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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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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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置、检测和控制的内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的污染物产量、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土地处理等内容;补充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内容;删除双层沉淀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2006—06—01实施

    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 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审查人员:俞亮鑫王洪臣羊寿生杭世珺 张建频 张善发杨凯章非娟查眉

    1.0.1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技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 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 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 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 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 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评定标准

    表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 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 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 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 方以上1000方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方以上500方以下的城市;中 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 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表3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 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按表3.2.4B的规定取 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 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 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预警和应急等控制措施。

    花纹板标准表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 执行表3.2.4B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 超载状态。 表3.2.4B“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该车道路 面标高最低处的积水深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 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因此表3.2.4B规定每条道路至少应有 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 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 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 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 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 上海市关于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是:路边积水深度大于15cm(即与 道路侧石齐平),或道路中心积水时间大于1h,积水范围超过50m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 可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业的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 香港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 图1引自《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1年版)中日本横滨市 鹤见川地区的“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图1反映了 该地区从单一的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系统到包含雨水管渠、内河和流域 周蓄等综合应对措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的发展历程。当采用雨水调 蓄设施中的排水管道调蓄应对措施时,该地区的设计重现期可达1(

    年一遇,可排除50mm/h的降雨;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内河调 蓄应对措施时,设计重现期可进一步提高到40年一遇;在此基础上 再利用流域调蓄时,可应对150年一遇的降雨。

    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

    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EN752:2008)见表3A和表3B。 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StormFrequency)”与我国雨 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Flooding 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3A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StormFrequency)

    焊接标准表3B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FloodingFrequency)

    根据我国内涝防治整体现状,各地区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 世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 现期的暴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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