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802-2019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含条文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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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对专用汽车,应根 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 (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分类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 7.1.6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照规定 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7.2.2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机动 车的登记信息,根据实车确定车辆类型;必要时,根据《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确定其规格分类和结构 分类,按照7.1.1~7.1.5确定其车辆类型。 7.2.3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量 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规格分类。 7.2.4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 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7.2.5确定为拼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收缴机动车。 7.2.6确定为非法改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行为人将机动车恢复 原状。
对本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机动车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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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件标准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一部分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一、标准修订的目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和修订过程 三、修订内容确定依据 四、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五、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第二部分标准条文释义 一、关于“1范围” 二、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关于“3术语和定义” 四、关于“4机动车规格” 五、关于“5机动车结构” 六、关于“6机动车使用性质” 七、关于“7车辆类型的确定” 八、关于“8标准实施”
第三部分相关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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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1589一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二、GB/T3730.1一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三、GB7258一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第1号修改单 四、GB/T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五、GB/T17350一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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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一、标准修订的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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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一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自2014年 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 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 合法化使汽车使用特征出现了新情形,2016年7月26日发布实施的国家标 准GB1589一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则 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公安部 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一2014第1号 修改单。 GA802一2014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当一部分系基于国家标准GB725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2017年9月29日,原国家质检总 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7258一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GB7258一2017对汽车、载客汽车 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 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 车的说明;为保证GB7258一2017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规范实施,有必要对 GA802一2014进行整体修订。此外,按照国家标准委的相关要求,术语和定 义类基础标准不能再列为强制性标准;为此,也有必要对GA802一2014进 行整体修订,以使GA802标准的标题和内容与现行标准化管理要求相一致。
二、任务来源和修订过程
(一)任务来源 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 汀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7]78号文件)要求,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 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制修订任务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 责,计划编号为201778083。 (二)修订过程 2017年1月,国家标准GB7258修订工作完成、GB7258修订报批稿向 上报送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通科研所”)即着手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一2014的修订工作,整理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 两年机动车管理相关文件资料,调研了部分车管所GA802一2014执行情况, 收集修订意见和建议。2017年4月,交通科研所通过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申请GA802标准修订立项。 2017年6月,GB7258修订报批稿进行WT0公示。2017年8月,交通科 研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了GA802标准修订草稿第1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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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GA802标准报批稿经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批同 意后报批。 2019年5月,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在标准审批时,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 为《机动车类型规范》。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同意,标准起草组按照公 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建议对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2019年6月,根据《关于召开汽车相关标准协调情况调查报告征求意见 会会议纪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2019年6月14日)中“GA802的 标准名称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的要求,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科技信 息化局,标准起草组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2019年6月15日,GA802一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 安全行业标准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 施,
为规范实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部门规章,适应机动车行业发展 状况,及时响应行政管理“放管服”工作要求,本次GA802标准修订内容 确定依据主要为: 1.修订版中“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半挂牵引车” “专门用途半挂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等结构的说明主 要依据GB7258一2017编写。 2.修订版中“低平板半挂车”结构的说明主要依据GB1589一2016调整 3.修订版中“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说明主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2016]第60号令) 编写。
四、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GA802标准是公安交管部门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之一。为 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可操作,本次修订GA802标准的主要原则 包括:一是根据GB7258一2017调整相关术语和定义,确保两个标准技术内 容相协调、无冲突。二是适应国家关于标准化改革要求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需求,增加事故处理和路面执勤执法等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的车辆类 型确定要求,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严格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在标准实施 过程中未出现明显问题的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保证标准规定要求的延续 性。 对标准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具体如下: 1.修改了标准名称。按照国家标准委管理要求,术语和定义类标准不能 作为强制性标准,考虑到机动车类型及其分类是机动车的重要属性之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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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机动车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确定机动车的定期检验周期、强制报废 年限的主要条件,GA802标准仍应作为强制性标准,所以将标准名称修改为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以与国家标准委有关管理要求相符。 2.增加了对GB7258标准的引用。在第2章引用标准中增加了GB7258 标准的引用,相应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 “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 械车”“特型机动车”等GB7258一2017中已列入的术语和定义。 3.修改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结合有关政策和标 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拼装、非法改装等相关情形,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4.修改了表1机动车规格分类表。修改了“(微型)载客汽车”“摩托 车”规格分类说明;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及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 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以期更好地适应各类机动车新车型 发展,促进其规范安全使用。 5.修改了表2机动车结构分类表。结合在车辆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 要问题,修改了“专用客车”“仓栅式货车/挂车”“平板货车/挂车”“特 殊结构货车”“半挂牵引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 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 说明。根据GB7258一2017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 车/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 6.修改了表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结合车辆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等使 用性质的说明。根据机构改革议定的事项,修改了“警用”“消防”使用性 质的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2016]第60号令及其配套实施 文件,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 7.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操作要求, 按照其基本车型,以及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 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 货车或其他结构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8.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 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对车辆类型应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的要求。 9.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结合当前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路面执勤执法环节对于车辆类型的确定需求,明确了已注 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注册 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以及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型确定要 求,增加了对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处置要求。 10.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规定本标准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衣机动车所有人的中请,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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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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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标准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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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文]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以及车辆类型的 确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GA802一2019(以下简称“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的规定。与GA 802一2014相比,主要修订之处是增加了“车辆类型的确定”的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有注册 登记查验时确定车辆类型、路面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时确定未注册登记车辆和无牌无证车辆 的车辆类型等,
二、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关于“3术语和定义”
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road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 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1.1 机动车motorvehicle
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road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 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1.1 机动车motor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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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对各类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与GA802一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增加了对GB7258标准的引用,相应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 业车”“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 “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GB7258 2017中已列入的术语和定义。 2.参照GB7258一2017的相关说明,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有轨电 车“架线供电”的特征,是“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修改了“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 的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也属于拼装车的一种情形,以期为加大打击走私车辆力度、 正格管理利用事故车手续洗白走私车等违法行为提供支撑保障。 4.修改了“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五 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也属于非法改装的一种情形,为基层公安交管部门严管此类违法 违规行为提供支撑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道路车辆”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百一十九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说明改写,与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车辆”的概 念相当。制定该术语和定义的原因,主要是现阶段存在相当一部分为封闭道路和场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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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等用途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这类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生产管理体系与“道路车辆* 也不尽相同,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明确概念予以区分。 2.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1机动车”系综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百一十九条中“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说明以及GB7258一2017术语和定义的“3.1机动 车”改写,与GA802一2014相比无实质性变化。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GB12995一2006《机动轮椅车》,2006年3 月10日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GB12995一2006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障者 驾驶的,由汽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轮椅车,包括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 4.电动自行车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GB17761一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018年5月15日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GB17761一2018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即以 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 车。GB17761一2018之前的版本为GB17761一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年5 月28日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即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 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5.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1.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一致。GB7258一2017术语和定义的“3.7拖拉机 运输机组”系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挂车的组合。 6.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3拼装车”中,“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类 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实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管理的汽车(无轨电车除外)、摩托车、挂车,其产品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 司(汽车处)。对于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非《公 告》管理车辆,其产品主管部门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机械处),但如何确认其 生产是否已得到许可尚需进一步探讨。 7.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4非法改装车”系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第(一)项编写,其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尚无确定的说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 于机动车后市场改装(即已生产/销售汽车的改装),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应为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 8.在我国,对按照规定需办理登记获取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实行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考虑到车辆擅自改变已认证的 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极有可能对运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4非法改 装车”规定,“未经批准改变了已认证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也属于“非法改装”的情形。 9.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 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三种情形(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 童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 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一2019)提及的,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 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 换轮毂等情形,不应列入非法改装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是GB17761一1999,还是GB17761一2018,其中的电动自行车都只有两个车轮, 不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车轮的电动自行车!因此,现阶段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三个及三个以 上车轮的电动车,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 2.有轨电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但不适用GB 7258一2017。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有轨电车需办理机动车登记,悬挂“大型汽车号牌”,其 驾驶人应持有准驾车型为“P”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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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有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智轨轨道快运系统已在国内部分地方试运行。该系 统配备的智轨列车,对标轨道交通标准但采用轨迹跟随控制技术替代传统钢轨,实现了装备 校轮承载的长编组列车的“轨道”行驶。智轨列车从结构和使用特性上,总体而言属于现代 有轨电车的最新技术形式之一,但其道路车辆的属性尚需国家相关部门予以明确、认定。
四、关于“4 机动车规格”
机动车规格分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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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 (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对进口 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 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本章是对机动车规格分类的说明。与GA802一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修改了“(微型)载客汽车”规格分类说明,明确了属于微型载客汽车的纯电动载客 汽车的条件,即: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并且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 2.修改了“摩托车”规格分类说明,根据GB7258一2017中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 划分标准,明确了纯电动摩托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的情形,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km/h,并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3.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规定总质量小于750kg的挂车为微型挂车,以适应当 前(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由乘用车牵引的)中置轴挂车保有量逐步增加的实际情况。 4.明确了对进口载客汽车应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 此外,考虑到本标准修订后在标准文本中删除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为方便标准 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专项作业车的特征,表1中根据GB7258一2017术语和定义的 “3.2.3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增加了专项作业车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标准中,根据GB7258一2017规定,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 业车三大类。但汽车行业在生产管理环节执行的车辆分类标准为GB/T3730.1一2001《汽 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该标准中,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辆,商用车辆分 为客车、半挂牵引车和货车,专用作业车属于货车中的一类,与本标准及GB7258一2017 的规定不一致。 2.本标准中,载客汽车的规格主要依据车长、乘坐人数两个因素综合确定,载货 汽车及专项作业车的规格主要依据车长、最大允许总质量两个因素综合确定,挂车的 规格则依据最大允许总质量确定。汽车行业在生产管理环节执行的规格分类标准为 GB/T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该标准中,M类(载客类)机动车辆依据座 位数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M1、M2、M3,N类(载货类)机动车辆依据最大设计总质量 分为N1、N2、N3,O类挂车依据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O4,与本标准的分 类标准和界值并不一致。 3.轿车的规格通常为“微型”“小型”或“大型”,尽管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中轿车的规格分类可以选用“中型”,但现阶段实际上并没有“申型轿车”。此外, 旅居车的规格通常为“小型”或“大型”,并没有“中型(旅居车)”和“微型(旅 居车)”的车辆类型。 4.按照汽车行业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与轻型货车 实行标准并轨,低速货车产品不再列入《公告》。 5.按照汽车行业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新出厂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的尺寸参数和 质量参数允许有公差。鉴于部分车型的尺寸参数符合公差范围时,依据名义车长和实 际车长分别界定的规格可能不同(如名义车长为5995mm的货车,实车车长为6004mm 时),为避免争议,统一要求,本标准规定:“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 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 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6.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鉴于现行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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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管理制度中,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管理要求并无区别,建议 取消“微型”规格。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商讨,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各类汽车的车长、发 动机排量等参数分布特征,方便掌握国家汽车工业发展变化趋势,仍有必要保留“微 型”规格。 需要注意的是: 1.本标准延续了历史规定,对《公告》记载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 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界定规格。但是,这一要求 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对符合专项作业车定义、《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 值的专用汽车,应以实车的核定乘坐人数界定其规格。 2.按照“国家标准GB7258一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释义”、GB 21861一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规定,机动车的实车车长,任何情 况下均不应超过GB1589一2016、GB7258一2017等标准规定的限值,即使实车车长与 名义车长的公差在允许范围内。 3.油田专用作业车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一类。根据GB1589一2016术语和定义的 3.19,油田专用作业车指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等工程作业且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 以下的专用作业汽车,专指修并机、钻机车、压裂车、连续管作业车、连续抽油杆作 业车、固井车、混砂车、压裂管汇车、测井车、液氮泵车等。 4.GA802标准的最早版本为GA802一2008,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GA802 2008实施之前,机动车规格和结构分类的相关要求在公安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根 据2004年6月29日公安部公交管[2004]115号文件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签注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时,)使用载货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货汽车 的规格术语签注,使用载客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客汽车的规格术语签注”; 因此,现阶段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中存在“大型专项作业车”的车辆类型。
五、关于“5机动车结构”
五、关于“5机动车结构” [标准条文] 机动车结构分类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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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修改了“二轮摩托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其两个车轮应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防 上将两个车轮横向布置在同一轴线上的车辆认定为二轮摩托车的情形。 11.修改了“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结构的说明,允许其采用“两个前轮与后轮对称分布” 的车轮布置,与GB7258一201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2.修改了“低平板半挂车”结构的说明,与GB1589一2016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3.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与GB7258一201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4.增加了注解,明确“普通客车”“专用客车”“越野客车”结构分类中的“客车”为 “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15.明确了自卸式车辆(包括自卸式货车、自卸式半挂车)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 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了标准规定
1.“旅居车”结构说明中的“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参照GB/T17350一2009《专用汽 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包括桌椅、炊具、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 2.“多用途货车”结构说明与GB7258一2017的4.7.6的注的表述略有区别;GB7258一2017 中的多用途货车,其载货部位原则上只能为栏板结构,本标准中多用途货车的结构说明则允 许其载货部位为栏板加盖的结构或湘式结构。 3.“专门用途货车”结构说明与GB7258一2017的3.2.2b)说法相衔接,但增加了示例, 明确工具车、货车类教练车等属于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的核定载质量可以为“0” 4.“专项作业车”的结构依据《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记载 的内容确定。对有载货部位(区域)的专项作业车,确定车辆类型时并不需要评估载货空间 与记载的核定载质量数值的匹配性;但对实车载货空间明显过大的,可视情开展嫌疑车辆调 查,确认实车与《公告》批准状态的一致性。 5.“低平板半挂车”结构说明规定“(低平板半挂车)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但目 前对“鹅颈式连接”并无确切、规范的具体要求,只要求连接部位与载货部位不能等宽。在 《公告》管理时,规定低平板半挂车与牵引车的连接应为“大鹅颈”结构(鹅颈落差大于 300mm,鹅颈上平面为非承载面)。 6.本标准中的中置轴挂车的结构分类仅有“中置轴旅居挂车”“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 “中置轴普通挂车”三种情形,载货部位为厢式、平板等结构的中置轴挂车的结构分类均为 中置轴普通挂车。 7.仓栅式载货车辆(包括仓栅式货车、仓栅式全挂车、仓栅式半挂车)不应具有(货 箱)液压举升机构的要求在《公告》管理环节一直在执行,严格来说,不应该存在“仓栅式 自卸货车”“仓栅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公告》中的部分仓栅式载货车辆允许选装车辆起 重尾板以方便货物装卸,这并不属于“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情形。 8.按照《公告》管理相关规定,厢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不存 在“相式自卸货车”“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公告》中有部分相式载货车辆的相体内部 装备有液压推杆、平板等装置,可以实现快速卸货,但这并不属于厢式自卸车辆的范畴。 9.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面包车”结构说明中,建议进一步明确面 包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7人,车长应小于或等于4500mm,车宽应小于或等于1680 mm,以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 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的规定一致。标准起草工作组经商讨认为,工信部 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对面包车的技术要求,并不属于结构特征,也不适用 于在用的(文件发布实施前已生产注册的)面包车。 10.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越野客车”结构说明中,“接近角、离去 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障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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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考虑到现行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驾驶证管理制度对车辆是否具有越野功能并无区别性 的要求,建议取消“越野客车”结构。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商讨,决定仍保留“越野客车”结 构,关于“按照高通过性设计”难以把握的问题在注册登记查验时可不予考虑,一般情况下 确认“所有车轮能否同时驱动”即可。 11.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仓栅式车辆的结构说明中,建议进一步明 确其顶棚杆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以与GB7258一2017的11.3.6保持一致。标准起 草工作组经商讨认为,顶棚杆间距是GB7258一2017新增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结构特征,也 不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车辆;因此,顶棚杆间距的要求不应在仓栅式车辆的结构 说明中体现
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的表述并不一致。本标 准规定越野客车的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而根据GB/T15089一2001的3.5规定: (1)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的Ni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 质量不超过12000kg的M,类车辆,即使并非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也被认为是G类汽车: 一一至少一根前轴和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一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一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2)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即使并非所 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也被认为是G类汽车: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一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一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且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a)接近角≥25°; b)离去角≥25°; c)纵向通过角≥25°; d)前轴离地间隙≥250mm; e)后轴离地间隙≥250mm; f)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mm。 2.“低平板半挂车”结构说明中删除了线轴结构的相关表述,符合GB1589一2016要求, 车长小于或等于13750mm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可不采用线轴结构。《公告》管理时规定,低 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技术要求为: 一应采用双胎结构; 一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 孔; 一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18000kg(一线两轴)和24000kg(两线四轴和 三线六轴),最大总质量为35000kg(一线两轴)和40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3.本标准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的结构分类不能涵盖所有的机动车结构分类。注册登记 查验时,依据本标准机动车结构分类表无法找到对应的机动车结构分类时,按照本标准7.1.3 的规定,应选择最接近的结构分类。 4.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注册登记后一般加装“固定”货箱作为高栏板挂车使用,是当前 超限超载运输的主力车型之一。为限制此类车辆的违规使用,GB7258一2017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规定“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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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该条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因此,2019年8 月1日起出厂(即合格证签发日期在2019年8月1日或以后,下同)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载货 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出厂(即合格证签发日期在 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下同)的平板式载货车辆,其载货部位(平板)可以具有举升功能 或采用自卸结构,但载货部位上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5.《公告》中的部分车厢可卸式汽车,结构和功能与集装箱货车类似,设计和制造时未 考虑专用车厢的配备,且车辆也不具备拖吊/自卸货厢的功能,在实际运输工作中需通过叉 车或者吊机装卸车相,(可卸式)车相与车辆间依托车辆配备的集装箱锁扣进行联接。这类 车辆产品涉嫌逃避GB7258一2017申货箱(货厢)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利于路面执勤民警依 法依规严格管理,存在运行安全隐患。为此,GB7258一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规定“车 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 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GB7258一2017国家标 准第1号修改单的该条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因此,2019年8月1日起出厂 的车厢可卸式汽车,应装备有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的装卸或举升机构,或在设计和制造 上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对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出厂、不符合上述 现定的车厢可卸式汽车,经查验实车与《公告》批准状态一致,且未发现不符合GB7258等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其他违规情形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6.工信部联产业[20141453号文件中的“小微型面包车”基本特征是“发动机中置”,没 有本标准中“(面包车)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0”的限制条件,其范围大于本标准申“面包 车”结构分类的范围;因此,存在生产环节需满足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对“小微 型面包车”的相关规定、但注册登记时按本标准确定为“小型普通客车”的情形。此外,此 处的发动机特指内燃机,并不包括驱动电机;因此,对纯电动汽车而言,没有“面包车”结 构分类。 7.GB7258一2017的7.2.6和9.4规定“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 式制动器”“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其中的“栏板式半挂车”包括“载 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 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六、关于“6机动车使用性质”
6.1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 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 座及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2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风表3
表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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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对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的说明。与GA802一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修改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客车和乘用车 的使用性质均可以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出租客运, 2.修改了“公交客运”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只有客车的使用性质才可以为公交客运 3.修改了“租赁”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租赁车辆时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车辆租赁 后应自行使用,不得从事道路载客运输。 4.修改了“警用”使用性质的说明,将“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修改为“司法行政系统 (包括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以与现行管理体制相适应。 5.修改了“消防”使用性质的说明,不对消防车的使用部门加以规定,以与原公安消 防部门整体转隶至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现状相适应, 6.以注的形式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以进一步 规范网约车的登记和退出。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标准中“非营运机动车”有两个概念,其中大的概念是指6.1中的“个人或者单位 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具体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栏的签注为“警 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非营运”等八种 情形;小的概念则仅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栏的签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本标 准的使用者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具体情况选用适用的“非营运”定义。 2.乘用车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时,并不属于GB7258标准中的“公 路客车”“旅游客车”,不需要满足GB7258标准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的相关技术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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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阶段,部分地方存在乘用车的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情形,这和公交客运车 两系在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需频繁进站供乘客上下车的实际情况不协调。本标准 实施后,对已有的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乘用车,宜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知机动 车所有人变更使用性质。 4.本标准未对“租赁”使用性质的车辆类型加以限制,除乘用车外,多用途货车、中 置轴旅居挂车、摩托车等车型的使用性质也可以为“租赁”。 5.企业消防队和社会消防队购买的消防车可以申请“消防”使用性质,矿山等单位购 实的救护车可以申请“救护”使用性质。但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注册登记时申请“消防”“救 护”“工程救险”使用性质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6.本标准中“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说明与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2016]第60号 冷保持一致。 7.本标准对“生产经营性车辆”加以说明,主要出发点是期望能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与 “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关系,
1.本标准中的“营运机动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提的“道路运输车辆”并不是同 个概念,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环节与交通运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环节如何实现部 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需各地进一步探讨。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排查清理大中型 客车登记使用性质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27日公交管2016217号文件)规定:(各 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建立完善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信息共 享机制,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每月从交通运管部门获取运输企业名单,车管所办理营 运大申型客车注册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所有人为个人或不具有运 输资格的企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有疑义的,按规定启动嫌疑调查程序,进行调查核 实。要与运管部门至少每月交换、比对一次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资格信息,及时更新登记性 质不一致的“黑名单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形成有效对接的联合监管体系。”为 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2019年11月3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一是增加了“两客 危”车辆告知提示单打印功能,要求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申请 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的车辆,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 台打印告知提示单并交申请人,告知必须先行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资质方可从事道路运输; 二是增加了重点车辆信息查询和导出功能,方便各地通过该功能查询和导出重点车辆信息并 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供其比对核查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资质, 2.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 知》(2016年11月7日交办运[2016]144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 称“网约车”,即本标准中的“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但考虑到相当 部分网约车属于私家车在空闲时偶尔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现状,本标准并未对 “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是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加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道路执勤执法时,宜根据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具体使用情况(如是否正载有“预约出租”乘 客、是否全天候用于预约出租客运等)确定其是否符合营运机动车的属性,必要时应征询公 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 3.根据GB7258一2017术语和定义3.2.1.3.2的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系“有固定 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因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 更用性质只能为“公交客运”。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也可以购买装备有副制动、 捕助后视镜、副喇叭等装置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作为教练车,此时的使用性质为“教练” 4.标准修订过程中,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建议将“租赁”使用性质不再列入“营运 大类,参照“运送学生”的提法列为与“营运”、“非营运”并列的“其他”类,主要理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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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车辆租赁虽属于商业行为,但“租赁机动车”本身并不能用于营运,自行驾驶“租赁机 动车”和驾驶私家车出游并无区别;二是“租赁机动车”的使用特征、车辆技术状况与私家 车类似,和营运机动车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多的特点明确不一致,从国外管理要求来看通 常也是单列一类进行管理。标准起草工作组经商讨并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为交通运输 部运输服务司的意见虽有一定道理,但目前我国在中央部委层面对租赁车辆尚没有相应的管 理规定,考虑到本标准中的使用性质又与报废年限、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等管理要求密切 相关,为避免“租赁”使用性质从“营运”中提出单列一类可能导致的租赁车辆管理真空, 建议交通运输部先行牵头制定租赁车辆管理规定。 5.现行法律法规对因车(使用性质为“警用”)、救护车(使用性质为“救护” 等专用客车的使用性质能否变更为非营运并无限制性规定,但考虑到此类专用客车的 车内布置与个人和单位使用的普通乘用车、客车有明显区别,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 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与相关管理部门和车主单位先行沟通, 要求将此类专用客车提前报废或转移登记给有使用条件的单位,不转移登记给个人。
七、关于“7车辆类型的确定”
7.1.1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确定,规格分类在前,结构分类在后, 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 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分类在前,规格分类在后,如“栏板低速货车”、“厢式低速 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7.1.2无对应的规格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分类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7.1.3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 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分类及最相近的结构分类相加确定。 7.1.4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分类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7.1.5对专用汽车,应根据其基本车型、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 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分类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 分类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7.1.6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照 规定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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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确定。 7.2.2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 机动车的登记信息,根据实车确定车辆类型;必要时,根据《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确定其 规格分类和结构分类,按照7.1.17.1.5确定其车辆类型。 7.2.3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 总质量、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规格分类。 7.2.4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 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
7.2.1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确定。 7.2.2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 机动车的登记信息,根据实车确定车辆类型;必要时,根据《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确定其 规格分类和结构分类,按照7.1.1~7.1.5确定其车辆类型。 7.2.3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 总质量、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规格分类。 7.2.4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 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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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7.2.5确定为拼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收缴机动车。 7.2.6确定为非法改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行为人将机动车恢 复原状。
本条是本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监理标准规范范本,根据车辆是否已注册登记、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 记等情形,分别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路面执勤执法环节等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 乍环节确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 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型的要求,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对拼装车、非法 改装车的处置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鉴于目前《公告》中存在同一车型的规格和/或结构分类并不一致的情形,本标 准的7.2.2规定,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确定车辆类型时应考 虑实车的技术参数和特征。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或路面执勤执法时,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 机动车,若车辆的结构分类不影响强制报废年限、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周期、驾驶证准 驾车型等管理要求,可以只确定车辆的规格分类。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或路面执勤执法时,对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 违规生产机动车(如四轮低速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只需确定其规格分类,不需 要确定其结构分类。 4.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但这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即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机动车”定义,故本标准 现定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认定为“机动车”。 5.拼装车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及其配套 要求执行,非法改装车的处置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1.路面执勤执法环节发现非道路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时,宜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的基础上认定其违法行为。 2.非道路车辆在封闭道路或场地内行驶/作业发生交通事故时,无须按照本标准确 定其车辆类型。
八、关于“8标准实施”
对本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按本标准的规定 变更机动车的车辆类型。
本章是对标准实施后,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据新旧版本的GA802标准确 定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如何处置的具体规定。 为充分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权益,本标准规定,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车 辆类型是否变更,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决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
定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如何处置的具体规定。 为充分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权益,本标准规定,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车 辆类型是否变更,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决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
竣工资料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对确认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 GA802一2014及以前版本的GA802标准无“专门用途货车”结构;本标准实施 之前,有相当一部分符合本标准“专门用途货车”结构特征的专用汽车的车辆类型确 定为“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对于这些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应强制要求其必须根据 本标准更改车辆类型。
对确认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 GA802一2014及以前版本的GA802标准无“专门用途货车”结构;本标准实施 之前,有相当一部分符合本标准“专门用途货车”结构特征的专用汽车的车辆类型确 定为“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对于这些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应强制要求其必须根据 本标准更改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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