以使用的。这是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措施之一。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第|2|章术语和缩略语修订简介本次《民标》编制过程中,术语部分延用了《民规》大部分条目,有个别条目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另有一部分条目如保护导体、保护接地导体、保护联结导体和接地导体等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术语部分进行了协调统一。缩略语部分保留了《民规》大部分内容,又根据编制内容的变化,增加了部分新的缩略语并与科技名词术语进行了协调。本次修订过程中,住建部建筑电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保护导体进行了专题研讨,统一保护导体在各规范中的用语,避免了各规范中用词混乱现象是修订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实施指南2.1术语2.1.4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2.1.5接地导体Earthconductor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2.1.6保护接地导体(PE)Protectiveearthingconductor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005
民用建筑电设工标准实施指南 /ilBuilcings
民用建筑电设标准实施指南
1.7保护联结导体Protectivebonding
护联结导体Protectivebonding conducto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注释)保护导体是三部分导体的总称,即:保护接地导体(PE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等 电位联结导体)+接地导体(总接地母排与接地极联结的导体)。这些导体应按以下原则选择: 1保护接地导体应按照《民标》第7.4.5条3款的规定选取; 2保护联结导体应按照《民标》第12.7.5条的规定选取; 3接地导体应按照《民标》第12.5.7条的规定选取。 接地保护是保证电气系统安全和人身安全最重要措施,设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其设计方法 而术语名词仅是帮助掌握和加深理解设计方法的辅助措施。 保护接地导体的选择:
表7.4.5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
注:k,是相导体的h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由CB/T16895.5中的表选取;
h,是保护接地导体的k值,根据GB/T16895.3附录A进行计算和选取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 4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一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 (7.4.5)的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应按表7.4.5的规定选择。 保护联结导体的选择: 12.7.5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电气装置内的最大保护接地导体 (PE)截面的一半,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表12.7.5的规定。
12.5.7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2.5.7的要求
表12.5.7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租
《民标》第3章供配电系统是在《民规》基础上做了如下修订: 1《民规》供配电系统的适用范围是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近年来各地民 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综合体等天型建筑用电负荷相应增大,对供电的需求加大,部分建 筑物内部设有35kV变电所,国内部分地区还采用20kV的供配电系统,国家标准《20kV及以 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也已经发布实施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为适应各个地区及各类民用建 筑工程的实际需求,本次修订将《民标》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的适用范围,提高到35kV及以 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2本次修订将负荷分级从《民规》的普通条款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考虑到一般情况下民用 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因此在《民标》第3.2.1条负荷 分级的正文中删除了“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应为 特别重要的负荷”的内容。 3本次修订对《民规》的原有负荷分级做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住宅建筑 办公建筑、交通建筑(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地铁车站等)等不同类型建筑的负 荷分级,补充了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剧场、体育场馆及交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的消防负 荷分级等。 4针对国内超高层建筑快速发展、超高层建筑消防供电安全需求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本 次修订将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确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5鉴于民用建筑(特别是城市综合体类建筑或集多种建筑功能于身的大型综合类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需要系数选择偏高造成消防配电系统规模偏大、浪费较大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 增加了消防计算负荷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及所有与其关联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
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的规定。 6本次修订对于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 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做了具体规定,增加了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向上述 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交叉供电的规定。 7《民规》对二级负荷的规定主要是对仅有二级及以下负荷的用户的外部电源供电要求 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物内不同情况下对二级负荷的具体供电要求,并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童要 负荷的供电要求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8由于本次修订较《民规》扩大了电压等级范围,可能出现经过较多层级从35kV降至低 压配电电压的情况,因此增加了在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 备、经济性合理的情况下35kV供电电压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的规定。 9针对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发布实施多年、全国各地采用20k 及以下变电所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对设置在住宅小区等场所的变电所的电压等级做了相应的 调整。 10针对目前全国各地超高层建筑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在供电距 离较远、采取增大线路截面积经济性较差情况下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柴油发电机的规定 11考虑到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对其他用电设备影响非常大,本次修订增加了针对 冲击性低压负荷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以限制电压波动的条款。 12《民规》规定低压线路在电流不超过4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 供电。考虑到目前各类用户例如住宅的用电容量比以前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大范围采用三相 供电也存在检修维护的安全性等问题,本次修订将上述40A调整为60A。 13《民规》在谐波抑制方面仅做了1条符合性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 内各类谐波的大量存在、各类用户对供电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本次修订在谐波抑制方面共增 加了4条规定,并分别对各种情况下有源滤波器及无源滤波器的选择与设置、配电回路的设置 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4本次修订删除了《民规》中关于负荷计算内容和用途的概念性条款。 15本次修订删除了《民规》中关于采用手动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的条款
3.1 一般规定(略)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 Building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董要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注释】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用电负荷分级是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 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负荷分 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 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并根据负荷 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 性)。政府部门通常仅对涉及人身和建筑物安全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 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民标》中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及 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供电方 案。由于各类建筑的负荷特性不同,《民标》仅对负荷的分级做原则性的规定,各类建筑可以参 照《民标》的分级原则确定用电负荷级别。 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本条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做了规定。例如,数据中心、大型 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计时记分系统等列为一级 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重要的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一旦中断供电将会丢失重要数据, 因此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另外,大多数民用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 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当个别建筑物内含有此类负荷时,应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在民用建筑中,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重要的宾馆、大型体育场馆,以及经 常用于重要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用 电负荷为一级负荷。大型银行营业厅的照明,一般银行的防盗系统;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的防 盗信号电源。珍贵展品室的照明电源,一旦中断供电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和珍贵展品被盗,因 此列为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民用建筑的正常工作,例如: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 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因 此列为二级负荷。 在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条文中用电负荷分级的原则性要求及《民标》附 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所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民用建筑中的各类用 电负荷进行判定、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用电负荷级别。因各类不同的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种类 繁多,未全部列入《民标》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表中的各类用 电负荷可类比参照《民标》附录A确定其用电负荷级别。 在审核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检查其用电负荷分级是否符合条文中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 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原则性要求,是否符合《民标》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 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所规定的具体要求。
3.2.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限
表3.1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资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鑫
1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 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3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 本表确定。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 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3.2.1条的负荷分级原财 本表确定。
附录A是根据《民规》表3.2。2修改补充而成本次修订补充了住宅建筑、办公建筑、交 道建筑(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地铁车站等)等不同类型建筑的负荷分级,补充 了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剧场、体育场馆及交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的消防负荷分级。当附 录A中序号1~24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 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电梯、部分场所的照明、生活水泵等用电负荷,如果中断供电将
3)变压器的容量不需备份,节能降耗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回路;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 报警。 【注释】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做了规定,除应满足《民标》第3.2.8条要 求的双重电源供电外,还需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路双重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 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 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区电力网的上方是并网运行, 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都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因此,电 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目备 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 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 供电。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墙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 电不中断。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除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外,应急电源应自成 系统,并不得将其他负荷同时接入应急供电回路。符合本条规定的系统如图3.1所示。
3.2.11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习
图3.1柴油发电机组与市电的切换方案
第2款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方案见 图3.2所示,图中所示为二级负荷的双电源切换箱,也可是带双电源切换功能的配电箱或控制 箱。消防负荷应自动切换,非消防负荷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自动切换也可手动切换)。
图3.2二级负荷供电方案示例图(一)
第3款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 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系统见图3.3,图中所示为二级负荷的配电箱或控制箱。
图3.3二级负荷供电方案示例图(二)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 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用建筑电设计标准实施播南
【注释】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中,供配电线路宜深人贝何中心 器靠近负荷中心位置为用电负荷供电,线路最短,能耗最低。且可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 这显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安贝何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 要求; 3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注释】长期运行经验表明,用电单位在一个电源检修或出现事故的同对另电源又发生事 故的情况极少,且这种事故多数是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可通过加强维护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来 解决。 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民用建筑设置的自备电源则 相反,因此只有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 第1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双重电源 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 第2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二电源的条件; 第3款规定了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难以满足消防电源中断供电的要求时,应设 置自备电源; 第4款规定了超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 本条未包括数据中心自备电源的设置要求,数据中心的自备电源应根据数据中心标准、规 范的要求设置
【注释】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同必须术 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和可靠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 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 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执行本强制性条文时的技术要点是防止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并列运行的目的在于保证应急 电源的专用性和可靠性,避免由于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由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并列运行而导 致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同时失去作用,无法确保向应急电源所带的负荷供电。 在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实施过程中,应在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具体 措施,例如在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设置手动双投开关或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并设置机棉 和/或电气联锁,以防止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并列运行。 在审核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检查系统中的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是否已经设置了相应 的机械和/或电气联锁,并应仔细检查并确保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除经机械和/或电气联镜 正堂连接外无其他未经联锁的电气通路。
3,3.5需要双量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注释】双重电源线路采用同级电压可以互相备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因此宜采用同级电压 供电。如能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也可以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3.3.6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 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1注释】民用建筑中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处于市政电力系统的末端,其系统构 成需结合民用建筑的特点,在保证供电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系统、减少占地、节约投资。 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双重35kV、20kV或10kV电源线路,通常可由单母线分段运行,两段母 线间设置联络开关,这一方案的可靠性和运行灵活性优于单母线运行两个电源一用一备方案。 3.3.7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 统不宜多于三级。 【注释】如果供电系统结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 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靠 性并不一定高。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定时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继电保 护的时限级数对10kV~35kV来说正常情况下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继电保护 不易整定,且可靠性也降低。由于民用建筑低压配电设备分布较广,往往配电级数大于三级, 保护整定将无法保证选择性要求,因此规定低压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宣多于三级,对于重要负荷 不应超过三级
3.3.10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2自动投人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 书馈电线路: 3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4除本条第3款外,充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 源装置(EPS)。 【注释】应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充许中断供电的时间 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 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靠、切换时间短,因此对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容量不 大的特别重要负荷且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可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如果特别重要负荷要 求交流电源供电,且容量不大时,可采用UPS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通常适用于计算机等电 容性负载)。对于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EPS应急电源(通常适用于电感及阻性负载)供电。 当建筑物内有特别重要负荷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配电线路的传输长度选择低压(0.4kV) 或高压(10kV)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低压柴油发电机要求30s内供电到末端,这是基 于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一般为10s左右,在加上低压操作20s确定的。高压柴 油发电机组供电需要高压和低压两侧操作,因此要求60s内供电到末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
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3.11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 电站: :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20kV(10kV)/0.4kV独立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 电站。 【注释】·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要求: 第1款目前全国各地住宅小区的20kV(10kV)供电系统较为普遍地采用了环网供电方 式。环网供电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灵活性,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第2款新建的高层住宅通常设有地下层,尽可能将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设 置在地下层或相应的附属房间内(也可将一体化式的预装式变电站设置在室内),可节省占地 面积,并使建筑物或园区的周围环境更加美观。当预装式变电站在地下室安装时,应满足第 4.10.7条的规定。 第3款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edi标准,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分布及用电负荷的大小、供电半径等 实际情况分区设置20kV(10kV)/0.4kV预装式变电站,但应尽可能避免将预装式变电站设置 在直对住户窗户或影响园区美观的位置,需要时也可采用地理预装式变电站。
3.4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注释】配电线路长距离传输,需要校验保护灵敏度和电压损失,当保护灵敏度、电压损失 等不能满足要求,增大线路截面积经济性较差时,提高柴油发电机组的供电电压等级,选用高 压应急/备用发电机组是合理的。 3.4.3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 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 时,可为+5%、一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一10%; 2一般电动机为±5%; 3电梯电动机为±7%;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注释本条规定了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各种用电设备对电 压偏差都有一定要求,如果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将导致电动机达不到额定输出功率,增加运
行费用,甚至性能变劣,降低寿命;照明器端电压的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将使照明器的寿 命降低或光通量降低。为使用电设备正常运行并延长使用寿命,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应验算用 电设备的电压偏差。本条所指的电压偏差不包括电网电压波动。 对于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的偏差允许值,35kV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 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土7%;对供电电压充许偏差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4当35kV、20kV或10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 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35kV、20kV或10kV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注释)电力系统通常在35kV以上电压的区域变电所中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进行调压,大 多数用电单位的电压质量能得到满足,所以通常各用电单位不必装设有载调压变压器,既节省 投资又减少了维护工作量,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对个别距离区域变电所过远的用电单位,如果 在区域变电所采取集中调压方式后,仍不能满足电压质量要求,且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 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及以下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宜由不同变压器 供电; 4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注释】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对其他用电设备影响甚大,例如照明闪烁、电动机转速 不均匀,以及电子设备、自控设备或某些仪器工作不正常等,因此应采取具体措施加以限制, 使其在合理的范围内。电压波动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骤降。 4酸低一扫低玩而
使其在合理的范围内。电压波动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骤降。 3.4.6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负荷的不平衡,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用电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时,可采用 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注释】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规定了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1款在三相低压配电系统中,如果三相负荷分布不均(相导体对中性导体),将产生电 源中性点偏移,负荷大的一相电压降低,负荷小的一相电压升高医药标准,增大了电压偏差。同样,线 间负荷不平衡,也会引起线间电压不平衡,造成电压偏差增大。 在三相不平衡电流超过中性导体的负载能力,或由于线路中的3次及3的倍数次谐波含量较 大的情况下,中性导体应采用截面积大于相导体截面积的导体,并应配备中性导体保护电器。 在相导体中3次及3的倍数次谐波会在中性导体上叠加,从而可能使中性导体上的电流大于 相导体电流。如图3.4、图3.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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