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9]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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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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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1.4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建筑容量控制
2.1 建筑合理层高
2.1.1 低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6m;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3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3.6m);普通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4.5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4.8m)。
2.1.2 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m。
2.1.3 下列情况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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