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163-2020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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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4防火安全管理

    6.3.4.1柴草堆垛应在村外集中统一存放,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同 的上风侧,确保消防安全。 6.3.4.2电动自行车宜集中停放,并设置停放充电场所,禁止在楼(屋)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6.3.4.3定期维护村内电气设施和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6.3.4.4 定期检查村庄内主要道路,确保畅通。 6.3.4.5严禁违章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烧荒。 6.3.4.6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动用明火。 6.3.4.7 督促村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6.3.4.8严禁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6.3.4.9大风天气期间,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吸烟、 楚烧和明火作业。

    7.1乡(镇)人民政府

    7.1.1设立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栏或警示标语,督促指导村庄做好农业收获和火灾多发季节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的防火宣传,对老、弱、病、残、幼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7.1.2大风天气发布“禁火令”,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

    7.2.1将消防知识纳入村文化活动室、村民服务活动中心、警务室等建设内容。 7.2.2在村内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张贴消防警示标语或消防宣传画(挂图)。 7.2.3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大风天气、乡村民俗活动和119消防宣传月期 间,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7.2.4定期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出租房屋等场所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报告火警、扑救初起 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的常识。 7.2.5定期到、寡、孤、独、残、幼家庭提醒其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 发生火灾。

    8.1乡(镇)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组织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情况,乡镇(村)消防规划(专 篇)及修编实施情况,辖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基本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 安全培训教育,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等档案。

    消防管理基本情况、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队员基本情况、消防设施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等档案。

    9.1.1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对行政村和辖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 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9.1.2村民委员会应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巡查,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大风天应组织有针对 性的防火安全检查。 9.1.3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9.2.1查看档案资料,检查是否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9.2.2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提问和实地演练,检查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 定期进行训练,队员是否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 9.2.3检查是否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发到村民家庭并按要求 悬挂张贴。 9.2.4实地查看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张贴消防警示标语标牌或消防宣传画,是否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9.2.5检查是否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出租房屋等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工作人员是否掌握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等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技能。 9.2.6实地检查道路是否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沟渠、障碍物,柴草堆垛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章楚烧 秸秆和烧荒等现象。

    上级政府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对乡(镇)政府、行政村消防工作组织一 次考评,对考评不达标的行政村,不得评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工作的先进单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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