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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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0.6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0.7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 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并盖出现松 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泄漏。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5.0.1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 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 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养、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列 来植物。
5.0.3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
5..3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 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 要求:
表5.0.4道路绿地率指标
5.0.5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
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 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5.0.6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 施、设置保护标志。 5.0.7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0.9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6.0.1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 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 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0.2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 持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
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0.3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 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6.0.4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 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6.0.6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
6.0.8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卫
7.0.1厂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 合表 7. 0. 1 的规定。
表7.0.1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注:a指厂告设施与标识的任 边长,S指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7.0.2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 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7.0.3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 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 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4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 施桥泓及树本上涂写刻而张贴
7.0.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 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 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7.0.8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 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 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 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 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7.0.10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 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11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产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 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 不应小于25m。 7.0.12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 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7.0.13布慢、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 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0。14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 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 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0.15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 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 并保持整洁、完好。
8.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 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 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 观瞻。 8.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 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 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 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 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表8.0.4城市照明灯的眩光限制
注:1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 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含所有表面。 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 光。 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
注:1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 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含所有表面。 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 光。 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
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 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 的影响。 8.0.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投人使用。 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 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 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
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 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 的影响。
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 亮灯率均应达到95%。
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
9.0.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 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 周围环境。
9.0.3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 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 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9.0.4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
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1.0.8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 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 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 时清除。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则 (21 语 (2 2 构)筑物 (2 4 道路 (27 绿化 (2 9 设施 (31 设施与标识 (3 3 照明 (35 场所 (37 市水域 (3 8 主区 (3.9
(21) (22) (24) (27) (29) (31) 市标识 (33) (35) (37) (38) (3.9)
1.0.1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目的、意义。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 0.3、1.0.4
2.0.4公共场所一般指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是提供
2.0.4公共场所一般指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是提供
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 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 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影响城市容 貌、位于室外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
2体育馆、学校、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设施的 室外公共场所。 3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城市居民户外休憩场所。
3.0.1建(构)筑物单体是构成城币景观的王体,是影响城市容貌 的主要因素,各类建(构)筑物在建设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城市容貌除应保持景观协调外,还应注重创造城市特色。一 些城市不重视保持本地风貌,造成于城一面,毫无特色。应当阅读 和尊重地方建筑风格形成过程,挖掘当地传统建筑风貌,利用现代 技术来满足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创造各具特色的城市景观。 3.0.2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 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 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 而更具内涵和底蕴。为使城市历史文脉得以保存,必须重视保护 城市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古 城,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规范》GB50357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有关 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城市中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以及 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也应予以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保护名目,补充 了三个层次的空隙,是有意义的新发展。如在“文物保护单位”之 外,增加“历史建筑”或“近代优秀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 要求,又不适合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构)筑遗产;在 “历史文化街区”之后增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保护那些不 够“历史文化街区”标准,却又不应放弃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性自然 景观。另外,仔细地认定保护层次十分重要。属于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 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
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 天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 护”。
3.0.3本条规定了对城市现状建(构)筑物的维护、管理要求。
市建(构)筑物的维护与管理牵涉到规划、市容、城管监察、房地 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应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建 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构) 物外观的整洁、美观。
3.0.4本条规定了对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
筑物上的附属设施是管理的难点,居民不同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导 致城市中各种形式的违章搭建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城市社区 的市容景观。城市市容管理中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制止违 章搭建活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城市道路沿街建筑 外立面的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建筑立面上安装空调机、窗罩、阳台 罩、防盗网的规定等专项条文,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更详细的管 理。
0.5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顶的容貌
3.0.6本条规定了临街商业门店及出挑物的管理要求。商业门
3.0.6本条规定了临街商业门店及出挑物的管理要求。商业门 店的招牌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产告设施与标志”的相关要 求;临街建筑出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50352的规定。
3.0.7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在追
宽敬、方便的建筑使用空间的同时,也追求舒适的建筑外部环境, 这已成为一种趋势。当钢筋水泥的建筑挤满了城市每一寸土地 时,人们感受到城市生活环境中最缺少的是绿色。当前的矛盾不 仅是绿化面积与建筑用地的矛盾,还有绿色如何呈现的问题。以 往用地分界常采用实体围墙的做法,妨碍了绿色在城市中的显现, 因此,我们应在建筑与绿化中寻找平衡,追求绿化与建筑的整体与
式,把绿化的概念扩充到城市空间中解决城市绿色不足的矛盾,可 以满足市民对绿色需求不断增大的愿望
从两定民刘 3。0.8城市中各种工地产生的扬尘、噪声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同时也给城市景观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工地自身的安全以及 周边行人的安全,必须设置围墙、围栏设施
从两定民入 3。0。8城市中各种工地产生的扬尘、噪声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同时也给城市景观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工地自身的安全以及 周边行人的安全,必须设置围墙、围栏设施。 3。0.9本条规定了城市中的雕塑、街景小品的设置要求。城市雕 塑建设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颁布的《城市雕塑建设 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进行,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 求,宜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城 市雕塑、街景小品的建设宜进行统一规划,保持地方特色,融人城 市环境。
塑建设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颁布的《城市雕塑建设 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进行,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 求,宜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城 市雕塑、街景小品的建设宜进行统一规划,保持地方特色,融人城 市环境。
4.0.2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规定,除保障行人和交通车 满安全外,还要避免或减少施工作业对城市容貌和周围环境的影 响。 4 0 3一本条明确了道题上无障想设施的管珊西或一供人们往主
Ho 4.0.3本条明确了道路上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要求。供人们行走 和使用的道路、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挂盲杖者及 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4.0.3本条明确了道路上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要求。供人们行走
4.0.4本条规定了并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
4.0.6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城市道路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 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 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 给予赔偿。“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包含两层含义:是应停放 在规定区域,二是应停放整齐。 4。0.7本条规定了对影响城市容貌的道路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 要求。各类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如因缺 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4.0.8城市道路主要承担交通功能,是人流量较大、人与人交流 较多的城市空间,是展现城市容貌的最主要区域。本条主要对城 市道路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及 行人的主体行为进行规定,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 城[199721号)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质量要求。对于有条件 的城市,例如水资源较为充足、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可根据 需要采用水冲式除尘,提倡采用中水;对于降雪城市尤其是北方城
4.0.6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城市道路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 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 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 给予赔偿。“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包含两层含义:是应停放 在规定区域,二是应停放整齐
4。0.7本条规定了对影响城市容貌的道路附属设施的管王
4.0.9本条规定了在城市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
4.0.9本条规定了在城市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
5.0.3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要求。为满足这些要求
成了城市立体绿化,可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补充,在满足绿亻 建设指标的同时,实现节约土地资源目标。城市的理想绿地面租 应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并且以植物造景为主来规划建 设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才可能达到人均绿化面积60m的最佳局 住环境,才能充分发挥绿色植物的生态环境效益,维护生物多样收
和城市生态平衡。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要达到人均绿化面和 60m,仅靠平面绿化是不够的,还应该进行立体绿化。
和城市生态平衡。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要达到人均绿化面积 60m,仅靠平面绿化是不够的,还应该进行立体绿化。 5.0.8本条规定了河流、水面的绿化要求。 5.0.9本条文中的“绿地”指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其范围按《城市 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规定划定。城市绿地管理单 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 化用地;确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 地,应当限期归还
6.0.1公共设施是丰富市民生活、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 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居民联系十分紧密。城市范围内的 公共设施,应按照各行业设施设置要求和城市规划总体要求进行 规范设置,便于引导市民开展生活和生产活动。此外,目前公共设 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的现象突出,对城市容貌的影响显著, 故本条对其进行了规定。考虑到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公共设施 较广,本条对原标准3.6条的设施范围进行了扩展,并增加了设施 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要求。
较天。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提出了将各种小型的摊、亭 棚组合设计、一亭多用,在定程度上减少了分散污染源,并且功 能齐全、方便大众、易于管理。
6.0.3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在城市范围内数量较多,与市民生
0.0.3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在城市范围内数量较多,与市民生 活息息相关。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书报亭和售货亭的跨门营业现 象突出,彩票亭的公告纸、公告牌的无序摆放情况较显著,对城市 容貌的影响较为突出。
6.0.6候车亭的人流量较大,部分城市的候车亭造型独特,成为
城市中的风景线,而大多数城市将公益性宣传画、广告附设于候车 亭,大幅面图案的视觉效果较为强烈,如果整体环境卫生和景观效 果较差,对于整个城市容貌的影响也较为显著。本条对候车亭的 环境卫生、景观效果提出了要求
6.0.7本条规定了环卫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环卫公共设
6.0.7本条规定了环卫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环卫公共设
施的完好程度,对于其功能的良好发挥有密切的联系。参考国内 外环卫规划中环卫设施完好率的现状,考虑到全国不同城市的普
遍要求,制定了设施完好率为95%的标准。 6.0.8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大多为免费开放,向市民提供健身休 闲的基础设施,具有多样性、大众性和公益性。保持这些设施的清 洁、卫生,有利于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7.0.1本条参考全国各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 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的大小,将其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在按表 7.0.1要求对广告设施与标识进行分类时,只要a或S任一值符 合要求即成立,如当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边长a≥4m或面积S≥ 10m,则此广告设施与标识即为大型。 7.0.2本条针对国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计、制作参差不齐的现 状,规定广告设施及标识不仅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还应追求 “美”,并兼顾昼夜景观效果。 7.0.3针对广告设施与标识在文字使用上出现的新问题,本条提 出了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在原标准第6.4条对广告过期 后的处理方法基础上,增加了对未过期的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工 作。 7.0.4一味限制广告会导致乱张贴广告的行为,甚至是极端行 为,如屡禁不止的“城市牛皮癣”现象等。本条从疏导角度,提出 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场所,正确引导广告张贴行为。 7.0.5本条明确了各城市应严禁设置广告的区域及位置,以免影 响交通安全、城市形象及居民生活。本条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的各类情形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情形。
7.0.5本条明确了各城市应严禁设置广告的区域及位置,以免景 响交通安全、城市形象及居民生活。本条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的各类情形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情形
7.0.6本条提出限制大型广告的设置区域,避免大型广告给人造
7.0.7本条对城市公共绿地周边的广告设置提出要求。
7.0.9本条明确了屋项广告的设置控制要求。 7.0.10本条明确了墙面广告的建设控制要求。 7.0.11为解决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人行道上的设施过多,公共空 间拥挤”的问题,本条对人行道上的广告设置提出了要求,禁止在 人行道上设置大、中型广告。 7.012本条明确了交通工具上的广告设置、维护要求。 7.0.13本条明确了布慢、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 语、广告彩旗等广告的设置要求。 7.0.14本条规定了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招牌的具体设置要求, 强调招牌面积不宜过大。 7.0.15本条明确了各类标识的设置、管理要求,确保既准确导向 又不影响城市容貌。
8.0.1针对目前全国很多城市存在的过度照明问题,本条提出 适度景观照明的建设要求,城市照明设施设置不仅要取得良好白 夜景效果混凝土结构,还要兼顾白天的景观效果,
8.0.2本条提出了城市照明无其是
为使城市照明工作规范化及创造良好的城市夜景观,城市具 明建设应按规划设计进行。城市照明规划设计一般分为城市照目 总体规划、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及城市照明节点设计三个层次,这 从宏观到微观、总体到局部进行控制,保证创造良好的城市夜量 观。
能照明)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在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存在各自为政的状况,从而造成重复设置、相互不协调的问题, 此本条提出了城市景 明应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酒店标准规范范本3.0.4针对城市景观照明可能对居住、交通、环境造成的光污染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119,不舒适眩光 指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失能眩光指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并不定产生不舒适 感觉的眩光。 外溢光/杂散光指照明装置发出的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 的光。 障害光指外溢光/杂散光的投射强度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
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 的感知能力,甚至对动、植物亦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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