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0-2602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2603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林改发[2020]4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5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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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 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 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 司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 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的违 约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 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 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 司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 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的违 约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 解决: 口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口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消防安全,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 各热一份。
发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 制定,供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 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 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 在选择项前的口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章或者撼手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 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 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 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 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 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 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 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权流转;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 和林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林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 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 得土地经营权,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四)林权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 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五)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 (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 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 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 得林权类证书,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 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 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 组织。 (八)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 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方式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不动产单元号/林地宗地号: ,共计 宗林地,共计亩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让给乙方,出让期限共 年。
(二)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流转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流转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协商后确定以下列种方式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元,面积亩, 共计为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元,共计元, 支付时间为年二月二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期,每期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协商后确定以下列种方式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元,面积亩, 共计为—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元,共计—元, 支付时间为一年二月二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期,每期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
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一元,共 元。以后每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 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3.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方式:
上的林木转让款 一元,共 元。以后每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 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3.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方式:
(三)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约定定金事宜。如需支付定金,应在本合同生 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 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 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 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 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 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配 合乙方(受让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 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 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 依法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三)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约定定金事宜。如需支付定金,应在本合同生 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 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 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 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 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 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配 合乙方(受让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 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艺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 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 依法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 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承担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 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让方口同意不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 附属、配套设施。 (二)出让方口同意口不同意受让方再次流转林权。 (三)出让方同意口不同意受让方将受让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担保。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流转的林地、林木及 地上附着物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件):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正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 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 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 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 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该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的处置方式: 口与有权收回该流转林权的权利人协商展期 年,支付价款或实
■经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 收买。
经有森林资源资产 评话资质的 估后 压力容器标准,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位 收买。 口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收回。
(四)合同期满后,流转期间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处置方式: 口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支付价款购买。
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 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 纳的流转价款的%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 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 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 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 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 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 纳的流转价款的%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 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 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 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 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 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 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主 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口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口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O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让方、 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让方 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热一份。
验货标准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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