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747-2020 载客汽车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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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747-2020 载客汽车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 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 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2.0.12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水利工艺、技术交底hing equipment
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启动释放组件、悬挂支架(座)等组成 可悬挂或壁挂式安装,能自动或手动启动喷放气体灭火剂的灭火 装置。
2.0.13防护单元protected uni
符合火灾报警和灭火控制要求的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
符合火灾报警和灭火控制要求的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
能接收火灾探测元件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控 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设备
3.0.1载客汽车防护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动机舱应为一个防护单元,当蓄电池舱在发动机舱以 内时,蓄电池舱与发动机舱可视为一个防护单元; 2电涡流缓速器及周围易燃物宜为一个防护单元; 3仪表台及相连的放置电器元件的空间应为一个防护单元; 4 独立的蓄电池舱应为一个防护单元; 5燃油加热器舱应为一个防护单元, 3.0.2载客汽车防护单元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动机舱使用的隔热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营运客 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JT/T1095的有关规定; 2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 料,用于连接隔热材料的固定件、卡箍、垫圈等应采用防火 材料; 3消防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其耐火等级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 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XF306.2的有关规定,且耐火级 别不低于Ⅱ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 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线束过孔时应装设阻燃 耐磨绝缘套管防护。各电器件电气连接可靠,乘员舱以外电器接 插件防护等级应达到IP67要求。
4.1系统工作温度范围及分类
4.1.1灭火系统的工作温度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系统的设备选型应与载客汽车防护单元的环境和工 目适应,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 2火灾探测元件的选型,宜按表4.2.2的规定执行。
表4.2.2火灾探测元件的选型
注:“●”推荐;“O”不推荐。
4.2.3灭火装置的选型,宜按表4.2.3的规定执行。
表4.2.3灭火装置的选型
注“”推荐;“” 不推荐。
5.1.1灭火系统采用的灭火装置、火灾探测元件、控制启动组 件及相关组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部分:洒水喷头》GB5135.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GB18428、《干粉灭火装置》 XF602、《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XF 4199.1和《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XF13等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
线束技术条件》QC/T29106的有关规定。
燃及耐高温电线电缆,且宜采用屏蔽型电缆;发动机舱防护区 电缆线耐温不应低于210℃且耐火等级不低于Ⅱ级、电涡流缓 器防护区内电缆线耐温不应低于150℃;其他防护区内及防护 外的电缆线耐温不应低于125℃
5.1.4灭火系统线束和整车线束安装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
5.2.1载客汽车中采用的热引发器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粉灭火装置》XF6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粉灭火装置》XF6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1自动后动温度应为160℃~190℃; 2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的要求: 3宜采用套管保护,防止热引发器传火过程中出现明火。 5.2.2载客汽车中采用的温控开关与温度传感器除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XF6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自动启动温度应为160℃~190℃,响应时间不应大 于5S; 2控制线路具备温控开关、温度传感器及线路自检功能, 出现故障时,应能向驾驶人员发出故障报警信息。 5.2.3载客汽车中采用的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应符合下 列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的有关规定: 1应具有耐油侵蚀、金属屏蔽特性: 2 应具备连续测温功能和短路报故障功能。 5.2.4 载客汽车中采用的感温玻璃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称动作温度不应小于121℃; 2 应具备撞击击碎玻璃球的启动措施。 5.2.5灭火系统应用的其他类型的火灾探测元件、灭火装置: 其技术性能应根据载客汽车的特殊工况条件进行相应的试验验证 确定,
5.3.1灭火系统采用的控制启动组件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5.3.1灭火系统采用的控制启动组件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干粉灭火装置》XF6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启动组件的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应能传到驾驶区域; 2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信号应传输到驾驶区域;应在驾 驶区域配备驾驶员易于观察到的声、光报警装置; 3应具有每个防护单元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和状态显示
功能; 4应具有对防护区的火灾探测元件、灭火装置的短路 路监测功能。
5.3.2火火系统采用的控制启动组件电磁兼容应满足现
标准《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B34660的 关要求。
5.4.1灭火系统采用的干粉灭火装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干粉灭火装置》XF6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手动启动和自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手动启动应 具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用电控制启动组件应具有过流保护 功能; 2应具有启动信号反馈功能,且应在驾驶区域发出连续声 光信号; 3贮压式灭火装置应具有欠压报警功能,且应在驾驶区域 发出连续声、光信号
5.4.2灭火系统采用的热气溶胶灭火装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5.4.2灭火系统采用的热气溶用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XF499.1
1应具有手动启动和自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手动启动应 具有防正误动作的措施,用电控制启动组件应具有过流保护 功能; 2应具有启动信号反馈功能,且应在驾驶区域发出连续声 光信号;
5.4.3灭火系统采用的气体灭火装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XF1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规定:
1应具有手动启动和自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手动启动应 具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用电控制启动组件应具有过流保护 功能; 2应具有启动信号反馈功能,且应在驾驶区域发出连续声、 光信号; 3灭火装置应具有欠压报警功能,且应在驾驶区域发出连 续声、光信号; 4宜采用带有多孔的喷管喷放灭火剂。
6.1.1发动机舱、仪表台及相连的放置电器元件的空间、独立 的蓄电池舱、燃油加热器舱应采用全灌没灭火方式,电涡流缓速 器及周围易燃物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6.1.2当蓄电池舱位于发动机舱时,应视为发动机舱的一个部 件,应将至少1只喷头灭火剂喷射方向正对蓄电池舱。 6.1.3对于仪表台等有人场所的灭火系统设计,灭火系统启动 释放后,从仪表台内溢出的灭火剂不应在15s内影响驾驶员的有 效视线,不应对驾驶员眼鼻口产生任何影响驾驶的刺激
格的灭火装置,任意一具灭火装置的自启动装置动作时,启动 号应反馈到驾驶区域,且应能同时联动本单元内所有灭火装置 2s内全部启动。
6.1.5灭火系统启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止人员误操作的防护措施,应设置在仪表台上驾驶员易操作的 围内
5.2.1干粉灭火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粉灭火 装置》XF602和现行团体标准《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粉灭火装置应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 2火火剂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客车火火装备配置要
求》GB34655的规定; 3灭火装置宜安装在防护单元的顶部,宜居中布置,设置 多具时应均匀布置,设有喷管的喷孔应均匀布置; 4电涡流缓速器宜采用非贮压式灭火装置。 6.2.2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XF499.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独立的蓄电池舱、燃油加热器舱应采用全没灭火方式 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和灭火剂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不应小于 生产单位标称密度的1.5倍; 2发动机舱灭火剂用量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相应的灭火试验验证确定: 3同一防护单元内的多具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 线路应采用并联连接; 4灭火装置宜安装在防护单元的顶部,宜居中布置,设置 多具时应均匀布置。 6.2.3气体灭火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体火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XF13的 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仪表台内部空间结构、设备布置情况等合理选择 悬挂式气体火火装置; 2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可设置在仪表台内靠近侧壁的位置 也可设置在与仪表台相邻的适当位置: 3七氟丙烷灭火剂用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规定执行。
6.3.1热引发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涡轮增压器、发电机、高压燃油泵及油管、排 气管、起动机、电线电缆、电涡流缓速器的周围易燃物等部位; 2启动时不得引燃防护单元内的任何非灭火装置部件。 6.3.2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元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涡轮增压器、发电机、高压燃油泵及油管、排 气管、起动机、电线电缆等部位; 2设置在仪表台的感温电缆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呈正弦波 或S形,探测器应覆盖所有电缆;当探测器在其他防护单元设置 时,设置在防护单元顶部,覆盖被探测对象的主要部位; 3控制线路具备线路自检功能,当连接线路出现故障时 应能向驾驶人员发出故障报警信息; 4应对各防护单元分别设定探测区域。
6.4.1灭火系统宜设置控制启动组件。 6.4.2控制启动组件的设置位置应避开防护单元易发生火灾的 区域。 6.4.3控制启动组件供电和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6.4.4不同的防护单元宜采用不同的控制启动组件,当一个控 制启动组件控制多个防护单元的灭火装置时,控制启动组件应能 对每个防护单元实现独立控制
6.4.5控制启动组件应注明控制启动防护单元内灭火装置的最 大数量。
6.4.5控制启动组件应注明控制启动防护单元内灭火装置的
7.1.1 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完整的安装图、说明、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 2 载客汽车、灭火系统生产单位共同制定安装技术文件; 3 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应与设计要求 致; 4 各组件上的铭牌应清晰,完整; 5各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 保护层完好,保险铅封应完整。 7.1.2灭火系统应按安装技术文件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 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载客汽车、灭火系统生产单位共同制定。 7.1.3安装由载客汽车生产单位承担,安装单位应严格进行安 装现场质量管理,并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 制资料检查表。 7.1.4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做好变更、隐蔽工程、检验等 安装过程记录,按本规程附录B第B.0.2条填写相应记录,
7.1.4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做好变更、隐蔽工程、检验等
7.2.1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十粉灭火 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和喷射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距安装面不应大于200mm; 2安装中应确保各组件的完整性,严禁擅自拆卸装置组件;
3各组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支架应焊接牢固,如果不能 焊接可钻孔安装,用螺栓固定在安装面;并确保灭火装置不会旋 转、不影响喷射; 4火火装置应安装牢固: 5灭火剂分布管路尽可能避开火灾危险区域,分布管路需 要穿过舱壁时可采用橡胶套管;应确保喷嘴喷射方向;确定所有 配件连接牢固;每隔0.5m用管路夹固定管路。 7.2.2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 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 式应牢固可靠;并应避开遮挡物,距安装面不应大于200mm; 2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喷口5mm内不应有遮挡物,且当采 用非限温型的热气溶胶灭火装置,200℃热间距的距离内不应有 可燃物; 3安装中应确保各组件的完整性,严禁擅自拆卸装置组件; 4各组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支架应焊接牢固,如果不能 焊接可钻孔安装,用螺栓固定在安装面;并确保灭火装置不会旋 转、不影响喷射; 5灭火装置应安装牢固。 7.2.3气体灭火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 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灭火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式应牢固可靠; 更用多具装置时,宜均匀布置; 2安装中应确保各组件的完整性,严禁擅自拆卸装置组件。
7.3火灾探测元件和控制启动组件的安装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紧贴被保护物体表面安装,并应固定牢靠,不得出现
感温电缆与车身硬质物体发生相对位移摩擦; 2当采取S形方式安装时,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宜采用尼 龙扎带和其他专用卡具等与被保护的电缆固定牢靠,当固定在防 护单元顶部时,应采用磁扣和其他专用卡具固定牢固; 3探测器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供应商技术文件要求; 4探测器的转换盒和终端盒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佰王弧和维护
2热引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1热引发器应采用串联连接,互相插入对方套管内,使2 根感温热引发器重叠在一起,重叠长度不应小于100mm,重叠 范围处的套管应扎紧牢固; 2热引发器宜沿着发动机舱隔热层外侧铁丝网格固定,固 定间距不应大于300mm,热引发器布置应平顺美观; 3热引发器不应与其他管线路捆扎在一起,热引发器端部 不应暴露在护套外,并保证其端部下垂长度不小于50mm;热引 发器端部暴露部分,应布置到涡轮增压器、发电机、高压燃油泵 及油管、排气管、起动机等易发生起火热源正上方,垂直高度应 在200mm~500mm; 4热引发器的固定不应影响热引发器自动启动及传火。 7.3.3控制启动组件宜采用壁挂式安装,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7.3.4探测元件和控制启动组件的
8.0.3调试前应编制灭火系统调试工艺文件。
连接应正确,固定应符合工艺要求,不得错接,不应存在行车 与其他零部件相互摩擦的可能
8.0.5调试前应检查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元件与控制启动组件
8.0.6对每个防护单元的火灾探测元件、控制启动组件
8.0.7调试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开按本规程附录C 填写调试记录。 8.0.8调试完成后,恢复灭火装置和联动设备的连接线,应将 Taeaa iabct
9.0.1灭火系统的管理者应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等。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9.0.3 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1 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 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3 值班日志、维护和检查记录表; 4 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9.0.4 当发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 9.0.5每日应巡查火火系统各设备部件的外观、工作状态、火 火剂贮存容器压力和自检功能等。 9.0.6每月(季度)应按一定比例进行火灾探测元件、控制启 动组件的功能试验,确保每年对所有防护单元的灭火系统设备应 至少试验1次;同时检查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压力表 阀门、喷嘴、释放机构、自启动装置、感温元件等主要部件的列 观、安装情况和工作状态。 9.0.7每年应进行灭火系统的联动试验:包括对控制启动组件 火灾探测元件的各项功能进行试验,灭火装置的模拟启动试验 以及相关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后动试验等。 9.0.8灭火系统在进行日常检查、巡检、维护和功能试验后 应按本规程附录D填写记录。 9.0.9火火系统应根据火火系统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及时 进行更换
附录A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表A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B.0.1灭火系统材料进厂检验应按表B.0.1进 表B.0.1灭火系统材料进厂检验记
B. 0. 1 灭火系统材料进厂检验应按表B.0.1进行记录,
附录B灭火系统安装记录
B.0.1灭火系统材料进厂检验记录
B.0.2灭火系统安装过程检验应按表B.0.2的要求进行记录。
表B.0.2灭火系统安装过程检验记录
附录C 灭火系统调试记录
表C灭火系统调试记录
附录D灭火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表D灭火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24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5135.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6280 《自动火火系统用玻璃球》GB18428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GB/T28046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GB34655 《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B34660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XF13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2部分:耐火电缆》XF306.2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XF499.1 《干粉灭火装置》XF602 《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JT/T1095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QC/T29106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
载客汽车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效扑灭载客汽车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规程的制定具有士分重要的意义。
效扑火载客汽车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本 规程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常规动力M2、M3类客车(除乘员 舱)灭火系统的选型、安装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其他载客汽车 及新能源载客汽车。现在,有的载客汽车在出厂前预装了一些自 动灭火系统,对此也应纳人正常的消防监督与管理,其灭火系统 的选型、施工、维护管理可参照本规程执行。而私家车、工程 车,由于其所属性质、价值、工作环境条件特殊,在参照执行本 规程时应考虑具体应用条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中“载客汽车”的定义可知,载客汽车又分为:乘用车、客车、 校车三大类。按汽车发动机舱布置位置,又分为前置发动机舱 及后置发动机舱2种。乘用车、客车、校车在结构上有较大区 别。乘用车发动机舱等防护单元空间较小,空间内结构紧凑, 客车与校车发动机舱等防护单元的空间较大,空间内结构相对 宽敬,以上3种载客汽车在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方面差 异很大。客车、校车与乘用车相比,由于维护保养水平相对较 差,并且使用强度、频次相对较高,因此发生火灾的案例较多, 近年来发生火灾的案例呈加速上升趋势。因此,规程编制组主 要针对客车和校车,开展了大量技术调研、灭火系统运行工况 环境测试、防护单元的火灾危险性试验、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和 灭火效能试验、消防系统经受载客汽车特殊恶劣条件的性能测 试等研究工作,在规程制定中重点结合客车和校车的结构特点 和火灾危险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建议。其他类型机动车 灭火系统的选型、施工、维护管理等,在结合它们自身的结构 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特点基础上,也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必要时, 还应开展相关的试验研究。 一一城品去会吸共仙国宝德士美坛准甘础上结合都
1.0.3本规程是在参照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基础上,结合
客汽车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灭火系统的选型、安装及维
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些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本规程引用标准名录中列出的标准以 其他有关标准。
3.0.1本条规定了载客汽车各部位宜按照结构划分为相互独立 的防护单元,防护单元划分的原则是:一个完整的封闭空间形成 一个探测区域和灭火区域。 发动机舱应为一个防护单元,若蓄电池舱在发动机舱内,蓄 电池舱与发动机舱视为一个防护单元。电涡流缓速器及其周围易 燃物宜为独立的防护单元,因电涡流缓速器为不燃金属件,但其 工作时会产生高温,而在电涡流缓速器上部的载客汽车地板、电 缆等部位长时间耐受高温,是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因此缓速器及 其周围易燃物宜共同作为独立的防护单元。仪表台及相连的放置 电器元件的空间宜为独立的防护单元,通常与仪表台相连有一个 小空间,空间内设置一些电器元件及电线电缆,该空间与仪表台 相连,如果发生火灾,存在火焰相互传播的隐患,因此,仪表台 及相连的空间宜作为独立的防护单元。独立的蓄电池舱应为独立 的防护单元。燃油加热器舱应为独立的防护单元。 3.0.2本条对载客汽车所采用的隔声、隔热材料、其他阻燃材 料、载客汽车电缆、灭火系统控制电缆等提出了相应要求,需要 在载客汽车制造过程中和消防工程中实施。本条所指的其他热源 是指电涡流缓速器以及除热水循环加热装置外的其他供暖装置。 并且对载客汽车各防护单元和重点防护部位的阻燃防火保护提出 了相应要求,需要在载客汽车整机制造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增 加相应部件。本条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 特性》JT/T109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的 相关要求制定的。
4. 1系统工作温度范围及分类
4.1.1本条对放置在各个防护单元内的灭火系统的使用环境温 度加以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 境条件和试验》GB/T28046中规定了产品的温度范围,该标准 规定了装在发动机上的产品、装在发动机罩下或受日光照射的产 品、装在其他部位的产品的温度范围,按照灭火系统的应用方 式,工作温度应为一40℃~65℃,但是参考瑞典的一份技术研究 报告一一SP4912、俄罗斯车用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目前此类 产品生产企业及用户方正在执行的数值,将5个防护单元内应用 灭火系统的工作温度范围统一规定为一40℃~90℃。本规程对灭 火系统使用环境温度的规定很有必要,也符合我国国情;当用于 其他机动车消防保护时,其工作温度范围应符合相关机动车的工 况环境要求,例如工程车辆等,其工作温度范围与载客汽车不 司;放置在防护单元外的灭火系统的使用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放在防护单元以外的灭火系统因避开发动机舱等恶劣环 境,可根据具体的工作位置确定工作温度范围。 4.1.2灭火系统的分类,按充装灭火剂可分为:干粉灭火装置: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气体灭火装置。国内的灭火系统大部分采用 充装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灭火装置;少量采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用于保护发动机舱;少量采用干粉灭火装置和气体灭火装置,用 于保护仪表台。目前了解到国外此类产品的应用情况如下:美国 采用小型化的干粉灭火系统保护发动机舱,包括载客汽车、工程 汽车及其他特殊车辆;俄罗斯采用干粉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 装置保护发动机舱
4.1.2灭火系统的分类,按充装灭火剂可分为:干粉灭火装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气体灭火装置。国内的灭火系统大部分采用 充装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灭火装置;少量采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用于保护发动机舱;少量采用干粉灭火装置和气体灭火装置,用 于保护仪表台。目前了解到国外此类产品的应用情况如下:美国 采用小型化的干粉灭火系统保护发动机舱,包括载客汽车、工程 汽车及其他特殊车辆;俄罗斯采用干粉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 装置保护发动机舱;根据上述了解到的情况,将灭火系统按照灭
4.2.1灭火系统的设备选型很重要,直接影响到灭火系统
4.2.1火火系统的设备选型很重要,直接影响到火火系统的 际应用灭火性能、可靠性和使用寿命,一定要与载客汽车的环功 条件和运行工况相适应,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加温、降温及图 腐措施。
腐措施。 4.2.2本条采用表格的形式对载客汽车各防护单元和探测部位 的火灾探测元件选型加以规定。规程编制组在开展相关试验研究 的基础上,对热引发器、温控开关、感温电缆、感温玻璃球和温 度传感器作出了推荐与不推荐的规定,但并不表示对其他类型的 火灾探测元件加以限制。 4.2.3本条采用表格的形式对载客汽车各防护单元的灭火装置 选型加以规定。规程编制组在开展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 不同类型载客汽车的工况环境条件,尤其是温度数据、对驾驶员
的火灾探测元件选型加以规定。规程编制组在开展相关试验研究 的基础上,对热引发器、温控开关、感温电缆、感温玻璃球和温 度传感器作出了推荐与不推荐的规定,但并不表示对其他类型的 火灾探测元件加以限制。
4.2.3本条采用表格的形式对载客汽车各防护单元的灭
选型加以规定。规程编制组在开展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 不同类型载客汽车的工况环境条件,尤其是温度数据、对驾驶员 视线的影响、市场应用经验,对干粉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 置、气体灭火装置作出了推荐与不推荐的规定试验、检测与鉴定,但并不表示对其 他类型的灭火装置加以限制
5.1.1本条提到的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有
5.1.1本条提到的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目 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5135.1、《线型感 温火灾探测器》GB1628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GB 18428、《干粉灭火装置》XF602、《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 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XF499.1和《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XF13等,这些标准所涉及的消防产品及部件大多可用作载客汽 车灭火装置组件
5.1.2本条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检验检疫标准5.1.2本条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QC/T29106的相关要求并结 合载客汽车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GB7258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载客汽车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控制启 动组件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作为灭火装置启动的生命 线,应在火灾发生初期具有一定的阻燃、耐高温、耐火性能,确 呆灭火装置能正常启动,实施灭火。在载客汽车防护单元内有很 多电气设备,存在电磁场干扰,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宜采用屏蔽电 览,可以起到较好的抗干扰效果,避免灭火装置发生误启动、不 能正常启动。
5.1.4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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