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762-202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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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3.1.1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为甲类厂房,易燃品库应为甲类仓库 2油漆库、喷漆车间应为乙类厂房; 3存放劳保用品的物资库应为丙类(2项)仓库;其余存放难 然或不燃部件库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采用内燃机牵引的内燃机车库、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 车库等应为内类厂房; 5采用电力牵引的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应为丁类 厂房; 6厂修库、架修库、定修库、临修库和附属车间、静调库、吹 扫库、璇轮库、维修车间、废水处理站、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变 电所应为丁类厂房; 7运用库、停车库、列检库、月检库、洗车库、碱性蓄电池室 应为戊类厂房,不燃材料库、材料棚应为戊类仓库。 3.1.2车辆基地内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 危险性生产以及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 危险性物品时,该厂房(仓库)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水产标准车辆基地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3.2.2车辆基地与上部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板地分隔。 3.2.3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50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3.2.2车辆基地与上部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板地分隔。 3.2.3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50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4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1.1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周边 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板地上、下方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确需设置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喷漆车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4.1.3板地下方不应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以及民用 电动车的充电设施。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4.1.3板地下方不应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以及民用 电动车的充电设施。 4.1.4当上盖地坪满足消防车通行及上盖建筑消防扑救场地条件时, 可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的消 防设计要求可分别按其各自高度确定,并应各自独立设置。当上盖建 筑的汽车库层、设备层等空间位于上盖地坪下方时,其消防设计要求 应符合地下建筑的规定

    4.1.4当上盖地坪满足消防车通行及上盖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可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的消 防设计要求可分别按其各自高度确定,并应各自独立设置。当上盖建 筑的汽车库层、设备层等空间位于上盖地坪下方时,其消防设计要求 应符合地下建筑的规定。

    5板地下方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戊类厂房,应按丁类厂房 行防火设计:

    4.1.5板地下方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戊类厂房,应按丁类)

    4.1.6当非地铁功能的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习

    4.1.6当非地铁功能的建筑任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窗洞口防火墙, 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等要求时,板地可与其相接。 4.1.7板地下咽喉区区域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

    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等要求时,板地可与其相接。

    4.2.1车辆基地与周边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2.1车辆基地与周边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2板地上、下方建筑应由板地结构层完全分隔,车辆基地的人员

    出入口、采光窗、消防车道开口、风井确有困难需在板地上方开设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出入口顶板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他围护结 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采光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采光窗口、消防车 道开口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风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当风亭独立设置时, 风亭口部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6m

    4.3.1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应

    各自独立设置,且各自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消防车道的路 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消防 车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

    4.3.3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 库区与咽喉区之间设置有效宽度不小于4m的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并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的面积不应小于消防车道地面面积的25%,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应 大于60m。消防车道开口中心与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 净空高度的2.8倍。

    4.3.5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 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 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4m

    5.1.1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 等生产、存储区域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2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库区与非生产用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铺跨的非生产用房的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3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停车库、列检库 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库区防火分区: 1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 2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 不小于50%; 3地下通道内设置应急照明; 4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 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

    5.2防火分隔与建筑构件

    5.2.1车辆基地不应设置通往上盖建筑内部的洞口和井道等。 5.2.2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 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 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 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 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

    5.2.3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

    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 防火封堵措施

    5.2.4防火墙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

    5.2.4防火墙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处的门均应采用

    5.2.5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内的内燃机车库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 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卷帘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3建筑保温及内装修

    5.3.1除不燃性墙面和地面的饰面涂层外,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 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及地面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1.1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6.1.2上盖地坪的室外开敬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 6.1.3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建筑物外墙与板地边缘或车辆基地消 防车道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将板地下方的库外区域或车辆基地 消防车道作为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 6.1.4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 等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存储场所,当符合本标准第7.4.2条的 规定时,其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限

    5.2.1板地下用于疏散的室外区域应在疏散路径设置方向标志灯,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地面、墙面、柱 面上;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m 5.2.2方向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蔬散路径的任何位 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长

    7.1.1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7.1.1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 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要求, 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

    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 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管网应设 置防超压设施,

    7.1.4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起火灾时需要

    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7.1.5一处车辆基地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时,应分区域分别设 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7.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 置。

    7.2.1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车辆基地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 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2.1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的栓口各1个。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 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7.2.4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 径不应大于15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7.2.5车辆基地咽喉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 过50m。

    7.2.6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车辆基地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7.3.2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璇轮 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 2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3.3车辆基地内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 库、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 军内板下净高大于8m的高大空间应采用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 符合表 7.3.3 的规定。

    3.2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注: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规定。 7.3.4车辆基地内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 军等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

    注: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规定。

    7.3.4车辆基地内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 军等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 合表 7.3.4 的规定,

    表7.3.4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

    注:设置货架内置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7.3.5变电所、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 地电阻室、电源室、计算机数据中心机房、通信机房、信号机房等无 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6车辆基地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7.4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7.4.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足

    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7.4.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 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等。 7.4.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 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 3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 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场所或部位的排烟系统不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1.2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系统应符合排烟系 统要求,且能满足由正常运转模式向消防运转模式的快速转换 8.1.3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不应设置排烟风机的出风口。 8.1.4上盖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与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不应 设置在同一面上。确有困难时,两者应分并布置。竖向布置时,上盖 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下方,其 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 水平距离不应小王200m

    8.2.1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和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 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8.2.2板地下方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宜 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 8.2.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 aiaD的宝

    8.2.1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

    8.3.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建筑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 其系统排烟量应按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且一个排烟系 统担负的防烟分区不应大于3个。

    8.3.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建筑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 其系统排烟量应按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且一个排烟系 统担负的防烟分区不应大于3个。 8.3.2咽喉区与库区之间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独立设置排烟设施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 不宜超过2000m,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 确定。 8.3.3咽喉区宜设置排烟设施;当咽喉区两侧开敲且横向宽度不大于 300m时,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当横向宽度大于等于300m时,应设 置排烟系统。

    8.3.2咽喉区与库区之间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独立设置排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 不宜超过2000m,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 确定。

    8.3.3咽喉区宜设置排烟设施;当咽喉区两侧开敬且横向宽度不大于 300m时,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当横向宽度大于等于300m时,应设 置排烟系统

    8.3.4咽喉区与出入段线隧道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

    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4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独立的消防监控能力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整个车辆基地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应具备对本辖 区的消防设备实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 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

    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集中管理,在消防控制室 应能对现场消防设备进行集中监控

    9.1.8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并需要进行自动联 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应满足自动联动控制要求。

    9.1.9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 火灾探测器

    9.1.9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 火灾探测器 9.1.10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设备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动作状态信 号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记录。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 设备,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 置。

    9.2.3车辆基地内应配置在发生火灾时供救援人员进行联

    9.2.4符合消防应急广播要求的运营广播可兼作消防应急广播,在火

    9.2.4符合消防应急广播要求的运营广播可兼作消防应急广播,在火 灾时运营广播模式应能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模式,且消防控制室应具 有最高控制权限。

    地下封闭的道路、行人通道、疏散通道、人员避险区等部位,

    9.2.5板地下封闭的道路、行人通道、疏散通道、人员避险区等部

    9.2.8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上盖建筑消防控制室

    9.2.8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上盖建筑消防控制室的通信功 能,并应能互通火灾信息。

    9.3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9.3.1车辆基地内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9.3.2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不应与变电所直流系统电源混用。 9.3.3车辆基地建、构筑物及板地下室外疏散路径应设应急照明,地 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内疏散通道、避难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及其前室等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1lx; 2板地下室外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3.01x,板地 下室外其他区域不应低于1.01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 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应设置备用照 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3.4车辆基地内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内应急照明灯具应安装在8m及以下高度; 2灯具应选择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B型灯具。 9.3.5发生火灾后,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蓄电池电源 共电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建筑及板地下室外区域,不应少 于1.0h; 2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喷淋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不应少于2.0h。 9.3.6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 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9.3.7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电缆阻燃级别应符合

    9.3.7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电缆阻燃级

    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并 不应低于B1级。

    1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别墅标准规范范本,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7《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

    DB11 1762202(

    总则 27 术语 28 P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29 3.2 耐火等级, 29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31 X 4.1 一般规定, 31 4.3 消防车道. .31 一 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 .34 5.1 防火分区 ..34 6 安全疏散 .35 6.1 一般规定, 35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36 7.1 一般规定 .36 7.2 消火栓系统 .36 7.3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36 8 防烟与排烟. ..38 8.1 一般规定. ..38 8.2 防烟系统设计 .38 8.3 排烟系统设计 38 9 消防电气 39 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9

    1.0.1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建设的引导作用,保障城市轨道 交通车辆基地运营功能与安全,解决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 设计问题,推进和指导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建设实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扩建车辆基地部分及上盖建筑部 分,主要内容为地上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要求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设计 基本原则。对既有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综合利用改建项目电子产品标准,因需考虑 荷载、站距、场地、运营等相关要求,情况较为复杂,本标准中的某 些要求难以实现,故未予明确。对于进行上盖综合利用的地下车辆基 地,由于相关案例较少,且地下部分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 故本标准未涵盖此部分。 1.0.4本条规定了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在满足防火分隔等要求的前 提下,其消防系统的设计应各自独立设置,上盖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相关防火标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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