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049-2020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修复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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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定期组织规划实施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划内容与实施情况有较大差异时,宜对规划进行 修编。
5.3.1保护与修复设计
5.3.1.1勘究测绘
需考虑以下因素: a)历史信息:原建和历次改建年代及变化情况探伤标准,包括设计建造工匠、所有者与使用者,功能与空间 变化及相关历史事件等图文、影像信息 D 现状信息:建(构)筑物的形制与地域特征、材料、结构构造、工艺做法、细部装饰;现状残损、毁 坏状况,周围环境状况、现状使用状况等图文、影像信息
5.3.1.2专项评估
依据勘察测绘内容与信息,进行专项评估,具体如下: a)价值:根据历史、文化、艺术、技术等价值内容,确定保护修复中核心价值要素,明确主要保 内容; b)安全:分析保护对象的结构承载力和变形情况,评估安全性与预期寿命;分析其材料构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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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确定其破坏机制;分析其室内物理环境和厨卫等生活设施,确定其生活舒适度和便利性; C 应用:分析其历史功能及利用现状,结合区域发展与需求,明确保护、利用、提升、管理相关内容 与要求。
5.3.1.3制定措施
根据专项评估、现状问题与后续管理、使用要求,制定针对性工程措施,具体如下 a)保护措施:本体修、加固补强、局部维修、日常管理与维护; b)利用措施:空间利用性能提升、整体或局部改造与可持续利用; c)提升措施:整体与局部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更新与完善、设备更新与完善
5.3.1.4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成果包括现状勘察报告、历史与现状照片、现状测绘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计预算等基 。设计过程中,注重现场跟踪设计,注重与后续管理、使用的结合是至关必要的。
5.3.2保护与修复施工
5.3.2.1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后予以实施。 5.3.2.2施工过程中,注重当地村民、传统匠师参与,注重传统工艺的价值与作用以及同当代施工技术 的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5.3.2.3宜保留施工和修复变更过程中的实录影像及图文资料,建立修复全过程档案
5.3.3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5.3.3.1工程竣工后,需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峻工图纸、财务决算书 及说明等资料,报相关部门验收审批。 5.3.3.2竣工验收需按工序分段进行,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需及时组织整改。 5.3.3.3宜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需立卷存档并归人保护记录档案
6保护与修复需考虚的技术因素
6.1.1.1根据实际情况宜划定禁建或限建区域,加强植被复育,禁建或限建控制边界需明确可辨。 6.1.1.2保护具有文化意义的山体轮廓线、制高点,保护山体之间、山与村落之间的视线通廊是至关重 要的。 6.1.1.3在保持山体原始状态的自然区域,如确需建设人工开发区域的,需编制环评报告,控制功能、规 模与强度,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6.1.1.4对已毁山体山脉需采取山体修补、梯级过渡等方式强化绿化种植,恢复其原有山形山势和林木 景观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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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宜在山沟、河道两侧划定生态保护区并加强管理,引导水系与两岸的农田、林地、园地形成一体 化系统。 6.1.2.2保护河道的自然状态,避免因工程建设而侵占、改变原有河道是至关重要的。 6.1.2.3推进水污染治理,改善水质是至关重要的
6.1.4历史风貌与格局
6.1.4.1历史风貌的保护重点包括历史风貌特色的界定、保护措施的制定以及长效监控机制的建立等。 6.1.4.2 村落传统格局包括村落轮廊、街巷格局、重要建筑、环境要素的相对位置等,保护措施如下: a 重点保护街巷结构、走势、宽度及形成街巷的建筑尺度,维护街巷、院落空间的历史风貌与形态 特色; 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形制、材料、色彩等需与传统风貌相协调,重要天际线完整、景观视线 通畅是至关重要的; C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宜新建、扩建、改建原有街巷,对原有街巷进行整治时,维护原有路网格局、 比例尺度、路面材质、色彩肌理等特征是至关重要的
1.5.1保护农作物、林木、果树、畜禽和鱼类等赖以生存、发育、繁殖的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1.5.2宜遵循农业耕作规律,加强耕地保护,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避免景观处理手法的过度运
6.2.2.1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需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档案内容宜包括以下 因素: 建造年代、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及稀有程度; 权属变化和使用现状等情况; 测绘信息记录及有关技术资料; d) 修、装饰工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6.2.2.2 根据历史建筑保存现状,宜采取维护、修鳝、加固等措施: 维护:作为基础性保护措施,保持历史建筑原有的形制、高度、体量、色彩等外观及有历史价值 的构件特征,及时消除隐患,保持外貌整洁; b) 修:对存在残损或失稳状态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具体包括规整歪闪、塌、错乱和修补残损 部分,恢复失稳状态,清除不当添加物等;传统木构建筑的修,宜保存各时期有价值的结构 构件和痕迹,不宜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修复需有充分依据并尊重传统形制,宜采用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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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工艺: c)加固:对于历史建筑结构或构成部分褪变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支撑、补强,恢复其 安全性。加固措施宜根据评估,消除结构存在的隐惠,并确保不损害历史建筑本体。 6.2.2.3必要的建设工程选址,宜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宜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 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审批后实施。 6.2.2.4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装饰、添加设施及改变其结构或使用性质,需审批后实施
6.2.3传统风貌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宜采取修复、修鳝 文化价值的传统风貌特征: 并在此前提下,结合居住需求,改造内容空 首代社会栖居品质与功能
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可根据对历史环境风貌影响情况,分为风貌协调建筑和风貌不协调建筑: a)风貌协调建筑宜予以保留,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保护与发展利用提出的相关管控要求; b 风貌不协调建筑需进行整治或改造,使其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历史风貌严重冲突且无法改造 的,需予以拆除。
历史环境要素具体包括构筑物 景观小品包括古井、石磨石碾、碑刻 意,保持风貌的协调性。
6.3.2城(赛)墙等构筑物
保护措施宜包括: a)建立普查档案,划定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 b)规范养护和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c)对于村落内遗存的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砍伐、移植; d)清除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治理树木的病害、虫害等: e)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宜包括: a)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 b)建立具有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 c)对需要修复的,宜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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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保护传统文化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宜加强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可持续传承机制,营 造适宜传习的场地环境,支持传习活动。 6.4.1.3宜建立传统文化数据库,搭建展示平台,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统文化 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保存代表相关作品
6.4.2.1宜进行分类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a)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b)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d)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6.4.2.2 可通过建立档案、整理汇编、表演展示、影视开发、教育宣传等方式,保护与传承当地的传统 文化。 6.4.2.3区别对待不同发展程度的传统文化,对已采取措施抢救、发展稳定的项目,进行扶持性保护;对 不可再生的、或面临传承人年事已高或技艺濒临消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6.4.3.1收藏、保护、展示反映村落生活生产、世代延续、文化传承、节庆习俗及社会变迁的物证以及展 现村民与自然和谐相处经验智慧的实物、图片和影像资料等,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交通运输工具、 文娱用品、民间艺术品、文献档案、证书徽章、契约文书、票据凭证、乡规民约、影像资料、农产品等物质文 化资源和传统技艺、民间音乐、口头文学等传统文化资源。 6.4.3.2可通过“民俗馆”“乡情展”“传习授艺”等多种形式,采用展板、沙盘、新媒体等多种方法进行村 客文化展示,文化展示尊重历史是十分必要的,不可对历史进行臆造、拼贴、乔装, 6.4.3.3村落展示利用需因地制宜。结合各村具体情况,可利用整个村落或部分特色空间进行原生态 展示,也可利用既有建筑如学校、祠堂、祖屋、故居、书院、寺庙、教堂等进行展示。对于确无既有条件的 村落,可新建展示空间,需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5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放
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整改需满足保护要求并符合村庄整治相关法规和上位规划,卫生、便利 及兼顾生态友好与风貌协调是士分重要的
5.2.2穿越、转换交通设施及停车场需设置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可根据保护和实际需要划定非 与步行交通线路,提出机动车限行措施 5.2.3传统街巷宜保留和延续其历史上的原有名称,并宜设立道路标志,标志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5.3.1宜修村落原有的地面、边沟、暗渠禾 ,并人现有的给排水系统 6.5.3.2因地制宜建设和完善排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
6.5.3.3其他符合GB/T50445的相关要求
6.5.4.1保护范围内电力电信设施建设与改造按GB/T32000的相关要求执行。 6.5.4.2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宜设置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不宜新建枢纽变电站,已有 枢纽变电站需搬迁或进行美化改造 6.5.4.3外露的电力电信设施宜适当隐蔽,其色彩、造型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有条件的村落可将现有 架空线缆改为地下敷设或沿墙明敷
设施建设与改造按GB/T50445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6.5.6公共服务设施
6.1在村落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基础上,按GB/T50445进行完善。 6.2鼓励利用现有传统风貌建筑,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需考虑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3合理规划旅游服务设施的类型、数量、规模及位置,满足游客“食、住、行、游、购、娱”的要求, 过度开发。
村落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基础上,按GB/T50445进行完善。 励利用现有传统风貌建筑,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需考虑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理规划旅游服务设施的类型、数量、规模及位置,满足游客“食、住、行、游、购、娱”的要求,避
产方式结合,继承和发扬其整体
6.6.2.1采用与当地风貌相协调的景观设计手法,设施的材料、色彩等需具备可识别性及环境协调性 强化本土特色,避免景观城市化、园林化。 6.6.2.2宜结合现有的河网水系进行景观整治,保护河岸环境及公共滨水空间。 6.6.2.3丰富道路景观,植物配置和种植设计需与传统风貌相协调,营造有序和富有特色的绿色生态 景观。 6.6.2.4宜充分利用村内各区域进行公共绿地景观整治建设,丰富公共绿地类型。 6.6.2.6统一设置村落宣传栏、广告牌等标识,样式、色彩等需具有本土特色。 6.6.2.7 村落其他设施需符合村民生活习惯和风俗民情,与村落特色统一协调,
6.6.3.1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效果,宜采用本地植被品种且与地形地貌相协调。
3.1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效果,宜采用本地植被品种且与地形地貌相协调。 3.2充分利用空间结构,宜进行立体绿化和美化,适度发展庭院经济 3.3林草覆盖率山区宜不小于80%,丘陵宜不小于50%,平原宜不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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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标准1]GB/T50357—20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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