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295-2019 城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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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运营控制系统

    为保障列车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要设备,主要实现运行控 制、数据传输、语音通信、视频监控、售检票等功能

    园林标准规范范本2.0.8信号系统signal system

    根据有轨电车与线路设备的相对位置与状态,人工或自动实 现行车指挥和有轨电车运行控制、安全间隔控制的信息自动化 系统。

    3.0.1有轨电车宜根据其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环境条件制定相

    3.0.1有轨电车宜根据其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环境条件制定相 应的专用路权和信号优先策略

    交路口等待位置和平交路口渠化的要求应遵循所在道路的交通标 志和标线。应根据封闭路段、专用路权(不封闭)路段和共享路 权路段,分别设定有轨电车行驶的速度限值

    当有轨电车线路相交时,宜采月

    3.0.4当有轨电车线路间具有换乘需求时,对区域范围内有条

    3.0.4当有轨电车线路间具有换乘需求时,对区域范围内有 件的线路,应在线路条件、设备配置、资源共享等方面设置或 留线网间网络化运营条件。

    3.0.5线路应以地面敷设为主,当线路穿越快速路主路、其他

    3.0.5线路应以地面敷设为主,当线路穿越快速路主路、其他 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铁路等设施时,应采用立交方式;当 线路穿越城市主十路、次十路和支路、快速路辅路路口时宜采用 平交方式。当道路交叉口规划有立交方式时,线路敷设方式应根 据道路规划条件进行设置和预留

    3.0.8城市有轨电车宜采用与城市公交相同的运营管理模式

    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的第5年,近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10年,远 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的第20年,系统规模应为工程各系统最大的 配置能力。

    别应为建成 配置能力。 3.0.11建设成本中的购车规模应按初期配置车数计列,机电设 备应按近期需求配置,车辆基地的停车能力和检修规模应按近期 需求配置,用地规模应按系统设计能力控制;牵引变电所的布点 应按系统设计能力需求配置,容量应按近期需求配置。 3.0.12线路及车站、车辆基地的设计应满足相关消防要求。与 道路混行的地面线消防系统,应与道路消防共用。高架线、地下 线消防系统应专门设置,并应满足消防验收要求。 3.0.13与道路混行的地面线,应满足相应道路的视距要求。 3.0.14主体结构工程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时对系统运营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工程结构,宜按道路相应构筑物相同的使用年限 设计。 3.0.15除与既有道路共用行车道的线路外,跨越河流、湖泊和 临近河流、湖泊的城市有轨电车地面工程和高架工程,宜按不低 王1%的洪水频率标准设计

    配置通风空调及供暖设施

    4.1.1有轨电车工程应进行交通综合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 路交通流量预测、交通评价、交通组织设计、交通安全和管理 施设计。

    4.1.3有轨电车交通组织设计应规范车流和人流的通行轨迈 明确有轨电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间和时间。

    4.1.4交通安全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 交通信号灯等。

    4.1.5道路交通量预测应包括城市交通总体需求、有轨电车沿 线道路交通量、路口机动车流量和行人过街流量等。 4.1.6有轨电车客流预测应包括网络客流、断面分布、站点乘降 量、站间OD、换乘接驳、分时客流、最大断面客流量分析、客运 量走势分析、客流空间分布、客流的时段分布及决策分析等。 4.1.7应分析有轨电车对主要道路路段、交叉路口通行能力及 服务水平的影响,确定改建道路的车道数、交叉类型、车道宽 度等。

    的车辆外,任何社会车辆不得进人有轨电车的专用路权区域。 4.1.9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有轨电车的线位布设应协调好社 会车道的交通组织;当交叉路口内需设置接触网立柱时,立柱应 避开交叉路口内交通流线

    4.1.10人行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人行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

    1线路和车站范围内应设置安全的行人专用通道,通道应 符合无障碍要求; 2与轨行区平面交叉的人行过街通道,宜设置二次过街等 候区。

    1.11交通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轨电车应设置禁止、警告、指示等专用标志,并应与 道路交通标志相协调: 2当专用路权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时,宜面向有轨电车设置 人行横道警示标志; 3在横向道路进口道,宜设有轨电车警示标志,

    4.1.12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轨电车线路设置专用路权时,专用车道与社会车道 应采用隔离设施;当条件困难时,可施划黄色实线; 2在交叉路口或广场等空间上与其他交通混行的区域,有 轨电车通行区域应明显标识; 3交叉路口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标线及禁停区,

    1有轨电车车站站台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隔离栏,隔离 兰应连续设置至人行横道安全岛位置,隔离栏高度应保证行人不 能随意翻越; 2当交叉路口内需设置接触网立柱时,立柱周边宜设置安 全防护岛; 3有轨电车通行区域边缘宜设置反光的轮廓标

    .1.14信号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当有轨电车线路采用专用路权时,与次干路(含)以上 相交的交叉路口应采用信号控制: 2交叉路口的信号控制应与整体交通系统协调运行,在采 用信号控制的交叉口,有轨电车宜享有优先权; 3有轨电车在交叉路口的信号应接人道路信号机,信号接 入方案和选用设备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

    4.2.1当有轨电车通行车道为混合路权时,有轨电车铺装材 与道路路面铺装材料宜统一,路面强度等技术指标应按城市道 的相关要求进行恢复

    的相关要求进行恢复。 4.2.2设置于道路交叉路口附近的有轨电车车站,宜通过调整 道路路口红线宽度的方式实现;设置于路段范围的有轨电车车 站,宜通过局部压缩绿化带或拓宽道路红线的方式实现;当无绿 化带且道路两侧无拓宽条件设置有轨电车车站时,宜通过压缩车 道的方式实现。 4.2.3有轨电车线路敷设在既有城市桥梁上或下穿隧道内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设置于道路交叉路口附近的有轨电车车站。宜通过调

    道路路口红线宽度的方式实现;设置于路段范围的有轨电车 站,宜通过局部压缩绿化带或拓宽道路红线的方式实现;当无 化带且道路两侧无拓宽条件设置有轨电车车站时,宜通过压缩车 道的方式实现。

    4.2.3有轨电车线路敷设在既有城市桥梁上或下穿隧道内时

    1应对新增有轨电车线路的既有城市桥梁进行荷载验算, 若既有桥梁无法满足新增荷载要求,应提出增载能力措施; 2有轨电车不宜布置于带病害的既有城市桥梁上;困难条 件下需布置时,应提供桥梁检测报告、提出改造方案,并应经专 项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当有轨电车线路沿既有下穿隧道敷设时,应验算下穿隧 道的建筑限界、排水设施能力等,并应增设有轨电车防灾及运营 设施。

    市政管线中的重力流管道,不宜对现状市政管线造成重天迁改。 4.3.2与有轨电车同方向的市政管线,应搬迁至距外侧轨道 1. 5m范围以外。

    1.5m范围以外。 4.3.3横穿有轨电车线路的所有市政管线,其检查井、阀门井 各种构筑物等检修设施应移出有轨电车路权范围。 4.3.4有轨电车基床表层范围内不应有埋深1.1m以内的横穿 市政管线。对埋深1.1m~1.5m范围内的横穿市政管线,应采 取防杂散电流措施

    市政管线。对埋深1.1m~1.5m范围内的横穿市政管线,应采 取防杂散电流措施,

    5.1.1根据城市有轨电车网络布局规划,行车组织设计应按网 络化运行方案统筹考虑,并应按网络资源共享原则,分阶段 实施。

    5.1.2有轨电车编组(或模块数)的选择,应根据各线路客流 预测需求,采用固定编组(固定模块数),或初期、近期采用判 编组,远期两两连挂方式

    5.1.3各设计年限高峰期最小

    初期高峰时段最小行车间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时段最小行车 间隔不宜大于10min

    5.1.4系统设计能力宜按最小行车间隔不大于3min控制

    5.1.5城市有轨电车线路宜按双线、右侧行车设计,局部困难 地段,可按单线设计。

    5.1.6列车运行交路宜按网络化运行组织设计,线路之间宜具

    备贯通运行的灵活组织条件

    .1.7城市有轨电车的列车驾驶,以采用人工目视驾驶为主, 宜设辅助驾驶设备

    5.2.1每隔2km~3km或每隔2个~4个车站,宜设置渡线供 列车临时折返或换边运行。

    5.2.3根据有轨电车网络化运营需要,线路之间宜设置相应的 跨线运营联络线。

    5.2.3根据有轨电车网络化运营需要,线路之间宜设置相

    5.3.5运营管理人员定员指标宜按初期15人/km、远期20人

    5.3.5运营管理人员定员指标宜按初期15人/km、远期20人/ km控制

    6.1.1有轨电车车辆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应经济 耐用,便于管理维修。车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地板有轨 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417的要求。 6.1.2有轨电车车辆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可由多种模块组成, 形成低地板有轨电车系列。设计中根据客流需求,可采用两两连 挂方式。 6.1.370%低地板车辆系列宜采用的基本组成为:=Mc十Tp +Mc=。 注:Mc一一端设司机室,有一动力转向架支撑,另一端为铰接支撑 且有贯通道及车间减振器的车辆模块; Tp一有一非动力转向架支撑,车顶设受电弓,两端均为铰接且有贯 通道及车间减振器的车辆模块; 二一一连挂车钩; 十一铰接、贯通道及车间减振器 6.1.4100%低地板车辆可由多种模块组成;当需两组重联运营 时,用户可与制造商协商解决

    6.1.1有轨电车车辆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应经济 耐用,便于管理维修。车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地板有轨 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417的要求。 6.1.2有轨电车车辆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可由多种模块组成 形成低地板有轨电车系列。设计中根据客流需求,可采用两两连 挂方式。

    6.1.370%低地板车辆系列宜采用的基本组成为:=Mc十Tp +Mc=。 注:Mc一一端设司机室,有一动力转向架支撑,另一端为铰接支撑 且有贯通道及车间减振器的车辆模块; Tp一有一非动力转向架支撑,车顶设受电弓,两端均为铰接且有贯 通道及车间减振器的车辆模块; 一 一连挂车钩; 十一铰接、贯通道及车间减振器。

    表6.1.5各型有轨电车车辆基本参数

    注:1车体宽度不包括后视摄像头、后视镜、示廓灯; 2采用车载储能设备的车辆高度不大于3850mm; 独立车轮轴距为同一转向架两端的两同心独立车轮所形成的同心轴线之间 的距离; 470%低地板车辆基本模块3模块;100%低地板车辆基本模块3、4、5 模块。

    6.1.6有轨电车的供电方式,根据项目环境条件,可采用

    1直流750V接触网供电; 2接触网加车载储能装置供电:

    1 车载储能装置无接触网供电。

    6.2.1有轨电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为70km/h。 6.2.2车辆构造速度应为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 6.2.3在平直线上、车轮半磨耗、AW2载荷条件下,当运行速 度为0km/h~40km/h时,平均加速度应大于或等于0.95m/s; 当运行速度为0km/h~70km/h时,平均加速度应大于或等于 0. 6m/s2,

    6.2.4当运行速度为70km/h~0km/h时,常用制动平均减

    度应大于或等于1.0m/s;安全制动平均减速度应大于或等于 1.0m/s,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应大于或等于2.25m/s

    6.3.1车辆内部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14892的规定;当车 辆以70km/h的速度运行时,司机室内离地板1.5m高处噪声水 平不应大于75dB(A);在客室内离地板面1.2m高处等效连续 噪声值不应人于75dB(A)。 6.3.2车辆外部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 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的规定,停车时不应大于68dB (A);当车辆以70km/h速度运行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7.5m、 轨面高度15m处连续噪声不应大王79dB(A)

    6.3.2车辆外部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

    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的规定,停车时不应大于68dB (A);当车辆以70km/h速度运行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7.5m、 轨面高度1.5m处,连续噪声不应大于79dB(A)

    6.4.1有轨电车应具有微机控制的制动系统,并应具有电制动、 液压制动(或空气制动)、停车制动、磁轨制动等制动方式, 6.4.2液压制动(或空气制动)应具有独立执行制动的功能和 与电制动交替平滑转换的混合制动功能,

    需的粘着力,满足最大紧急制动所要求的性能

    6.5.1一列有轨电车,当在超员荷载(AW3)载荷工况下,且 丧失1/2动力时,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运行到下一站, 清客后应能运行至车辆基地。 6.5.2一列有轨电车,当在空载(AWO)工况下,且在正线上 丧失全部动力时,应能由一列空载(AWO)有轨电车救援,并 推送至车辆基地。

    6.5.2一列有轨电车,当在空载(AWO)工况下,且在正线上

    6.6.1有轨电车的安全应急设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灭火器材; 2紧急时客室侧门应有人工开启疏散乘客的功能,两侧侧 门应能同时开启; 3在车辆客室、司机室内,前方和两外侧应有视频监控; 4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信号防护设备; 5车体应设置防雷、防漏电保护装置,车辆内各电气设备 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6车窗旁应配置安全锤。 6.6.2有轨电车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2.5,脱轨系数应小 于1.2;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1m/s3。 6.6.3根据城市气象和环境条件,封闭车厢内应设置通风空调 及供暖设备。

    6.6.4有轨电车宜具有再生制动能量回馈或吸收装置。

    车辆防火要求》CJ/T416的规定

    7.0.1有轨电车限界应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7.0.1有轨电车限界应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7.0.2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本标准表6.1.5的规定。 7.0.3线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相邻区间线路的两线间无墙柱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 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2当两线间有墙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柱的宽度及其 施工误差确定。

    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2当两线间有墙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柱的宽度及其 施工误差确定。 7.0.4区间地面线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接触网支柱布置在线路一侧时,最小线间距应为 3600mm; 2当接触网支柱布置在线路中间时,最小线间距应为 4000mm; 3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轨道超高和行车速 度进行计算。 7.0.5区间高架桥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面应布置电缆槽,电缆槽盖板宜兼作人行平台,接触 网支柱宜布置在线路中间,最小线间距应为4000mm; 2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轨道超高和行车速 度进行计算。 7.0.6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面不应高于车地板面,站台面距车厢地板面的高 差根据车辆不同载荷条件及车轮磨耗应取50mm~75mm;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按 不侵入车站车辆限界确定;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 应大王75mm:

    7.0.4区间地面线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接触网支柱布置在线路一侧时,最小线间距应为 3600mm; 2当接触网支柱布置在线路中间时,最小线间距应为 4000mm; 3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轨道超高和行车速 度进行计算。

    7.0.5区间高架桥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面应布置电缆槽,电缆槽盖板宜兼作人行平台,接触 网支柱宜布置在线路中间,最小线间距应为4000mm; 2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轨道超高和行车速 度进行计算。 7.0.6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面不应高于车厢地板面,站台面距车厢地板面的高 差根据车辆不同载荷条件及车轮磨耗应取50mm~75mm;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按 不侵入车站车辆限界确定: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障不

    1桥面应布置电缆槽,电缆槽盖板宜兼作人行平台,接触 网支柱宜布置在线路中间,最小线间距应为4000mm; 2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轨道超高和行车速 度进行计算。

    1站台面不应高于车厢地板面,站台面距车厢地板面的高 差根据车辆不同载荷条件及车轮磨耗应取50mm~75mm;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按 不侵入车站车辆限界确定;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 应大于75mm;

    3站台计算长度外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距离,宜按设 备限界另加不小于50mm安全间隙确定; 4当采用接触网供电时,顶部构筑物至轨面高度建筑限界 宜为600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4500mm;当采用车载储能 供电时,顶部构筑物至轨面高度建筑限界应为4200mm。

    1车辆基地库外限界应按有轨电车区间限界规定执行; 2车辆基地库内检修平台的高平台及安全栅栏与车辆轮廓 线之间,应留有80mm安全间隙,低平台应采用车站站台建筑 限界; 3当受电弓车辆升弓进库时,车库大门应按接触网导线加 不小于50mm安全间隙设计。 7.0.8轨行区内安装的设备和管线与设备限界的安全间距不宜 小于50mm。区间直线地段安装信号灯等设备后,线路中心线至 两侧建筑限界的距离不宜小于1800mm。 7.0.9线路沿线应布置限高设施,限高高度应根据接触网导线 安装高度、最小保护净距等因素综合确定,限制高度不宜大 于5000mm。 7.0.10区问限界车辆计算速度应为70km/h,车站限界过站速 度应为40km/h

    8.1.1正线数自宜为双线,轨距应采用1435mm。 8.1.2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线一般情况不宜小于50m,困难情况不宜小于25m; 2辅助线及车场线一般情况不宜小于25m,困难情况不宜 小于20m; 3车站一般情况不宜小于400m,困难情况不宜小于300m, 8.1.3圆曲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5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一 辆车的全轴距。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5m,困难情况下不应 小于一辆车的全轴距

    8.1.4对不与道路混行的专用路权曲线地段,宜设置超高及缓

    和曲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规定。当正线曲线半径R≥2500m时,可不设缓和曲线,其超 顺坡应在直线段完成

    8.1.5地面线平交道口或混行地段轨面应与道路路面齐平,

    8.2.1全接触网供电的线路,正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50%0,困 难情况下不应大于60%,均不计平面曲线对坡度的折减。辅助 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0%。

    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0%0。 8.2.2车站坡度宜与道路坡度一致,不宜大于20%0。 8.2.3区问线路最小坡度的设置应因地制宜,并应满足道路坡 度及排水要求。

    8.2.2车站坡度宜与道路坡度一致,不宜大于20%0。

    与道路设计标准相协调,轨面应与道路高程一致。 8.2.5当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或等于2%时,应设竖曲 线,最小竖曲线半径宜采用2000m,困难情况应采用800m。 8.2.6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远期一列有轨电车长度,相 邻竖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宜小于一辆车的全轴距。 8.2.7跨越河道、铁路等特殊构筑物时,净高应满足相关行业 的要求,局部地段跨越道路的净高应满足相关城市道路设计 要求

    正线宜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钢轨焊接宜采用接

    9.0.3 正线宜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钢轨焊接宜采用推 触焊。

    9.0.4钢轨、轨底坡选型应与车轮型式、尺寸匹配。混行段统 路宜采用25m定尺长60R2或59R2槽型轨,专用路权地段线路 经过比选可采用工字钢轨。钢轨宜设置1/40轨顶(底)坡。

    9.0.5应根据车辆转向架型式确定轨距加宽量。

    ..0 专用路权正线曲线地段应设 120mm;混合路权正线曲线地段超高应结合道路横断面设计, 不宜专门设置轨道超高。充许未被平衡的离心加速度不宜大于 0.4m/s,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0.5m/s。宜采用外轨抬高全超 高的方式。 9.0.7正线混合路权地段应采用无诈轨道,混行区或交叉口区 域,路面与轨面平齐。专用路权地段可采用无诈轨道。宜根据沿 线环境条件,采用植草绿化等景观处理措施。 9.0.8车辆基地库外线宜采用有诈轨道,库内线宜采用无确 轨道。 9.0.9 钢轨支承节点间距宜符合表9.0.9的规定

    120mm;混合路权正线曲线地段超高应结合道路横断面设计 不宜专门设置轨道超高。充许未被平衡的离心加速度不宜大于 0.4m/s,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0.5m/s。宜采用外轨高全 高的方式。

    表 9.0.9 钢轨支承节点间距

    9.0.10路面与轨面平齐的路段及绿化路段轨道应安装柔性包裹 材料,并应满足隔离要求。 9.0.11正线、配线和试车线宜采用6号道岔,车场线宜采用3 号道岔或梳子型道岔,可根据车辆通过性及通过速度要求确定道 岔型号及其导曲线半径。转辙器及辙叉范围不应有结构变形缝。 9.0.12轨道道床应具备通畅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应结合市政 排水系统进行统筹设计。

    9.0.13根据车辆制式,当需钢轨作牵引回流轨时,轨道结构应 满足绝缘要求。 9.0.14轨道道床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振降噪措施

    10.0.1地面站应由站台、雨棚、服务设施组成。 10.0.2车站应与外部环境相协调,应满足乘客乘车习惯,应进 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0.3地面车站有效站台宜根据各设计年限及可能共线运营的 有轨电车长度分期实施,并应预留改建或扩建条件。 10.0.4高架或地下车站有效站台应根据远期及可能共线的有轨 电车长度一次实施完成,城市道路的改造应按系统规模要求 控制。 10.0.5侧式站台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m;岛式站台有效宽度 不宜小于3.0m。 10.0.6高架及地下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宜设置上下行扶梯 或预留扶梯安装条件。 10.0.7地面站站台上下客一侧宜设置安全栏杆,栏杆高度不应 低于1.05m,临机动车道一侧应设置防撞安全护栏。 10.0.8车站站台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站台上宜设置乘客简易 座椅。严寒和多风气候城市,站台候车区宜设置避寒及防风 设施。 10.0.9车站应设置站名牌、信息标志牌、进出站指示导向标识 及夜间照明装置等服务设施。 10.0.10地面站的乘客宜采用平面形式直接进出站,特殊情况 下乘客宜采用天桥或地道进出站。

    11.1.1桥梁结构工程设计应满足施工、运营、防灾的要求,结 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新建有轨电车专用的桥梁结 构,其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与道路共用及利用既有道路的桥 梁结构,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满足相应道路桥梁使用年限要求 11.1.2桥梁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并应保证在施工和运营阶段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 11.1.3结构净空尺寸应满足建筑限界及施工工艺的要求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并应 计入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结构变形及后期沉降的影响。 11.1.4高架桥上部结构应根据轨道、供电、运营控制、消防等 各系统设备及管线的设置,为各专业接口预留条件,并应设置结 构防杂散电流和桥面排水措施 11.1.5墩台的纵向及横向水平刚度应满足列车行车安全性和旅 客乘车舒适度的要求。区间桥梁墩顶弹性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列 公式:

    11.1.5墩台的纵向及横向水平刚度应满足列车行车安全性和旅 客乘车舒适度的要求。区间桥梁墩顶弹性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列 公式:

    △≤5VL A≤4VL

    式中:L一 桥梁跨度(m),当为不等跨时采用相邻跨中的较小 跨度,当L<25m时,L按25m计; △一 墩顶顺桥或横桥方向水平位移(mm),包括由于墩 身和基础的弹性变形及地基弹性变形的影响

    11.2.1在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路基结构应满足稳定性、坚固 性和耐久性的要求。结构类型及设置位置应安全可靠、结构合

    11.2.5有诈轨道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参考值一般地段不应大于 3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5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 50mm/年。无确轨道路基的工后沉降应符合线路平顺性、结构 稳定性和扣件调整能力的要求,还应控制路基与不同结构物交界 处的工后差异沉降。 11.2.6支挡结构形式及墙面,宜与其他相邻建筑物相协调,宜 采用轻型支挡结构。 11.2.7对按极限状态法设计的结构安全标准规范范本,设计参数的选取、结构的 设计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有关规定;对按容许应力法设计的结构,设计参数 的选取、结构设计和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9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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