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2021年2月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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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全绿字【2016]1号; 《浙江省古树名木健康诊断技术规程(试行)》(浙林绿[2019】 94号)。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4.1.3距古树名木树十基部3米范围内禁止硬化,5米范围内 硬化面积不大于1/3,如已超标硬化的应采用透气铺装替换或拆 除,对位于城市人行道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人流多、踩踏 亚重的区域应设置架空的桩基栈道。该范围地面通透性差的硬铺 装,应拆除整改吸收根分布区的铺装,同时结合复壮沟或通气管 布设等技术改良土壤。 4.1.4水土流失造成的根系裸露应及时采取覆土或砌墙护坡 等技术措施,并在来水方向设置截水沟。坡度达35度以上且有大 面积土壤珊塌、根系分布层或暴露的应阶梯式建筑驳岸,采用石 驳、石笼或其他生态驳岸等。建筑驳岸范围宜在树冠投影面积以 外,若因条件所限,最小应距树十基部3米;远郊野外等非人为 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非必须,尽量减少干扰。设置的工事以简 单、生态为主。河岸和巨石边古树,加强树体固定,防止河岸、 山石塌。 4.1.5被深理的古树名木应清除堆土,恢复至原有基面或露 出树基部,清理过程中不得压实留置土壤和损坏树木。 4.1.6对树冠投影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可因地制宜选择种植有 益于古树名木生长及保护的植物,适当覆绿或覆盖植物材料加工 的有机覆盖物等生产标准,防止践踏;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 树名木尽量保持原貌。 4.1.7根据树木的营养状况和土壤肥力检测结果,有针对性 的确定肥料种类和施用方式;原生的古树,原则上不浇水,注意

    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手段。 4.2.3发现古树名木树皮或木质部腐朽腐烂,特别是造成主 十、枝十形成空洞或轮缺失,采取树杆内外清腐、防腐与景观 并举的仿真性处理和修复。树洞过大或主十缺损太多,影响树体 稳定,填充空洞前可通过定制不易腐蚀金属龙骨等方式来加固树 体;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清腐、防腐和稳定 为主,不强求景观效果。 4.2.4树体防腐、填充和修补的材料应安全可靠,绿色环保 对树体活组织无害;防腐效果持久稳定;填充材料能充满树洞并 与内壁紧密结合。防腐前要先做好全面的清腐和抛光处理,外表 的封堵修补材料包括仿真树皮应具有防水性、冷热环境尺寸稳定 性并防止雨水渗入。对树体稳固性影响小的不易进水的树洞可不 做填充,有积水时可适当做好导流、排水,防止树体内外腐烂扩 大。 4.2.5树体支撑加固处理。树体明显倾斜或枝干中空易遭风 折的古树名木,可采用硬支撑、拉纤等方式进行支撑加固。支撑 加固材料应经过防腐、防蚀处理。尽量采用仿真工艺处理,与古 树树体整体协调;远郊野外等非人为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不强 求景观效果。 4.2.6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枯死枝、劈裂枝、下垂枝、病虫枝 等应进行修剪处理。确保既不损坏古树名木的自然凤貌、历史凤 骨,又不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远郊野外等非人为

    活动密集区古树名木以树体安全为主,不强求景观效果。 4.2.7树体填补及修剪等工作宜在干燥天气和季节进行。 4.2.8雷电多发区的古树名木设置一定密度的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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