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1月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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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拆除,以及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审批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 室)。 易地建设审批面积执行本规定,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新 疆维喜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 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 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同所属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放行政审 批权限。 第四条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应当坚持权责对等 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应当按照“应建尽建、布局合理、功能配 套”的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满足战时防空需求。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应当按照“民生优先、应补尽补、安 全第一”的要求,确保稳妥安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审批应当按照“因地制 宜、经济合理、服务民生”的要求,确保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 设、拆除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应按照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自并联审批办法(试行)》(新建审改(2019 1号)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自审批管理系统,并会同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 建设项目审批机制,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要求。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审批。除国家 和自治区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的 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缓建人民防空工 程、缓缴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等标准。 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弓 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清单、设定依据、审请 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依 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形成的文件资料等,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铆钉标准,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档案数字化管 理。 第九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的单位及相 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 全。
法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其标准应按《修建防空地下室 战时防护功能配置要求》(详见附件2)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类型和防护标准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确定 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应合理布局,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 工作的适中位置。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 建设审批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置规划要求,在人民防空 警报设置点建筑物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 人防警报器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与地面建 筑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考虑与周边具备连通条件的 其它地下工程互连互通,根据实际设置连接通道。 第十四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复印 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报建表: (四)建设项自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查验)、复印 件; (五)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项自计容建筑面积、用地面 积、用地性质: (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主要体现人民
防空工程区位、规划布置、人防警报设施音响覆盖范围、人民防 空工程和周边地下工程互连互通的示意内容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 保证人防战时功能需要的同时,其平时功能应充分考虑民生和社 会需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综合管廊应符合人 防工程防护规范及标准;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自,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 十一条配建人民防空工程外,该项自其余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 防空需要,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配建面积 标准》(详见附件3)执行: (三)居住用地建设项自已按规定配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在 建设项自规划红线图用地范围内开发利用的其他地下工程可不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六条审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 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复印 件;
(四)建设项自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查验)、复印 件; (五)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项自计容建筑面积、用地面 积、用地性质、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六)人民防空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主要体现人民防空工程 区位、规划布置、人民防空工程和周边地下工程互连互通的示意 内容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单位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 空工程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请表: (三)新建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安全性评估报告: (五)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请后 应当对申请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形成书面意见,
有需要,可组织专家论证。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专家论证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建或补偿方案,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对于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补 建人民防空工程: (一)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审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子 以补建。其中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级 别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抗力级 别6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得小于原 工程拆除面积,且不得代替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 (二)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应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改革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建等 有关部门,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验收备案和测绘监 督管理,严格核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拆除以及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行政审批实施情况,采取多 种方式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审批事中 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 运行内控机制和审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
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地(州、市)实 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立即责令整改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通报有权单位,依 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规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的: (二)违规批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擅自减免易地建设 费的; (三)违规批准缓建人民防空工程、缓缴易地建设费的: (四)违规批准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地(州、市)实 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立即责令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通报有权单位,依 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规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的: (二)违规批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擅自减免易地建设 费的; (三)违规批准缓建人民防空工程、缓缴易地建设费的: (四)违规批准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 月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 管理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人防办(2015) 15号)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 行)》同时废止。
附件1: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区配建比例(%)人防重其他城市代计算用地性质容积率点城市(含县城)码基数一类二类三类配建比例配建比例(%)(%)R≤1.57654计容建R居住用地R>1.587654筑面积公共管理与公共R≤2.07654计容建A服务设施用地R>2.087654筑面积商业服务业R≤2.076544计容建B设施用地R>2.08t~654筑面积道路与交通设施s用地计容建54322G绿地与广场用地筑面积U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用地3211物流仓储用地面积备注:1.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等于计算基数(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乘以相应的配建比例。2.建设项目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准。10
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要求
备注:1.本表所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为各类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单元面积之和的建筑 面积。 2.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配置中,应按配置比例规定配置不同类型 人民防空工程。在实际操作中,面积可适当相互调整,调整值不应超过100m,并不 应减少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 3.如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小于2000m时,则不按比例分配,该人民防空工程 战时防护功能确定为人员掩蔽工程。 4.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人民防空配置中,如某类型的计算人民防空面积小于等 于600m时,则不配置该类型人民防空工程,将其面积分配到其它类型人民防空工程 中。 5.符合建设条件的建设项自,不得以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方式替代或折分应配建 人民防空工程面积。
土壤标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配建面积标准
备注:1.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面积等于计算基数乘以相应的配建比例。 2.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抗力级别不得低于6级,战时功能按照二等人员掩蔽 工程80%、配套工程20%配置,具体要求同附件2《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 要求》备注。 3.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配建面积小于800m的,可不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备注:1.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面积等于计算基数乘以相应的配建比例。 2.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抗力级别不得低于6级,战时功能按照二等人员掩蔽 工程80%、配套工程20%配置,具体要求同附件2《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 要求》备注。 3.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配建面积小于800㎡的,可不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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