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规[202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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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螺钉标准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消防验收、 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在配套幼儿园建设中必须依法进行工 程勘察、设计(含消防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消防设计)的质量负责。鼓励在工 程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及装配 式建筑。 第七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 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 得使用。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配套幼儿园,应采用减隔 震技术进行建筑设计。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配套幼儿园的消防设计,须报县 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配套幼儿园工程招标需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 项目公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有相应 的施工、监理资质,并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配套幼儿园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各方主体建立质量安全保证 体系,落实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和复检制度。严格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永久性标牌制度。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勘 蔡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 合《自治区工程建设项自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 的,方可申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幼儿园工验收时应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与所在小区第一期项自未同步建设的,或配建的幼儿 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 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在工验收合格后,须将工 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档案目录收 集整理成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归档,并 留存建设单位备份。 配套幼儿园不得改变用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 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变用途的,要依法责令改正 已改变用途拒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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