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761-2020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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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设施带、外侧分隔带、中央分隔带分别种植冠大荫浓的高大乔未(交义口范围也按间距要 求连续种植)所形成的树荫连续、完整的道路
道路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5m至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 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2.0.17交通静稳化措施trafficcalmingmeasure
2.0.17交通静稳化措施
城市道路旨在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噪音的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总称。 2.0.18城市设计urbandesign 对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和安排外墙标准规范范本,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2.0.19老城old town 北京二环路以内地区。
城市道路旨在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噪音的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总称。 .0.18城市设计urbandesign 对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0.19老城oldtown 北京二环路以内地区。
2.0.19 老城 old tow
北京二环路以内地区。
3.0.1城市道路应按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小汽车的优先次序分配路权, 3.0.2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连续、便捷、舒适的原则,并应为行人、自行车、机动车各行 其道创造条件。 3.0.3城市道路及其交叉口的改、扩建,不应降低步行、自行车交通的服务水平,不应损害道路绿化 景观和生态环境。 3.0.4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交通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交付使用。 3.0.5应落实城市用地混合、职住近接政策,使城市更适合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0.6应根据城市格局、景观风貌及周边建筑,结合城市设计要求,为步行和自行车创造良好的环境 条件。 3.0.7公路行人和非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宜设置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宽度宜根据行 人和自行车流量设置
4.1.1道路网密度应根据所在区域、用地功能和开发强度等因素确定,并应坚持“ 原则
原则。 4.1.2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应根据道路的交通、生态、景观、环境、防灾减灾、沿道用地功能等确定, 并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共空间。
4.3.1道路横断面应包括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隔带及路侧带等。 4.3.2道路横断面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及红线宽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路空间充足的,应采用三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两幅路或单幅路。横断面选取的优先次 2次干路空间充足的,应采用三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两幅路,不应采用单幅路。横断面选 取的优先次序为三幅路、两幅路; 3主干路空间充足的,应采用四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三幅路或两幅路,不应采用单幅路, 横断面选取的优先次序为四幅路、三幅路、两幅路。 4.3.3滨水道路横断面应根据河道、景观等因素确定,宜与亲水空间相结合。 4.3.4城市绿道宜根据地形、地貌及亲水空间设置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分离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绿道中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应有连续的树荫,
4.3.1道路横断面应包括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隔带及路侧带等。 4.3.2道路横断面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及红线宽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路空间充足的,应采用三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两幅路或单幅路。横断面选取的优先次 序为三幅路、两幅路、单幅路;V 2次干路空间充足的,应采用三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两幅路,不应采用单幅路。横断面选 取的优先次序为三幅路、两幅路; 3主干路空间充足的,应采用四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三幅路或两幅路,不应采用单幅路, 横断面选取的优先次序为四幅路、三幅路、两幅路。 4.3.3滨水道路横断面应根据河道、景观等因素确定,宜与亲水空间相结合。 4.3.4城市绿道宜根据地形、地貌及亲水空间设置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分离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绿道中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应有连续的树荫
4.4.1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宜小于2.5m,不应小于2.0m。 4.4.2快速路辅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外侧分隔带(包括交叉口范围)宽度不应小于2.5m,支路的外 侧分隔带(包括交叉口范围)宽度不应小于2.0m。 4.4.3外侧分隔带的长度应延伸至交叉口停车线或停车线延长线。 4.4.4行道树设施带宽度宜为1.5m。人行道宽度符合本标准表5.3.1规定的推荐值的,行道树设施带 宽度可加宽。
4.4.1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宜小于2.5m,不应小于2.0m。 4.4.2快速路辅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外侧分隔带(包括交叉口范围)宽度不应小于2.5m,支路的外 侧分隔带(包括交叉口范围)宽度不应小于2.0m。 4.4.3外侧分隔带的长度应延伸至交叉口停车线或停车线延长线。 4.4.4行道树设施带宽度宜为1.5m。人行道宽度符合本标准表5.3.1规定的推荐值的,行道树设施带 宽度可加宽。
5.1.1步行交通应连续。道路两侧的人行道、步行街、人行过街设施等,应与居住区、商业区、枢纽 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区的步行系统结合。城市绿道系统应与城市道路网络衔接。 5.1.2人行空间应避免其他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占用和干扰。 5.1.3路侧带应优先满足行人通行需求。道路附属设施应统筹安排、适当组合、紧凑布局。绿化种植 应满足行人的遮阴需求。 5.1.4步行交通应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的安全出行要求
5.2.1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5.2.2既有道路不得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展机动车道,已挤占的应恢复 5.2.3人行道应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外侧、靠近沿道建筑一侧。 5.2.4大型商业区宜设置步行街或分时段的步行街,步行街的宽度应满足行人流量要求
3.1人行道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人行道宽度应采用表5.3.1规定的推荐值,只有在空间 情况下才可采用最小值。
的情况下才可采用最小值
表 5.3.1人行道宽度规定
轨道交通出入口、综合客运枢纽出入口 ≥4.0 3.0 周边50m范围内
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建设区内的城市道路可缩减,但不应小于2m
.3.2道路一侧为铁路等行人交通量稀少的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3.3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胡同、街坊路等道路,有机动车通行的,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 .5m。城市绿道中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0m
5.4.1人行道应高出车行道,路缘石宜高出车行道路面边缘0.10m~0.15m。 5.4.2人行道铺装应平整、抗滑、耐磨、透水、耐脏和美观。步道砖颜色宜以灰色为主。 5.4.3居民区、交通枢纽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宜采用透水或渗水沥青路面。
5.5.1城市道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提示盲道。 5.5.2人行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m的城市道路,以及盲校、福利工厂、盲文图书馆、冬残奥运设施等盲 人集中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应设置连续的行进盲道。 5.5.3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道宜设置在人行道靠道路红线一侧,与人行道边缘、围墙、花台、绿化设施带、行道树树池 的距离不宜小于0.25m; 2公交站台、人行过街设施和轨道交通出入口、沿道建筑及公园等场地出入口、有地面高差等位 置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上的盲道衔接; 3盲道的颜色应采用中黄色; 4盲道宽度宜为0.25m; 5盲道应防滑,方砖的尺寸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5.4盲校、福利工厂、盲文图书馆等盲人集中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应在人行横道的中间位置设置 连续的盲道,并应与人行道上的盲道衔接。其他地区城市道路上的人行横道,宜设置连续盲道。盲道 应采用中黄色。盲道应根据机动车荷载选择材质。 5.5.5宜研究开发智能盲道。 5.5.6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地块出入口、地铁站出入口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建筑出入口位置,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 道; 2人行横道两端应设置缘石坡道; 3道路分隔带上的公交站台应设置缘石坡道
4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平顺连接,不应设置高差; 5缘石坡道与车行道衔接范围内不应作为道路排水低点,不应设置雨水算、并盖。 5.5.7交叉口等行人过街处宜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两个方向的设置位置应分开,声音应有显著区 别。
5.6.1快速路主路、铁路、全封闭地面轨道交通应采用立体过街设施。其它城币道路应优究采用平值 过街型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否则不应设置, 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行人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 量大于1200pcu/h; 2经确定的安全保障要求高的特殊道路和路段。 5.6.2快速路主路、铁路、全封闭地面轨道交通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设置电动直梯,过街行人流量大的 应加设电动扶梯。其他城市道路的立体过街设施应同步设置电动扶梯和电动直梯。 5.6.3大型商业办公街区、大型交通枢纽等人车交通量集中、密集的地区,宜设置连续的、与周边公 共建筑相连的地下街或人行空中连廊。 5.6.4路段设置人行横道的,人行横道两侧应设置自行车过街带,过街带宽度应根据自行车过街流量 确定,且不应小于1m。 5.6.5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 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5.6.6中央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既有道路空间不足的,不应小于1.5m。 5.6.7中央安全岛与相邻机动车道不应有高差,路面应平整。 5.6.8人行横道应采用白色斑马线,不应采用彩色斑马线。 5.6.9人行过街设施应根据道路两侧土地使用情况及行人过街需求设置间距,主干路宜为250m 300m、次干路宜为150m~200m。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可加密。 5.6.10人行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居住区行人出入口、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大的设施顺畅 衔接。 5.6.11 快速路主辅路分隔带设置公交车站的,辅路应设置人行横道,并应与公交车站衔接。 5.6.12城市道路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时,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 5.6.13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设置人行横道及指示、警示标志,应根据道路交通 状况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 5.6.14在大型商业办公街区、大型交通枢纽等街区,行人对角过街流量较大的交叉口,可设置对角人 行横道。设置对角人行横道时,应配置行人专用信号相位。 5.6.15行人过街信号灯的绿灯时长应满足等候过街行人安全一次过街,过街行人的等候时长不宜大于
于路等大型交叉口宜在中央安全岛增设行人过街
型交叉口宜在中央安全岛增设行人过街信号灯。
5.7.1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 5.7.2相交道路都设有机非分隔带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宜为5m;相交道路有一条或两条 未设机非分隔带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宜为8m。货运通道等有特殊要求的交叉口除外。 5.7.3机动车右转道的路面应设置减速标线。 5.7.4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不应设置右转渠化岛,已设置的应恢复。
5.8.1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车桩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两端; 2下列情况应沿路缘石人行道一侧设置阻车桩: 1)道路交叉口、沿道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人行道切坡段; 2)有机动车驶上路缘石进入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路段。 3人行道宽度小于或等于1.5m的交叉口不宜设置阻车桩; 4阻车桩高度宜为0.6m~0.9m,间距宜为1.2m~1.5m; 5人行道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最小值规定的,不应采用石材等大体量阻车桩,应采用空间节省 型阻车桩; 6阻车桩应避让盲道,距盲道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0.25m; 7阻车桩的规格、样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特色和周边环境进行统一设计,同区域的样式应相同: 8阻车桩应设置夜间反光标志。 5.8.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出入口及公交车站,不应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时, 应拓宽人行道,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3.1中最小值的规定, 5.8.3人行天桥桥下三角区净空小于2m的区间,应设置避免盲人进入的防护设施。 5.8.4公交站台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三环内主要干道、城市副中心、机场临空经济区 等重点道路、重点功能区及新建城区,应采用通透型候车亭,并应提供线路图和来车实时信息。候车 亭挡板不应遮挡视线和影响景观,应采用钢化透明材质。挡板被遮挡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挡板总面积 的30%。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2既有道路公交站台设置在路侧带,且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申最小值的 规定的,应采用通透的反向候车亭或结合路侧绿化设施带的候车亭; 3公交站台设在外侧分隔带的,外侧分隔带宽度主、次于路不应小于2.5m,支路不应小于2m。既
5.8.1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8.1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车桩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两端; 2下列情况应沿路缘石人行道一侧设置阻车桩: 1)道路交叉口、沿道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人行道切坡段; 2)有机动车驶上路缘石进入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路段。 3人行道宽度小于或等于1.5m的交叉口不宜设置阻车桩; 4阻车桩高度宜为0.6m~0.9m,间距宜为1.2m~1.5m; 5人行道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最小值规定的,不应采用石材等大体量阻车桩,应采用空间节省 型阻车桩; 6阻车桩应避让盲道,距盲道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0.25m; 7阻车桩的规格、样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特色和周边环境进行统一设计,同区域的样式应相同; 8阻车桩应设置夜间反光标志。 5.8.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出入口及公交车站,不应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时, 应拓宽人行道,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3.1中最小值的规定, 5.8.3人行天桥桥下三角区净空小于2m的区间,应设置避免盲人进入的防护设施。 5.8.4公交站台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三环内主要干道、城市副中心、机场临空经济区 等重点道路、重点功能区及新建城区,应采用通透型候车亭,并应提供线路图和来车实时信息。候车 亭挡板不应遮挡视线和影响景观,应采用钢化透明材质。挡板被遮挡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挡板总面积 的30%。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2既有道路公交站台设置在路侧带,且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中最小值的 规定的,应采用通透的反向候车亭或结合路侧绿化设施带的候车亭; 3公交站台设在外侧分隔带的,外侧分隔带宽度主、次干路不应小于2.5m,支路不应小于2m。既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三环内主要十道、城市副申心、机场临空经济区 等重点道路、重点功能区及新建城区,应采用通透型候车亭,并应提供线路图和来车实时信息。候车 亭挡板不应遮挡视线和影响景观,应采用钢化透明材质。挡板被遮挡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挡板总面积 的30%。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2既有道路公交站台设置在路侧带,且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中最小值的 规定的,应采用通透的反向候车亭或结合路侧绿化设施带的候车亭; 3公交站台设在外侧分隔带的,外侧分隔带宽度主、次于路不应小于2.5m,支路不应小于2m。既
侧分隔带宽度小于等于1.5m的,公交站台宜只设站牌、电子站牌、废物箱,不应设置候车亭。
5.9.1市政附属设施应根据周边环境进行景观美化,并应与道路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地下市政设施应 满足树木种植的要求。 5.9.2地下道路、地铁的地面附属设施宜与道路两侧建筑结合设置。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占用人行道 可结合道路绿化设施带、行道树设施带、道路分隔带设置,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9.3地下综合管廊、电力通道等的地上附属设施在道路空间内应结合道路绿化设施带、行道树设施 带、道路分隔带设置,不应占用人行道。 5.9.4多箱应并集、多杆应合一设置,架空线应入地。 5.9.5因架空线入地改造产生的地上附属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设置,不应占用 人行道。已经占用的,应改移、入地。 5.9.6人行道上的工程管线井盖外观宜与人行道铺装一致,宜设置为方形。井盖不应占用盲道,确需 占用盲道的,应避免盲道绕行,并应采取双层井盖设计,盖板外观应与盲道铺装一致。 5.9.7道路照明应满足行人和骑车人夜间安全通行的需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5.9.8非机动车道的雨水口算,应采用栅条方向与非机动车行进方向垂直的雨水口算
5.10.1城市家具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应减小设施占地面积,并不 应占用人行道。
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无行道树的,可设置在靠建筑一侧,但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5.10.5街牌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不妨碍行人通行的明显位置。规格尺寸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规定。 5.10.6步行者导向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内; 2高度不应大于2.2m,宽度不应大于1.0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6m; 3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1、《道路交通标志和 标线》GB5768.2的规定; 4应指引方位、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 或产品信息
5.11交通静稳化措施
5.11.1城市政务区、居住区、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周边的主干路、次干路应限制机动车的车速 周边的支路应采取交通静稳化措施,提供宁静、安全的环境。 5.11.2宜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减速带、收窄车行道、收窄路口、抬高人行横道等措施。 5.11.3交通静稳化措施应设置相应的标识和照明设施,并应满足昼夜可视性的要求,
5.12.1沿道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的比值(高宽比)宜在1.5以内。 5.12.2应根据周边道路交通状况,设置沿道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接续的机动车出入口。同一基地在同 道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超过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单向应为5m,双向应为7m,有特殊要求 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和宽度可适当增加。 5.12.3应控制沿道建筑基地地面竖向高程,并应与所衔接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平稳接顺,不应设置台阶。 5.12.4沿道建筑人行出入口宜与周边轨道交通车站、人行过街设施等交通设施相结合,并宜一体化设 计。 5.12.5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等轨道交通附属设施宜结合沿道建筑安排。 5.12.6沿道建筑界面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用地边界不应采用封闭式实墙,可采用通透式围栏,总体通透率(含围栏和矮墙)不应 小于50%; 2沿街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的,宜对围栏进行垂直绿化,绿化设施带宜配置具有遮 蔽效果的植物; 3与道路相邻的公园绿地不宜设置围栏。设置围栏的,总体通透率(含围栏和矮墙)不应小于
小于50%; 2沿街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的,宜对围栏进行垂直绿化,绿化设施带宜配置具有遮 蔽效果的植物; 3与道路相邻的公园绿地不宜设置围栏。设置围栏的,总体通透率(含围栏和矮墙)不应小于 80%
4 围栏的形式与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和道路空间环境相协调; 5 沿道建筑的台阶、坡道不得进入道路红线,已经进入的,应取消,或内置化处理。 5.12.7 建筑退线空间应与路侧带一体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的,宜开放退线空间,将地面高程、铺装 材质、颜色、风格等,与人行道、绿化设施带进行一体化设计; 2大型公建或单位宜开放建筑退线空间,建设街头绿地等休闲设施; 3大型公建或单位应在建设用地内设置方便、快捷的通道连接过街设施、轨道交通及公交车站 4建筑退线空间宜设置自行车停放区,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6.1.1自行车交通应连续。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专用路、胡同、街坊路等自行车道路 应与居住区、商业区、枢纽、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区结合。城市绿道应与城市自行车交通网 络衔接。
5.1.2骑行空间应避免机动车和其他设施的占用和干扰。 6.1.3应根据需求提供足够的、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停车应较机动车停车优先安排。
6.2.1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且非机动车道不得中断。 5.2.2城市道路一侧设置绿道的,不得取消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 6.2.3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 6.2.4交叉口处的非机动车道应设置在靠人行道一侧。 6.2.5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按车行道设计,且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6.2.6宜根据交通需求,结合绿道、郊野公园、铁路、公路、河流等在地面设置自行车专用路。 6.2.7自行车专用路与铁路、高速公路相交的,应采用下穿通道或上跨桥梁型式;与河流相交的,宜 采用桥梁型式。 6.2.8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系统无法满足自行车交通需求的,可另行设置自行车专用路。 6.2.9自行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不应大于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等设施。 6.2.10主要通勤通道等自行车交通流量较大的骑行线路,宜按骑行速度设置时差信号(绿波)等自行 车优先信号系统。 6.2.11应减少非机动车道的纵坡坡度
6.2.11应减少非机动车道的纵坡坡度
5.3.1快速路辅路、主十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为3.5m;次十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为3.5m, 困难情况下可为3m:支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为2.5m
宜小于3.5m;双向通行的自行车 、绿道中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5m。自行车流量较大的,应根据流量预测确定
6.3.4既有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度大于本标准第6.3.1条规定的,交叉口处非机动车道宜设置供 自行车等待和分向使用的分向车道。
6.4.1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6.4.2隔离设施应优先采用绿化分隔带,空间不足的可采用其他物理隔离型式。 5.4.3交叉口及道路沿线机动车出入口处,隔离设施应延伸至停车线或路缘石圆弧切点处 6.4.4机动车违法停车等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应设置监控设备
6.5.1非机动车道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不应高低起伏。 6.5.2非机动车道路面宜采用透水沥青路面铺装
6.6.1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应在建筑基地内配建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停车位宜设置在 地面、人员进出口附近,出入口较多的应分散设置。 6.6.2道路沿线没有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 带大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6.6.3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放区,没 有设置条件的已建车站,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带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 行车停放区。 6.6.4轨道交通车站的自行车停放区,应根据自行车交通的流量、流向分散布置在各出入口附近,且 不应妨碍公交乘客的换乘和集散。 不 6.6.5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自行车停车需求较大、地面空间不足的,首先 应取消周边50m~100m范围内占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用来设置自行车停放区。仍无法满足需求的, 6.6.6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3.1规定的最小值,不符合最小值规 定的,不得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6.6.7自行车停放区宜设置停车架,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设置停车架。停车架宜 选择高低错落的三角形金属架。 6.6.8自行车停放区应设置在便捷、醒目的地点,应与人行系统连接,并应接近非机动车道。 6.6.9自行车停放区应根据空间条件采用垂直排列、斜向排列等设置方式
6.7公交车站与非机动车道
5.7.1既有道路空间充足的,公交车站宜采用岛式或非机动车道外绕公交车站的模式。外绕占用人行 道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3.1规定的最小值,并应保持行道树连续。 6.7.2既有道路空间不足,无法采用非机动车道外绕公交车站的,宜在与非机动车道相邻的机动车道 内设置网状线,并应使自行车能够顺利借道通过停靠的公交车辆(图6.7.2)
图6.7.2网状线设置位置示意
6.8.1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 路应位设直自行车协识和骑行方回前头: 5.8.2设置机非物理隔离设施的, 设施两端应设置路面自行车标识和骑行方向箭头。 5.8.3城市道路以划线进行机非分离的,每组路面自行车标识和骑行方向箭头的间隔宜为30m~50m。 5.8.4快速路高架桥下交叉口和主干路、次干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自行车过街引导线,引导线应为 两条白色虚线,其中应设置自行车标志和骑行方向箭头(图6.8.4)
1立交桥区、环岛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位置;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显著高发的地点。
图6.8.4交叉口设置自行车过街引导线示意图
6.9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6.9.1沿道建筑应根据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车位不得挪作他用。车位不足的应在建筑基地 内扩建解决。 6.9.2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既有 道路在人行道内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取消。既有道路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取 消,近期困难大的,应根据情况逐步取消。 6.9.3老城区、老旧居住区等公共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路段,确需设置少量路内停车泊位的,不应占 用非机动车道,应根据道路空间条件,按外侧机动车道、机非分隔带的优先顺序,设置对自行车通行 无干扰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应在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完善后取消。 6.9.4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在项目 用地内设置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的落客区,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落客区不应占用 道路空间。 6.9.5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停车泊位宜根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文化娱乐、宾馆酒店、商业、医院、 居住区等场所的需求,在上述场地内设置,不宜占用道路空间。 6.9.6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设置位置应方便乘客上下车,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上行人、自行车的正常通
6.10机动车禁停路段
6.10.1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宜设置机动车禁停区、禁停路段。 6.10.2以下路段禁止施划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应设置用于警示的黄色路缘石: 1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及距离上述地点50m 以内的路段;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学校、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 路段。
7.1.1道路绿化设计应根据道路功能、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横断面型式,以及沿道建筑性质、建筑高 蔓等因素确定。 7.1.2道路绿化应强化道路的生态和环境功能,并应满足人们的林荫需求,应塑造良好的道路景观。 7.1.3同一道路的绿化应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7.1.4毗邻山、河、湖的道路,道路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7.1.5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合本地的品种,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耐旱、耐寒、耐盐、生长稳定、 环境效益好、养护成本低的地方性植物,不应选择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异地移植及冬季需特别养护的植 物。 7.1.6既有道路缺损的行道树应及时补种,
7.1.6既有道路缺损的行道树应及时
7.2.1各级城市道路应建设完整林荫道, 7.2.2完整林荫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分隔带(快速路除外)、外侧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均应种植高大乔木; 2行道树在交叉口范围应按4m~6m的间距连续种植,并应符合通透式配置要求。 7.2.3大乔木的高度应与道路红线宽度及沿道建筑高度相协调。道路较宽、建筑较高的,应选取高大 乔木,成树高度不宜低于25m。 7.2.4主干路、次干路的中央分隔带,应种植根深、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 环境条件的高大树种,宜乔灌结合。 7.2.5外侧分隔带应种植根深、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 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高大树种,种植株距宜为4m6m,宜采用通透式配置。 7.2.6中央分隔带两端端头的大乔木,树干中心距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1.0m~1.5m。进口道的 外侧分隔带端头树干中心距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1.0m~1.5m,出口道的外侧分隔带端头树干中 心距端头路缘石内侧的距离应为3m~4m。 7.2.7行道树设施带应种植深根、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 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高大树种,种植株距应为4m~6m。 7.2.8宜在绿化设施带靠近人行道一侧种植高大乔木。
7.2.9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及绿化设施带的宽度大于或等于6m的,宜种植多排 高大乔木。 7.2.10借用行道树设施带、外侧分隔带设置公交站台的,不得伐移带内行道树;候车亭等站台设施应 在树间设置
7.3道路绿化的交通安全
.3.1与车行道相邻的大乔木宜选用成树分枝点高于 4.5m的苗木。道路绿化种植(含枝权)不得侵 人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不应种植成树树冠冠幅大于分隔带宽 度的中、小乔木、灌木。 .3.2交叉口、道路开口、立交桥出入口、转弯匝道等车辆交叉、交汇的位置,停车视距三角形范围 内的绿化种植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7.4.1行道树树池应紧贴路缘石设置。正方形树池边框内距不宜小于1.2m。树池边框与人行道铺装之 间不应有高差, 7.4.2行道树树池宜进行植草等绿化种植,不应黄土裸露。 7.4.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行道树树池应作平整化处理: 1公交站台范围内的行道树树池; 2与人行横道相衔接的行道树树池; 3人行道宽度小于本标准表5.3.1最小值规定的行道树树池,
.5.1绿化设施带宜设置为开放绿地,道路绿化宜结合沿道建筑退线空间的绿化进行统一的绿化景观 设计。 .5.2沿道商业设施集中的路段,绿化设施带应以高大乔木为主,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宜配置休憩座 奇。 7.5.3沿道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的,绿化设施带的 录化种植应满足降噪和遮蔽需求,
7.6.1街头绿地的设置应根据沿道用地及设施状况、周边设施的功能关联和人们的需求等因素确定。 7.6.2应因地制宜,利用路侧带、建筑退线、道路红线抹角等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形成街角公园 口袋公园、微型广场等小型交往空间。
7.6.3街头绿地宜设置休憩座椅、废物箱等设施, 7.6.4街头绿地宜与公交车站、轨道交通出入口、公共服务设施等集散点相结合。
8老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1.1老城道路空间资源应优先满足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3.1.2老城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应满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应为步行和自行 车交通创造比其他城市地区更加良好的环境,
8.2.1下列情况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1宽度小于5.5m的胡同路段; 2设置为步行街的胡同; 3设置为文化探访路的胡同路段; 4胡同交叉口及拐角处,距街角6.0m以内; 5四合院大门以及消火栓两侧2.0m以内;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检查井周边1.5m以内; 7胡同内已经形成的居民日常交往、休闲的空间 8.2.2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胡同,应确保交通通道畅通。交通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8.2.3任何物体不得侵占交通通道和消防通道。 8.2.4胡同应通过地面标志标线等方式,对行人、自行车和机动车交通进行空间划分和引导。 8.2.5景观小品、休憩座椅、健身器材、市政附属设施、绿植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利用胡同非交通通行 空间设置,不应妨碍正常通行。 8.2.6应根据胡同的宽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情况等因素,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限速,并应 满足行人和自行车的安全通行要求
1宽度小于5.5m的胡同路段; 2设置为步行街的胡同; 3设置为文化探访路的胡同路段; 4胡同交义口及拐角处,距街角6.0m以内: 5四合院大门以及消火栓两侧2.0m以内;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检查井周边1.5m以内; 7胡同内已经形成的居民日常交往、休闲的空间 8.2.2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胡同,应确保交通通道畅通。交通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8.2.3任何物体不得侵占交通通道和消防通道。 8.2.4胡同应通过地面标志标线等方式,对行人、自行车和机动车交通进行空间划分和引导。 8.2.5景观小品、休憩座椅、健身器材、市政附属设施、绿植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利用胡同非交通通行 空间设置,不应妨碍正常通行。 8.2.6应根据胡同的宽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情况等因素,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限速,并应 满足行人和自行车的安全通行要求
8.3.1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时,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和第6.3.1条的规定。 空间条件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采取与建筑退线空间相结合、减少机动车道宽度或条数等方式,满 足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要求。 8.3.2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等特色地区的既有城市次、支路,空间不足的,应优先缩减机动车道 的宽度和数量或将机动车双行改为单行
8.3.3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的交叉口, 应缩短行人过街距离,不宜增加机动车道数量 8.3.4公共服务设施前、轨道交通站前宜设置集散广场,宜设置座椅等休憩设施,广场应舒适宜人
8.4.1应根据老城的功能定位邮政标准,选择有条件的胡同、城市道路,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古迹串联 起来,建设为文化探访路。 8.4.2文化探访路应弱化或取消机动车通行和停车功能,应形成系统完善的观览网络和高品质的公共 活动空间。
根据老城的功能定位,选择有条件的胡同、城市道路,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古迹串联 设为文化探访路。 化探访路应弱化或取消机动车通行和停车功能,应形成系统完善的观览网络和高品质的公共
路步行和自行车设计文件应与道路工程整体统筹 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
9.2.1方案设计的说明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9.2方案设计编制深度
1 概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概况应包括道路两侧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设置方式、位置、尺寸等; 2)设计依据应包括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有特殊要求的研究结论和批复等文件;本标准;相关文件 3)研究过程应包括协调过程中关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有结论性意见或纪要的会议。 2工程建设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说明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设置位置现状有无特殊控制因素: 2)应说明道路规划中对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有无特别要求形位公差标准, 3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断面设计章节应说明道路横断面布置形式的合理性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隔 、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的尺寸。改扩建道路还应说明设计横断面与现状道路的关系; 2)交叉口设计章节应说明人行过街方式; 3)人行过街设施章节应说明人行过街设施形式(路口,路段,天桥,通道)、位置及数量; 4)路面结构章节应说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采用的铺装结构形式及厚度。 4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交通工程涉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工程内容,应包括交通标线、交通 志及附属设施(平交路口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机非分隔护栏、行人分隔护栏、阻车桩、中央 全竺
9.3.1初步设计的说明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交通标准 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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