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贺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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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贺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
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
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
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 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
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
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
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在下列情形下,本规定
宜进行修订:
1)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贺州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③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纸中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 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 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④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在首期开发时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③在物业管理用房中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业主大会办公用房。 3)各配套公建应按第九章表16停车位配建指标表的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停车 场(库)。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或机 械式立体汽车库。 第六十五条在3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须在小区户外活动场所附近建设公厕,而且每千人建 筑面积为6~10平方采,应可全天候使用;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商业设施、娱乐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园绿地与广场等建设项目,均 应配建公共厕所,距离公共厕所100来范围内应设置醒目指示牌和标识牌。公 共厕所的设计需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第六士六条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表
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可按下列标准设置: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沿路设置的间距要求为: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 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给水标准规范范本,800一1000m。 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临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沿路设置的间距要求为: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 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一1000m, 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临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1)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区、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住小区等场 所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 不小于3米的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2)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 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 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六十八条村庄分为以下种类: 1)城市建成区村庄:城中村。 2)城市规划区村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第1)款外的村庄。 第六十九条城市建成区村庄应逐步开展旧村改造,以集中式农房建设为宜,且建筑层数 不能超过三层。 第七十条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中村私 有房屋,其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应符合第六章的有 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住宅规划: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 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 宅基地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住宅层高:普通住宅层高宜为3.0米,不宜超过4.5米;卧室、起居室(厅)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属于风景保护和 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2)公共设施配置 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主要道路 旁)。经营性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公益性公共设施项目参照下表配置,
表4公共施项目配置表
第七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 市发展空间强度布局和规划强密度控制要求。随着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
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应进行适时动态修订。 第七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分四个等级,其中强度一区至强度三区范围详见附 图一,强度四区可根据专项规划进行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可 依据实际情况对强度分区进行微调。)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等级宜按表5执 行
表5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城市申心城区内土地使用强度(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表6的 规定,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十五条表6适用于单一性质的地块开发。对混合使用性质(如住宅办公、商业办 公)的地块,其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 不同类型分类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 积比例和不同的使用
表6地块使用强度控制指标表
备注:1、强度一区、强度二区、强度三区区划分范围双附图。表中限值经规划行政主管部们论证后可适当调落。但不宜超过20%
2、三产用地:建筑谢度参照商业建筑,客积率不大于4.0。
3、验迁安置小区费使用通度盟客根率不大 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居住用地绿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0%,旧城改造项目不低于25%。 2)保障性住房小区人均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3)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和用地出入口设置,组团 级及以上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用地面积9%。 第七十七条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 比率不低于20%。如不能满足,应增加路侧绿带补足,或补充论证分析。 第七十八条新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2)行政苏公、文化设施、外事、文物古迹、宗教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3)独立设置的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绿地率与居住小 区统筹考虑: 4)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第七十九条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商务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兼容商业功能的旅 馆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300m以下除外,300m以下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 第八十条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顶面绿地面积应根据覆土深度进行计算: 1)计算绿地面积的范围内人流可以自由通达; 2)种植土层深度不小于1.2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0.9一1.2米(含0.9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计入绿 地面积; 4)种植土层深度0.6一0.9米(含0.6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计人绿 地面积; 5)种植土层深度0.3一0.6米(含0.3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40%计入绿 地面积。 第八十一条建筑底层架空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 1)计算绿地面积的范围内人流可以自由通达; 2)建筑底层架空净空小于4米时,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折算为绿地面积; 3)当底层架空净空不小于4米时,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40%折算为绿地面积; 4)当底层架空净空不小于6米时,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90%折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十二条屋顶绿化计算绿地率的应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 1)一楼地面已充分绿化到位,客观上已无地可绿。 2)覆土厚度不小于30厘米,人流可以自由通达。 3)配套相应给排水设施,能够满足日常养护管理需要
4)每层屋顶计算范围内,硬地面积(含步道、铺装场地、水池、小品等)不 大于40%。 5)应配置不少于屋顶总绿化面积30%的灌木(或小乔木)。 ①低层建筑(15米以下)按下表折算绿化面积
表7低层建筑折算绿化面积
②多层及高层按下列要求折算
在多层、高层建筑屋顶进行的绿化,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米、面积 大于200平方米、养护良好的屋顶绿地,可按10%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 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在多层、高层建筑屋顶进行的绿化,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具有 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养护良好的花园式屋顶绿化,可按20%折算计入 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第八十三条其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计算面积,详见附录三计算规则。
限,且地下部分边线与用地界限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本规定的要求,但经批准的地下部分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 外。 第八十五条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范围按规划划 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建筑工程间距应当根据贺州市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理设 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 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十七条新建住宅建筑须保证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冬至 日一小时以上日照且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室能获得冬季日照并符合《绿色 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目照标准可酌情降 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八十八条改建住宅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第八十九条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 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规 定(参见表8: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的L指止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 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 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4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 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 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 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 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
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 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 见表8: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建筑高度<50米的,其最近小间距不得少于27米,50米≤建 筑高度<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7米为基数)每增高一米,间距递 曾0.3米。建筑高度≥100米时,其最小间距≥42米。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宜小于18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 矩按如下规则控制: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50来的,其最近小间距不得少于27 米,50米≤建筑高度<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7米为基数)每增高 米,间距递增0.3米。建筑高度≥100米时,其最小间距≥42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应按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来。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下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下小于低、多层(申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 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 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第九十一条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 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 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 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 小于13米。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5山墙原则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 面间距控制。 第九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 准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 定控制。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 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第九十三条大学、申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 间距系数为1.3。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 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 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 第九十四条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房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 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第九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表8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布置形式示意图间距控制级控制区:Ly≥0.96H南(1)南北第八十向九条1.二、三级控制区:L,≥1.04H南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一级控制区:Lx≥0.8H高筑平行(2)东西布置向二、三级控制区:Lx≥0.9H高级控制区:L,≥0.7H南同时须满足:(1)南北二级控制区:L,≥0.8H南Ly≥6米第八十向B≤14米九条2.低、多层三级控制区:L≥0.8H南(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级控制区:Lx≥0.7H高同时须满直布置足:(2)东西二级控制区:Lx≥0.8H高Ly≥6米向B≤14米三级控制区:Lx≥0.8H高18
主:1、采用本图示居住建筑间距,应同时保证相邻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有效时间满足本规 定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 2、南北向一一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 东西向一一 指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度(不含45度)。 3、Lx一一东西向建筑间距; Ly一一南北向建筑间距; 4、H南一一南侧建筑高度; H高一一两栋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 H低多一一两栋建筑中低层或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 B一一建筑山墙宽度; 两栋建筑间的夹角。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6、 一 级控制区:老城区:二级控制区:城市重点区域:三级控制区:城市一般区域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山体、水体、铁路两侧、电力线 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 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 节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当红线用地不临城市道路)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 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 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 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 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且最小距离低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3米,其它建筑不应 小于6米(α为建筑物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①α<15°,按平行布置的离界距离控制。 ①15°≤α<4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③45°≤α<60°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①α≥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 3)两块相邻建设用地同时拟建新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 界后,建筑间距小于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建筑间距的规定,则应根据南面建筑 对北面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再予确定。 4)两块相邻建设用地之一已建有永久性建筑,新建建筑按本条第1)款和第 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间距小于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建筑间距的规定,则 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再予确定新建建筑的退距。 5)居住区独立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等)应控制在建筑红线内, 同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①面宽大于等于16米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 ②面宽小于16米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3米; 6)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应控制在建筑 红线内,同时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和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①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 10米。 ②东融大道、光明大道、桂粤湘大道按100米,207国道按80米红线宽度控 制前提下,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绿化带距离按照本条第6)款第①点的 规定进行控制。 ③各类建(构)筑物按离界距离的要求退让城市公共绿地。
第九十八条沿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 道路性质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并符合表9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表10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的规定,同时达 应满足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五条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表9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
备注:1.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距离有不一致时,按高限控制, 2.围墙临城市绿化带可不退距。 3.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范围(含门卫室、大门)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4.建筑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各 退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一半的要求。 5.建筑高度≥150米非居住类的超高层建筑和大型的多层公共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及大中型影剧院、会议中心、体育场所、交通建筑还应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扩大退让距离。 6.城市规划管理有特殊要求及规定的,应扩大退让距离。 7.特色小镇建设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商业建筑退距可参考表9前四项规定执行。(商业建筑 须为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包括塔楼。)
表10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备注:视距三角形图示详见计算规则中视距三角形的计
2)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新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 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临时停车或回车场 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九十九条地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坡道、花池、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超出建筑 红线建造。 第一百条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 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1)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 2)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退绿化控制线不 小于5米。 第一百○一条隔离带要求: 1)在村镇、城镇范围外的公路、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设 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一级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 ②二级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③三级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 ④高度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2)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经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一百O二条贺江、爱莲湖及中心城区各内河水系,已作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 计的,应按已批规划的蓝线确定规划控制范围,未作规划的,则应按《城市蓝 线管理办法》划定蓝线以确定规划控制范围;建(构)筑物退离规划控制范围 应符合表11的规定。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 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 工程设施,应该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 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应当不小于0.75米。
表12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距离
注: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数值是电力线路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的建筑物退让最小水 平距离值
第一百Q六条建筑高度分区界定
1.低层和多层建筑区:建筑高度H≤24米。 2.小高层建筑区:建筑高度区间为24米
第一百○八条住宅建筑阳台、户外花池、户外结构楼板、飘窗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1)住宅建筑户型套内阳台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 ①居住建筑每个套型的阳台(包括绿化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结构外缘与外 墙外缘围合区域在水平面上投影的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0%
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 ②阳台(包括绿化阳台)的开间、进深应≥1.1米(指阳台结构外缘到外墙的 距离)。 ③凹阳台为凹入相邻房间的阳台。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进深(含结构板)应 ≤2.8米。当住宅阳台、半凸半凹阳台的层高≥4.5米时,该阳台应按2层计 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④凸阳台为凸出建筑外墙面(相邻房间)的阳台。住宅凸阳台不得设结构柱和 剪力墙。 ③阳台外侧不允许外接各类设备板和结构板。 ③住宅套型内设置的绿化阳台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计入容积率,但仍 应计算建筑面积(参照下图)。 三面开散并采用通透式栏杆;绿化覆土深度≥0.6米 绿化覆土部分的结构板底面低于楼板面≥0.4米,外侧顶面结合相关规范 进行了安全防护措施设计(但栏板部分高出楼板面应≤0.3米),且覆土绿化面 积≥阳台面积的80%。 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绿化阳台,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套型住宅绿化阳台 的绿化方案、构造详图应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
②住宅阳台栏杆外附带的花池进深不应天于0.8来,花池高度均不应小于0.6 米,长度不得超过阳台外墙边缘,单个花池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 米,若多个花池结构底板相连则视同一个花池,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 设施。 2)住宅楼层户外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利用住宅楼层户外内凹屋面(非露天或部分露天楼层屋面下部为室内)做花 也的,其进深不应大于0.8米,并应符合种植屋面有关规定。 ②利用住宅楼层外挑板(板上下均为室外)做花池的,板出挑不应大于0.8米,
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 3)住宅楼层户外结构楼板(板上下均为室外)的任何改变(范围、用途、围 合形式等)都应重新取得规划许可。 4)住宅建筑飘窗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 ①飘窗的上下构件外挑,从外墙内边线至构件外边线的深度不应大于0.8米, 上下构件的净高(内表面之间)应小于2.2米,窗台高度(下构件内表面至楼 面)不应小于0.3米。 ②上下楼层飘窗之间的楼板不允许挑出外墙。 ③上下楼层飘窗的出挑构件之间不允许用实墙封闭。 ④飘窗宽度(房间开间面的宽度)应小于房间开间宽度不少于0.8米 第一百O九条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如下规定: 1)以下建筑物、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红线建造 ①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 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②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无 烟灶、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 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防盗网不得突出建筑外墙; ③建设用地内除连接城市的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 设施。 2)建筑物、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 凝水及从其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3)建筑物的基底不得超出建筑红线,用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突出建筑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不应超出用地红线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等一百一十条建筑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 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散开的室外空间。建筑设备平台应符合如 下规定: 1)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设备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应根据设备尺寸合理确定 不得任意放大。 2)户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住宅可设置一处集中式设备挑板,设备挑板 不可设置在阳台外侧,应与建筑结构主体相连,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详图。设备挑板外侧不可设立柱,且设备挑板的水平投影全面积应≤3平 方米,该设备挑板应计算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户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住宅可设置分散式设备挑板。每套住宅用于 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室外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应超过各类居室(卧室、书
房、起居室、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主要功能房外可设 置1处面积≤1平方来的设备挑板,进深宽度不大于0.6来,不计算建筑 面积。分散式设备挑板不允许>2处以上的合设(允许2处合设)。 第一百一十一条住宅室外结构梁板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卫生间、厨房等) 不得设置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 2)因建筑结构需要,可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结构梁 板或连板,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当板宽≥1米时,按结构板水平投影全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当板宽<1米时,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②不计容积率的结构拉梁和结构板,设计单位须出具结构设施必要性说明 建设单位须出具有关承诺书(承诺该部分结构拉梁和结构板今后不改为其 他用途)。
第一自一十一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巩高度不超过8未、不允许采 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临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的, 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 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 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 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完成以上审批程序后,方可申请办理 开工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市人民政府 认为急需的建设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1)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 围及近期需要理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2)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3)影响防洪、泄洪的; 4)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第一百一士五条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
相关利害人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划部门依法核发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文件应对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 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一百一十七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 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 自行拆除。
第七章私有住宅建设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私有住宅指个人所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擅自改变私有住宅使用性质,私有住宅建设时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 基地面积。原有私有住宅所在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定值。原有 私有住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可以按原址、原规模、原面积改建或重建 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1)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建设用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3)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 水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与相邻建设用地的关系要求: 1)私有住宅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住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 构安全,并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 2)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有住宅不得向相邻建设用地方向设洞口、门、外 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第一百二十三条私有住宅建设时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规范规定,尽可能满足交 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1)下列区域内的私有住宅建设必须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 行改建,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多层建筑形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②多层建筑主要包括居民(农民)多层自建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多层居住建筑以 及多层的公共建筑; ③坡屋顶坡度大于25%。屋顶的形式、质感和色彩必须与建筑外立面及周围环 境相协调。 ④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沿街多层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下(含4 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60米以下的沿 街多层住宅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5层以下(含5层),建筑 总高度控制在19米以下。 2)土0.000标高设在私宅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6米(注:临城市道 路的私宅以面对城市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城市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 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3)本条第1)点以外其它区域范围内的私有住宅建设,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 下(含四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等建(构)筑物。 百二十五条建筑突出物要求: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 出物为: ①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等; ①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无烟 灶、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 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防盗网不得突出建筑外墙; ③建设用地内除连接城市的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 施。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 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红线,用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突出建筑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一百二十六条建筑外观控制要求: 1)相连的私有住宅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协调层高窗高,楼层出挑尺寸不得超过 1.5米,顶层露台进深不应少于建筑总进深的1/3。 2)建筑整体造型和色彩处理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旧区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内的私有住宅改建应符合历史文化传统街区规划控 制导加的要求
②多层建筑主要包括居民(农民)多层自建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多层居住建筑以 及多层的公共建筑; ③坡屋顶坡度大于25%。屋顶的形式、质感和色彩必须与建筑外立面及周围环 境相协调。 ④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沿街多层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下(含4 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60米以下的沿 街多层住宅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5层以下(含5层),建筑 总高度控制在19米以下。 2)土0.000标高设在私宅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6米(注:临城市道 路的私宅以面对城市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城市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 通道的入口为私宅入口)。 3)本条第1)点以外其它区域范围内的私有住宅建设,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 下(含四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等建(构)筑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建筑突出物要求: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 出物为: ①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等; ①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无烟 灶、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 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防盗网不得突出建筑外墙; ③建设用地内除连接城市的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 施。 2)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 它设施排出的废水。 3)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红线,用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突出建筑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外观控制要求: 1)相连的私有住宅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协调层高窗高,楼层出挑尺寸不得超过 1.5米,顶层露台进深不应少于建筑总进深的1/3。 2)建筑整体造型和色彩处理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旧区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内的私有住宅改建应符合历史文化传统街区规划控 制导则的要求
第八章建筑工程规划核实
4)城市有特别规定区域的私有住宅建设应该符合相关城市规划控制导则的要 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厂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可采用分栋和全面规划核实方式进行。分栋规划核 实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核实。分栋规划核 实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 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全面规划核实是指被许可人建设完 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 内容后申请的规划核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审批时效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 否已经拆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竣工建筑面积、高度、标高等规划条件的合理误差认定按照 有关规定热行
三十二条公交站场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表13公交站场规划标准表
面积指标八步老城片区、碳酸钙产业(西湾)片区、旺高产业片区、莲塘片区、 贺街片区采用下限值,平桂新城片区、生态新城片区、姑婆山小镇片区、生态
生态高新产业片区、城东新区片区、江南新城片区采用上限值。 十三条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置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 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 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首未站应设置候车廊,其宽度 为3米,其长度应能容下同时到达三辆标准车的长度, 十四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一般路线公交停靠站间距:市区宜按400~600米控制,近郊区间距宜按 8001000米控制。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应尽量与公交枢纽站相结合,在用 地条件有困难时,可在距主出入口100米范围内设置公交停靠站。 3)在设有辅道的快速路上,公交停靠站应设在辅道内。 4)新建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必须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段;改建或整治交叉口, 公交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段,在交叉口的出口段布置停靠站有困难 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停靠站设在交叉口的进口段。 5)公交停靠站宜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困难路段可适当放 宽全3.0%。 6)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进口段时,离开停车线的距离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①进口道右侧有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展宽段之后至少15 米处,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作一体化设计。 ②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右侧车道最长排队长度再 加15~20米处,停靠站的长度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7)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出口段时,离开(对向车流进口道)停车线应按 如下原则确定: ①路口出口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之前至少15米处。 ②路口出口道右侧不展宽需设停靠站时,停靠站在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 50米,支路不应小于30米。 8)在不设中央分隔带路段上的公交停靠站宜背向设置,站台错开距离不得小于 30米,在站台间适当位置应设置人行横道线。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 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9)公交站台长度应至少能满足两辆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一辆公交车停车 长度以15~20米为准。 10)道路红线在20~30米间的道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30米以上城市道路 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减速段长度为12~15米,加速段长度为 2025米
王态高新产业片区、城东新区片区、江南新城片区采用上限值, 三条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置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 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 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首末站应设置候车廊,其宽度 为3米,其长度应能容下同时到达三辆标准车的长度, 四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一般路线公交停靠站间距:市区宜按400~600米控制,近郊区间距宜按 800~1000米控制。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应尽量与公交枢纽站相结合,在用 地条件有困难时,可在距主出入口100米范围内设置公交停靠站。 3)在设有辅道的快速路上,公交停靠站应设在辅道内。 4)新建交义口,公交停靠站必须布置在交义口的出口段;改建或整治交义口 公交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段,在交叉口的出口段布置停靠站有困难 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停靠站设在交叉口的进口段。 5)公交停靠站宜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困难路段可适当放 宽至3.0%。 6)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进口段时,离开停车线的距离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①进口道右侧有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展宽段之后至少15 米处,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作一体化设计。 ②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右侧车道最长排队长度再 加15~20米处,停靠站的长度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7)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出口段时,离开(对向车流进口道)停车线应按 如下原则确定: ①路口出口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之前至少15米处。 ②路口出口道右侧不展宽需设停靠站时,停靠站在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 50米,支路不应小于30米。 8)在不设中央分隔带路段上的公交停靠站宜背向设置,站台错开距离不得小于 30米,在站台间适当位置应设置人行横道线。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 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9)公交站台长度应至少能满足两辆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一辆公交车停车 长度以15~20米为准。 0)道路红线在20~30米间的道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30米以上城市道路 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减速段长度为12~15米,加速段长度为 2025米
11)新建交义口,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为3.0来;改建或整治交义口,受条件限 制时,最窄不得小于2.75米;相邻通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25米 12)多条公交线路合并设站时,应根据公交车的到站频率和站台长度确定最多 并站的线路数,最多不宜超过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7条。当线路数超过 规定的要求时,应分开设站,站牌间距应满足下游停靠站长度加上25来长 13)立交、跨河桥的坡道两端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 公交停靠站。 14)出租车路抛站可结合公交停靠站在其站台上游50米范围外设置。 第一百三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及调度中心等城市 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 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城市申人行交通系统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 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 第一百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系统中应留有足够的人行道空间,不得随意侵占人行道。人行 道与机动车道必须以路缘石(带)隔离。人行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 1)步行交通设施应满足无障碍交通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 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2)在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但步行街(区) 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3)步行街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不得天于160来;步行街区和天型超市 出入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步行街区和大型超市附近 应有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其至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并 不得大于200米。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城市主、次干路宜每隔200~400米设置过街人行设施;当道路宽度 超过双向6条机动车行道时,人行横道应利用中央分隔带或侧分隔带设置行人 安全岛。 第一百四十条人行横道两端应尽量避开电线杆、灯箱、广告牌、树木等影响行人行走的 设施。人行横道设置要兼顾残疾人行走的方便,应与无障碍坡道等设施顺接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行天桥应按《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净 宽不应小于4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考虑与 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设置。 第一百四士二条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单位周边道路应在适当的位置设人行过
街设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城市主、次干路宜每隔200~300米设置过街人行设施;当道路宽度 超过双向6条机动车行道时,人行横道应利用中央分隔带或侧分隔带设置行人 安全岛。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行天桥净宽不应小于4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 和人行地道应考虑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设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筑物之间为满足交通要求需架设穿越城市道路或跨越地界连接相邻 建筑物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如下规 定: ①D符合城市交通和消防要求。 ①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等妨碍行人交通畅通的设施。 ③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 ④廊道下的净空高度按立交桥桥下道路净空要求设置。 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车道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行车道宜独立设置,尽量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若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 置在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 2)自行车道独立设置时,宽度宜按单向单车道1.5米,单向双车道2米2.5 米,双向不低于2.5米布置。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自行车道按1米~1.5 米/车道计算,同时并建后的总宽度不宜小于3米。自行车道2.5米净高范围 内不应有障碍物。 3)自行车道应满足骑行视距要求,一般不宜低于25米,最短不应低于15米。 4)医院、轨道车站、旅游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附近,应为自行车设置或预留 停放设施。自行车停放处应设于车行道、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以外的地方,以避 免阻塞车辆、行人及自行车交通,自行车停放处距离目的地不宜超过70米。
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各级城市道路设计速度
第一百四士八条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应满足表15规定:
表15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
备注:1.一般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2.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3.大容量公共交通的专用道车道宽度应根据选用的车型具体确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道路网规划指标
第一百五十条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相协调。对以下建设项 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 应符合表17的要求:
表17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阅值
备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 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2)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和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应
2)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和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应 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以上; 3)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项且。
4)报建阶段或选址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应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细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主干路以上(含 主十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来,其它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3.5来,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来。 第一百五十二条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 立体交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交义口规划规范》 (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道路交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2)新建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不得出现超过四个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 义口及畸形交义口;斜交交义口的交义角不应小于70。,支路不宜与城市主 干路相交。 3)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行人的通行,并满足残疾人、儿童、老人 等弱势群体的通行要求。 4)道路平面交叉口设计速度应视车流行驶方向而定,直行车在进口道部分的设 计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7倍,左右转车辆的设计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5倍。 5)道路平面交叉口类型应按《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分为A类、 B类、C类及细分为A1类、A2类、B1类、B2类、B3类等,规划道路平面 交义口的应用类型,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的相交道路类别确定, 6)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圆曲线或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 要求。在道路交叉口及出入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 米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路 缘石转弯半径宜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路缘石转弯半径
8)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长度必须符合表19的 规定:
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长
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m)
备注:1.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 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两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3.进、出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义口的距离,应 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9)渠化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 停候的车辆数决定,具体参照表20,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10)交叉口范围内的车道宽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新建及改建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25米;治理性交 叉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0米,极限值 可取2.8米。 ②新建及改建交叉口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5米;治理性交叉 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25米。 11)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12)道路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1①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②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2%,主、主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 坡差不宜≥3%,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坡差不宜≥4%。 ③交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④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百五十四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下列要求规划人行天桥或地道: 1)快速路的过街设施必须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商业道路交叉口或道路两侧 存在大量人流来往的大型建筑物,可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设置人行桥或过
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两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3.进、出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 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9)渠化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 停候的车辆数决定,具体参照表20,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10)交叉口范围内的车道宽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新建及改建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25米;治理性交 叉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0米,极限值 可取2.8米。 ②新建及改建交叉口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5米;治理性交叉 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25米。 11)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12)道路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2主、次干路交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2%,主、主干路交义口范围内的纵坡 坡差不宜≥3%,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坡差不宜≥4%。 ③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④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百五十四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下列要求规划人行天桥或地道: 1)快速路的过街设施必须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商业道路交叉口或道路两侧 存在大量人流来往的大型建筑物,可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设置人行天桥或过
街地道。 2)城市主干路、次路(进口道单向3车道以上,且无中央分隔带道路)的 行人过街设施,应视行人过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而定,当行人过 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人均待行区面积、待行时间同时满足表20 的条件时,应考虑规划行人过街天桥:
表20城市主次于路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基本条件
备注:1.行人待行区人均空间可用 积(m)除以待行行人数得到。 2.饱和度三车辆(或行人)交通量一通行能力:详细计算方法可参照《城市道路交叉口 设计规程》(CJJ152)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度三车辆(或行八)文通重,通行能力;伴细计异算方法可参照《城币 规程》(CJJ152)执行 五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在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或次干路上 确需在干路上设置时,不应设置在交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地块 出入口的交通应采取与干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如受地形条件限制 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从缘石转弯曲线的切点处起算) 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②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 面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 2)当相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 可能远离道路交义口。 3)相邻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4)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 出入口,其宽度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建设用地规 模,与城市道路相接面大小,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建设用地建筑种 类和规模等因素确定,上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单车道宽度不应大于5米。 ②双车道路宽度不应大于7米。 ③车道宽度最大值不应大于12米。 ④相邻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应共用 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10米
5)以上所开设的出入口应完善路口交通设施第一百五十六条对贺江及各支流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应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建(构)筑物。但立交桥和人行天桥主体水平投影范围的有效空间可在符合桥梁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用于停车、绿化等用途,无效空间应予封闭。桥下空间利用按照:桥底净空≤2.5米区域设置为桥梁管理配套用房;2.5米≤桥底净空≤3.5米区域设置为生态式社会停车场,兼顾配置部分桥梁管理配套用房的原则进行划分。第一百五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时,在电力线路廊道内预留公用变压器、开闭所及汽车充电桩等电力设施的相应位置,具体用地面积根据变压器尺寸确定。四、机动车停车场(库)第一百五十八条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停车位配建指标表性质分类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普通住宅车位/100m建筑面积1.02经济适用房、公租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1.02住宅廉租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0.54四星级及以上宾馆车位/100m建筑面积1.0 0.5 宾馆三星级及以下宾馆车位/100m建筑面积1.00.5行政办公车位/100m建筑面积1.0办公1商务办公车位/100m建筑面积1.0 商业中心车位/100m建筑面积1.0 普通商业楼车位/100m建筑面积1.0 4.5商业超市车位/100m建筑面积1.0农贸市场车位/100m建筑面积1.010 餐饮娱乐车位/100m建筑面积1.02.5大型影、剧院车位/100座3.5~5.57.5影剧院一般影(视)厅车位/100座2.5~3.510 39
1.机动车配建指标八步老城片区采用中间值,碳酸钙产业(西湾)片区、旺高产 业片区、莲塘片区、贺街片区采用下限值,平桂新城片区、生态新城片区、姑 婆山小镇片区、生态高新产业片区、城东新区片区、江南新城片区、厦岛片区 采用上限值。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
第一百五十九条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申的有 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宜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 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于路上,不宜选在城市于路交叉路口附近。还应与高速铁 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相协调。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 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加油(加气)站场地建筑密度按小于30%控制,容积率按小于0.6控制, 出入口至少两个,出入口间距按15米控制。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22和表23的规定。
表22公共加油(加气)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注:加油站不再配建洗车服务,以便安全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内的加油站服务半径应不小于0.9公里;中心城区以外,快速 环路以内的区域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1公里左右。中心城区加气站服务半 径控制在1.5一2.0公里。 一百六十三条为新能源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尽量结合现有的公交 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 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 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建设 用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自有道路运输站场建设 充电设施,相关用地手续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 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 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 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人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 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 方式供应。
第一百六十四条给水水厂和给水泵站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水厂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加压设施 的噪音及污泥排放处置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给水泵站位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和给水系统布局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 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给水泵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减少噪音对周边的影 响。 4)给水泵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规模确定,宜符合表24的规定
教育标准表24给水泵站用地指标表
备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3)给水泵站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给水管网应符合如下规定: 1)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给水管应 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2)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0.32兆帕的要求 对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系统。 3)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供 水水质的影响。 4)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 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别墅标准规范范本六条雨水设计流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1)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b· F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升/秒)
第一百六十六条雨水设计流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1)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 b · F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升/秒)
q一一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中一一径流系数 F一一汇水面积(公顷) 2)径流系数应符合表25的规定,区域内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表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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