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499-2012 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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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商店常年员工总数的30%。火灾危险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商店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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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志愿消防队员应由年龄在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消防工作的员工担任。在 执行任务时矿山标准规范范本,应佩戴识别标志。
3.10.1商店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人员疏散和参加 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3.10.2员工应履行如下职责: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或向上级主管报告; C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的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d 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组织引导顾客安全疏散; e 提醒顾客遵守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4.1商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 4.2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商店实际情况的 变化及时修订以适应商店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4.3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 要点; b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要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 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d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 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 要点; e)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 班人数和资格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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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出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 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 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 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i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 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J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 内容; K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苏法、奖惩苏法 以及责任追究等要点; 商店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商店应制京下列消防安金操作规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f)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f)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1.1商店有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时,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9 号修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商店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商店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 施工。 V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商店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商店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1.2商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公安部令第 20号修订),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主达消品宝全检态带验杰太连人消防宝全西金站组班伟用一营业
5.1.4商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1.5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商店应立即采取措施 予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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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商店不得擅自进入。需要整改火灾隐惠 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同意方可入内,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活动。 5.1.7商店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后,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店应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检查确认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 防安全条件的,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营业。 5.1.8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5.1.9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 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 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 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机构,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5.1.9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 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 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5.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5.2.1商店应将营业厅、厨房、仓库、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 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5.2.2营业厅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的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 防设施;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b 营业厅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 出口,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2.0m。当每层建筑面 积小于500m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m。营 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营业厅 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 隔墙与仓库分隔。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C 营业厅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 见和识别。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Om以下设置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 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 小于0.65m×0.25m; d)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商店,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 志,其他商店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2.3 厨房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营业厅内厨房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 隔。开设门、窗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小 敬开式的厨房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或 天然气作燃料; 厨房的排油烟管不应暗设,并应直通室外的排烟竖井。排烟竖井应有防回流设施。严禁排油烟 水平支管穿越其他房间和场所。排除油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 烧材料制作; d 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厨房专用灭火系统,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 装置; 排油烟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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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 5.3.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议案,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主持 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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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商店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进行一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 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火种。停止营业期间,值班人员应对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实施扑救,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8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f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h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i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j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k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1)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n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0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n其它需检香的内容
5.4.5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
入商店消防档案。检查、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 告。
5.5.1商店应在消防日组织开展一定规模的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或培训活动。
5.5.1商店应在消防日组织开展一定规模的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或培训活动。 5.5.2商店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其主要形式和要求如下: a)专题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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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据需要编制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d) 营业期间通过广播、视频设备等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e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 训; f)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g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5.5.3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及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和操作程序; e 消防安全疏散路线,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其它消防安全宣佳教育内容
5.5.4下列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它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
5.6.1商店应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5.6.2商店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5.6.1商店应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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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志、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发 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 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C 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应设置平开疏 散门,并应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 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d 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商店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 柜台、摊位、商品及模特等物品的悬挂或摆放不应占用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前室、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工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窗口、阳台等部位安装固定栅栏;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常闭 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 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h 计人疏散总宽度和出口数量的安全出口,其疏散用门在日常管理申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以及 应保持常闭状态的,应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商店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 权防止超员的措施。
5.7.1商店应按照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规 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5.7.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店,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 保养的,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保留记录。 商店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深。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一次, 联动检查应每年至少一次。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7.3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 24h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 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 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期间,商店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7.4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商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 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进行记录。 商店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得损毁、拆除和错挂标志。 5.7.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 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 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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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展品、商品、货柜、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 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 的正常使用
5.7.7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方法说明;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消火栓箱内器材配置齐全、完好; d 消火栓箱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 用的障碍物。 7.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方法说明;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消火栓箱内器材配置齐全、完好; d 消火栓箱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e)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 用的障碍物。 5.7.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D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C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每12个月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e 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 验,试验不合格的探测器一律报废,严禁重新安装使用。被拆换检修的探测器应用备用品或新 生产的原型号探测器替补。 5.7.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C)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等阀门和启动开关应有明显标识;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其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附录B进行。 5.7.10 防排烟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 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 c) 布局调整时,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d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方便使用。 5.7.11 防火卷帘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停按钮不应上锁: b) 防火卷帘机械手动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志; C 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 d)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或设“防火卷 帘下方不得占用"的提示语标识。 5.7.12 灭火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应按照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场所的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配置 灭火器; b) 对灭火器日常管理和维护,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 管理责任人。对每只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C)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d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 灭火器箱锁闭。 5.7.13 其他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5.7.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
a)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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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商店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止,不能立即改止的,应向消 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8.2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 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8.2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 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5.8.3发现下列火灾隐惠和违法行为,应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炉具的; 在商店营业厅、仓库等场所吸烟的;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和救援 的; e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妨碍使用或挪作它用的: f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h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错误、破坏或丢失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不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和操作的: k 其它应该立即改正的行为。 5.8.4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在火灾隐患未消 除之前,商店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 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5.8.5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8.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防 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
5.9.1商店应加强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 规程; C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d 营业照明用电应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e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设 备。 严禁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g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5.9.2 商店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 测。
5.9.3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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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 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具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或易燃的装修材料时,应采 用不燃材料保护隔热; 保险丝不应用铜线、铝线等代替
10.1商店动火应履行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实施。 10.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其他仓储、销售等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 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 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d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取暖时,应有专人看护; 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5.11易燃物、可燃然物和火源管理
其他商店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地下商店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商品: b 商店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C 商店不应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清洗剂: d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5.11.2 商店应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5.11.3除专业商店外,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商店应根据需 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5.11.4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 设有防火墙隔断。
5.12.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档案。其他商店 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 保管备查。
5.12.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商店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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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消防设施、火火器材配置情况; f)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置配备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等与消 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12.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 消防设施、器材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记录; d 火灾隐惠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8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k) 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5.12.3 消防档案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商店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 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 填,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C 建筑设计图纸、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 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建筑消防设 施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和故障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三年; d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台帐,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保存。
6.1.2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管道标准DB51/T 14992012
b 火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C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 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e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1.4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等各职能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 人员、保安人员、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员工承担
6.2预案的宣贯、演练和完善
6.2.1商店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属于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3.2.2设置在地下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建筑的商店,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进行评估、论证。适时与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6.2.3演练时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火灾模拟形式,按预案组织实施。 6.2.4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6.2.5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商店所有员工和在场顾客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商店所在建筑入口 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防止发生意外混乱。 3.2.6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6.2.7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 题,修订预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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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 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 2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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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纺织标准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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