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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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包括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 体探测报警系统、智慧运营管理系统。 3.0.2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应在管廊主体施工完成后 或具备工作面时逐步展开,各专业施工前宜根据工程自身特点,选 取典型部位及相同构造部位设置样板间或样板段,经验收合格后再 全面开展施工。
3.0.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包括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 体探测报警系统、智慧运营管理系统
3.0.2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应在管廊主体施工完
或具备工作面时逐步展开,各专业施工前宜根据工程自身特点,选 取典型部位及相同构造部位设置样板间或样板段,经验收合格后再 全面开展施工。
等合工程设计及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及产品 合格证明,对有复试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封 存招标投标,送交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允许其使用。
1型号、规格及配件等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2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UPS柜、EPS柜等成套柜 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3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4外观不应有损伤、变形和锈蚀,且不应有影响其功能的缺陷 3.0.5综合管廊设备软件在出厂前应内部测试完成,并出具测试报 告。 3.0.6综合管廊的作业环境、人员及机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密 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规定。 3.0.7具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安装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规定。 3.0.8材料及设备在场内运输、保管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
坏或腐蚀的有效措施。 3.0.9施工中采用的计量和检测设备应在有效期内,其精度应符合 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3.0.10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3.0.11 施工前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场地应符合进场需求,应具备施工场地所需的水、电等 条件。 2施工区域内建(构)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 沟槽及预理件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3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需要,进场作业前应对其进行技术 安全交底及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持证上 岗。 4施工所用仪器、设备、辅材、机具等应进行检验、标定、调 试,且应满足施工要求。 5给水、排水、电气及通风等专业的工序应交接完毕,并应进 行接口确认。 3.0.12施工过程中,宜采用BIM技术进行现场管理,应对施工、检 验、调试等过程进行检查,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 规定填写。 3.0.13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 量、接线等进行查验。应在设备安装已经完成,相关的技术资料齐 全后方可进行调试,系统功能及参数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 3.0.14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施工和技术 人员实施。调试结束后,调试记录表可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填写。 3.0.15施工结束后,应对工程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工程质量控制 资料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
3.0.16施工结束后资料应归档。
1支架在充许焊接的金属结构或混凝土构筑物的预理件上,应 采用焊接固定,并应进行防腐处理;在混凝土构筑物上,宜采用膨 胀螺栓固定。 2支架、槽盒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3支架、槽盒不宜与管道直接接触,槽盒与其他管道的最小距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规定。 4除设计要求外,承力钢结构构件上不应熔焊支架、槽盒,且 不应热加工开孔。 5支架、槽盒安装在有坡度的沟槽内或结构上时,其安装坡度 应与沟槽或结构的坡度一致,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结构上时,其 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结构的弧度一致。 6多层槽盒安装时,槽盒间距不应小于0.5m,有屏蔽隔离措施 时,间距不应小于0.3m,并应预留检修空间。 4.1.2槽盒固定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槽盒宽度小于或等于100mm时,槽盒固定点间距应为1500mm 吊杆规格不应小于8mm;当槽盒宽度大于150mm时,槽盒固定点间 距及吊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进出接线盒、箱、柜、转弯、变形缝两端及T型接头的三 端小于500mm时应设置固定点。 4.1.3当槽盒全长小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当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 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当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 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4.1.4非镀锌电缆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 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镀锌电缆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可不跨接接地线,且连接板两 端应配备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4.1.6当槽盒进行转弯、分支连接时,应采用成品预制件进行连接。 4.1.7当槽盒与盒、箱、柜等连接时,进线和出线口等处应采用抱 脚连接,并应采用螺丝紧固,未端应加装封堵。 4.1.8当槽盒沿综合管廊顶板或侧墙敷设,槽盒宽度大于150mm时, 应采用双螺栓固定。
4.1.9当梯架、托盘和槽盒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
4.2.1盘、柜安装基础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偏差不应大于5mm。 预留孔或预埋件中心偏差不应大于5mm。 基础预埋件上端应高出混凝土表面1mm5mm。 4 预埋螺栓中心线的偏差不应大于2mm。 4.2.2# 机柜、配线箱等设备的规格、容量、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mm。 2机柜上的各种零件不应脱落或损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及划痕 各种标识应完整、清晰。 3门锁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4机柜、配线箱及槽盒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当有抗震要求时, 应按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4.2.3盘、柜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防松零 件应齐全;盘、柜的进出口应进行防火封堵,且应封堵严密。
4.2.4盘、柜面板上的电器连接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导线应采用绝缘铜芯软导线,敷设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 2线束宜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 3当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不松散、不断股,电源线端 部宜采用O型接线端子进行连接,控制线端部宜采用U型或针型线 鼻子进行连接。 4可转动部位的两端应采用线卡固定。 4.2.51 各类配线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部件应完整且安装就位。 2标识标牌应齐全、清晰。 3安装螺丝应拧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4.2.6盘、柜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排 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的端子,并应可靠连接。当设计未做要求时, 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4.2.7盘、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装 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 于4mm的黄绿双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1.2.4盘、柜面板上的电器连接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导线应采用绝缘铜芯软导线,敷设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 2线束宜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 3当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不松散、不断股,电源线端 部宜采用O型接线端子进行连接,控制线端部宜采用U型或针型线 鼻子进行连接
4.2.7盘、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4.3.1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敷设应横平竖直。 2 导管敷设应保持管内清洁干燥,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并做封堵 处理。 3 当导管穿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应进行防水处理。 4 钢导管或刚性塑料导管跨越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5导管敷设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对金属导管表面涂层破损处 进行防腐处理,
6当导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将 管口固定牢固。 4.3.2导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 径,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当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 小于10倍导管外径。
管口固定牢固。 4.3.2导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 径,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当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 小于10倍导管外径。 4.3.3明配电气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 2当终端、弯头中心点距柜、台、箱、盘等边缘大于150mm~ 500mm范围内时应设固定管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3明配管采用的接线或过渡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 4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 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 4.3.4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应熔焊连接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熔焊焊接 3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连接处的两端 宜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 4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 应选用配套部件,其连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连接处的接 触电阻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 要求》GB/T20041.1的相关要求时,连接处可不设置保护联结导体, 但导管不应作为保护导体的接续导体。 5金属导管与金属梯架、托盘连接时,镀锌材质的连接端宜用 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联结导体,非镀锌材质的连接处应熔焊焊接保 护联结导体。 6以专用接地卡固定的保护联结导体应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 不应小于4mm;以熔焊焊接的保护联结导体宜为圆钢,直径不应小
4.3.3明配电气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3明配电气导管应符合下列规
于6mm,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4.3.5导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不 应将线裸露,管端应进行封堵,有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爆管接头 及防爆软管连接。
应将线裸露,管端应进行封堵,有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爆管接头 及防爆软管连接。 4.3.6钢导管不应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 于2mm的钢导管,不应采用套管熔焊连接;壁厚大于2mm的钢导 管,宜采用套丝连接。
于2mm的钢导管,不应采用套管熔焊连接;壁厚大于2mm的钢导 管,宜采用套丝连接。
1可弯曲金属导管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 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 2当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撞击时,应 采取保护措施。 3明配的柔性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且不应大于1.0m,管卡 与设备、器具、弯头中点、管端等边缘的距离应小于0.3m。 4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应做保护导体的接续导 体。
4.4.1线缆敷设前应检查施工路径并复核资料,按设计文件及复核 资料对预理、安装、敷设的位置进行确认。当保护管安装、缆线敷 设在经过防火门时,应符合设计及人防专业的要求。 4.4.2线缆敷设、引入、接续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机柜内线缆应分别绑扎在机柜两侧理线架上,应排列整齐 美观,配线架应安装牢固,信息点标识应准确。 2光纤配线架(盘)宜安装在机柜顶部,交换机宜安装在铜缆 配线架和光纤配线架(盘)之间,
3线缆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受外力挤压和损伤。 4同层电缆应避免在同一档支架内进行接头;电缆穿越区不应 设置电缆接头;现场设备间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不应绞拧、打结; 电缆的接头部位,应设置不少于1处的刚性固定。 5当线缆敷设施工时,现场应安装临时线号标签,线缆上配线 架、成形模块前应安装永久线号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6线缆标识应一致,其终接处应牢固且接触良好,电缆标识设 置间隔宜为10m,且在孔洞及转角处增加设置,标识应与其相对应 的缆线固定牢固、字迹清晰耐久。 7线缆敷设拉力及其他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8光缆、电缆敷设、接续或固定安装时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 缆、电缆外径的15倍。 9当光纤预留在接头盒内的光纤盘上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30mm,且盘绕方向应一致,应无挤压、松动。带状光缆的光纤接续 后应理顺。
4.4.3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不应 穿于同一导管内。 2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 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3同一路径无防于扰要求的线路在导管和槽盒内线缆敷设不 应超过导管和槽盒内截面积的40%。 4当动力电缆与控制缆线同槽盒敷设时,应设置隔板。 4.4.4当线缆敷设穿越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线缆的 补偿余量宜为0.5m~1.0m。 4.4.5电气二次线缆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白一
4.5.1防火封堵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作规程,以及相应防火封堵组件的构造节点图进行施工。
4.5.1防火封堵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操
1对防火封堵材料的适用性、质量和相关的测试报告或证书等 进行查验。 2按设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确认并修整现场条件。 4.5.3综合管廊建筑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清除孔口处内壁及被贯穿物表面的杂物、油污等 2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相邻防火分隔构件的而 火性能,且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封堵物与孔口应贴合密实无空隙 3当采用防火板进行封堵时,宜对防火板的切割边进行钝化处 理,避免损伤电缆等被贯穿物。 4当采用防火包进行封堵时,应将防火包平整嵌入被贯穿物的 空隙及环形间隙中,防火包宜交义堆砌, 4.5.4综合管廊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5.3条 第1、2款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整个缝隙长度上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封堵,安装完毕 后防火封堵材料应粘接牢固、不脱落。 2水平缝隙在封堵后,防火封堵材料不应直接承受荷载。当需 承受荷载时,应在其外部安装能直接承载的不燃板材进行保护。 4.5.5防火封堵施工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止污染地面或其他 构件表面的防护措施
1对防火封堵材料的适用性、质量和相关的测试报告或证 进行查验。 2按设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确认并修整现场条件。
4.6.1防雷与接地装置的布置、安装数量、连接方式、材料规格、 型号、接地电阻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6.2接地装置不应埋设在有强烈腐蚀性的环境中,其在地面以,
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遮挡且应有明显标 识。 4.6.3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除理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 头外,应采取防腐措施,焊接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应为扁钢宽度的2倍,且不应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扁钢搭接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且应双面施焊。 3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 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4.6.4不应使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 照明系统的导线金属外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4.6.5接地体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4.6.6当接地极为铜材和钢材组成,且铜与铜或铜与钢材连接采用 热剂焊时,接头应无贯穿性的气孔,且表面应平滑。 4.6.7当接地装置跨越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4.6.8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 4.6.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的规定。
5.1.1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 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人员定位系统等的安装施工。 5.1.2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调试、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电子巡查系统调试、人员定位系 统调试及系统的联调控制功能调试等。 5.1.3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 标准》GB50348的规定。
5.2.1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 探测器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 探测器安装位置应明显且便于操作。 4 红外对射探测器接收端宜顺光方向安装。 5.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正常。 2摄像机宜吊顶安装,安装位置应能覆盖设计要求的监控范围 其视场不应被遮挡。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弧 度,满足综合管廊环境的使用要求,不应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 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1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 等恶劣环境。
2控制器应安装在弱电现场设备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 3读卡器类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 性攻击和技术开启。 4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5.2.4电子巡查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 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面宜为1.3m~1.5m。 2信息采集点安装应牢固,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5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在线巡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设备的安装应 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设备安装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274的规定。
5.3.1入侵报警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32581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探测、响应、指示、控制、记 录、通讯和查询等功能。 2应对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 态后的恢复、故障识别、防拆保护等功能进行调试。 3应对系统报警联动、电子地图显示等功能进行调试。 5.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 的规定,检查与调试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 记录和重放等功能。 2应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不应有遥控延迟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 规定,检查与调试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 录和重放等功能。 2应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不应有遥控延迟
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 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出入授权、系统响应时间、计时、自检和故 障指示、报警、应急开启、指示/显示、信息保存、非正常开启、长 时间不关闭、通信终端等功能。 2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储存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 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异常报警功能。 5.3.4电子巡查系统的调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 要求》GA/T644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信息采集、信息存储、识
5.3.4电子巡查系统的调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
要求》GA/T644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信息采集、信息存储、识 卖响应、校时与计时、传输故障监测、数据输出等功能。
5.3.5人员定位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在线巡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 现范第5.3.4条的规定。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 现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1当安全防范系统任意子系统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的联动 言号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图像 显示设备显示。 2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之外的其他联动,应同时通过环境与设 备监控系统配合打开报警现场照明。 3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 应具备联动解除相应出入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的功能
6.1.1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网络交换设备、固定语音通信设备 一播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等的安装施工。 6.1.2通信系统调试应包括网络系统调试、固定语音通信系统调试、 广播系统调试和无线通信系统调试等。
6.2.1网络交换设备应安装排列整齐、漆饰完好,标识清楚准
1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应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安 装在综合管廊现场的固定语音通信终端设备及沟通两者的传输链路 组成。 2综合管廊各舱室内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终端,通信终端间距 不宜大于10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4m~1.6m,且不应 被其他管线和设备遮挡,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宜设置明显标识。 4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宜具有与综合管廊外公共通信网络通信 的功能。 6.2.3广播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设备安装的高度、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应固定可靠。 6.2.4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 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规定。
6.3.4无线通信系统调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综合管廊内通信设备提供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功能。 2系统的联调控制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语音通信,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并具有 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功能: 2)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等数据通信的功能
7.1.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应包括ACU控制柜、控制器、环境 检测传感器和其他控制及检测设备等的安装施工。 7.1.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现场可编程控制器调试、环 境检测传感器调试、其他控制设备联合调试、回路试验及检测等。 7.1.3综合管廊燃气舱内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57的规定。 7.1.4温度、湿度、液位、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计量器具(仪表) 应进行校验。 7.1.5燃气舱内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7.1.6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控设备及管道、阀部件应安装完毕。
所控设备及管道、阀部件应安装完毕。 高低压配电柜、动力配电柜、照明配电箱等应安装完毕。
2.1ACU控制柜安装应符合下列
/.2.1ACU控制柜 表口少企 1ACU控制柜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维修方便的位置。 2ACU控制柜型钢基础的制作尺寸应与ACU控制柜相符,其 直线充许偏差应为1mm/m,型钢基础高度宜为100mm~200mm,且 型钢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3当ACU控制柜高度不大于1m时宜采用壁挂安装,当高度大 于1m时应采用落地式安装,落地安装底座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 第2款的规定。
4现场ACU控制柜侧面与墙面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应符合设 计要求,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5m。 5ACU控制柜内各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用于安装的紧 固件应为防锈材料,安装固定不应采用焊接方式。 6ACU控制柜在安装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加工。 7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2)与各监测点距离应适当,柜体中心距操作地面高度宜为 1.2m~1.5m; 3)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4)柜体应密封并标明编号,柜内接线应标明编号; 5)当不锈钢材质的接线箱固定时,不应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 6)现场控制柜安装位置应靠近主要被控设备电控箱,控制柜安 装应牢固,不应倾斜,控制柜可根据安装位置采用落地安装或壁挂 安装方式。
7.2.2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控制器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技术安装说明书进行,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又,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应标明编号。 2现场控制器应在调试前安装完毕,安装后应妥善保管并应采 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控制器箱内的设备接线图应贴在现场控制器箱体内门板内 侧的图纸袋中,且不易污损、取用方便。 4ACU控制柜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柜内线路宜敷设在汇线槽内,在小型接线箱内可明线敷 设;当明线敷设时,电缆电线束应采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扎带扎牢: 2)柜体内线路不应有接头,其绝缘保护层不应有损伤: 3)柜体内接线端子两端的线路均应按设计图纸标号,标号应止 确、字迹清晰牢固且不易褪色,适宜永久保存:
4)对剥去外部护套的绝缘芯线及屏蔽线,应加设绝缘护套,不 应有裸线外漏; 5)当信号线缆与端子板或控制设备、电气设备连接时,应留有 余量;当备用芯线接在备用端子上时,应按使用的最大长度预留。 5控制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线前应校线,线端应有标号; 2)线缆与端子连接应牢固,控制器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 两根; 3)输入输出线缆应分开敷设,数字信号及模拟量信号应分开敷 设,屏蔽层应接地; 4)应对接入控制设备及检测设备进行标识,包括设备名称、设 备编号、回路编号,标识应清晰、牢固
5)当信号线缆与端子板或控制设备、电气设备连接时,应留有 余量;当备用芯线接在备用端子上时,应按使用的最大长度预留。 5控制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线前应校线,线端应有标号; 2)线缆与端子连接应牢固,控制器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 两根; 3)输入输出线缆应分开敷设,数字信号及模拟量信号应分开敷 设,屏蔽层应接地; 4)应对接入控制设备及检测设备进行标识,包括设备名称、设 备编号、回路编号,标识应清晰、牢固。 7.2.3环境检测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检测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查看、检修,安装检测器 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2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应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 部位,不应靠近风口处; 2)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高度宜为1.6m1.8m。 3气体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传感器安装舱室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甲烷(CH4)检测传感器安装高度距舱室顶部宜为0.3m; 3)硫化氢(HS)检测传感器安装距舱室地坪的高度宜为 0.3m~0.6m; 4)氧气(O2)、二氧化碳(CO2)检测传感器安装距舱室地坪 的高度宜为1.6m~1.8m
7.2.3环境检测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检测传感器的外壳,ACU控制柜、
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进行保护接地。 2接地线的标识颜色应采用黄绿双色。
.1现场拥程控市制器调试应付合下别规定: 1应模拟输入条件进行逻辑、控制功能试验,同时应检测逻辑 控制输出。 2对具有模拟量控制的系统,应进行模拟量输入和模拟量输出 试验,同时应进行运算、控制功能试验, 3调试仪器与现场控制器应能止常通信。 4 应采用手动方式对全部数字量输入点进行测试,并应作记录 5应采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数字量输出点,受控设备应运行正 常,并应作记录。 6确定模拟量输入、输出的类型、设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设 备说明书的规定。 7应按不同信号的要求,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模拟量输入,并 应记录测试数值。 8应采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模拟量输出,受控设备应运行正常 并应记录测试数值。 732受控设务调试应符合下列圳定
1自动控制模式下,系统设备的启动、停止和自动退出顺序应 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 2模拟所控设备故障,系统应能自动启动备用机组或水泵投入 运行,宜具有设备故障报警功能的提示及回传,故障报警的人工确 认、排除功能。 3检测温度、湿度、风压等模拟量输入值,数值应准确。风压 开关和防冻开关等数学量输入的状态应止常,并应作记录。 4应能根据硫化氢(HS)、甲烷(CH4)、氧气(O,)、二氧
化碳(CO)浓度的变化自动控制排风机后停。 5排烟风机由消防系统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同时控制时,应能 实现消防控制优先方式。 6应对液位、压力等参数进行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 警进行测试,并应作记录。 7应能根据污水坑水位自动启停水泵。 8通过工作站控制照明回路,每个照明回路的开关和状态应正 常。 9按时间表和室内外照度自动控制照明回路的开关应符合设 计要求。
1环境检测传感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校准 2气体检测传感器报警信息应能上传。
要求进行联动控制,按照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
8.1.1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管理工作站、信号采集设备、 平台设备的安装施工。
8.1.2电力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各采集设备调试、功能检查
8.1.2电力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各采集设备调试、功能检查。
2.1管理工作站安装应符合下列
1工作站等设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布置应整齐、稳 固。 2设备的电源线缆、通讯线缆及控制线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 求,理线应整齐、避免交义,并做明显标识
1信号采集及监控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强电回路和弱电回路应分开布线。 3设备接地应可靠。
8.2.3平台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台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电力监控系统技术文件进行图形界面绘制和通信参 数配置,并应进行子系统权限管理配置, 2应将电力监控系统的服务端软件配置为开机自动运行方式
3.1信号采集设备调试应符合下
8.3.1信号采集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设备的数量、型号、额定数等,并应与设计单位提供 的数据表或文件一致。
的一致性。 3单体功能应检查确认检查测量的采样值与上传信息表的一 致性。 8.3.2 电力监控系统功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线自检功能检查。 2 切换功能检查。 3 通讯信道功能检测。 4 无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5 带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8.3.3 电力监控系统应与各设备接口通畅,且遥测、遥信信息应准 确。
8.3.4应采用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
用电量等各项参数和工作站测量的参数进行准确性检验,并对报警 信号进行验证。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 查。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 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1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气体火火控 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 高度宜为1.3m~1.5m,止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 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
3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 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 连接。 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9.2.4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 其端部应有明显标识,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 应采取保护措施。 3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 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 防潮、防腐蚀措施。 9.2.5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 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 间距的一半。 4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9.2.6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且应避开日光和 人工光源直接照射,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3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 4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
平距离不应天于7m,且不应小于0.5m。 9.2.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 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2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100m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 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0m~1.5m。 3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顶部距顶棚宜为100mm 200mm,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 5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 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 6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度 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管廊内的 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 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 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8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 应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 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
1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要求。
求。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 应小于0.5m。 9.2.1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控制装置列 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 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 时,应米取加固措施。 4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模块(或金 属箱)安装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 等措施,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 明显标识。 5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6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9.2.14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 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相连接
控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应分 行单机通电检查。
9.3.2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 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 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对控 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应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在100s 为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 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在1min内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应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应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宜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应检查屏蔽功能; 6)应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 的隔离保护功能: 7)应使一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 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 复本条第7项检查; 9)应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10)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第本条 第2、6、7项检查。
9.3.3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 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设备的 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 查其状态显示,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 动控制器宜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 联动控制器宜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 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 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额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用电源工作状态 下重复本条第7项检查。 3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4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联动逻辑关系进行 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 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 请况、模块动作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 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 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人优先功能, 5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应按国家现行 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 一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 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 况、接收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6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检查。 7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 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 本条第2~6项检查
6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检查。 7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 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 本条第2~6项检查。 9.3.4火灾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 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旅游标准,探测器应能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 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 查其报警功能。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应处于止常监视状态: 2)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 3)用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 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
火灾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
2)在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 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 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4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采样管未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 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 理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性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 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图像测器的报 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9.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清晰。 3应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 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 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4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9.3.8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数量,电源容量应 与设计容量相符。 2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 用电源应至少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 源的主电源。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 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 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并进行记录。显示情况除满足设计 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不应同 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 状态; 3)断升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 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源工作状 态; 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 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不应同 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 后手动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
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2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 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 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 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4)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 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 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 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 除。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 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 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 控制防火门关闭。 2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 器。 9.3.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的要求检查其 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
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 3)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9.3.12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状态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 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 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 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2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受,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 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3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 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 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个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 4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 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9.3.13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 动输出,并应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3应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 受并显示。 4应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30s内可调。 5应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城镇建设标准,手动插入 操作应优先。 6应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并应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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