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04-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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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1.1电动自行车库应当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其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最大允
1.1电动自行车库应当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其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符合下列规定: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地下或半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地上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 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外)时,每个防火分区和防 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前两款规定增加1.0倍。 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 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前两款规定增加1.0倍。 7.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工业标准,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天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7.2.1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防火墙上 确有需要设置开口时,应符合本文件7.1.2的规定。 7.2.2电动自行车库的外墙开口与上、下层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烧体实体 墙,确有困难时,其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 燃烧体防火挑檐。
7.2.3建筑物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不应直接通向散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7.2.4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 能。
7.3.1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3.2电动自行车库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 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7.3.3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电动自行车库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3.4为住宅服务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 第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但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 成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7.3.5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0m,当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8.1.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3.1.2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铁路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 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 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灭火器宜采用能适用于A、 E类火灾的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9.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系统应由配电箱、专用充电柜(插座箱)组成,宜优先采用专用 充电柜型式。 9.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用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宜采用三相进线,进线侧的上 级电源开关,应具备发生火灾报警后,能切断供电电源的功能。 9.2.3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箱,其出线回路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9.2.4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9.2.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不应出现接线板等移动式接线装置,每个插座箱内不应超过四个插 座。 9.2.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安装于室内的配电箱, 充电柜、插座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0:安装于室外的配电箱、充电柜、插座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 于IP55。 9.2.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 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2.2.8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GB51348的规定
10.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其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1.2未设物业管理服务的村(居)民区,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等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并应符合以 求: 明确专人负责,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加强夜间巡查,巡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2.00h,及 时发现和制止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 行异常时应立即组织进行维修; 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 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地铁标准规范范本,普及初起火灾扑救
和逃生自救常识 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0.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在建筑物内除电动自行车库以外的其他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行充电; 不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不应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两侧等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 行充电;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座垫等可燃物上,确保通风 和散热; 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应对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充电 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应一座多充,不应长时间过度充电。 0.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关停,
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在建筑物内除电动自行车库以外的其他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行充电; 不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不应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两侧等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 行充电;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座垫等可燃物上,确保通风 和散热; 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应对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充电 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应一座多充,不应长时间过度充电。 .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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