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6-2018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完整正版扫描、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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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6-2018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完整正版扫描、清晰无水印)
2.0.9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parkingdevices
利用存车板或其他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 式停车设备。
2.0.11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minimechanicalparkingsystem
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使用垂直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垂直循环运动到达出入口层 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16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horizontal circulating mechanic
使用水平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水平循环运动到达升降机或品 入口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parkingsystem 使用上下循环机构或升降机将汽车在不同层的车位之间进行 循盾环换位来实现汽车存取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0.1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 保护范围除外),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并应 满足总平面布局的相关要求。 3.0.2改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m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历 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除外),停车泊位数量应按本标准配建要 求不低于50%进行补建(地块在改建前已审批过停车泊位数量时 补建后停车泊位数量不应小于原批复停车泊位数量)。 3.0.3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扩建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 保护范围除外),原保留建筑面积部分停车泊位数量应按本标准配 建要求不低于50%进行补建;新增建筑面积部分应按本标准的配建 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 3.0.4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项目,可结合自身实际条件配建。 3.0.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可用地范围 内。当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跨越城市道路时,居住用地部分配建停车 场(库)应与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不得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其 地用地部分配建停车场(库)可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并应通过专用 车行和人行通道连接。 3.0.6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综合体,各类建筑业态配建停车场 (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 (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7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
3.0.1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 保护范围除外),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并应 满足总平面布局的相关要求。 3.0.2改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m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历 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除外),停车泊位数量应按本标准配建要 求不低于50%进行补建(地块在改建前已审批过停车泊位数量时 补建后停车泊位数量不应小于原批复停车泊位数量)。
3.0.4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3.0.5建设项自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内。当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跨越城市道路时,居住用地部分配建停车 场(库)应与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不得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其 他用地部分配建停车场(库)可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并应通过专用 车行和人行通道连接
3.0.7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 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库)。
3.0.8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 车停车场(库)应分散布置,其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机动车流线 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
车停车场(库)应分散布置,其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机动车流线 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 3.0.9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项自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 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分散 安排停车场(库)。 3.0.10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交 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指明场内安全疏散出口、通道、停车位和 出入口交通组织等设施。 3.0.11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地面小客车停车率应符合国家 标准的相关规定。 3.0.12类、二类地区商业用地类(B1)、商务用地类(B2)建 设项目地面小客车停车泊位数(不含出租车、装卸车等)不宣超过 配建总小客车停车泊位数的15%。 3.0.13建设项目小客车车位和出租车车位应满足小型车的停放 尺寸要求,装卸车车位应满足轻型车的停放尺寸要求,非机动车位 应满足自行车停放尺寸要求。具体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 定。 3.0.14各类新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
要求,同步建设或充分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
4.0.1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和配套服务设施两类 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的规定。
4.0.1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和配套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配建停车
主:1公共租赁住房(不含租赁式住宅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个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车位/户; 2住宅非机动车位宜在各楼座地面出入口前分散布置,其中集中设置的 非机动车位不应超过总车位的50%
1 公共租赁住房(不含租赁式住宅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个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车位/户; 2住宅非机动车位宜在各楼座地面出入口前分散布置,其中集中设置的 非机动车位不应超过总车位的50%
4.0.2行政办公用地类(A1)建设项目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4.0.2行政办公用地类(A1)建设项目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2日 规定。
表4.0.2行政办公用地类(A1)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除.上述指标以外,还应考虑对外服务访客车位,访客车位数量不宜少于 配建车位30%,访客车位宜与内部配建车位进行物理分离
0.3文化设施用地类(A2)建设项目包括图书、展览等公共文 活动设施,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文化设施用地类(A2)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4.0.4教育科研用地类(A3)建设项目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 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 应小于表4.0.4 的规定。
育科研用地类(A3)建设项自配建停车
注:1幼儿园建设项目小客车车位指标为建议指标,可参照执行: 2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校门前建设项目可用地范围内应设置 不少于200m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人流驻足; 3 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校门前可结合城市道路空间,设置必 要的路内临时车位,仅用于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车; 4各类中小学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用于家长接送临时停车等使用。
5体育用地类(A4)建设项目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
本育用地类(A4)建设项目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 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4.0.5体育用地类(A4)建设项目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
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体育用地类(A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4.0.6医疗卫生用地类(A5)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
.6医疗卫生用地类(A5)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 也,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疗卫生用地类(A5)建设项目配建停
4.0.7社会福利用地(A6)和宗教用地类(A9)建设项目包括福 利院、养老院、孤儿院、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 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主:1社会福利用地主要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2宗教用地主要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4.0.8商业用地类(B1)建设项目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 用地、餐饮用地和旅馆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8 的规定。
表4.0.8商业用地类(B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自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 4.0.9商务用地类(B2)建设项目包括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 术服务等各类综合性办公,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9的规定。
商务用地类(B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
4.0.10娱乐康体用地类(B3)建设项目包括娱乐、康体用地: 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乐康体用地类(B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
表4.0.11工业用地类(M)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工业用地类建设项目宜设置大型货车或中型货车车位,并可按照国家相
关标准相应折减小客车停车位。
4.0.12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包括一类物流仓储、二类
4.0.12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包括一类物流仓储、二类 物流仓储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2 的规定
表4.0.12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物流仓储用地类建设项目宜设置大型货车和中型货车车位,并可按照国 家相关标准租应折减小客车停车位
4.0.13绿地与广场用地类(G)建设项目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 地、广场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
表4.0.13绿地与广场用地类(G)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4.0.1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类(S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宣在军站 出入口50m范围内分散设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4的规定。表4.0.1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类(S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单位非机动车位一类地区8.0“一般站二类地区6.0三类地区5.0一类地区6.0车位/100名远期高锋小换乘站二类地区4.0时旅客三类地区3.0一类地区4.0枢纽站二类地区3.0三类地区2.0注:1一般站:1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2换乘站:2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3#枢纽站:3条及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4对于周边用地条件较为充足的换乘站和枢纽站,可结合周边实际需求设置必要的小客车车位用于停车换乘。4.0.15对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建设项自,可建设用地50%以上位于已建成或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300米半径范围内(计算轨道交通车站的300米半径范围均以轨道交通车站中心点起算),地块小客车停车泊位下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的70%,一类地区建设项自还应同时控制小客车泊位的上限,且上限不宜高于所在区域标准的80%。4.0.16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设置装卸车车位供货物出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用地类建设项目每5000m建筑面积应设置个装卸车车位,不足5000m的应按一个装卸车车位设置。当装卸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车位。2商务用地类建设项目每10000m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车位,不足10000m的应按个装卸车车位设置。当装卸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车位。13
3建设项目装卸车车位总数量不宜超过5个。 4.0.17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医疗卫生用地类建设项目应在 项目内部主体建筑入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商业用地类建设项目每5000m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 车位,不足5000m的应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 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2.商务用地类建设项目每10000m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 车车位,不足10000m的应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 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3医疗卫生用地类建设项目每3000m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 租车车位,不足3000m的应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 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车 位。 4建设项目出租车车位总数量不宜超过10个。 4.0.18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中小学用地(A33)建设项目 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考虑预留校车车位。 4.0.19体育场馆用地(A41)、旅馆用地(B14)、绿地与广场用 地(G)建设项目宜结合需求预留大型客车停车位。 4.0.20医院用地(A51)建设项自宜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 护车位。 4.0.21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个的应以1个计算。 4.0.22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 实际需求参照配置。
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5.1建设项目出入口
5.1.1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应设 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等低等级道路上。受条件限制,项目确需在快速 路辅道或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范围外 或距离交叉口(或快速路进出口)不小于80来或在项目的最远端。 在次干路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范围外或距离交 叉口不小于50米或在项且最远端
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等低等级道路上。受条件限制,项目确需在快速 路辅道或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范围外 或距离交叉口(或快速路进出口)不小于80来或在项目的最远端。 在次于路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天路口范围外或距离交 叉口不小于50米或在项目最远端。 5.1.2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 站、地铁车站出入口以及桥梁引桥、地道引道处。机动车出入口距 离公共交通停靠站、地铁车站出入口、桥梁引桥起(落)坡点、地 道引道起(落)坡点、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 5.1.3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1门 转角路缘石曲线或红线转角曲线的端点起到建设项目出入口道端 边线计算。 5.1.4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次于路和支路 上,且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0个时,出入口总数不宜超 过两个,且沿主下路出入口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2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个时,出入口总数不宜超过: 个,且沿主于路出入口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5.1.5建设项目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 应小于20m。
站、地铁车站出入口以及桥梁引桥、地道引道处。机动车出入口距 离公共交通停靠站、地铁车站出入口、桥梁引桥起(落)坡点、地 道引道起(落)坡点、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 5.1.3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1 转角路缘石曲线或红线转角曲线的端点起到建设项目出入口道端 边线计算。
5.1.4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次于路和支路
上,且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0个时,出入口总数不宜超 过两个,且沿主下路出入口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2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个时,出入口总数不宜超过至 个,且沿主干路出入口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5.1.5建设项目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 应小于20m。
6.1.6建设项目非机动车不应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与 入出入口共用。
5.2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
5.2.1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停车方式应采用平行式、斜列 式(倾角30°、45°和60°)、垂直式,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不得采用子母停车方式。 5.2.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垂直、且面向 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坡道终点 与城市道路平行或斜交、且面向小区内部道路时,其与小区内部道 路缘石切点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且小区内部道路缘石切点距道 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图5.2.2)
(a)车库坡道与城市道路垂直
b)车库坡道与城市道路平行
5.2.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
5.2.3机动车停车库的坡道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库内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个时,应设置不少 于一个双车道或两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2停车库内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500个 时,应设置不少于两条车道进、两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3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停车库内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 500个且小于等于10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大于1000个时,每增加500个停车泊位应增 加一个双车道出入口。 4其他用地类建设项目停车库内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 个且小于等于8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机动 车停车泊位总数大于800个且小于等于10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 四个双车道的出入口;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大于1000个时,每增 加500个停车泊位应增加一个双车道出入口。 5.2.4建设项自中包括配建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泊位时,公共停 车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配建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宣设置 独立出入口。 5.2.5建设项目包含住宅和其他性质业态时,住宅部分停车泊位 宜设置独立分区、与其他性质业态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宜设 置独立出入口
5.3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
3.1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可按停车的自动化程度分为全自动机 车库与复式机动车库。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 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
循环类等方式;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米用升降横栏 升降类等方式。
5.3.3各类建设项目复式机动车库中复式机械式停车泊位应
列比例要求进行配建,全自动机动车库中机械式停车泊位配建比例 可不受限制。 1商品住房类和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等商业服务业设施 类建设项自地下三层满铺平面停车仍不能满足配建标准,可采用机 戒式停车方式,且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 2医疗卫生用地类、文化设施用地类、体育用地类建设项目 的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 3行政办公用地类等其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项 目的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60%。 4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月(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宣选用机械式停车方式。 5多种业态综合体建设项目的机械式停车比例应按照不同业 态分别进行核算。
5.3.4复式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3多
的相关规定;全自动机动车库在出入口库门门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候 车位;平面机动车库和复式机动车库、全自动机动车库组合方式的 坡道出入口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相关规定。
5.3.6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及通车道尺寸应符合国家及我市
5.3.6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及通车道尺寸应符合国家及我市 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亭放,内部相关尺寸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5.4.1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范围 内。 5.4.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类(B)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人行出入口。 5.4.3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和机械式停车架 方式。 5.4.4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范围
5.4.3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和机械式停车架 方式。 5.4.4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 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米; 2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大于500辆时,每增加500辆宜 增设一个出入口,且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米,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总则.. 21 术语, 基本规定 ..3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 ..35 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40 5.1建设项目出入口 .40 5.2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 ..40 5.3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 .41 5.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42
1.0.2本条说明《标准》适用的范围。
本次标准修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对规划 区的定义,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 区、滨海新区、新城及城市各功能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 目。 1.0.3本条说明《标准》的停车分区。 本次标准修订结合城市用地情况、路网运行情况、轨道交通发 展水平等相关因素,将市域范围内分为三个停车分区,其中一类地 区为一般限制区、二类地区为平衡发展区、三类地区为适度发展区。 各区域围合情况如下图所示。 一类地区: 中心城区:内环线围合的区域,面积约13平方公里:
1.0.4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置的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场(库)的主体,结合城 总体发展趋势,其使用占到车辆总停车需求的90%以上,因此,
设项目停车场(库)应充分考虑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项目周边道路 交通组织方案,保证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1.0.5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置的基本形式。 配建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用地条件,本看节约用地的主要 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等立体停车方式。 1.0.6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 的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0.1~2.0.16本标准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定义对所涉及的主 要术语进行定义
3.0.1本条说明新建建设项自配建停车泊位的要求。对于新建建 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配建。 3.0.2本条说明改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要求。改建建设项 自主要为建筑面积不发生变化,仅项功能业态发生改变,结合该 类项目内部空间特点,其停车泊位数量应在改建工程中进行补建。 对于改建建设项目改建部分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可结合实 际情况自行配建,
3.0.3本条说明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要求。扩建建
自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保留建 筑部分应在扩建工程中进行补建。对于扩建建设项目扩建部分建筑 面积小于等于1000m,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配建。
筑部分应在扩建工程中进行补建。对于扩建建设项目扩建部分建筑 面积小于等于1000m,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配建。 3.0.4本条说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 自身实际条件配建。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中的新建、改 建、扩建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
3.0.5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与建设项目可用地之间的关系。
为方便停车场(库)使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 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的可建设用地范围内。 当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跨越城市道路时,居住用地部分配建停车 场(库)应与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不得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即 在城市道路两侧各自满足其配建指标要求。对于其他用地部分,配 建停车场(库)可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并应通过专用通道连接,以 保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停车场(库)使用便捷。
3.0.6本条说明对于大型综合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
水。 3.0.7本条说明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的配建停车场(库) 要求。 3.0.8本条说明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配建停车场(库)要求。 3.0.9本条说明建设项目停车场(库)与项目出入口之间的关系 3.0.10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平面设计原则。 3.0.11本条说明居住类建设项目(R类)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 规定,主要在于保证居住类建设项目(R类)的地面环境,降低过 多车辆停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0.12本条说明一类、二类地区商业用地(B1类)、商务用地(B2 类)内地面小客车停车泊位比例的限制要求,上述指标控制要求主 要在于保证重点地区商业用地(B1类)、商务用地(B2类)的地 面环境,降低过多车辆停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0.13本条说明各类停车泊位应满足的最小车型尺寸要求。 3.0.14本条说明新建建设项目应结合未来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建 设或预留必要的充电设施。
4.0. 1本条说明了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停车位配量
4.0.2本条说明了行政办公用地类(A1)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
4.0.5本条说明了体育用地类(A4)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4.0.6本条说明了医疗卫生用地类(A5)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
4.0.9本条说明了商务用地类(B2)建设项且停车位配置要
4.0.10本条说明了娱乐康体用地类(B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
4.0.11本条说明了工业用地类(M)建设项目停车位配
4.0.12本条说明了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停车位配
4.0.13本条说明了绿地与广场用地类(G)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
4.0.14本条说明了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类(S2)建设项目停车位配
根据《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的相关要求,非机动 车停车场与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宜控制在50m以内。
块机动车出行总量的变化情况,为鼓励地铁出行适当降低地铁车站 周边地块的机动车配建泊位的下限,同时对于一类地区考虑路网容 量的限制对该地区内地铁车站周边地块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上限进 行适当控制。
4.0.16本条说明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建设项目装卸车车
本次修订结合已有标准的执行情况,补充了装卸车车位的上限 控制要求。
4.0.17本条说明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医疗卫生用地类建设 项目出租车车位配建要求。 本次修订结合已有标准的执行情况不锈钢板标准,补充了出租车车位的上限 控制要求。
4.0.17本条说明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医疗卫生用地类建设
4.0.18本条说明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应考虑设置专用校
位。 4.0.19本条说明体育场馆、旅馆和绿地与广场建设项日应考虑设 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0.19本条说明体育场馆、旅馆和绿地与广场建设项目应考虑设 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0.20本条说明了医院用地建设项目应考虑设置救护车车位。
4.0.19本条说明体育场馆、旅馆和绿地与广场建设项目应考 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4.0.20本条说明了医院用地建设项目应考虑设置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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