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琼公消[2018]117号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L>6000mm防火墙防火分区A防火分区B图示12.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住宅建筑,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高度超过100m住宅建筑,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见图示2)。
L≥6000mm(13000mm)住宅单元A住宅单元B注:括号内尺寸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住宅建筑要求图示2防火间距的减少措施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安全疏散3.1安全疏散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穿越一个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进入另一个楼梯间前室的方式进行疏散。3.2高层住宅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且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宜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
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4.2.3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防火分区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具备自然采光通 凤条件,且埋深小于层高的1/3时,该防火分区面积可按照地上防火分区面积确 定。 4.3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进行 防火分隔。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不应使用折叠提升 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4.4上下连贯多层的普通竖向通窗,应当按照建筑玻璃幕墙的消防设计要求 进行设计。 5灭火救援设施 5.1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包括 主体和裙房的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包括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 入口不应大于80m。 5.2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具体参数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的压力。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如采用植草 砖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救援),并设有明显标志。 5.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应易于击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 识别的明显标志。 5.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 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园林等部门) 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5.5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与之对应 的环形车道内半径分别不小于9m、6m。超高层建筑的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5m,与 之对应的环形车道内半径不小于12m。转弯半径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的要求采用作图法进行设计。 6消防设施的设置
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4.2.3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防火分区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具备自然采光通 风条件,且埋深小于层高的1/3时,该防火分区面积可按照地上防火分区面积确 定。 4.3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进行 防火分隔。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不应使用折叠提升 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4.4上下连贯多层的普通竖向通窗,应当按照建筑玻璃幕墙的消防设计要求 进行设计。
房间。 6.6.4建筑内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排烟风 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 的系统,其排烟凤机与排风凤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 完整性。 6.6.5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 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 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 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仿古建筑, 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6.6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 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 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6.6.7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 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 的1/2以上。 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 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
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 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码头)候车(候 船)室等高大空间厅室,其自然排烟窗还应设置分区、分组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 自动开启设施。对于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人员密集型丙类生产车间, 当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时可参照执行。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和关闭动作信号, 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6.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并道, 当采用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设计 风速不应大于15m/s。 6.6.9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 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时,发生火警所在防烟分区内的自动排 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全部开启完毕。带有温控等防失效 功能的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6.6.10自动排烟窗的完全开启时间、有效开启角度、启动方式、防失效等性 能,整体上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自动排烟窗应选用整体窗 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并纳入防烟排烟系统由专业资 质单位安装调试。 6.6.11补凤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 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6.6.12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 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 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 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特殊设计 7.1关于汽车4S店: 7.1.1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1.2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升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 求设计; 7.1.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7.2商业服务网点除符合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建筑层数为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8.1m;当商业服务 网点只有一层时,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度不应大于6.1m。 7.2.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7.2.3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采取 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3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需要设置时,天井的最短边尺寸应满足 以下要求: 7.3.1建筑为多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最 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7.3.2当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天井周边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5m; 2开向天井的窗洞口应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7.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消防设计在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 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4.1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 墙高度不允许减小。 7.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 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承载力不应小于50t(具体参数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7.4.3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通讯采用光纤环网,报警回路采用环形总线,当线 路中出现一点断开或故障时,整个系统仍旧可以正常运行。 7.4.4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共用配电干 线。
7.1.2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升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 求设计; 7.1.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7.2商业服务网点除符合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建筑层数为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8.1m;当商业服务 网点只有一层时,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度不应大于6.1m。 7.2.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7.2.3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采取 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3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内天并,当需要设置时,天并的最短边尺寸应满足 以下要求: 7.3.1建筑为多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最 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7.3.2当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天井周边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5m; 2开向天井的窗洞口应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7.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消防设计在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 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4.1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 墙高度不允许减小。 7.4.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 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承载力不应小于50t(具体参数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7.4.3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通讯采用光纤环网,报警回路采用环形总线,当线 路中出现一点断开或故障时,整个系统仍旧可以正常运行。 7.4.4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共用配电干 线。
7.4.5明敷非消防用的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7.4.6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 相关专题: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