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314-2020 城市道路养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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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查人员认真负责,掌握道路设施运行状况,做好书面记录。发现设施病害问题应及时向城市道路 养护单位报告,发现破坏设施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道路异常沉陷、空洞、存在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 井盖、雨水口篦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行情况时,应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及时向城市道路养护单位报 告,启动应急养护。
5.3.1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I等养护的道 路应两年一次,ⅡI等、IⅢI等养护的道路宜三年一次。
5.3.2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的每两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 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应每200m~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应按一个单元计。 5.3.3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一基层损坏状况; 一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5.3.4城市道路的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常规检测时,应对照城市道路咨料卡,现场校核城市
电缆标准规范范本5.3.3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常规检测时,应对照城市道路资料卡,现场校核城市道路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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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的规定; 一常规检测中,应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并应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对难以判断损坏程 度和原因的道路,应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常规检测中,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于路和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 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 5.3.5城市道路的结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强度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 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一结构强度检测宜以路面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 检测仪等检测设备。 5.3.6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次干路、支路宜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检测 项目宜包括摆值(BPN)、构造深度(TD)和横向力系数(SFC),可采用摆式仪、铺砂法和横向力系数自动检 测车等进行检测。
况指数(PCI)、路面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TD或SFC)和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QI)进 ,并制定养护对策。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6.3(含砂)雾封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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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含砂)雾封层宜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上封层。 6.3.2(含砂)雾封层宜采用专用喷洒设备施工。施工前应清除路面的灰尘、砂土及其他杂物等,施工 时路面温度应大于或等于15℃,环境湿度宜小于或等于80%,下雨前和下雨过程中不得进行雾封层施工。 6.3.3(含砂)雾封层施工后,应进行抗滑试验、构造深度试验、渗水试验,检测结果不达标,应采取 补救措施。 6.3.4(含砂)雾封层喷酒完毕后 待雾封层干后方可开放交通
4.1对原路面应清理干净,保持干燥,无杂物和灰尘。酒布沥青材料时气温不得低于20℃,路 不得低于25℃,严禁在雾天或雨天施工。 4.2封层初期通车,车速不宜过快,2h后可完全开放交通
6.5.1稀浆封层宜用于城市次十 3.5.2稀浆封层施工前,原路面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6.5.3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和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6.5.4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CJJ/T66的规定。
6.6.1微表处宜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 6.6.2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6.6.3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6.6.4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 6.6.5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CII/T66的规定。
6.7薄层热拌沥青混涤土罩面规定
7.1沥青混合料宜采用改性沥青、高黏度改性沥青或橡胶粉改性沥青,厚度不宜超过30mm。 7.2薄层沥青罩面施工时气温不得低于10℃,雨天、路面潮湿或大风等情况下严禁施工,并应 J1的规定。 你
7.1.1沥青路面病害应及时处理,结构性破坏的病害应在48h内,功能性破坏的病害应在72h内,非 机动车道应在24h内修补完成。台风、汛期和低温雨雪期间,城市道路养护宜采用高性能全天候沥青冷 补料进行临时性修复,待天气条件充许再按规范进行修复。 7.1.2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面修补应采用保温设备保持沥青混合料温度,支路宜采用保温设备。 施工作业应做到卸料快、摊铺快、接平快、碾压快。雨天时不得进行热拌沥青混合料施工。 7.1.3修补形状应规范、平整、美观,接缝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设施 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修复的面层标高不得低于原路面,最高不得超过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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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不同类型的沥青混合料面层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沥青进行修复;在应急维修时可先采用普通沥青, 待应急处置完成和天气好转后应按照标准再次修复。 7.1.5路面修补面积>100m的宜采用机械化修补,其他修补应采用铣刨加层修补,禁止采用贴面方式 修补。 7.1.6沥青路面铣刨维修时,其边线及纵横缝接缝应使用机械切割,做到边线齐直,并与路面中心线 平行或垂直。切口垂直、底面清洁、形状方正,不得出现多边形。 7.1.7沥青路面的铣刨范围应在病害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延伸,按既有车道进行合理布局,以病害边缘 可外延伸150mm为宜,相邻距离小于2m的病害应统一铣刨。主干道、重点道路除零星日常修复外,其 余中大修原则上按车道宽幅进行修复。 7.1.8面层修复的铣刨深度不得小于30mm。上面层厚度大于30mm的,铣刨厚度以设计厚度为准。 7.1.9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在维修时粘层油应采用机械撒布,撒布前应对维修范围以外的面层进 行隔离保护防止油污污染路面。支路宜采用机械撒布粘层油。 7.1.10快速路、主干路施工气温低于10℃,次干路、支路施工气温低于5℃时,不宜摊铺热拌沥青混 合料。 7.1.11 面层维修后新老料接缝宜采用热接缝或灌缝方式封边,气温在3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封边 处理。 7.1.12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面的日常养护应避开交通高峰期,支路路面的日常养护宜安排在白 天。沥青路面的铣刨与摊铺应连续作业,
7.2.1基层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面积不大于3m的基层,应将破损部分挖除,挖除面积应满足夯实要求,且沿破损边缘外 扩宽度不宜小于150mm 对于面积大于3m的破损基层,应将破损部分基层挖出,再按CJI1进行基层施工,挖除范围 宜沿破损边缘外扩宽度不小于250mm; 基底清理干净后,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新旧基层交界处宜成阶梯形,宽度不小于200mm; 一基层修复材料强度应不低于原基层材料强度; 一基层修复后,表面应平整、坚实。 2.2石灰稳定类和水泥稳定类基层修复后,应采用碎石封层或乳化沥青封层防水。 2.3基层快速修复可采用沥青碎石、级配碎石及在半刚性基层上先铺筑柔性过渡基层法
7.3.1对活动性裂缝,可采用裂缝填封法控制路面裂缝发展、扩大。 7.3.2缝宽在10mm及以内的,应采用专用灌缝(封缝)材料或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 青灌缝。 7.3.3缝宽在10mm以上时,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 7.3.4封缝料性能稳定后开放交通,具体时间视现场情况与气温而定。 7.3.5当路面裂缝宽度超过20mm,不得使用封缝措施, 7.3.6因基层及土基强度不足引起的裂缝应先处理基层和土基后,再修复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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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拥包峰谷高差不天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天于2m 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应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用热沥青 混合料重铺面层。
应将有拥包的面层挖除,再重铺面层。 7.4.3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7.5.1当车辙在15mm深度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清除。 7.5.2当联结层损坏时,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7.5.3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撤,应先修补基层。
7.5.1当车辙撤在15mm深度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清除。
7.6.1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后, 7.6.2因基层局部沉陷而造成的沉陷,应先修补基层
7.6.1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后,
7.7.1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应按0.8kg/m~1.0kg/m的用量 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 7.7.2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沥青嵌缝料处治。 7.7.3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应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或重设面层。 7.7.4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 7.7.5 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应重铺沥 青层。
7.8.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8.2坑槽修补时应顺路方向划定维修界面,切缝机开槽范围应在路面病害区外扩不小于100mm。按 “圆洞方补”的原则矩形成槽。 .8.3坑槽开挖时应从中间向四边开挖,防止损坏切边。坑槽壁面应垂直稳定,四壁应涂刷粘层油 曹深大于50mm时应分层摊铺。 7.8.4在应急情况下,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7.9.1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mm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7.9.2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mm~10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mm~5m 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7.9.3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7.10.1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7.10.2当井座基础底板强度不足或井顶砖块碎裂散失造成路框差时,宜更换安装改良型卸载大盖板, 当井座周边路面下陷造成路框差时,应修补周边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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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养护、路面病害及时维修及按周期有计划地安排中修 大修、改扩建项目。 8.1.2I、I等养护的道路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 8.1.3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材料,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要求,主要材料应进行检验。 8.1.4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宜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或罩面。 8.1.5板面应平整无碎裂、无坑洞、无错台、无唧泥、无露骨剥落、无沉陷积水。板面整体缩缝、胀 缝整齐清晰,上下贯通,填缝料紧密无松散。板块修补应做到划线切边、形方面平、内实外光、接缝紧 密平顺。板面破损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应对整块板进行维修,
8.2.1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及时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 8.2.2水泥混凝土路面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应及时清除。 8.2.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缘石缺失应及时补齐。
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缘石缺失应及时补齐。 4接缝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杂物嵌入接缝时应予清除,填缝料外溢流消到面板应予清除。填缝料更换周期宜为2~3年; 一清缝、灌缝宜使用专用机具,更换后的填缝料应与面板粘结牢固; 填缝料凸出板面时应及时处理,城镇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凸出板面,次干路和支路超过3ml 时应铲平; 填缝料外溢流尚到面板应清除; 填缝料局部脱落、缺损时应进行灌缝填补,脱落、缺损长度大于1/3缝长应及时进行整条接缝 的更换; 对接缝处因传力杆设置不当所引起的损坏,应将原传力杆纠正到正确位置 在接缝修理时,应先将热沥青涂刷缝壁,再将接缝板压入缝内;对接缝板接头及接缝板与传力 杆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沥青或其他胀缝料抹平,上部采用嵌缝条的接缝板应及时嵌入嵌缝条; 在低温季节或缝内潮湿时应将接缝烘干,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0mm及以下时,宜采用加热 式填缝料,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0mm以上时,宜采用聚氨酯类填缝料常温施工:当纵向接 缝张开宽度超过15mm时,可采用沥青砂填缝; 当接缝出现碎裂时,应先扩缝补块,再接缝处理; 填缝料的质量应符合竹/T589的规定
8.2.4接缝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对路面板出现小于2mm宽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直接灌浆法处治,灌浆材料应符合JG/T333的规 定。 3.3.2对裂缝宽大于或等于2mm且小于15mm贯穿板厚的中等裂缝,可采取扩缝补块的方法处治,扩缝 补块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0mm。
对路面板出现小于2mm宽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直接灌浆法处治,灌浆材料应符合JG/T333的规 时裂缝宽大于或等于2mm且小于15mm贯穿板厚的中等裂缝,可采取扩缝补块的方法处治,扩缝 小宽度不应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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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大于或等于15mm的严重裂缝,可采用挖补法全深度补块;当采用挖补法全深度补块时,基层 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3.4扩缝补块、挖补法全深度补块时应进行植筋,植筋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无设计时植筋深度不 应小于板厚的2/3。
8.4.1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板边轻度剥落时,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养护不得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3.4.2板角断裂应按破裂面确定切割范围;宜采用早强补偿收缩混凝土,并应按原路面设置纵缝、横 向缩缝、胀缝。 3.4.3凿除破损部分时,应保留原有钢筋,没有钢筋时应植入钢筋,新旧板面间应涂刷界面剂。 3.4.4与原有路面板的接缝面,应涂刷沥青,如为胀缝,应设置胀缝板。 3.4.5当混凝土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通行车辆。
3.5.1可采用弯沉仪或探地雷达等设备检测水泥混凝土路面板的脱空,当板边实测弯沉值在0.20mm~ 1.00mm时,应钻孔注浆处理,注浆后两相邻板间弯沉差宜控制在0.06mm以内;当板边实测弯沉值大于 .00mm或整块水泥混凝土板面板破碎时,应拆除后铺筑混凝土面板,并应符合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 板翻修的相关规定。 8.5.2应通过试验确定注浆压力、初凝时间、注浆流量、浆液扩散半径等参数。 8.5.3注浆孔与面板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注浆孔的数量在一块板上宜为3个~5个。 8.5.4注浆孔的直径应与灌注嘴直径一致,宜为70mm~110mm。 8.5.5注浆作业应从脱空量大的地方开始,依次按照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施工。 3.5.6 注浆应自上而下进行灌浆,第一次注浆结束2h后再进行第二次重复注浆。 8.5.7注浆后残留在路面的灰浆应及时清扫、清除,待灰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再开放交通
5.1可采用弯沉仪或探地雷达等设备检测水泥混凝土路面板的脱空,当板边实测弯沉值在0.20 00mm时,应钻孔注浆处理,注浆后两相邻板间弯沉差宜控制在0.06mm以内;当板边实测弯沉值 00mm或整块水泥混凝土板面板破碎时,应拆除后铺筑混凝土面板,并应符合水泥混凝土路面整 翻修的相关规定。
8.6.1深度小于30mm且数量较多的浅坑,或成片的坑洞可采用适宜材料修补。 8.6.2深度大于或等于30mm的坑槽,应先做局部凿除,再修补面层。 8.6.3植筋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
7.1当I等养护的水泥混凝土路面错台高差大于5mm,IⅡI等和IⅢI等养护的水泥混凝土路面错台 于10mm时,应及时处治。 7.2高差大于20mm的错台,应采用适当材料修补,且接顺的坡度不得大于1%。
3.8.1当面板整板的沉陷小于或等于20mm时,应采用适当材料修补。 8.8.2当面板整板的沉陷大于20mm或面板整板发生碎裂时,应对整块面板进行翻修,并应符合水泥混 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的相关规定。 8.8.3当面板沉陷面积较小且积水不严重时,可采用适当材料修补。 8.8.4当面板沉陷面积较大且积水严重时,应对沉陷、积水范围内的面板进行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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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水泥混凝土路面唧泥可采用压浆处理,处理后应对接缝及时灌注,其要求可按本标准8.5条执 行。 8.9.2相邻路面板板端拱胀的维修,应根据拱胀的高度,将拱胀板两侧横缝切宽,释放应力,使板逐 渐恢复原位。修复后应再检查此段路面的伸缝,如有损坏应按本标准第8.2.4条的要求维修。
3.10.1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旧板凿除时,不得造成相邻板块破损或错位,应保留原有拉杆或传力杆; 一基层损坏或强度不足时,应采取补强措施,强度不应低于原结构强度,基层补强层顶面标高应 与原基层顶面标高相同: 一在混凝土路面板接缝处的基层上,宜涂刷一道宽200mm沥青: 一应根据通车时间要求选用路面的修补材料,并应进行配合比设计; 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应按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要求施工,并应满足CJJ1有关规定。 3.10.2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较大面积的磨光、起皮、剥落、露骨等病害,应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进 行维修; 城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表面处理、稀浆封层或加铺沥青磨耗层修复; 当抗滑性能不足时,宜采用刻槽机对路面板重新刻槽,槽深宜为3mm~5mm,槽宽宜为3mm~5mm, 缝距宜为10mm~20mm; 水泥混凝士路面改善应因地制宜,可加铺水泥或沥青混凝士面层
9.1.1人行道养护应包括基层、面层、无障碍设施、缘石等的养护。 9.1.2对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9.1.3 停放机动车的人行道和有机动车出入的人行道口,均宜按机动车道标准结构铺设 9.1.4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应平整,无障碍物,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应符合要求; 缘石和台阶应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树池框不得拱起或残缺;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或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
9.2.1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时,应设置满足强度要求的基层。 9.2.2当人行道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层进行维修。 9.2.3 当采用其他材料维修基层时,其强度不应低于原基层材料。 9.2.4 基层维修不应采用薄层贴补。 9.2.5冬期进行基层维护不宜采用石灰稳定类和水泥稳定类材料,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9.3.1面层养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一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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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 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 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 3.2振捣成型、挤压成型的面层砌块和加工的石材可用作人行道面层的铺装。 3.3 发现面层砌块松动应及时补充填缝料,充填稳固,若垫层不平,应重新铺砌。 3.4 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固平整,排水应通畅。 3.5 垫层材料可采用干砂、石屑、石灰砂浆、水泥砂浆等。 3.6 面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面层砌块应具有防滑性能,其材质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理垫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 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的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 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或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砌块的修补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 检查井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块补齐的部分应及时填补平整; 人行道在养护维修中应满足排水要求
表1人行道面层砌块材质标准
9.3.7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人行道养护应按本标准第7 章的规定执行 9.3.8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的养护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执行。 9.3.9其他材质的人行道养护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9.3.7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人行道养护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9.4.1盲道砌块缺失或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和位置应安装正确。 9.4.2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9.4.3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宜在距树池、围墙、花台、绿 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9.4.4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9.5.1缘石应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含有盐类、除雪剂的融雪。 9.5.2混凝土缘石应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拱胀变形应调整并及时勾缝。 9.5.3更换的缘石规格、材质应与原路缘石一致。 9.5.4道路翻修、人行道改造时,砌筑缘石应采用C15水泥混凝土做立缘石背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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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花岗石、天理石类缘右的维修养护,其缝宽不得小于3mm,最大缝宽不得超过10mm 9.5.6缘石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10. 2 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
10.2.1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应整齐、清洁、无缺损。当损坏或丢失,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 修补。 10.2.2 对具有防撞功能的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应具有反光警示标识,并保持醒目。 10.2.3对路缘石类分隔带,应按路缘石维修标准进行检查、维护。 10.2.4反光警示条带缺失、油漆脱落或锈蚀时应及时修复。
10.3.1路面上检查并和雨水口的并具,其材质应满足道路通行要求。安装应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 接。检查井及其周围路面1.5m×1.5m范围内不得出现沉陷、突起或破损。 10.3.2检查井和雨水口的井具出现松动,或发现井座、井盖、井算断裂、丢失或不配套,应及时维修 补装完整。
补装完整。 10.3.3检查井、雨水口的沉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砌筑材料应采用专用砌块或预制检查井; 整平和调整井口高度时不得使用碎砖、卵石或土块支垫; 整平和调整井口时应采取防沉降措施。 10.3.4安装检查井和雨水口的井座时,应采用细石类混凝土坐浆或灌浆,其强度不应小于30MPa。 0.3.5 检查井井具与路面的安装高差,应在5mm以内。 10.3.6维修后的检查井和雨水口,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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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维修后的检查井和雨水口在修补路面前, 并座周围和面层以下道路结构部分应夯填密实,其强 度和稳定性不应小于该处原道路结构要求。 10.3.8雨水口的安装高度,应低于该处路面标高20mm。应在雨水口向外不小于1m范围内顺坡找齐。 10.3.9改建或增设的雨水口,应满足排水养护和设计的要求。 10.3.10当检查井维修调整需快速恢复交通或应急抢修时,宜采用快速修复材料
11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1.1.1道路的保养小修、申修工程、天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等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11.1.2道路养护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 11.1.3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进行质量抽检。 11.1.4预防性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养护单 位、管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11.1.5加固、改扩建工程检查与验收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
11.2沥青路面养护工程
表3沥青再生处治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
表4(含砂)雾封层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
表5碎石封层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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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稀浆封层及微表处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
表7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
注:表3~表7中的检测方法T0912~T0971应按.TTGE60相关规定执行。
11.2.2沥青路面养护工程检查内容应包括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坡度 等。 11.2.3沥青路面养护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的规定。
.2.2沥青路面养护工程检查内容应包括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 .2.3沥青路面养护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沥青路面养护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DB3301/T03142020
厂房标准规范范本表13道路指示牌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表14隔离护栏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表15检查井、雨水口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12.1.1在城市道路掘路前,工程建设单位、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地下设施 料,对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且不得损坏原有的 下管线。 12.1.2 掘路修复结构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结构强度。 12.1.3 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 12.1.4 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的1/2时,应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面层宜为全幅修复。 12.1.5 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标高应低于路面结构以下50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12.1.6 城市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12.1.7 掘路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掘路修复所采用的的基层、面层结构不应低于原结构强度: 紧急抢修的掘路,当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压实度时,应进行再次修复; 掘路修复应快速、坚实和平整,现场应清洁。 2.1.8 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入该条道路的技术档案。 12.1.9城镇道路的管线敷设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12.1.10掘路后恢复的各种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措施,井盖宜采取防盗及防响动措施
酒店标准规范范本DB3301/T03142020
2.1.11掘路修复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基层应符合本标准第12.3.3条的规定,面层应符合沥青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的养护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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