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763-2020 中低速磁浮交通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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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行车组织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5.1.1行车组织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行车组织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各工种应紧密配合、协同工作; b)应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方案; C)应根据行车线路的具体条件和设备条件,制定相应的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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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根据客流情况及其分布特征,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 e 正常情况下,应坚持“按图行车”的原则。非正常情况下,应及时调整列车运行方案,维持正 常运营秩序;应急情况下,应按应急预案组织行车或中断运营; f)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 以前办妥的行车手续工程施工数据,零时以后视为有效; g)运营单位应对列车运行速度进行规定,并按规定的速度组织列车运行,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2列车运行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和客流需求,结合设施设备的技术条件,编制运行计划,并定期做好客流 数据统计、分析,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工作; b)运行计划应明确线路运营里程、开行列车对数、运营时间、区间运行时分、列车停站时分和列 车折返时分等技术参数,以及列车运行限速、列车运行交路等技术要求; c)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运行计划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 d)应建立运行计划执行确认制度,保障运行计划的严格执行。
1.2列车运行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应满足以下
5.2.1运营线路应设置控制中心,线网应设置统一的控制中心,以保证在紧急状态下实现指挥协调功 能。 5.2.2控制中心或专设的应急指挥中心应承担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政府应急指挥中 心的协调指挥。 5.2.3应制定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规则,明确调度指挥职责和权限,确定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 责和处置技术要求。 5.2.4应根据运营业务需要,合理设置控制中心调度员岗位,并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 5.2.5应根据线路运营特点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计划,制定调度工作流程
5.3.1运营单位应接照列车运行计划,制定合理的乘务组织计划,保证运营线路的列车服务、工程车 辆开行、列车整备等各类作业需要。 5.3.2司机在列车运行时应遵循列车运行计划,执行调度命令;在列车运行前应进行巡视,确保列车 状态良好;在列车启动、运行及制动过程中应不间断瞭望,并保持列车的平稳运行;列车进站应在规定 位置停车,列车停稳后,按规定进行开关门作业,避免夹人、夹物启动列车,不得在开门状态下行车。 5.3.3运营列车发生故障,应立即向调度报告;影响列车运行时,应通过列车广播告知乘客,并按相 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5.4.1运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客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设施、候车环境和乘车环境, 并向社会发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5.4.2运营单位应在轨道线路、隧道、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 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对各类标志进行检查和 维修,保证完好,符合GB/T18574的规定。 5.4.3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保障行动不便人士的无障碍乘车。 5.4.4车站客运服务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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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乘客投诉处理,应满足以下要
6.1.1土建设施管理范围应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车站建筑、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 筑等。 6.1.2应建立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查制度,保持土建设施状态良好,保障列车安全运营。 6.1.3应建立设施设备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筑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维修竣工图 纸、房屋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等。 6.1.4应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和措施,发现异常时,应进行专项检测和技术评估,根据评估 结论,制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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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线路设施管理范围应包括道岔(结构)、轨排(含铝感应板、F型钢、H型轨枕及联接零件)、扣 件系统、伸缩接头、车挡及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 6.2.2应设线路维修部门,负责线路保养与维修工作。 6.2.3保养与维修工作,应保持路基和轨道设备的可用性,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营。 6.2.4线路维修班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根据线路技术特点分散设置,以维持列车的正常运行、延长 设备使用寿命和缩短设备故障抢修时间。 6.2.5线路维修部门应配备修理和辅助加工等设施以及轨道车、起重设备等
6.3.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桥梁、隧道等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结构强度、刚度、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 范围内,必要时应对结构进行修补,排水系统应保证畅通。 6.3.2既有桥涵结构的承载能力、动力性能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应评估其承载能力、技 术状态并制定运用条件,
6.4车站建筑与其他土建工程管理
6.4.1保养和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模式。 6.4.2维修班组应根据维修场地和维修损坏地段情况灵活设置。
a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b) 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d 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e)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6.5.3作业单位确需进行6.5.2规定作业的,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有 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6.5.4运营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授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 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7.1.1运营单位根据线路运营需要,制定运用车、备用车和维修车的计划。7 7.1.2车辆基地调度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车辆上线运营前应做相应的检查,保证符合列车上线运 营标准,备用车要确保其状态良好并做好随时发车准备。 7.1.3车辆基地调度要灵活运用股道,尽量减少转线作业,优先接发列车,按运营列车运行图提前准 备好进路。 7.1.4运营单位应按照车辆供应商提供维护手册的内容编制车辆维护等相关文本,根据车辆实际状态 走行里程、使用时间确定检修周期,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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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运营单位应保障维修保养人员、技术人员、场地、备品备件等满足日常的维护需求。 7.1.6运营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需求的工器具,计量器具及车辆上仪表等应定期送专业机构检测、 校准。 7.1.7技术规格书、车辆履历本、司机操作手册、故障诊断手册等资料应齐全。 7.1.8运营单位应建立维修记录、技术改造管理制度,存档车辆维修、使用、技术改造信息,至少保 存5年。 7.1.9车辆设备的保养与维修计划宜与车载通信、信号等设备一致,以减少扣车,保障通信、信号设 备技术状态良好。 7.1.10运营单位应制定列车卫生保洁制度,规定列车客室和车体外观的保洁周期,定期对列车进行保洁。 7.1.11运营车辆保有量应按设计年度运能规模配置。当客运量规模预计达到设计年度计划,应提前购 置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相应配套设施。 7.1.12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维修与保养手册、易损易耗件目 录、部件功能描述技术文件、部件装配图、车辆电气部件接线图、车辆各系统电气原理图、车辆检修作 业指导书、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 7.1.13运营单位应配备悬浮控制器、悬浮传感器、电磁铁等主要部件检测检修设备,并编制相关设备 的操作手册、测试文件等
a 配备应急所需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并保持所有救援设备与器材时刻都处于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b 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 C)试验设备、运输设备、检修平台等检修辅助设备设施齐全。 .2.3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车辆基地有电区和无 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7.2.4车辆基地应具有列车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7.2.5车辆基地内设置的物资总库,应满足运营需求;其中危险品存放应设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 角保安全。 7.2.6车辆基地应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通道及拆卸场地。 7.2.7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基地内试车线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若试车线不能测试需要时,利用正线进 行必要的试车
.2.8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履历薄、操作手册,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 级检修保养规程和工艺流程; b) 保持良好状态,并由专业人员保养维修,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并 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C)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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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设施设备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道岔系统(机电)、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机电 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站台门系统和自动电扶梯系统等。 8.1.2应建立设备台帐,应能反映出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点、接收时间、预计使用寿命、重要问 题处理记录和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 8.1.3设施设备保养与维修,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资料,包括维修保养手册、操作手册、竣工资料、采 购合同技术内容、安装调试验交手册、图纸和培训手册等资料。 3.1.4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与定期检修制度,并制定维修计划。 8.1.5应制定设备维修作业指导书,确定设备维修流程、内容和相关检修过程中关键技术指标,确保 维修质量和安全。 8.1.6应及时填报维修记录,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8.2.1供电系统应配备电力调度指挥系统,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8.2.2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一级负荷,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进线电源,故障情况下每路进线电源的容量 均应满足变电所全部一、二级负荷的供电需求。 8.2.3供电系统应24小时正常运行。 8.2.4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线路最大高峰小时列车运行对数的用电需求、车站动力照明设备最大 用电需求和列车最高运行速度的要求。牵引供电系统应符合GB/T1402和GB/T10411的规定。 8.2.5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 8.2.6应做好接触轨的静态测量和动态检测,数据应准确且记录可追溯,及时做好数据分析和问题处 理。 8.2.7 应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机制,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量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 8.2.81 供电系统的保养与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保持变电设备和牵引供电设备质量可靠,具备保证列车不间断运行的能力: 6 应建立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供电系统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述、配线图、 设备台帐、日常检修记录和供电设备易损件清单等; C 维修班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供电设备沿线分散设置的特点,并根据供电专业作业性质,满足 快速反应的要求。
3.2.1供电系统应配备电力调度指挥系统,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8.2.2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一级负荷,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进线电源,故障情况下每路进线电源的容量
a)应保持变电设备和牵引供电设备质量可靠,具备保证列车不间断运行的能力; 应建立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供电系统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述、配线图、 设备台帐、日常检修记录和供电设备易损件清单等; C) 维修班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供电设备沿线分散设置的特点,并根据供电专业作业性质,满足 快速反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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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1763—2020 应建立通信设备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通信系统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述、 配线图和设备台帐等; b 维修班组的设置,应保证中央通信的可靠运行和故障处理需要
8.4.2信号系统投入运用后,不得随意变更涉及行车安全有关的系统设备。必须变更时,必须对变更 部分进行安全认证。 8.4.3运营单位在建立日常巡查、测试与检修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信号系统运行特点,制定信号设 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情况及时调整。 3.4.4信号系统维修班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信号设备沿线分布特点,一般应在车辆基地、运营控制 中心、折返站和大型联锁集中站安排专人值班,并负责信号系统的维护。 3.4.5应建立信号系统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述、配线图、 模块电路图、设备台账、软件版本记录、设备易损件清单、设备故障记录、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故障案 例分析库等。
8.5道岔系统(机电)
8.5.1应对道岔控制系统关键元器件和工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并有故障报警信息显示。 8.5.2道岔控制系统接入信号系统,实现道岔集中控制。道岔由集中控制转为现地控制模式时,应取 得信号系统的授权。 3.5.3运营单位在建立日常巡查、测试与检修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道岔系统运行特点,制定道岔设 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情况及时调整。 8.5.4道岔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的状态,并由负责检修的当事人员负责复原。
6.1应具有24小时个间断运行的能力。 6.2在供电系统中断或紧急情况下,检票机闸门应处于开启状态,保证乘客快速通过。 6.3自动检票机应有工作状态显示:双向检票机,应具备自动或人工转换工作方向功能。 6.4自动售票机应合理选择设备可接收纸币面值。 6.5 自动售检票系统保养与维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建立日常巡检与定期检修制度,范围宜包括控制中心和车站设备、票务中心设备和维修中心 设备等; b)应建立自动售检票设备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系统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 述、系统配线图和设备台帐等; C)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维修班组,应根据客流量和设备分布特点设置
8.7.1车站机电系统包括: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排水与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 控系统、站台门、自动电扶梯和防淹门等。
8.7.2通风与空调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封闭空间内部,应采用通风与空调方式进行控制。设备配置应满足节能要求,充分利用自然 热源,并符合GB501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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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隧道、车站内的环境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和新鲜空气供应量,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 C 应制定正常运营、非正常运营和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模式,同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协作,及 时启动相应的模式。 .7.3丝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的配置、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和水质,应满足磁浮交通生产、生活和消防 用水的要求; b) 消防给排水系统应符合GB50974的技术要求。 C) 消防给水系统,应引接城市两路供水系统。当其中一路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另一路供水系统 应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 d 各种污水、废水的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3.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系统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b)各火灾报警探测器,应及时维护调整,确保火灾探测的性能要求,防止误报或漏报; 正常情况下,系统设备处于自动、联动位置;非正常情况下,应处于非联动位置,以防误报警而产 主设备误动作。应能通过应急控制后备盘对车站主要消防设施设备实现直接控制。
8.7.5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a)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以通风与空调系统为主,同时监控给排水、自动电扶梯、站台 门等系统; b) 系统应24小时不间断运行; C 系统应具有降级运行模式; d 防排烟系统与通风系统合用时,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e) 应建立日常巡检与定期维修制度,宜制定中心级、车站级与现场级维修计划; f)中心级系统维修范围应包括中心级环控各工作站、调度员工作站、维修工作站及管理员工作 站等; 9)车站级系统维修范围应包括图形监控工作站、在线不间断电源和应急控制后备盘等; h)现场级系统维修范围应包括各类传感器和变送器等
a)站台门的运用管理,应满足:站台门在运营期间关闭不到位时,应保证列车不能正常启动;站 台门在运营期间不能正常开启时,应可手动控制; b)当站台门不能正常运行时,宜采用站台降级控制模式,由列车驾驶员或站台工作人员手动操作 站台门; )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应急控制后备盘打开站台门; d 站台门巡检范围应包括控制室内设备和门体等,维检范围应包括门体结构、门机结构、电源系 统、控制及监视系统、接口系统和接地系统等; e) 应建立站台门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维修与保养手册、操作手册、部件功能描述、部件 接线图、控制电路图、设备故障记录以及日常维修记录等。
8.7.7自动电扶梯系统
a)自动扶梯应符合重载型自动扶梯的性能要求; b)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垂直电梯及轮椅升降机,不应运载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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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电梯与自动扶梯日常开启和关闭应由车站值班员统一操作; d 车站值班员可根据客流情况,灵活调整电梯与自动扶梯的开启数量和运转方向; e) 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在自动扶梯两端应配备紧急停止开关,其中垂直上升高度 超过6米的自动扶梯需在扶梯中部位置增配紧急停止开关,自动扶梯出入口应有开阔的空间 以便人员集散通畅; f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垂直电梯,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安全年检工作,并在明显位置 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g 发生火灾时,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应立即关闭自动扶梯电源,作为紧急疏散通道使用; h 自动扶梯定期维修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维修技术要求后,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由维 修人员负责执行; i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维修与保养手册、操作手册、设备与维修设备台帐、日常维修记录 和设备故障记录、分析、统计等制度。
9.1.1运营单位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员工培训制度流程的建立、培训工作组织以及特殊工种资格证 以及岗位资格证的考核和管理。 9.1.2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必要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培训人员和评估培训效 果,确保岗位工作人员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1.3运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资金、设施设备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登记备 案。 9.1.4运营单位应落实培训资金,开展相应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证、站务系列岗位资格证。 9.2.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操作证》。下列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a)维修系列岗位:天车、叉车、桥式起重机、电瓶车、电梯、空压机、压力容器(含气瓶) 力管道、起重机械、线路探伤、高压电力进网操作、消防安全设备操作等; b) 调度系列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证、高压电力进网操作证(电力调度)等; C)站务系列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证等。 9.2.3从事与施工检修相关作业人员,需经过施工负责人培训并取得施工安全合格证方可作业。 9.2.4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持证情况检查及复审工作
运营单位应针对运营服务质量,制定定期管理评估制度,建立主要运营指标的收集、统计和 ,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运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计量单位对主要运营指标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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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年客运量:按“百万乘次/年”统计; 日客运量:按“百万乘次/日”统计; C 年运营里程:按“列千米/年”统计; 日运营里程:按“列千米/日”统计; e)年开行列次:按“万列次/年”统计; f)年运营收入:按“百万元/年”统计; 9)年票务收入:按“百万元/年”统计; 年经营性收入:按“百万元/年”统计; 年运营总成本:按“百万元/年”统计; i)年耗电量:按“万千瓦时/年”统计(其中牵引单位能耗:按千瓦时/车千米统计;动力照明能 耗:按千瓦时/车千米统计;); k)列车运行图兑现率:按“百分比”统计; 列车正点率:按“百分比”统计; m) 列车服务可靠度:按“万列千米/次”统计; n 列车退出运营故障率:按“次/万列千米”统计; 0)车辆系统故障率:按“次/万列千米”统计; 信号系统故障率:按“次/万列千米”统计; 供电系统故障率:按“次/万列千米”统计; 站台门故障率:按“次/万次”统计; 乘客满意度(指数)变化率:按“百分比”统计; t 百万乘客有效投诉率:按“次/百万乘次”统计; 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按“百分比”统计。
11.1.1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人员,应建立专职应急抢险队伍。 1.1.2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11.1.3运营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完善应急值守和报 告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1.1.4运营单位应组织对系统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运行监测工作,并针对重点部位和重大隐患,制 定安全运营对策。 11.1.5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安全隐惠排查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应至 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试运营基本条件执行情况、运营安全保障情况、设备质量保证情况、 规章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1.1.6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 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11.2 安全隐患管理
营单位应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安全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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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全隐患评价制度,应包括基础安全水平分析和风险影响分析。 2.4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评价工作,分类分级对隐患进行评价。 2.5运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台帐记录制度和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应报政府安全生产监 理部门备案。 2.5运营单位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或控制安全隐惠。 2.6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运营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责任书情况; 2)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 3)职工执行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和标准化情况: 4)安全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和考核情况。 b) 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执行情况: 1)已开通线路的初期运营安全评估,包括组织流程的规范性和评审意见、报告等相关材料的 完整性; 2 初期运营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拟开通线路的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情况。 C)运营安全保障情况: 1)土建设施、车辆、供电、通信、信号以及自动扶梯、站台门、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等机电 设备的维修保养措施; 2)运营线路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组织、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措施。 d 设备质量保证情况: 1)车辆、轨道、桥隧、供电、通信、信号、消防、防灾、报警和监控等系统设备应满足运营 安全要求; 2)信号系统设计应具备故障导向安全功能。 e) 规章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1)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2)各专业、各岗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操作流程等建立情况。 f)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不 1)运营单位的培训需求、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以及学员考核记录等档案管理情况; 2)列车驾驶员、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1.3.1应急处置应按“先通后复、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明确”的原则进行。 11.3.2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根据事故事件类型快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进行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疏散、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政府应急、运营主管部门。 11.3.3运营单位在事故灾害处置过程中,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信息发布、交通管制、医疗卫生救 助和社会力量参与抢险等工作。 11.3.4遇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运营单位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时,可停止部分 线路运营,同时应向社会公告,并报政府应急、运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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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 在车站、车辆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
11.4预案和演练管理
然灾害以及纵火、投毒和恐怖袭击等社 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4.2运营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预案,有计划地进行应急演练,并参加与其他单位的联动应急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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