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厅局2018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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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表4.2.2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住宅套数,H1000
2000备注(套)1000≤1500≤2000用地面积,SS≥100(平方米)文化活动文供露天文艺表演、露天电影使用;(多功能场化可兼为武术、体操等综合健身场地地)活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信息展示设备信息阅览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场地结合功地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宜传展示设备能宜传展示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配地结合置用地面积,S900 1800(平方米)育健身场地面积器械健身点..配置室外健身器械育健供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身球场排球、5人制足球、门球等球场和场器械设置(可设置一种或多种球场)地小型游泳池配相应设备儿童游戏场.配儿童游戏器具注:“●”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6 室、半地下室。 5.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达城镇道 路或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独立步行出入口。 5.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与其他建筑功 能相互干扰;当与其他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5.1.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空间组织宜满足灵活转换使用功能 的要求。
5.1.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功能空间应动 静分区。
电缆标准规范范本5.1.6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8米。
5.1.7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配套公共文化 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 不超过50来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 间。
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
区内设踏步;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
5.1.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5.1.10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
5.1.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进行节能设计,满足国家禾
5.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的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
5.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使用可靠、经济的智能化系统,其监 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
5.2.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 节系统的条件。
6.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片 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
6.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或 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设置,其中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可在居民住 宅区内分散设置。
6.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 地面层。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于低层建筑的屋顶。设于建筑屋顶 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 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于扰周边建筑的正常使用。
6.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
6.0.6居民住宅区内的室外广播系统宜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 地结合设置。
6.0.7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宜 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 性。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
毒的植物。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存在安全隐惠。 6.0.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配备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的 要求。 6.0.10 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地面 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 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 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 反面词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1 总 则 14 2术语. 16 3选址布局. .17 4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18 5建筑设计. .23 6室外场地 .27
1.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六条和《浙 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制定。新建、改建、扩建 居民住宅区,应由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 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 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 的设计、施工的组织和管理,也包括向居民开放后的使用、维护和管 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有利 于不同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开放共享,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效和品质。 为保证及时供居民使用,对于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 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主要满足居民的基本 文化需求,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部分 包含建筑设备。
包含建筑设备。 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3.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基层便民服务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可达 生;考虑文化活动内容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使用需求,应具备较 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作为文化设施,应设置于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 置。
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用房毗邻。
4.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两者之间其中之一的标准。
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两者之间其中之一的标准。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该部分住宅所对应的配套 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体育健身用房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配建指标可减 半执行。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 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供室外 文化活动使用,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因使用目的和要求不同,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 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 扣。
4.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化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 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具体功能的选择和面积分配比例根据用房的建 筑面积和使用需要确定。 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 物或设备等功能空间。
5.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对自然采光、通风、卫生等条件的要求 较高,并考虑运行、使用、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 不应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内
较高,并考虑运行、使用、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 不应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内。 5.1.2为满足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开放共享或与其他活动结合的 要求,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达城镇道路或公园、广 场等公共空间的独立步行出入口。 5.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便于使用和管理。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设置于建筑的一层或二层,很大可能与其他配 套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此种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成 套布置,避免与其他建筑功能形成相互干扰。 5.1.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设使用特点是建设先行,使用者后 期介入,空间组织应留有灵活性。 5.1.5体育健身、舞蹈或其他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活动空间,应分 隔为独立房间,实现动静分区。 5.1.6为预留使用阶段功能的灵活转换可能,规定主要使用房间室内 净高应不小于2.8来,以满足大部分常见功能的使用要求。 5. 1. 7 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 对于建筑面积小
5.1.2为满足配套公共文化设
5.1.6为预留使用阶段功能的灵活转换可能,规定主要使用
5.1.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是为公共服务的非盈利用房,自然采
光和通风便于使用阶段的运行管理和成本控制,同时也有利于使 的卫生安全
5.1.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供阅览、书画等活动使用时,对周边
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5.2.2随着时代进步,信息化、智能化的水平和需求与日俱增,为增 加服务和管理能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配有可靠、经济的智能 化系统,其监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
5.2.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 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节系统的条件汽车标准,即在室外应预留室外机的安装空 间、排冷凝水的措施,室内应预留相应电力负荷和插座,
5.2.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
6.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牌, 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引导居民到达。 6.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邻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设置 更于室内外文化活动的结合开展;也可邻近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 设置,便于与其他活动结合开展。 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尤其是器械健身点可在居民住宅区内分散设置
6.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地 面层。当用地条件受限时,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可设于低层建 筑或裙房的屋顶。设于建筑屋顶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 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干扰周 边建筑的正常使用。
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并且宜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 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性。 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以便于室外文化活 动的开展。 6.0.8为保障室外文体活动的安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内及 边界位置,不应种植带刺、有毒的植物;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 存在安全隐患。 6.0.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根据使用需求配备符合照度要求 的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要求。 6.0.10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的地面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 减少意外发生。地面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避免污染,并减 轻意外时的伤害。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提升活动场地的 环境舒适度。
金融标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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