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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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措施费费率标准
第三节企业管理费费率标准
第三节企业管理费费率标准
家具标准第四节利润率费率标准
第四节利润率费率标准
三零星工作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四、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1.市政(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
一、市政(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
上、市政(安装工程、人工施工土石方)工程、园
建设部 部文件 财政部 建标[2003]20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 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 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 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 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办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略)。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 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1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 建设司。 2003年10月15日
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 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 #、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取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 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米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所耗 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 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 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 带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 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 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 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 用。 0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 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自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内容包 :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及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 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摊消费。 5.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 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获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个施 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 运转费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 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 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自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内容包 :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及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 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摊消费。 5.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 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获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个施 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 运转费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 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峻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市政及园林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 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市政园林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 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接按日加收干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 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 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 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 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 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購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 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 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 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1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 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 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产重的,对直接负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 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 ·38·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 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 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 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 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 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接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 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请领取医疗 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奔 补助金和抚伽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管接头标准,本单位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果
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 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 迁。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总理朱熔基 2002年3月24日
电子产品标准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 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 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 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于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任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任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 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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