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499-2016 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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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5、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 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63执行。 5.2.22应尽量减少城市道路交叉口车行道范围内检查井数量。管道多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5.2.23设置在车行道内的检查井(盖),宜在机动车道标线的中间,避开车行轨迹,应采用具有足够 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井盖顶面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5.2.24市政管道支管接户时,垂直于道路红线接出,并应合理避让相交市政干管。用户管道不宜与道 路平行敷设于道路红线内, 5.2.25压力流管道宜保持顺直,避免急弯,减少压力损失。 5.2.26在隧道、沟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 液体的管道穿越。 5.2.27工程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和土壤性质等,经计算确定,并不小于表 5.3.11中规定值,如难以满足表中规定值时,应对管道进行加固处理。
表5.3.11工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m)
注:1、保护管①指塑料、砼管地铁标准规范范本,保护管②指
2、当单项标准中有更详细规定时,以单项标准为准, 3、聚乙烯给水管道在车行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m。 5.2.28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 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 5.2.29工程管道顶管穿越现状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管顶覆土厚度应按不妨碍铁路、高速公路和公 路的运行及维护、确保管道安全原则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铁路下面敷设时,应在轨顶设计高程5m以下; b) 在高速公路下面敷设,应在高速公路路面设计高程3m以下; c)在公路下面敷设,应在公路路面设计高程2m以下。 5.2.30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道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道安全的原则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I至V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b)在VI、VI级航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c)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2.31轨道交通站点及道路沿线特殊节点管道综合设计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最终位置设计。施工组 织设计含管道临时搬迁,规模按照现状使用管道规模;最终位置设计时,管道按规划规模回到规划指定 位置,当管道多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5.2.32市政工程管道宜平行轨道交通地下站点进行布置,不宜敷设在车站顶板上方。如位置受限,必 须在车站顶板上方布置管道时,在车站外墙处,工程管道基础应设变形缝,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 5.2.33工程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应直埋敷设在其它管道和附属设施垂直上方。当条件受限工程管道必须 重叠敷设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通过专家会技术审查方可
5.3管道综合维护管理
5.3.1新建城市道路不应架空敷设电力、信息等市政管线。道路改、扩建工程,原架空线应同步入地。 5.3.2新建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内,不应直埋敷设电力、信息管线。路灯、公安、交管等管线应规范 化敷设于管道中。 5.3.3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及综合管廊等市政管道权属单位应根据专 项规划,适时编制管道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5.3.4测量现状管道资料不可有遗漏,平面位置调查误差不应大于土150mm,竖向高程调查误差不应 大于±50mm 5.3.5工程管道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时,宜集中采用综合管廊方式统一敷设。管道方案 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5.3.6工程管道穿越河道时,电压不高于10kv电缆、信息管道、给水管、热力管、压力小于0.4MPa 燃气管、小污水压力管道可随道路桥梁敷设,但必须与桥梁同步设计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单独 渠设管道桥时,应遵守安全规定并经水务部门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5.3.7市政工程管道应避免穿过重大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穿过时须专家会认证通过,保证各自运行安 全。 5.3.8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应同步进行三阶段管道综合。复杂项目管道综合须通过管道专家会论 证并报法定部门审批。 5.3.9在实施城市道路工程管道时,应同步埋设地下管道标识器。在聚乙烯(PE)等非金属管道上应 没置金属标示带或探测导管。宜理设地下管道标识器位置:多管线交义穿越处、三通、四通和阀门、弯 头、端堵、保护套管两端、管线穿越河流、穿越铁路公路以及重大工程设施位置点等。 5.3.10全市统一搭建“1+3+N”城市地下管道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地下管道信息整体收集和动态综合 管理,提高政府决策应急能力和管理效率。 5.3.11市政管道权属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废弃管道信息,更新信息管理平台,并采
6.1.1给水管道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供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 舰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给水管道应根据其在给水系统中的地位、功能以及对沿线用户的服务功能等,分级为:输水管、 配水干管、配水支管及引入管等。 6.1.3给水管道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应积极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最新科技成果 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推进节能减排及绿色环保
6. 2 给水管道规划
6.2.1给水管道系统规划应利用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运行监控系统、管道数学模型及漏损检测系 统等科技对现有管道进行评估,合理利用已建给水管道工程设施,统一规划。 6.2.2给水管道规划宜采用区块化管理的理念,合理分区,设置流量计量仪表、控制阀门以及监控设 施。 3.2.3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用水量预测,采用综合人均生活用水及单位面积工业用水定额指 标法。各指标可按表6.2.3选用
表6.2.3综合人均生活用水及单位面积工业用水定额表
注:1、浇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按生活、生产总水量的8%确定。 2、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按生活、生产总用水量的15%~20%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水量采用分项指标法预测,各指标可按表6.2.4选用
注:1、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按生活、生产总水量的8%确定,
表6.2.4分析指标定额表
6.2.5给水管道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2.6给水管道服务压力标准,应根据给水区域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管道运行应符 合低碳和节能的原则。城镇地形变化较大时,服务压力标准可划区域核定。市政给水管道干管正常给水 服务压力不应小于0.14兆帕。输配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 6.2.7输水管道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管道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 量的70%。 6.2.8输水管的根数及管径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 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的次数。
6.2.9城镇配水于管应成环状管网布置
6.2.10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mm。当管径大于等于800mm时,应另增设配水管。
6.2.10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mm。当管径大于等于800mm时,应另增设配水管。 6.2.11给水管道的管径应通过管网平差计算确定,并且管道设计流速应在经济流速范围内。 6.2.12给水管道沿线管道外壁两侧1m的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识。在安全保护范围 内,禁止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其他损坏给水管道或者危害给水 管道安全的活动。
6.3给水管道工程设计
6.3.1给水管道设计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及给水管道规划,综合考虑安全运行、节能 降耗、消防安全等因素,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3.2给水管道设计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网智能化系统,合理确定管网建设及改造设计方案。 6.3.3工程设计阶段用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b) 工业企业用水; C) 浇酒道路和绿地用水; 管网漏损水量; e) 消防用水; f 未预见用水。 .3.4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及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给水专项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 6
6.3.5城镇给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规模、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给水系统
6.3.5城镇给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规模、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给水系统 布局,结合现状给水曲线及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6.3.5确定:
3.5城镇给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规模、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给水 局,结合现状给水曲线及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6.3.5确 表6.3.5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
表6.3.5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
5.3.6给从水源至城镇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给水量确定,并计人输水 管的漏损水量及净水厂自用水量。 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给水 量计算确定。 6.3.7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及安全给水的条件下,进行不同方案 的技术经济比较。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给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按不同工况要 求进行校核。 6.3.8压力输水管应考虑水流速度急剧变化时产生的水锤,并采取削减水锤的措施。 6.3.9给水管道的理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常规给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见表5.3.11。 6.3.10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和其它工程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 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 等因素确定,通常按表5.2.15取值。 6.3.11给水管道与其它管道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表5.3.5的要求确定。 6.3.12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 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除满足第5.3.5条外,尚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义点的长度: 每端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6.3.13管道敷设优先采用明开槽技术;对无条件开挖的地区,宜结合工程环境及管网状况,通过技术 经济比较,选用盾构、顶管、水平定向钻进等非开挖技术。
管的漏损水量及净水厂自用水量。 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给水 量计算确定。 6.3.7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及安全给水的条件下,进行不同方案
6.3.14埋地输配水于管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
年限内的期数值不用。 3.20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及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 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及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及周围土 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3.21给水管道井室应按《武汉地区市政管线检查井技术规定》执行,其中井室地基承 ≥100kPa
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及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 止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管道配件宜采用与管道本体同一材质,柔 性接口橡胶密封件应符合《橡胶密封件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GB/T21873中的 要求。
6.3.24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及承管接口处填充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输配水设施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6.3.25输配水管网应根据运行管理及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分段或分区阀门,输水管道阀门间宜为 5km~10km,配水管道阀门间距宜为0.5km~1km,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 量不宜超过5个,并宜在保证调度灵活及满足事故管道需要的前提下,合理控制阀门数量。输水管道的 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门。 6.3.26输水管道隆起点上应设置通气设施,管道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1km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 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 3.3.27输水管道、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每平方公 里给水范围内泄水阀不宜少于1处。泄(排)水阀的直径,可根据放空管道中泄(排)水所需要的时间 计算确定。
6.3.28给水管道直接从市政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应设置低阻力倒流
3.29管网压力、流量及水质监测点应根据管网给水服务面积设置,每5~10平方公里不应少于 测点,管网系统监测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在管网末档位置上应适当增加设置点数。
6.4给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4.1进行基础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4.2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6.4.1进行基础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1B一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一管道结构外缘宽度(mm); bl一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6.4.2选取; b2一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mm~200mm; b3一现场浇筑混泥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表6.4.2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注: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b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b1宜取800mm。 3、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1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3.4.3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地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沟槽不设支 掌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6.4.3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最陡坡度
4.4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道、建(构)筑 、工程水文地质等资料,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应对既有管道进 临时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4.5市政管道施工时,应按先深后浅,先无压后有压的施工顺序施工。 4.6给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a)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以及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 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b)雨期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7给水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应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 ,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4.8城镇给水管道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 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b 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 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 程; e)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 禁验收。
5.5给水管道维护管理
6.5.1供水部门应建立给水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对区域内给水管道图形及属性数据进行储存和管理, 给水管道基础数据覆盖率应达到100%,准确率≥98%。 6.5.2供水部门应建立管网运行数据监控系统,采集管网运行过程中的压力、水质、流量、漏损、阻 力系数、阀门开启度及大用户用水变化规律等数据 6.5.3供水部门应采用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建立管网数学模型,包括水力和水质模型。给水管道数 学模型与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应无缝连接。 6.5.4供水部门应进行优化调度管理,建立调度预案库,在保证城镇给水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给水能 耗、漏耗。
6.5.6 元 素确定。 6.5.7管道的维护、抢修工程应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工程施工工艺、材料及附件应逐步实现标 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6.5.8应对在线运行的管道进行定期冲洗,冲洗周期宜为一年,配水管可与消火栓同时冲洗;用户支 管可在周期更换水表时冲洗,干管冲洗流速宜大于1.2m/s,当管道水质浊度小于1NTU时方可结束冲 洗。 6.5.9管道冲洗水量应计入用水量统计中。 6.5.10给水管道中绿化、市政道路喷洒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消火栓用水宜装表计量。 3.5.11供水部门应配置智能检漏仪器系统、集成化的检漏车辆及检修车辆等技术设备,并根据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的要求降低给水管道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6.5.12输配水干管并网前,宜通过管网数学模型等方法对并网后水流方向、水质变化等情况进行评估, 如对管网水质影响较大时应对相关管道进行冲洗。 6.5.13输配水干管并网过程中应加强泵站及阀门的操作管理,防止水锤的危害。 6.5.14二次给水设施接入城镇给水管道时,不得对城镇给水管道水量和水压产生影响。 6.5.15在下列情况下应积极采用不停水施工工艺: a) 管道并网及引接分支管时; b) 管网更换干管阀门时; 管网抢修、维护时。 6.5.16管道施工验收及维护检修中,宜采用闭路电视管道内部检查系统对管道运行工况进行评估。 6.5.17应积极采用管道清洗、穿插内衬、除锈喷涂聚合物水泥砂浆等非开挖管道修复技术。适时推厂 穿插法、原位固化法、内衬法、喷涂法等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 6.5.18给水管道系统建设、运营及维护中,应保障现状给水设施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7.1.1雨水管道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城市防洪、河湖水系、 道路交通、竖向、环境、卫生、给水、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 7.1.2雨水管道工程规划与设计应遵循尊重自然、全面规划、保护环境、经济可行、综合利用、近远 结合的原则。 7.1.3雨水管道系统是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雨水口、管涵、检查井、出水口等构 筑物组成的整套工程设施,
7.2.1雨水管道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雨水管道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 景发展的需要。 7.2.2城乡雨水治理应采取雨水渗透、调蓄、利用和雨水行泄等办法,兴建市政雨水管网和泵站,整 治城市内河,并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7.2.3雨水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形、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 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并宜与河流、沟塘、湖泊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7.2.4雨水管渠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7.2.5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7.2.6雨水干管应布置在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地带,当雨水主干通道为现状明渠时,应 尽量保留明渠,明渠改暗应以相关法规、管理规定或上位规划为依据。 7.2.7雨水管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雨水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 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7.2.8内涝易发、人口密集、地下管道复杂、现有雨水系统改造难度较高的地区,可设置人工蓄水池 或调蓄隧道系统,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降雨初期的雨水污染或控制合流溢流污染。 7.2.9雨水管涵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 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7.2.10武汉市内涝防治重现期为50~100年。
a)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 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或汇流时间不超过15min时,雨 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
中:Q一一雨水设计流量(L/s); q一设计暴雨强度[L/(s·hm)]; 中一径流系数; F一汇水面积(hm); :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b)武汉市暴雨强度计算采用以下公式:
7.3.3雨水管涵水力计算:
a)雨水管涵的过流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一设计流量(m/s) A一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 r一流速(m/s) b)恒定流条件下雨水管涵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一流速(m/s) R一水力半径(m) I一水力坡降 n一粗糙系数
式中:V一流速(m/s) R一水力半径(m) I一水力坡降 n一粗糙系数 c)雨水管涵粗糙系数,宜按表7.3.3的规定取值:
表7.3.3雨水管涵粗糙系数
d)雨水管道应按满流计算,雨水箱涵超高应不小于0.2m; e)雨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金属管道为10m/s、非金属管道为5m/s的规定。非 金属管道最大设计流速经过试验验证可适当提高; f)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设计流速为0.75m/s; g)雨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9m/s~2m/s; h)在确定雨水管涵等设施规模时,应考虑设施的允许淤积深度对雨水能力的影响。 7.3.4雨水管涵的断面形状: a)雨水管涵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理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同时结合当地施工、制 管技术水平和经济、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b)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c)在大型雨水防涝通道设计中,应在断面中采取小流量槽等方式优化常规小流量通行时的管 道工况,改善小流量时水力条件。 7.3.5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 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7.3.6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当下游管径小于上游管径时 应采用管底平接。 7.3.7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 Ⅱ时,可不受此限制。 7.3.8接入检查并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7.3.9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的雨水管,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布置在便于雨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 道下。 7.3.10当压力流管道或可弯曲管道与重力流雨水管交叉时,应避让重力流雨水管;当重力流污水管、 合流管道等与雨水重力流管道相遇时,可采用结合并穿越,结合并应适当放大过水断面,保证过流能力 不减小,方便疏通、维修,防堵塞,同时注意对包含管道的保护。 7.3.11雨水管涵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 施、接户管的连接、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道间最小净距满足表5.2.15 和5.3.5的要求,同时兼顾与海绵设施的合理衔接。 7.3.12雨水管涵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或增加钢套管。 7.3.13其他附属设施:
7.3.13其他附属设施
a)当雨水管涵出水口受水体水位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闸「门 或泵站等设施:
b)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和排空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置排气装 置。设计压力管道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排气装置有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管道的低点以及每隔 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c)压力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7.3.14.1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引道两端应采取挡水、坡道、梯级、踏步等人工措施,有效封闭和控制 汇水面积,减少坡底聚水量。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 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7.3.14.2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宜设置横向截水沟和边沟。截水沟盖和边沟盖的设置,应保证车辆和行 人的安全。 7.3.14.3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可排入就近水体、雨水管网和调蓄池,出水管的设计,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a 就近排入受纳水体时,出水管末端宜设防倒流装置; b) 接入雨水管渠时,出水流量不应超过受纳雨水管渠的雨水能力,出水管末端宜设防倒流装 置。
7.3. 15倒虹管:
7.3.15.1雨水管道遇到障碍物,如通过河道、铁路等地下设施时,不能按原有高程埋设,须从障碍物 下面绕过时,宜设置倒虹管。 7.3.15.2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 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a)最小管径宜为200mm。 b)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 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c)倒虹管的位置应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d)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7.3.15.4合流管道设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7.3.15.5倒虹管进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 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并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7.3.15.6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7.3.15.7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7.3.16调蓄隧道:
7.3.16.1调蓄隧道用以解决较大范围和区域的系统内涝防治问题。
7.3.16.1调蓄隧道用以解决较大范围和区域的系统内涝防治问题
3.16.2调蓄隧道的调蓄容量应以城镇雨水与污水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结合该地区内涝防治标 有雨水系统状况、受纳水体容量和调蓄隧道的功能综合确定。调蓄隧道的主要功能包括:提高区 涝标准,降低水浸风险:削减初期雨水直排,实现污染控制。
7.3.16.3调蓄隧道系统由综合设施、管渠、出口设施、通风设施和控制系统组成。 7.3.16.4调蓄隧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a)调蓄隧道的位置应根据城市空间布局、排水专项规划和建设条件,通过数据模型模拟,统 筹分析确定: b)调蓄隧道的深度应根据排放条件、当地土质、河道、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地下市政设施、 施工条件、经济水平、养护条件等因素确定。 7.3.16.5调蓄隧道主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调蓄隧道主体应根据城市内涝防治需求整体规划,分期实施。近期工程应考虑远期发展: 并适当预留接口; b)调蓄隧道主体建设前应结合城市竖向规划对地质条件进行系统评估,应选择岩石层或土壤 层修建,并应设置防腐措施; c)调蓄隧道主体的断面形状宜选用圆形。其长度、直径、流量和流速应结合其功能、调蓄能 力等进行设计,宜采用水力模型进行模拟优化: d)调蓄隧道主体内应布置防水照明设施和水位、水量监测系统: e)调蓄隧道主体设计时应确定冲洗和清淤的方式和周期,并结合城市污泥处理规划确定清淤 污泥的出路; f)应充分考虑隧道的防渗,并设置小流量雨水泵。 7.3.16.6无污染控制的调蓄隧道出口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调蓄隧道的出水宜排往城市下游的大型水系或水体,并避免对排放口周边区域引发连锁性 内涝灾害; b)具备条件的地区,调蓄隧道应采用重力流出水;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建设雨水泵站。当 调蓄隧道出水口受到受纳水体顶托时,还应设置防倒灌拍门或闸门; c)出水口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 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d)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宜设置标志。 7.3.16.7有污染控制要求的调蓄隧道应设置转输泵站或就地处理设施。采用就地处理设施的,其处理 构筑物结合主体隧道建设。 7.3.16.8调蓄隧道应考虑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包括进水衔接渠道的脱气系统和地下管渠系统的通风 系统,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限界渠道内应设置让空气迅速排出的脱气系统,当大量雨水通过竖井跌落进入衔接管渠 后,管渠内的空气应能通过脱气通道迅速排出; b)所有地下管渠内应设置通风装置。
a)检查并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 每隔一定距离处; b)重要地区或短时渍涝有严重风险的地区和路段(下穿通道)的检查井应采取加锁设置等措 施(固定式井盖),避免其暴雨时溢流:
c)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合流检查井应进行闭水试验; d)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表7.3.17的 取值:
表7.3.17检查井最大间距
e)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 于大管管径; f)在雨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3 m0.5 m; g)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h)高流速雨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雨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 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并盖宜采用排气并盖
a)管道跌水水头为1m~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 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b)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 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 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7.3.19雨水口: a)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
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19雨水口: a)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 等确定。立算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算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和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 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雨水口宜设置污物截留设施,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列 溢的措施: b)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重要路段、地势低洼等区域不应大于10m。连接管串联雨 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c)当道路两侧建筑物或小区的标高低于路面时,应在入口处设置横向截水沟、多算的平算式 雨水口等雨水拦截设施,并通过雨水连接管接入雨水管道; d)路面交叉口应按竖向设计设置雨水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路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 e)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并应按该地 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进行校核:
7. 3. 19雨水口:
f)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平算式雨水口约为20L/s,联合式雨水口约为30L/s。大雨时易被 杂物堵塞的雨水口泄水能力应乘以0.5~0.7的系数。多算式雨水口、立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 经计算确定; g)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算式雨水口的算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0mm~50 mm,并使周围路面坡向雨水口。立算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0mm。当 设置于下凹式绿地中时,雨水口的算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 平面标高20mm~50mm。重点地段立麓式雨水口应与平算式雨水口联合敷设。结合海绵城市 相关措施建设的雨水篦子应结合初期雨水截流等海绵设施适当抬高溢流出水,确保面源污染的 减效率; h)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 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i)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雨水口深度可结合路面结构层厚度和 雨水口连接管管径大小适当加大,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j)为了减少地面打滑,保障交通安全,雨水口不宜设置在道路曲线段上; k)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应考虑在雨水口中设置挂篮等截流污染物的措施,雨后予以清 理,削减污染物浓度; 1)海绵设计道路雨水口根据海绵城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7.3. 20 出水口;
a)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标志; b)排入湖泊、水塘、渠道等水体时,雨水出水口应设置缓冲塘,削减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 c)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水 位。
7.4雨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7.4.1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7.4.2雨水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宜采用非开挖施工,当所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为 规划待建或现状交通允许临时中断时,可采取开挖施工。 74海铺店部
7.4.4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4
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mm)
7.4.5对于采用质管、盾构、浅理暗挖、地表式水平定向钻及夯管等方法进行不开槽施工的室外给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和编制施工方案,同时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条 件、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防止发生事故以及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备足应急抢 险设备、器材等物资。 7.4.6对于采用不开槽施工的室外雨水管网或开槽施工但基础较差的雨水管网,验收之前必须进行闭 水实验。 7.4.7为了提高排水箱涵的排涝效率,宜预留检修条件,对于尺寸超过4m×2.5m的大型排水箱涵, 宜设置旁通检修通道
7.5雨水管道维护管理
7.5.1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 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7.5.2调蓄隧道工程宜设置集中的控制系统,对系统中的所有连接点和泵站实行24h自动监测,收集 上报系统实时数据。控制系统应能根据系统运行状况,对各部分设施进行自动调控。 7.5.3当道路断面不利于设置雨水管,或道路无建设计划而雨水管道须先行实施的情况下,可控制雨 水管道走廊保证雨水系统的完整。雨水走廊应满足管道断面宽度、管道施工、维护宽度,以及管道对建 筑物安全距离要求,并不应小于7m。 7.5.4雨水管网关键节点应设置流量监测装置,其监控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与排水泵站自动控制系 统通过遥测、遥讯等方式遥控技术联动。 7.5.5建立城市内涝防治系统数字信息化管控平台。集合城市排水数值模拟、地理信息系统、雨量监 测、气象监测预报、城镇内涝实时模拟系统、内涝防治应急系统、信息及时发布系统、实时道路监测系 统和交通管制发布系统等。
8.1.1污水管道的规划与设计应以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与污水管网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 城市防洪排涝、河道水系、给水、道路交通、竖向、综合管廊及环境卫生等相协调。 8.1.2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污水规划 的要求逐步进行分流制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对水体保护 要求高的地区,应采取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 8.1.3工业废水等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系统的水质应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执行 8.1.4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入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 总量和溢流频次。 8.1.5污水管道设计及施工等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 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8.2.1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 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 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8.2.2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 置,降低管道埋深。 3.2.3城镇污水量应由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 废水量组成。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入。 8.2.4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8.2.5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 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8.2.6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
表8.2.6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 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 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3.2.7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 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2.8污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沿道路顺坡敷设。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地基、 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8.2.9污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布置在便于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 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 8.2.10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等地势较低处布置。 3.2.11污水管道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污水管道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 划的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设计,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8.3污水管道工程设计
8.3.1污水管道设计流量由下列各项构成
a)综合生活污水量; b 工业废水量; c) 雨水系统内初期雨水截流水量(需要考虑时计入); d)入渗地下水量; e)未预见污水量(考虑远景发展)。 B.3.2城市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8.3.2城市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
.............. (8. 3. 2)
式中:Q一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 Q一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一设计工业废水量(L/s)。 3.3.3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 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8.3.4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按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采用学校标准,没有实测资料时,可 按表8.3.4采用
式中:Q一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 Qa一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一设计工业废水量(L/s)。
表8.3.4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注: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申间数值时,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8.3.5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有关规定。 8.3.6工业企业内的工业废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 定协调。 8.3.7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 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
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
施工质量标准规范范本8.3.9污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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