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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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 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 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 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 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 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 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 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 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 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 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 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 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 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 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 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 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 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 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 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 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 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 文地质勘察。

    园林造价4.9.1桩基岩土工程察应包括下列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 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 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 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 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 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 行岩溶勘察。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 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 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 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 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没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 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

    别液化Ⅲ 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 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 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 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 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 评价;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

    1.0.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 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 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4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 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 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9.1.1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资料: 1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富 水性以及有关参数。 2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3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和布置方案。 5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 9.1.3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需水量要求,结合勘察区的水文 地质条件,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 9.2.1地下水的补给量应计算由下列途径进人含水层(带)的水量: 1地下水径流的流人。 2降水渗入。 3地表水渗人。 4越层补给。 5其他途径渗人。 9.4.1充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不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 3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 4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0.3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应纳人城市规划,并结合城市发展情况 予以实施。利用地下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有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和有海 水人侵、海平面上升、滑坡、岩溶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影响的城市, 均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3.2.7水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3.3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

    5.1.2勘探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 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

    5.2.4当需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 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并检查止水效果。 5.3.7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应为75mm,中砂 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应为100mm。 5.4.2水文地质勘探孔的成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孔身各段直径达到设计要求。 2孔身在100米深度内其孔斜度不大于1.5° 3孔身误差不大于2%0。 4洗孔结束前的出水含砂量不大于1/20000(体积比)。 11.0.2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地区,在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时,不应再进行 扩大开采量的勘察: 1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趋平衡,且在当前的技术经济 条件下补给量已不能增加。 2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 3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产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 11.0.3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已有水源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 2协调新建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水位。 3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 11.0.4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根据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应对地下水 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进一步计算和评价,对水位、水质的变化和不良 环境地质现象的发生作出预测。必要时,应提出调整开采方案或采取防 护措施的建议。 11.0.5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地应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 2进行污染调查,了解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并应预测开 采后可能发生的变化。 3控制开来量和开采动水位,防止劣质水的人侵。 4对开采井及观测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垂直方向上不同含水层 中水质优劣不同的地下水直接发生联系。 5水质分析除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 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及放射性 物质的测定。 11.0.6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应根据上部土体的压缩性和各层地下 水的区域水位下降值,评价有无引起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在已产生地面 沉降的地区,应建立地下水观测网,设置测定地面沉降值的分层标和基 岩标进行监测,并采取调整开采方案的措施进行控制。

    工程勘察与测量作业安全

    4工程勘察与测量作业安全

    4工程勘察与测量作业安全

    1从事爆炸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作业许可证件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爆炸物品和进行爆炸作业;从事爆炸作业的单位 应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明; 2长途运输爆炸物品应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件 并派专人押送;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3雷管与炸药不得同车、同船装运,并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 爆品; 4运输爆炸品的车辆不得超过中速行驶,不得在距离居民区100n 内的地点或其他人口稠密处停车,停车时应熄火;夜间停宿应与当地公 安部门取得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装卸爆炸品时应派专人看守,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工程勘察与测量作业

    程勘察与测量作业安全

    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 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 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 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 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5.1.6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 没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水源保护 应符合下列要求:

    3. 10. 11 泵站

    一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

    应使用12V电压; 防护等级应为IP68。

    1. 4 水厂、污水厂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 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 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5.1.19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 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 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污泥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 氯间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应采用隔爆型或正压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2 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 3 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6.11.5污水处理厂

    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自动化系统的仪表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国 家现行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或防爆等级标志;其外部应无损伤 和裂缝。

    1.5水处理、污泥处理

    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 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 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 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 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 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 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 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 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 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漏 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 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 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 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

    4.1.5塘址选择必须考虑排洪设施,并应符合该地区防洪标准的

    7.1.5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漠对池水进行消毒。

    7.1.5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1.6(管道、构筑物)结构

    表3.0.6混凝土抗冻等级Fi的规定

    注:1混凝土抗冻等级Fi系指龄期为28d的混凝土试件,在进行相应要求 冻融循环总次数i次作用后,其强度降低不大于25%,重量损失不超 过5%; 2气温应根据连续5年以上的实测资料,统计其平均值确定; 3 冻融循环总次数系指一年内气温从十3℃以上降至一3℃以下,然后回 升至十3℃以上的交替次数;对于地表水取水头部,尚应考虑一年中 月平均气温低于一3℃期间,因水位涨落而产生的冻融交替次数,此 时水位每涨落一次应按一次冻融计算。

    3.0.7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 为防冻、早强的掺合料。 3.0.9当考虑冻融作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

    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

    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影响的混凝土,应根据侵蚀性质选用。 4.3.3地表水或地下水对构筑物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构筑物侧壁上的水压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 2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勘察部门和水文部门提 供的数据采用;对地下水位应综合考虑近期内变化及构筑物设计基准期 内可能的发展趋势确定。 3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对结构的作用效应确定 取最低水位或最高水位。 4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最高水位 确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qfw.k=whwfw

    5.2.1对结构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5.2.3构筑物在基本组合作用下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应小于 表5.2.3的规定。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侧壁 上的摩擦力不应计入;抵抗力和滑动、倾覆力应均采用标准值。

    表5.2.3构筑物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

    5.3.1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 组合或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应保证满足变形、抗裂度、 裂缝开展宽度、应力等计算值不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 5.3.2对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下,构 件截面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全面处于受拉)状态时,应按不出 现裂缝控制;并应取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验算。 5.3.3对钢筋混凝土购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下, 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压、受拉状态时,应按限制裂缝宽度控 制;并应取作用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 5.3.4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表5.3.4 的规定

    表5.3.4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①mm

    6.1.3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 钢筋的外缘处起),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注:1墙、板、壳内的分布筋的混凝土净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mm; 梁、柱内箍筋的混凝土净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5mm; 2表列保护层厚度系按混凝土等级不低于C25给出,当采用混凝土等级 低于C25时,保护层厚度尚应增加5mm; 3不与水、土接触或不受水气影响的构件,其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 小厚度,应按现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采用; 4当构筑物位于沿海环境,受盐雾侵蚀显著时,构件的最外层钢筋的混 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不应少于45mm; 5当构筑物的构件外表设有水泥砂浆抹面或其他涂料等质量确有保证的 保护措施时,表列要求的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酌量减小,但不 得低于处于正常环境的要求。

    6.3.1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的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

    1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6.3.4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6.3.4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

    1采用水泥砂浆等刚性材料作为防腐内衬的金属管道,在组合作 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2~0.03D。; 2采用延性良好的防腐涂料作为内衬的金属管道,在组合作用下 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3~0.04D; 3化学建材管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5Do。 4.3.3对于刚性管道,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组合作用下,计算截 面的受力状态处于受弯、天偏心受压或受拉时,截面充许出现的最大裂 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 4.3.4对于刚性管道,其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组合作用下,计算截面的 受力状态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截面设计应按不充许裂缝出现 控制。 5.0.3对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应施加纵向预加应力,其值不应低于相 应环向右效预压应力的20%

    5.0.4现浇矩形钢筋混凝土管道和混合结构管道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 其各部位受力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5.0.4现浇矩形钢筋混凝土管道和混合结构管道中的钢筋混凝土

    表5.0.4钢筋的净保护层最小厚度(mm)

    5.0.5对于厂制成品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其钢筋的净 保护层厚度,当壁厚为80~100mm时不应小于12mm;当壁厚大于 100mm时不应小于20mm。 5.0.11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一3℃的地区,露明敷设的管道和排水 管道的进、出口处不少于10m长度的管道结构,不得采用黏土砖砌体。 5.0.13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 准》CECS53的规定。 5.0.14钢管管壁的设计厚度,应根据计算需要的厚度另加腐蚀构造 厚度。此项构造厚度不应小于2mm。 5.0.16 埋地管道的回填土应予压实,其压实系数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圆形柔性管道弧形土基敷设时,管底垫层的压实系数应根据 设计要求采用,控制在85%~90%;相应管两侧(包括腋部)的压实

    系数不应低于90%~95%。 2对圆形刚性管道和矩形管道,其两侧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低 于90%。 3对管顶以上的回填土,其压实系数应根据地面要求确定;当修 筑道路时,应满足路基的要求,

    2理设在地下的管道应作防锈处理。 7.2.3供水管道必须做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在回填土厚度不得小于0.5m时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方可做 压力试验。 2管道的试验段长度不宜大于10m。 3管道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25~1.30倍。 4试验时,先将压力缓慢升至试验压力,保压观察10min,当压 力下降不大于0.05MPa,管道、阀门和法兰等处未出现漏裂,可将压 力降至工作压力,无泄漏即为合格。 7.2.4供水管道的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下一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有签证和验收报告。 7.2.8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 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的规定。 8.0.2供水管道在初次使用和长期停用再次使用前,应将阀门、喷嘴 拆卸开,放水将管道中的杂物冲净。 8.0.3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前应打开排空阀门,将管道中剩余的水 排净。 8.0.4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前,应将阀门、喷嘴等易锈蚀部位擦拭干 净、涂敷油脂。 8.0.5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再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减压泄荷阀门,该 阀门应灵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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