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120-2020 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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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隧道内防火门应采用A类常闭防火门,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门应具有防烟性能 b)防火门应为可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防火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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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隧道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管网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 有可靠的净水、取水设施。 7.1.3同一高速公路隧道或隧道群的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火灾的延续时间和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 行计算确定。 7.1.4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一次火灾需要同时作用的隧道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 隧道合用时,应取最大者。 7.1.5隧道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供水系统;当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时,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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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内可设置冷却隧道火灾高温烟雾的水喷雾装置;地下机房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7.1.7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1市政供水设施、天然水源不能满足隧道消防供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设置在 隧道外。 7.2.2消防水池的选址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应符合GB50981 的相关规定,应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7.2.3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内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的总和,且应能容纳隧道内 冲洗所需的调节容量。
7.2.1市政供水设施、天然水源不能满足隧道消防供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设置在 道外。 7.2.2消防水池的选址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应符合GB50981 的相关规定,应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7.2.3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内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的总和,且应能容纳隧道内 冲洗所需的调节容量。 7.2.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 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 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7.2.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一次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2.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0m。 7.2.7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消防水池进水 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7.2.8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b)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 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7.2.9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2.9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b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7.2.10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 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7.2.5和7.2.8的规定; 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C)宜设置通往高位消防水池的维修便道。
a)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7.3.1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 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 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7.3.2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 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 7.3.3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 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 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a)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b)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 求; C)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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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 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e)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f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7.3.4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米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b)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C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d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宜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 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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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高位消防水箱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 措施;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7.2.5和7.2.8的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 水管喇叭口时,出水管喇叭口在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出管喇叭 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 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7.2.9的规定;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 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00h充满水 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 防水箱的止回阀;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 于DN100; g)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5.1 稳压泵直用离心泵,稳压应设直备用泵。 7.5.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7.5.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b)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 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C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 0. 15 MPa.。 7.5.4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 7.5.5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7.5.6稳压泵应符合GB50974的相关规定
7.6.1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6.2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 火设施。
7.6.3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计算,并应符合GB50032、GB50981的有关规定
7.7.1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7.7.1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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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0MPa; c)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7.7.2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隧道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 消防水泵并联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隧道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不宜大于40m。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7.9.1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a)向两座及以上隧道供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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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10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
1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隧道宜设置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当设有隧道内消火栓系统时,固 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的用水量可不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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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2行车隧道内的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宜与隧道内消火栓共用箱体;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 装置应符合GB50151的相关要求
7. 11.4 组件要求
7. 11. 4. 1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符合GB27898.3及7.3的相关规定。
7.11.4. 2泡沫液泵
7.11.4.2.1应符合GB27898.3及7.3的相关规定。 7.11.4.2.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 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7.11.4.2.3泡沫液泵空载运转10min后应无任何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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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 3泡沫液储罐
7.11.4.3泡沫液储罐
7.11.4.3.1泡沫液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 沫液的性能产生影响。 7.11.4.3.2泡沫液储罐上应设置液位计、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与带控制阀的通气 孔等。
7.11.4.4消防管道
7.11.4.4.1集中混合式系统应采用不低于奥氏体不锈钢、复合衬管等耐腐蚀的管道。 7.11.4.4.2分布混合式系统泡沫原液管应采用低于奥氏体不锈钢、复合衬管等耐腐蚀的管道,供水管 道可采用普通消防供水管道
7.11.4.5比例混合器
7.11.4.5.1额定工作压力应不低于1.20MPa。 7.11.4.5.2材料: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铜合金,也可采用耐腐蚀性能相类 似的材料制造。
7.11.4.5.3强度与密封要求
a)比例混合器进行强度试验后,任何部件应无结构损坏、永久变形和破裂; b)比例混合器进行密封试验后,任何部位应无损坏、变形和渗漏。 7.11.4.5.4耐水冲击要求:比例混合器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后,各部件应无松动脱落、渗漏。 7.11.4.5.5混合比要求:在生产厂家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工作流量范围内混合比应在3%~3.9% 范围内。 7.11.4.5.6压力损失要求:与生产家公布的流量压力损失曲线最大偏差不超过±10%。
7. 11. 4. 6 控制阀组
.11,4.6.1额定 7.11.4.6.2控制阀组水管道入口压力宜为0.50MPa~1.00MPa;控制阀组泡沫液管道入口压力宜为(水 管道入口压力十0.10)MPa~1.20MPa 7.11.4.6.3电磁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电磁阀工作电压范围应为额定电压的土15%; b) 电磁阀应设手动功能或旁路; c)电磁阀在进水口压力0.60MPa~1.20MPa按级差0.20MPa调节时,电磁阀动作应准确迅速, 7.11.4.6.4雨淋报警阀的性能应符合GB5135.5的相关规定。 7.11.4.6.5信号蝶阀的性能应符合GB5135.6的相关规定。 7.11.4.6.6压力开关的性能应符合GB5135.10的相关规定,压力开关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不低于1.20 MPa,动作压力宜为0.035MPa~0.05MPa。 7.11.4.6.7控制阀组水力摩组损失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控制阀组试验水力摩阻损失要求
7.11. 4. 7 喷头
7.11. 4. 7 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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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7.1喷头强度、耐高温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耐二氧化硫腐蚀性能、耐氨应力腐蚀性能、抗 振动性能、抗机械冲击性能应符合GB5135的相关规定。 7.11.4.7.2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0Mpa。 7.11.4.7.3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4.7.4保护范围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酒的障碍物
7.11. 4. 8 泡沫液
13.2隧道内应配置ABC类灭火器,灭火器宜与消火栓箱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隧道内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5kg且不应大于8 kg; D 单洞双车道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单洞三车道及以上 车道的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灭火器,单侧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40m; C 灭火器应成组设置在灭火器箱内,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 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箱门上应注明“灭火器”字样
DB45/T212020207.14消防排水7.14.1隧道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进行消防排水系统设计,消防排水系统可与隧道排水系统合并设置。7.14.2设置泡沫灭火设施的隧道,应在隧道和工作井的最低处设置废水间,以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7.14.3隧道排水总量应综合考虑结构渗入量、冲洗污水量和消防污水量。8隧道防烟和排烟设施8.1一般规定8.1.1隧道防烟与排烟应结合隧道长度、交通量、交通组成、断面大小、平曲线半径、纵坡、交通条件、人员逃生条件、自然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设计。8.1.2隧道火灾排烟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技术难度、工程造价、运营维护和排烟效果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8.1.3隧道火灾防烟与排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隧道火灾防烟与排烟系统宜与日常运营通风系统合用;隧道日常运营通风系统与火灾防烟与排烟系统合用时,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并应符合防烟与排烟系统相关要求;有利于人员、车辆安全疏散转移,避免起火隧道烟气侵入人行与车行横通道、相邻隧道;d)能有效控制火场高温烟气扩散,防止炽热气体引燃起火点以外的其他车辆或相关设施,避免火灾扩大蔓延;e)有利于灭火救援人员从起火点上风方向接近火场进行灭火救援。8.1.4隧道火灾排烟设计宜按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8.1.5横通道内及有人值守的地下附属用房内的机械加压送风余压值宜为5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地面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新鲜空气供给时间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8.1.6隧道横通道门应具有防火、防烟功能,并应具有耐风压性能。8.1.7隧道排烟井不应作为隧道火灾情况下的逃生通道。8.2隧道火灾防烟与排烟8.2.1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应按表4确定。表4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隧道长度L火灾最大热释放率通行方式mMWL>5 00030 单向交通500L≤500020注:运煤专用通道、客车专用通道及通行危险品车辆的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应按运输物品的种类、交通量大小、公路等级、隧道长度、通风模式、车辆疏散方式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且宜按50MW~100MW取值8.2.2采用纵向排烟的隧道,火灾临界风速可按表5取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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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火灾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相关计算方法应参照J
8.3.1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8.3.2隧道排烟风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8.3.1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a 火灾发生时,合用风机应能在60s内从静止状态转换到火灾不同阶段排烟所要求的运行 状态; b 可逆式风机应能在90s内完成反向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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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隧道排烟风机尚应符合GA211的相关规定。 8.3.3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8.3.4隧道采用射流风机纵向排烟时,风机不宜集中布置,应根据隧道长度、平纵曲线、排烟等要求 分散设置。 8.3.5排烟风机的叶片应采用高温状态下不会降低功效和发生严重变形的金属材料叶片;叶片上宜添 加磨损条或增加叶片间的距离。 8.3.6排烟风机电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绝缘等级不应低于F级。
8.4隧道附属用房防烟排烟
8.4.1地下风机房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防烟与排烟系统, 8.4.2隧道内附属用房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别设置。 8.4.3隧道外附属用房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按照GB50016和GB51251的相关规定执行。
8.5隧道火灾防烟排烟控制
3.5.1防烟排烟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人工控制装置,在火灾工况下,现场控制装置发出的控制指令 具有最高优先级。自动控制功能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联动,手动控 装置应分别设置在隧道内和控制室内。 3.5.2隧道内人工控制装置应设于安全且便于操作之处,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其操作按钮 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 3.5.3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 装置应设于便于操作之处,且隧道内(包括设备房)的排烟口宜在控制室内设置远程手动控 制; 6) 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发生火灾时,着火区域内的阀门应自动开启,其他区域内的阀门应全部被关闭。 3.5.4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换为排烟口时,系统应 转换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
3.5.1防烟排烟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人工控制装置,在火灾工况下,现场控制装置发出的控制指令 具有最高优先级。自动控制功能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联动,手动控 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隧道内和控制室内。 3.5.2隧道内人工控制装置应设于安全且便于操作之处,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其操作按钮 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 8.5.3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制; 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发生火灾时,着火区域内的阀门应自动开启,其他区域内的阀门应全部被关闭。 3.5.4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换为排烟口时,系统应 转换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
转换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
9.1.1隧道消防安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隧道,隧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可由设在消防控制申心、消防控制室、隧道段的火灾探测、报警、控制设备组成 9.1.2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合理选择采用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 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应优先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应能将相关信息传输给隧道中央 控制管理设备。 9.1.3在需要区域报警时,系统应采用光纤环网结构,区域报警主机应负责相关区域的自动/手动报警、 联动和火情显示等工作。 .1.4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9.1.5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1.6隧道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应满足附录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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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9.2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50m。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联动氵 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50m。 9.2.2隧道运营管理附属建筑报警区域应按GB50116确定。 9.2.3隧道附属建(构)筑物的探测区域,应按照独立隔间划分
9.5.1隧道内手动报警按钮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宜与消火栓等灭火设施同址设置,按钮距检修道 高差应为1.30m~1.50m。手动报警按钮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2.5.2隧道运营管理附属建筑的手动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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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和传递火灾报警等信息,并有控制自动消防装置的功能 应设置在隧道管理站或隧道口附近配电房内,无隧道管理站或配电房时,宜安装在隧道外的弱电机箱内 或隧道口的预留洞室内。 9.6.2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管理人员易操作、视认方便的位置;安装在墙上时,控制器与 门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正面操作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20m。 9.6.3落地式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正面操作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20m,设备侧面及后面的维修空 间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
9.7.1设置火灾探测器且未设置有线厂播的隧道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同时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有线 广播的隧道宜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9.7.2控制室、隧道内的声光报警器设置高度不宜小于2.50m,宜与报警按钮等设施同址设置。 9.7.3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声光警报装置, 宜与隧道洞外信号灯、情报板同址设置,设置高度不宜小于2.50m。 9.7.4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时,其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级应比背景噪声至少 高15dB,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GB26851的规定。 9.7.5火灾声光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与通信要求
9.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9.8.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9.8.3蓄电池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其电池维持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0h。 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自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 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隧道现场信息传输网络应采用独立传输网络;路段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信息传输网络可利用公路专用通信网络。
9.10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9.10.1隧道内设置的消防应急广播可与隧道内设置的有线广播合用,其设置应参照JTGD70/2相关规 定要求。 9.10.2隧道应急广播主控设备应设置在控制室,应具有单点、分组和全线播报的控制功能,应提供与 控制室计算机的信息接口。 9.10.3隧道应急广播应能自动循环播报警示语音,确定火灾发生时应能自动切换至疏导语音播报且人 工播报插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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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隧道内应急广播的音区划分应与隧道防火管理分区相对应。确定火灾发生时,应能根据隧道火 情分区播报不同的消防指令
9. 11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9. 11. 2 确认发生隧
10.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1隧道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进行供电。 10.2.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0.2.3 下列电源可作为备用电源: a)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C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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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0.3.1隧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型铠装铜芯电缆; 隧道内的线缆不宜在区间隧道明敷,受条件限制必须明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 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耐火电缆并敷设在 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采用电缆隧道、缆沟、槽盒、夹层、竖(斜)井等电缆构筑物敷设时,应设置阻火分隔;电 力电缆在敷设通道的横断面填充率不应大于40%;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回线路供电的电缆、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 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道敷设,也不宜在电缆桥架同层敷设,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 隔板分隔。 0.3.2为消防负荷供电的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0.3.3消防设备配电回路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当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 线路,可作用于信号:消防电源不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水利图纸、图集10.4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10.4.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计应符合GB51309的规定。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择应符合GB17945的要求。 10.4.2隧道及其附属用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a 设置照明的隧道及其横通道; b) 隧道附属用房及其安全疏散通道。 10.4.3隧道内发生非电气火灾时,隧道内所有照明灯具宜能开启到最大程度。 10.4.4电光消防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标志外结构体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b 隧道内电光消防标志的显示及安装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电光消防标志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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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承重结构体升温曲线的耐火极限试验判定标
RABT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GB/T26784的规定, 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检测试验,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的温度超过300℃,或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A.1.1RABT标准温曲线应符合GB/T26784的规定, A.1.2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 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A.1.1RABT标准开温曲线应符合GB/T26784的规定,
6.2.5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隧道内防火门应采用A类常闭防火门,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门应具有防烟性能 b)防火门应为可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防火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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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隧道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管网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 有可靠的净水、取水设施。 7.1.3同一高速公路隧道或隧道群的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火灾的延续时间和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 行计算确定。 7.1.4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一次火灾需要同时作用的隧道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 隧道合用时,应取最大者。 7.1.5隧道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供水系统;当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时,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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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内可设置冷却隧道火灾高温烟雾的水喷雾装置;地下机房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7.1.7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1市政供水设施、天然水源不能满足隧道消防供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设置在 隧道外。 7.2.2消防水池的选址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应符合GB50981 的相关规定,应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7.2.3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内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的总和,且应能容纳隧道内 冲洗所需的调节容量。
7.2.1市政供水设施、天然水源不能满足隧道消防供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设置在 道外。 7.2.2消防水池的选址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应符合GB50981 的相关规定,应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7.2.3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内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的总和,且应能容纳隧道内 冲洗所需的调节容量。 7.2.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 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 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7.2.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一次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2.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0m。 7.2.7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消防水池进水 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7.2.8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b)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 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7.2.9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2.9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b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7.2.10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 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7.2.5和7.2.8的规定; 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C)宜设置通往高位消防水池的维修便道。
a)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7.3.1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 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 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7.3.2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 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 7.3.3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 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 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a)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b)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 求; C)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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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 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e)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f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7.3.4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米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b)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C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d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宜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 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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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高位消防水箱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 措施;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7.2.5和7.2.8的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 水管喇叭口时,出水管喇叭口在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出管喇叭 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 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7.2.9的规定;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 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00h充满水 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 防水箱的止回阀;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 于DN100; g)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5.1 稳压泵直用离心泵,稳压应设直备用泵。 7.5.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7.5.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b)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 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C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 0. 15 MPa.。 7.5.4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 7.5.5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7.5.6稳压泵应符合GB50974的相关规定
7.6.1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6.2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 火设施。
7.6.3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计算,并应符合GB50032、GB50981的有关规定
7.7.1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7.7.1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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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0MPa; c)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7.7.2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隧道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 消防水泵并联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隧道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不宜大于40m。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7.9.1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a)向两座及以上隧道供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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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10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
1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隧道宜设置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当设有隧道内消火栓系统时,固 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的用水量可不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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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2行车隧道内的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宜与隧道内消火栓共用箱体;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 装置应符合GB50151的相关要求
7. 11.4 组件要求
7. 11. 4. 1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符合GB27898.3及7.3的相关规定。
7.11.4. 2泡沫液泵
7.11.4.2.1应符合GB27898.3及7.3的相关规定。 7.11.4.2.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 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7.11.4.2.3泡沫液泵空载运转10min后应无任何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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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 3泡沫液储罐
7.11.4.3泡沫液储罐
7.11.4.3.1泡沫液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 沫液的性能产生影响。 7.11.4.3.2泡沫液储罐上应设置液位计、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与带控制阀的通气 孔等。
7.11.4.4消防管道
7.11.4.4.1集中混合式系统应采用不低于奥氏体不锈钢、复合衬管等耐腐蚀的管道。 7.11.4.4.2分布混合式系统泡沫原液管应采用低于奥氏体不锈钢、复合衬管等耐腐蚀的管道,供水管 道可采用普通消防供水管道
7.11.4.5比例混合器
7.11.4.5.1额定工作压力应不低于1.20MPa。 7.11.4.5.2材料: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铜合金,也可采用耐腐蚀性能相类 似的材料制造。
7.11.4.5.3强度与密封要求
a)比例混合器进行强度试验后,任何部件应无结构损坏、永久变形和破裂; b)比例混合器进行密封试验后,任何部位应无损坏、变形和渗漏。 7.11.4.5.4耐水冲击要求:比例混合器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后,各部件应无松动脱落、渗漏。 7.11.4.5.5混合比要求:在生产厂家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工作流量范围内混合比应在3%~3.9% 范围内。 7.11.4.5.6压力损失要求:与生产家公布的流量压力损失曲线最大偏差不超过±10%。
7. 11. 4. 6 控制阀组
.11,4.6.1额定 7.11.4.6.2控制阀组水管道入口压力宜为0.50MPa~1.00MPa;控制阀组泡沫液管道入口压力宜为(水 管道入口压力十0.10)MPa~1.20MPa 7.11.4.6.3电磁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电磁阀工作电压范围应为额定电压的土15%; b) 电磁阀应设手动功能或旁路; c)电磁阀在进水口压力0.60MPa~1.20MPa按级差0.20MPa调节时,电磁阀动作应准确迅速, 7.11.4.6.4雨淋报警阀的性能应符合GB5135.5的相关规定。 7.11.4.6.5信号蝶阀的性能应符合GB5135.6的相关规定。 7.11.4.6.6压力开关的性能应符合GB5135.10的相关规定,压力开关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不低于1.20 MPa,动作压力宜为0.035MPa~0.05MPa。 7.11.4.6.7控制阀组水力摩组损失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控制阀组试验水力摩阻损失要求
7.11. 4. 7 喷头
7.11. 4. 7 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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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7.1喷头强度、耐高温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耐二氧化硫腐蚀性能、耐氨应力腐蚀性能、抗 振动性能、抗机械冲击性能应符合GB5135的相关规定。 7.11.4.7.2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0Mpa。 7.11.4.7.3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4.7.4保护范围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酒的障碍物
7.11. 4. 8 泡沫液
13.2隧道内应配置ABC类灭火器,灭火器宜与消火栓箱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隧道内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5kg且不应大于8 kg; D 单洞双车道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单洞三车道及以上 车道的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灭火器,单侧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40m; C 灭火器应成组设置在灭火器箱内,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 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箱门上应注明“灭火器”字样
DB45/T212020207.14消防排水7.14.1隧道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进行消防排水系统设计,消防排水系统可与隧道排水系统合并设置。7.14.2设置泡沫灭火设施的隧道,应在隧道和工作井的最低处设置废水间,以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7.14.3隧道排水总量应综合考虑结构渗入量、冲洗污水量和消防污水量。8隧道防烟和排烟设施8.1一般规定8.1.1隧道防烟与排烟应结合隧道长度、交通量、交通组成、断面大小、平曲线半径、纵坡、交通条件、人员逃生条件、自然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设计。8.1.2隧道火灾排烟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技术难度、工程造价、运营维护和排烟效果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8.1.3隧道火灾防烟与排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隧道火灾防烟与排烟系统宜与日常运营通风系统合用;隧道日常运营通风系统与火灾防烟与排烟系统合用时,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并应符合防烟与排烟系统相关要求;有利于人员、车辆安全疏散转移,避免起火隧道烟气侵入人行与车行横通道、相邻隧道;d)能有效控制火场高温烟气扩散,防止炽热气体引燃起火点以外的其他车辆或相关设施,避免火灾扩大蔓延;e)有利于灭火救援人员从起火点上风方向接近火场进行灭火救援。8.1.4隧道火灾排烟设计宜按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8.1.5横通道内及有人值守的地下附属用房内的机械加压送风余压值宜为5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地面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新鲜空气供给时间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8.1.6隧道横通道门应具有防火、防烟功能,并应具有耐风压性能。8.1.7隧道排烟井不应作为隧道火灾情况下的逃生通道。8.2隧道火灾防烟与排烟8.2.1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应按表4确定。表4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隧道长度L火灾最大热释放率通行方式mMWL>5 00030 单向交通500L≤500020注:运煤专用通道、客车专用通道及通行危险品车辆的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应按运输物品的种类、交通量大小、公路等级、隧道长度、通风模式、车辆疏散方式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且宜按50MW~100MW取值8.2.2采用纵向排烟的隧道,火灾临界风速可按表5取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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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火灾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相关计算方法应参照J
8.3.1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8.3.2隧道排烟风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8.3.1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a 火灾发生时,合用风机应能在60s内从静止状态转换到火灾不同阶段排烟所要求的运行 状态; b 可逆式风机应能在90s内完成反向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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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隧道排烟风机尚应符合GA211的相关规定。 8.3.3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8.3.4隧道采用射流风机纵向排烟时,风机不宜集中布置,应根据隧道长度、平纵曲线、排烟等要求 分散设置。 8.3.5排烟风机的叶片应采用高温状态下不会降低功效和发生严重变形的金属材料叶片;叶片上宜添 加磨损条或增加叶片间的距离。 8.3.6排烟风机电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绝缘等级不应低于F级。
8.4隧道附属用房防烟排烟
8.4.1地下风机房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防烟与排烟系统, 8.4.2隧道内附属用房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别设置。 8.4.3隧道外附属用房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按照GB50016和GB51251的相关规定执行。
8.5隧道火灾防烟排烟控制
3.5.1防烟排烟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人工控制装置,在火灾工况下,现场控制装置发出的控制指令 具有最高优先级。自动控制功能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联动,手动控 装置应分别设置在隧道内和控制室内。 3.5.2隧道内人工控制装置应设于安全且便于操作之处,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其操作按钮 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 3.5.3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 装置应设于便于操作之处,且隧道内(包括设备房)的排烟口宜在控制室内设置远程手动控 制; 6) 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发生火灾时,着火区域内的阀门应自动开启,其他区域内的阀门应全部被关闭。 3.5.4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换为排烟口时,系统应 转换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
3.5.1防烟排烟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人工控制装置,在火灾工况下,现场控制装置发出的控制指令 具有最高优先级。自动控制功能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联动,手动控 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隧道内和控制室内。 3.5.2隧道内人工控制装置应设于安全且便于操作之处,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其操作按钮 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 8.5.3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制; 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发生火灾时,着火区域内的阀门应自动开启,其他区域内的阀门应全部被关闭。 3.5.4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换为排烟口时,系统应 转换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
转换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
9.1.1隧道消防安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隧道,隧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可由设在消防控制申心、消防控制室、隧道段的火灾探测、报警、控制设备组成 9.1.2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合理选择采用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 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应优先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应能将相关信息传输给隧道中央 控制管理设备。 9.1.3在需要区域报警时,系统应采用光纤环网结构,区域报警主机应负责相关区域的自动/手动报警、 联动和火情显示等工作。 .1.4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9.1.5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1.6隧道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应满足附录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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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9.2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50m。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联动氵 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50m。 9.2.2隧道运营管理附属建筑报警区域应按GB50116确定。 9.2.3隧道附属建(构)筑物的探测区域,应按照独立隔间划分
9.5.1隧道内手动报警按钮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宜与消火栓等灭火设施同址设置,按钮距检修道 高差应为1.30m~1.50m。手动报警按钮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2.5.2隧道运营管理附属建筑的手动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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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和传递火灾报警等信息,并有控制自动消防装置的功能 应设置在隧道管理站或隧道口附近配电房内,无隧道管理站或配电房时,宜安装在隧道外的弱电机箱内 或隧道口的预留洞室内。 9.6.2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管理人员易操作、视认方便的位置;安装在墙上时,控制器与 门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正面操作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20m。 9.6.3落地式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正面操作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20m,设备侧面及后面的维修空 间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
9.7.1设置火灾探测器且未设置有线厂播的隧道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同时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有线 广播的隧道宜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9.7.2控制室、隧道内的声光报警器设置高度不宜小于2.50m,宜与报警按钮等设施同址设置。 9.7.3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声光警报装置, 宜与隧道洞外信号灯、情报板同址设置,设置高度不宜小于2.50m。 9.7.4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时,其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级应比背景噪声至少 高15dB,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GB26851的规定。 9.7.5火灾声光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与通信要求
9.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9.8.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9.8.3蓄电池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其电池维持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0h。 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自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 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隧道现场信息传输网络应采用独立传输网络;路段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信息传输网络可利用公路专用通信网络。
9.10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9.10.1隧道内设置的消防应急广播可与隧道内设置的有线广播合用,其设置应参照JTGD70/2相关规 定要求。 9.10.2隧道应急广播主控设备应设置在控制室,应具有单点、分组和全线播报的控制功能,应提供与 控制室计算机的信息接口。 9.10.3隧道应急广播应能自动循环播报警示语音,确定火灾发生时应能自动切换至疏导语音播报且人 工播报插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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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隧道内应急广播的音区划分应与隧道防火管理分区相对应。确定火灾发生时,应能根据隧道火 情分区播报不同的消防指令
9. 11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9. 11. 2 确认发生隧
10.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1隧道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进行供电。 10.2.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0.2.3 下列电源可作为备用电源: a)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C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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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0.3.1隧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型铠装铜芯电缆; 隧道内的线缆不宜在区间隧道明敷,受条件限制必须明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 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耐火电缆并敷设在 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采用电缆隧道、缆沟、槽盒、夹层、竖(斜)井等电缆构筑物敷设时,应设置阻火分隔;电 力电缆在敷设通道的横断面填充率不应大于40%;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回线路供电的电缆、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 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道敷设,也不宜在电缆桥架同层敷设,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 隔板分隔。 0.3.2为消防负荷供电的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0.3.3消防设备配电回路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当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 线路,可作用于信号:消防电源不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0.4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10.4.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计应符合GB51309的规定。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择应符合GB17945的要求。 10.4.2隧道及其附属用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a 设置照明的隧道及其横通道; b) 隧道附属用房及其安全疏散通道。 10.4.3隧道内发生非电气火灾时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隧道内所有照明灯具宜能开启到最大程度。 10.4.4电光消防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标志外结构体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b 隧道内电光消防标志的显示及安装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电光消防标志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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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承重结构体升温曲线的耐火极限试验判定标
RABT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GB/T26784的规定, 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的温度超过300℃,或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A.1.1RABT标准温曲线应符合GB/T26784的规定, A.1.2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 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A.1.1RABT标准开温曲线应符合GB/T26784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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