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102-2021 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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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墙体裂缝及渗漏:

    4.4.2混凝土结构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传力途径与结构布置; 2.房屋总高度、层数和层高; 3.承重构件轴线位置、截面尺寸; 4.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 5.构件钢筋配置; 6.柱、梁构件端部箍筋加密区等构造措施; 7.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医疗器械标准,支撑方式及锚固拉结措施; 8.屋架支撑、天窗架支撑系统的完整性 9.房屋装修变动结构情况; 10.易引起局部倒塌的关键构件及连接; 11.楼面及屋面恒、活荷载调查。 公开浏览专

    4.5.1钢结构的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整体倾斜、层间位移; 2.结构不均匀沉降情况; 3.承重梁、楼板、网架挠度变形; 4.梁、柱节点连接,变形、焊缝开裂、螺栓松动; 5.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失稳变形检查; 6.柱间支撑的完整性; 7.钢部件锈蚀等外观质量; 8.钢屋架挠度、倾斜情况 9.屋架支撑体系完整,检查缺失、松动、脱落部位; 10.墙体裂缝、渗漏; 11.楼面及屋面渗漏; 12.构件防火、防腐涂层空鼓、老化或失效情况; 13.轻钢屋面外观、锚固情况; 14.填充墙与承重构件的裂缝、脱开情况。 钢结构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传力途径与结构布置,

    4.5钢结构的检查与评定

    2.房屋总高度、层数和层高; 3.承重构件轴线位置、截面尺寸: 4.屋面水平支撑、竖向支撑、柱间支撑布置及其节点连接; 5.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 6.焊缝尺寸、外观质量、内部缺陷探伤: 7.螺栓规格、数量、扭矩、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 8.薄壁构件局部的屈曲; 9.易引起局部倒塌的关键构件及连接; 10.楼面及屋面恒、活荷载改变的调查。 11.钢结构构件损伤与缺陷; 12.里氏硬度; 13.涂层厚度; 14.主要承重构件的倾斜变形及挠度变形; 15,具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其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4.6.1砖木结构办公用房的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整体倾斜、层间倾斜; 2.结构不均匀沉降情况; 3.木柱、墙板的倾斜、扭曲: 4.木梁、木屋架的挠曲、倾斜; 5.构件节点连接的损伤、脱开; 6.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及锚固拉结措施; 7.屋架支撑体系完整,检查缺失、松动、脱落部位; 8.构件裂缝、受潮、腐蚀或虫等情况; 9.螺栓、垫板、拉杆等钢构件、部件的锈蚀; 10.螺栓松动和垫板变形; 11.木夹板区域螺孔附近的开裂; 12.胶合木、原木构件的开胶等。 2砖木结构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传力途径与结构布置; 2.房屋总高度、层数和层高:

    4.6砖木结构的检查与评定

    3.承重构件轴线位置、截面尺寸: 4.木屋架水平支撑、竖向支撑、柱间支撑布置及其节点连接 5.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 6.墙体与木构架连接; 7.节点连接螺栓规格、数量,钢拉杆直径、锚固方式; 8.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 9.楼面及屋面恒、活荷载调查。 10.开裂、虫蛙、腐朽、木材纹理

    4.7.1根据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结果,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及部位。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 安全的,可由使用单位组织日常维修。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应委托专业检 则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提请有资质的机构提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可 作为大中修项目的维修依据。对重要性较高、难度较大及文物项目应进行技术论证和方案 的经济性比较。 1.7.2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4.7.3对承重系统维修、加固工程可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 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5.1.1围护系统包括地下防水、楼面防水、非承重墙体、屋面。围护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根 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B。 5.1.2根据实际情况,对围护系统进行安全性和使用性的检查、评定。针对围护系统的特点 进行重要部件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尚应按现行有关围护系统设计、施工 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检测

    5.1.3下列情况应进行综合检查:

    1.发现紧急情况,导致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及围护系统时: 2.发生地震、火灾、风灾、水灾等灾害后进行的使用性检查; 3.有特别重要的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能时,对围护系统进行的 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结露等为目标的检查。

    5.2.1围护系统的常规检查应包括渗漏、裂缝、损伤及变形、构件布置、构造连接等内容。 对具备条件的位置宜全数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部位、长度或面积等信息。 5.2.2对围护系统的评定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两方面内容。

    3.门窗连接处裂缝、渗漏; 4.女儿墙、出屋面烟卤裂缝: 5.外墙风化、起酥、空鼓、脱落、钢筋锈蚀部位。 5.2.8非承重墙体的性能评定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 标准》GB50292有关规定进行。 5.2.9屋面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屋面积水、渗漏现象及部位; 2.防水层开裂、起鼓、脱落、表面损坏、流消、老化; 3.天沟、檐沟、泛水、水落口; 4.出屋面管线交接处; 5.屋面面层、保护层。 天浏览专用 5.2.10屋面性能的评定应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有关规定进行, 5.2.11办公用房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su级以上或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s级可申 请进行大中修。

    5.3.1围护分系统的维修包括非结构构件的加固、防水堵漏,裂缝封闭,天沟、水落口清理, 5.3.2对不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可由使用部门组织日常维修。对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可 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及处理方案,并进行大中修,处理方案可作为大中修 工程的验收依据。对重要性较高、难度较大及文物项目应进行技术论证和维修方案的经济 性比较。 5.3.3对构造措施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构件可采取局部拆除、降低高 变、加固补强等方式处理,加固补强方法可参照《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混 疑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有关规定进行。 5.3.4基础或地下工程渗漏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 有关规定,采用注浆止水、快速封堵、安装止水带、嵌缝密封、设置刚(柔)性防水层等 方法对渗漏情况进行处理。 5.3.5屋面渗漏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JGJ/T53有关规定,采用

    5.3.6对屋面找平层、保温层(隔热层)、卷材及涂膜防水层、保护层和隔离层、接缝密封防 水、瓦屋面、金属板屋面、玻璃采光顶的维修施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执行。 5.3.7墙体抗渗性能不足导致渗漏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JGJ/T53 有关规定,采用提高外墙饰面防水能力、设置卷材(涂膜)防水层、墙面勾缝、裂缝注胶 或更换墙体材料等方法进行处理。 5.3.8墙体存在风化、起酥、空鼓等时,彻底清除表面酥松层,采用高强、抗裂、耐候性能 良好的材料修补。 5.3.9厕浴间等部位楼面存在渗漏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JGJ/T53 有关规定,采用设置卷材(涂膜)防水层、设置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层、压力注胶、填充 密封、粘贴纤维防水材料等方法进行处理。 5.3.10管道与屋面、墙面交接处,可采用密封材料嵌缝处理;热力管道与墙面交接处,可 理设套管并用速凝材料填充。 5.3.11对围护分系统的裂缝处理可采用表面封闭、压力注胶、填充密封、粘贴纤维材料等 方法进行处理。 5.3.12雨期进行屋面、外墙修施工应采取防雨遮盖和排水措施,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保 温措施。 5.3.13维修无法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可采取整体更新的措施。整体更新宜采用成熟的 技术、性能良好的材料,并考虑提升节能效果,改善使用功能。 5.3.14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5.3.15对地下防水维修的质量验收可参照《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有 关规定;对屋面维修的质量验收可参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有关规定;对 裂缝处理的质量验收可参照《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有关规定: 对厕浴间楼面渗漏维修的质量验收时可做24h的闭水试验,

    6.1.1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的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1规定的预期正常使 用年限的要求,

    表6.1.1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

    5.1.2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1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 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大中修。

    6.2.1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综合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 常规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 可参考附录C。 6.2.2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定基本单位(简 称“检评单位)进行。 6.2.5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局部损伤或使用功能下降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日常维 修。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6.2.6建筑装饰装修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抹灰部分出现空鼓、剥落面积超过一半以上,且外墙抹灰使用年限为6年 以上;内墙抹灰使用年限为12年以上。 2.门窗出现不可修复变形损坏、数量较多,且外门窗使用年限6年以上;内 门窗使用年限12年以上。 3.吊顶、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年 限为6年以上。 4.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 年限为12年以上。 5.地面出现超过20%的破损影响使用,且水泥地面、石材地面、陶瓷地面使 用年限为12年以上;实木地面、复合木地面、竹地面使用年限为6年以上;地 毯使用年限为3年以上。

    1.抹灰部分出现空鼓、剥落面积超过一半以上,且外墙抹灰使用年限为6年 以上;内墙抹灰使用年限为12年以上。 2.门窗出现不可修复变形损坏、数量较多,且外门窗使用年限6年以上;内 窗使用年限12年以上。 3.吊顶、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年 限为6年以上。 4.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 年限为12年以上。 5.地面出现超过20%的破损影响使用,且水泥地面、石材地面、陶瓷地面使 用年限为12年以上;实木地面、复合木地面、竹地面使用年限为6年以上;地 使用年限为3年以上

    6.3.1建筑装饰装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清洁和维护。 6.3.2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6.3.3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 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1建筑装饰装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清洁和维护。 6.3.2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6.3.3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 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7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 评定与维修

    7.1.1当办公用房达到综合检查周期或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有安全及卫生隐患或耗 能严重,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组织综合检查。 7.1.2经大中修的给水排水系统,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节水 的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7.2.1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综合检查。给水排水系统的常规检 查,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D。

    查,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D。 7.2.2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室内生活热水系统的水温: 2.给水管道防腐绝热: 4.卫生器具和地漏的盛水、通水能力及完好程度: 5.地下室集水坑排水能力; 6.排水管网的管道通水能力: 7.室内排水管道及管件的完整性: 8.室内排水管道的防腐: 9.阀门仪器仪表有效性; 10.室外给水管道附属设施。 11.室外排水管道附属设施。 12.生活水池、水箱的卫生状况; 13.生活饮用水系统中管材、设备、器件的卫生质量情况; 7.2.3综合检查应包括对给水排水系统的使用功能、环境保护与卫生、系统安全 性三类内容的检查。 7.2.4给水排水使用功能类检查项且包括下列内容,

    (1)给水子系统生活用水量、压力; (2)室内生活热水系统的水温; (3)热水生产设备的运行状况; (4)给水水泵运行状况; (5)给水管道及管件的完整性; (6)给水管道防腐绝热; (7)阀门仪器仪表有效性; (8)室外给水管道附属设施。 2.排水子系统 (1)室内生活排水系统的通水能力: (3)地下室集水坑排水; (4)排水管网的管道通水能力; (5)室内排水管道及管件的完整性; (6)室内排水管道的防腐; (7)阀门有效性; (8)室外排水管道附属设施。 2.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给水子系统用水点出水水质: 2.生活水池、水箱的卫生状况; 3.生活饮用水系统中管材、设备、器件的卫生质量情况; 4.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2.6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机电设备与结构主体的连接 支撑系统的可靠性。 2.7给水排水系统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类项目: A级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级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 新、改造措施。

    (1)给水子系统生活用水量、压力; (2)室内生活热水系统的水温; (3)热水生产设备的运行状况; (4)给水水泵运行状况; (5)给水管道及管件的完整性; (6)给水管道防腐绝热; (7)阀门仪器仪表有效性; (8)室外给水管道附属设施

    7.2.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括下

    2.卫生类项目: A级符合卫生标准,不必采取措施; B级饮用水水质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其他给水 排水子系统中有个别指标(如: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游离 余氯等)不符合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应采取局部或系统整改、消毒措施进行处理: 或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必须采取全面治理的措施进行处理。 3.安全类项目 A级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级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提高其安全性 或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性改造措施,确保其安全 7.2.8给水排水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I级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 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检查结果为A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评定为B 级的检查项目占30%以下,通过局部采取日常维修即可满足正常使用。 II级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查项目占30%以上;卫生类 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后,其取样检测结果仍评定为B级;功 能类项目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查项目占30%以上,应经大中修后才能符合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正常使用的要求。 7.2.9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量器具有破 损等情况,已影响正常使用,可申请中修。 2.给水、排水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 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给水、排水系统出现检查项目的50%以上管道锈蚀、管 道崩裂、堵塞不能排水、零部件功能缺失,已不能保证正常使用,可申请大修 7.3维修与验收 7.3.1给排水系统经大中修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进行综合检查。 7.3.2日常维修应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其维修内容应达到原设计文件的要求, 并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超出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对其进

    行相关的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维修;如维修无法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 可采取局部整体或部分更新的措施。 7.3.3大中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如超出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对其进行相关的综合评价,依据评价 结果进行维修。 7.3.4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8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8.1.1当办公用房达到综合检查周期或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耗能严 重,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组织综合检查。 3.1.2经大中修的供暖系统,其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8.2.1供暖系统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综合检查。供暖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根 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E。

    8.2.2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锅炉、换热设备及辅机运行情况 2.水泵运行参数 3.管道绝热 4.阀门有效性 5.散热设备表面温度 6.室内平均温度 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共 7.管道防腐 8.2.3综合检查应包括对供暖系统的使用功能、系统安全性两类内容的检查。 8.2.4供暖系统使用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锅炉、换热设备及辅机运行情况; 3.水泵运行参数; 4.管道绝热; 5.阀门有效性; 6.管网水力平衡度: 7.散热设备表面温度; 8.室内平均温度 9.系统定压可靠性。

    8.2.5供暖系统安全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室外供热管网和室内采暖子系统水压试验; 2.供热设备及系统水压试验: 3.管道防腐; 4.管道壁厚。 8.2.6供暖系统检查项目的可靠性评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功能类项目: A级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级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维修措施;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应采取改造或大修措施。 2.安全类项目: 开浏宽 A级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级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其安全性;或安全 生指标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必须采取更新、改造措施,确保其安全。 8.2.7供暖系统可靠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I级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均为A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 查项目占30%以下;通过局部采取日常维修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II级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查项目占30%以上;功能类项 目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查项目占30%以上;应经大中修后,才能符合正常 使用要求。

    8.2.8供热、采暖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

    1.供热、采暖系统安全类项目:换热设备、锅炉、管道承压能力,锅炉水 则、室内外管道结垢、腐蚀等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下评定为安全性指标略低 于条件要求的;功能类项目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温度, 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自控平衡,散热设备检查 结果等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评定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可申请中修。 2.供热、采暖系统安全类项目:换热设备、锅炉、管道承压能力,锅炉水 侧、室内外管道结垢、腐蚀等项目检查结果,有1项以下评定为安全性指标严重 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功能类项目: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

    温度,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自控平衡,散热设 备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评定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可申请大修,

    8.3.1经大中修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进行综合检查。 8.3.2日常维修应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其维修内容应达到原设计文件的要求, 并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超出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对其进 行相关的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维修;如维修无法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 可采取整体或部分更新的措施。 8.3.3日常维修包括下列内容:局部更换管材和易损零配件等 8.3.4大中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如超出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对其进行相关的综合评价,依据评价 结果进行改造、更新。 8.3.5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9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9.1.1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评定与维修内容应包括使用功能、系统安全、环保 与卫生、系统能效。 9.1.2通风与空调系统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时,各项参数均应达到现行节能设计标 准的要求。 9.1.3在通风与空调的使用中,若发现经常出现使用功能故障、出现较为严重的 室内冷热不均、存在卫生安全隐患、耗能耗水严重的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 分析。

    9.2.1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综合检查。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常规 检查,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F。

    1.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检查; 2.通风与空调风量的检查; 3.通风与空调有代表性参数的检查; 4.空调系统能耗的计量; 5.观感质量的常规检查; 6.主要设备维护保养的常规检查; 7.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检查。 9.2.3综合检查应包括对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使用功能、系统安全性、环境保护与 卫生、能效类四类内容的检查。 9.2.4通风与空调系统使用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2.系统总风量; 3.各类阀门动作; 4.自动控制系统; 5.循环水泵;

    6.检查井; 7.管道规格; 8.管道排气泄水设施,支架、补偿器: 9.管道保温; 10.管道水力平衡设施; 11.阀门有效性; 12.噪声检查。 9.2.5通风与空调系统安全性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风管强度: 2.耐火等级; 3.输配管道的渗漏; 4.设备的用电安全。 9.2.6通风与空调系统环境保护与卫生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家公开浏览专用 1.新风量与换气次数; 2.过滤器积尘情况; 3.室内空气微生物浓度; 4.水中军团菌; 5.空调区设备噪声。 城乡建设厅信息 9.2.7通风与空调系统能效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冷源设备能效系数 2.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3.冷水系统输送能效比; 4.水系统流量及温差。 9.2.8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评定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1.使用功能类项目: A级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或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纠正;或鉴定项目 评定为b级的子项目占30%以下,通过局部采取措施能够正常使用。 B级工作性能显著或严重下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或鉴定项目中评定 b级子项目占30%以上,通过局部采取措施仍无法正常使用。 2宝全性预目

    .5通风与空调系统安全性类检查项目包招

    A级无安全隐患,可正常使用;或鉴定项目中评定为b级的子项目占30% 以下,通过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其安全性指标能够达到标准要求。 B级安全性指标有下降趋势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或鉴定项目中评定为b级 子项目占30%以上,通过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其安全性指标仍无法达到标准要 求。 3.环境保护与卫生类项目 A级满足安全卫生条件或可以通过清洗消毒来改善生物污染途径;或鉴定 项目中评定为b级的子项目占30%以下,通过局部整改、消毒措施,其指标能够 达到卫生标准。 B级无法实现清洗或经清洗消毒仍无法满足安全卫生条件:或鉴定项目中 评定为b级子项目占30%以上,通过局部整改、消毒措施,其指标仍无法达到卫 生标准。 4.能效类项目 A级设计合理,系统配置均衡匹配,可通过运行控制策略来调整能耗;通 过维修,其能耗能够达标。 B级能耗严重或改造后有较大的节能潜力;通过维修,其能耗仍不能够达 标。 9.2.9通风与空调系统大,中修申请条件。 1.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需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 或更换、更新可申请进行中修。 2.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 变),需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 以及设备或系统等附属设施的修理或更换,且鉴定项目中任一项目的鉴定结果为 B时可申请进行大修

    9.3.1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9.3.2当评定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 行更新改造: 1.运行时间超过正常使用年限,设备运转不可靠。

    2.不能满定使用功能和女全安求。 3.通风与空调系统单位面积能耗指标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时。 4.有节能改造需求时。 9.3.3维修内容的确定: 1.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靠调试手段来 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评定结果 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2.通风系统与空调系统维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 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考虑现有系统和设备的折旧残值,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通风系统与空调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具体内容。以下内容应首 先考虑: (1)采用自动控制,才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时; (2)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3)工艺和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如计算机房等) 4.建筑能耗计量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评估、节能改造 技术经济性分析,确定节能改造的维修项目实施内容。 5.通风与空调系统冷热源系统改造应结合建筑物负荷的实际变化情况,制 定冷热源系统在不同阶段的运行策略。在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 能源回收技术。 6.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施结果予 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 程验收后,在保证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者重复投资。 7.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且不影响其他分部工程时,空调系统的 主要设备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技术性 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已淘

    9.3.3维修内容的确定:

    汰型产品;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且影响其他分部工程(比如装修分部 工程)时,需要综合考虑,进行经济性和技术分析。 9.3.4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10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0.1.1电气系统由变配电室、供电十线、动力、照明、自备电源系统和不间断电源(UPS 系统、防雷及接地系统、室外电气子系统组成。 10.1.2电气各子系统与智能化各子系统间监测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在每次维修或改造后 应进行测试,以确保信息传递衔接有效。 0.1.3在其他系统检查评定后需进行大中修时,电气系统应统筹考虑安排大中修。 10.1.4经大中修的电气系统,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10.1.5具备条件的办公区,在进行电气系统大中修时,应结合使用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 计划以及职工购买和保有电动汽车情况,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 车位和充电设施。

    10.2.1电气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电气系统的常规检查,应租 兄,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G。 10.2.2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查(者 车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10.2.3综合检查应包括对电气系统的功能类、安全类、环保类、能效类四方面内 10.2.4电气系统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变配电设备负荷状况; 2.供配电干线温升状况: 3.动力用电设备运转状况; 4.用电系统使用状况: 5.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器件完好性及各接触点的升温(连接)状况; 6.照度、眩光度、显色性指数测试 7.防雷及接地装置防腐。 10.2.5电气系统安全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油浸变压器油面(油位)检查及变压器壳体升温情况检查; 2.自备发电机系统运行状况:

    3.备用不间断电源(UPS)系统空载试运行检测: 4.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度检测; 5.母线及导线连接固定可靠性检测; 6.导线及其连接固定可靠性检测; 7.用电器具完好性检测; 8.变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 9.线路绝缘电阻测量; 10.电气装置接地电阻测试; 11.电气管线、桥架等的支吊架检测; 12.变压器及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运行有效性检查。 10.2.6电气系统环保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变压器噪声和振动测量; 2.配线系统防腐; 3.电气设备防腐; 4.备用和不间断电源(UPS)系统噪声和气体污染 10.2.7电气系统能效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包括电压、频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等; 2.照明光源与线路的匹配; 3.电热水器能效检查。 10.2.8电气系统的评定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1.功能类项目: A级工作性能正常或略有下降,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或尚能使用;或检查评 平定为b级的子项目占30%以下,通过局部采取措施能够正常使用。 B级工作性能显著或严重下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或检查评定项目中评 的子项目占30%以上(包括30%),通过局部采取措施仍无法正常使用。 2.安全类项目: A级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或检查评定项目中评定 子项目占30%以下,通过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其安全性指标能够达到标准要求 B级安全性指标有严重下降趋势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检查评定项目中评 的子项目占30%以上(包括30%),通过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其安全性能指标 到标准要求,

    3.环保类项目: A级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或检查评定项目中评定为b级的子项目 占30%以下,通过局部采取措施,其指标能够达到标准要求。 B级不符合环保标准要求;或检查鉴定项目中评定为b级的子项目占30%以上(包 括30%),通过局部采取措施,其指标仍无法达到标准要求。 4.能效类项目: A级耗电量正常或浪费不严重;或检查评定项目中评定为b级的子项目占30%以下 通过适当调整用电负荷或通过加强日常维修,耗电量能够达到正常。 B级耗电量浪费严重或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或检查评定项目中评定为b级的子项 目占30%以上(包括30%),通过调整用电负荷或加强日常维修,耗电量仍无法达到正常,

    10.3.1日常维修包括下列内容

    1.有计划的停电清扫以及导电连接处的紧固等工作:一 2.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芯、熔丝和蓄电池等易损零、部件损坏 的更换; 3.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因失修损坏或个别用电回路因增大容量需更换电线或 电缆; 4.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损坏的更换: 5.在不涉及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饰面、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改变的情况下,对小型 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进行更换: 6.按有关规定对变配电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对防雷系统进行防锈刷漆,以及对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进行检测。 10.3.2大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1.变配电室:主要设备(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配电干线进行重新安装或 敷设; 2.动力系统:配电箱、电缆及部分管路进行安装或敷设 3.照明系统:配电箱、电缆、灯具等小电器及部分管路进行安装或敷设: 4.备用及不间断电源系统:配电箱、电缆、箱内电池进行安装或敷设: 5.防雷及接地:对接闪器或引下线更新安装或敷设,对接地装置补设接地桩: 6.选用当前节能、节电、效率高的电气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

    10.3.3系统经检查评定后需进行大中修,大中修前需制定相应的方案。 10.3.4凡大中修中使用的新设备、器具、材料者,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的规定执行;若使用旧设备、器具、材料者,其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外观质量可视具体情 况商定外,涉及用电安全者,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1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1电梯系统包括底坑与机房、滑轮间、并道、门系统、通道、引系统、传

    11.1.1电梯系统包括底坑与机房、滑轮间、并道、门系统、通道、电引系统、传动系统、 控制系统等,其检查、评定与维修内容应包括使用条件和使用功能。 11.1.2电梯系统的大中修,宜与建筑物结构、电气及其他系统的大中修进行统筹安排。更 新改造维修时,电梯系统的各项参数均应达到现行标准的要求。 1.1.3若电梯产品制造商对其电梯产品的维修有特殊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其 产品维护说明书和电梯维修协议的等特殊要求,

    11.2.1电梯系统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综合检查。电梯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根据实际情 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H。 1.2.2常规检查中,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使用单位的专门人员每日全程乘电梯上 下至少各一次。

    11.2.3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轿厢、层门、地坎和候梯厅的清洁情况; 2.动作的检查(平层、层门与门保护装置、紧急报警装置: 3.层站呼梯盒、轿厢内操纵盘按钮; 4.轿厢及层站的照明、层站指示器及到站钟(如果有)显示; 5.轿厢通风或空调,有无异常感受、气味; 6.电梯运行噪声检查; 7.主要设备维护保养的常规检查: 8.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检查。 9.机房环境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检查;

    11.2.4综合检查应包括对电梯系统的使用环境、使用功能两类内容的

    5.层站指示器及到站钟(如果有)显示; 6.紧急报警装置动作; 7.轿厢及层站的照明; 8.轿厢通风或空调; 9.电梯运行有无异常感受、声响、气味等。 10.机房环境温度与湿湿度 11.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1.2.6电梯使用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门锁装置; 2.悬挂装置及其附件; 3.制动系统试验; 4.限速器与安全钳联动试验; 5.缓冲器; 6.报警装置; 7.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 8.层门强迫关闭装置; 9.载重量控制装置; 10.电引能力; 11.电气安全装置; 1.2.7电梯系统的评定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1.环境类项目X A级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外部环境条件或可以通过清洁、清理等途径来改善 运行的外部环境;通过局部整改、清洁措施,其指标能够达到运行环境要求。 B级无法实现清洗或经清洗清洁后仍无法满足运行环境条件;通过局部整改措方 其指标仍无法达到运行环境要求。 2.功能类项目 A级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或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纠正;通过局部采取措施育 正常使用。 B级工作性能显著或严重下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通过局部采取措施仍无法 使用。 1.2.8电梯的整体性能状况应依据11.2.7中对项目评定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采,

    11.2.7电梯系统的评定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3.1电梯系统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维修: 3.2根据检查和评定结果确定为日常维修时,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其维修 达到原设计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超出现行国家有关标

    的规定时,应对其进行相关的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维修。 11.3.3根据检查和评定结果确定为大中修时,应由设备制造商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超出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对其进行相关的综合 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改造、整体或部分更新。 11.3.4当鉴定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重要设备组件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行更 新: 1.运行时间超过正常使用年限,设备运转不可靠。 2.不能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国

    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改造、整体或部分更新。 11.3.4当鉴定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重要设备组件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行更 新: 1.运行时间超过正常使用年限,设备运转不可靠。 2.不能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3.能耗指标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时。 4.有节能改造需求时。 5.电梯的整体性能状况综合评定为II级、IV级; 11.3.5维修周期 开浏览专用 1.易损件、功能运动组件应根据设备说明书、易损件寿命、随机文件规定的易损件清 单以及相应的质量保证时限确定: 2.安全部件结合其使用寿命、综合检查项目具体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3.改装改造项目和设备整体更新应根据电梯整体性能状况综合分级评定结果综合确 定。

    [1.3.5 维修周期

    1.易损件、功能运动组件应根据设备说明书、易损件寿命、随机文件规定的易损件清 单以及相应的质量保证时限确定; 2.安全部件结合其使用寿命、综合检查项目具体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3.改装改造项目和设备整体更新应根据电梯整体性能状况综合分级评定结果综合确 定。

    在决定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 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随机资料、维修记录和检查评定结果 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制造商或维修组织指定的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制造商或维修组织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11.3.7维修的内容

    1.应根据电梯运行环境、交通分析、电力供应、楼梯结构、建筑物用途、规模、便 用特点等因素,考虑现有系统和设备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电梯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应根据交通分析、既有系统类型和设备运 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具体内容。 3.电梯机房、底坑、并道及其他与建筑物毗连的系统部位改造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和 实际情况,制定改造方案

    4.对于清洁、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施结果予以量化约 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 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者重复投资。 5.对电梯系统设备进行更新且不影响其他分部工程时,系统主要设备或部件应具备 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电梯 系统设备进行更新且影响其他分部工程(比如结构、电梯、装修等分部工程)时,需要综 合技术协调和可行性技术经济分析。 11.3.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进行大中修: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设备经过两次以上大中修(大修),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3.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失去原有功能 11.3.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适宜进行大中修: 1.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故障率较高,不能保证正常使 用; 2.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部分电梯设备损坏; 3.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变动或增加,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有倾斜度不大于15°倾斜; 5.出现部分金属部件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老化、损坏: 11.3.10电梯改装、改造项目,包括: 1.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重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 轿厢质量; (4)轿厢行程。 2.改变或更换以下一个或几个部件: (1)门锁装置的类型(不包括用同类型的门锁装置更换); (2)控制系统; (3)导轨或导轨的类型; (4)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 (5)电梯驱动主机或电引轮; (6)限速器;

    (7)缓冲器; (8)安全钳装置; (9)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 1.3.11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向权属部门申请报废,进行大中修(更新): 1.当建筑物内仅装设一部电梯,且使用时间已达15年; 2.电梯主要性能指标(包括耗能指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般的改装也 不能达到要求,且使用时间已逾15年; 3.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部件磨损严重,或设备已经过3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的 设资费用超过设备拆旧残值。 1.3.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大中修 (电梯更新或整体停用): 1.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 2.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备严重损坏; 4.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斜度大于15°。 1.3.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1.电梯生产厂家在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本标准的规定: 2.对主要部件已进行大中修(改装)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合交 寸使用时的现行国家标准GB7588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11.3.14维修活动的基本要求:

    1.常规检查与维修应根据《电梯保养规程》,结合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 2.典型检查项目及其具体要求按照GB/T18775执行; 3.电梯设备维修活动的实施应符合GB/T18755的规定,专门管理人员应将任何不正常 的情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1.3.15大中修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据现行标准、主要部件的工作参数、判废标准、使用说 明书和随机质量保证文件等进行结果判定,并制定大中修方案。 1.3.16使用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通过后委托维 修组织进行实施; 11.3.17电梯更新工程验收应按GB50310的有关规定

    12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2.1.1当消防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组织进行检查评定。 1.系统接近使用寿命而需继续使用时; 2.某一子系统需进行改造时; 3.因建筑改造,需要对消防系统性能、功能进行重新评估时: 4.消防系统发生重大事故,需进行功能修复时: 5.建筑内部重新改造、装修时; 6.其他需要对消防系统进行质量评定的情况。 2.1.2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内容分为功能类、安全类两类 公开浏览专用 12.1.3消防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大于15年。

    2.2.1消防系统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综合检查。消防系统的常规检查别墅图纸,应根据实际情 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I。

    12.2.2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各子系统未端设备的设置位置,保护面积,安装牢固程度; 2.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3.报警控制器的消音,复位,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警优先功能; 4.消防电源的自动互投功能; 5.消防水泵的现场启停功能,消防控制中心远程联动控制启停功能 6.消防水泵主备电源的自动互投,主备泵自动切换功能; 7.供水管道的密封性; 8.各类阀门的状态与可靠性; 9.气体灭火系统使用年限,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与充装重量; 10.机械加压送风、机械排烟风机的现场启停功能,消防控制中心远程联动控制启停 力能; 11.机械加压送风口、机械排烟风口的启闭功能; 12.应急照明的火灾联动转换时间及应急蓄电池组放电时间:

    13.疏散指示系统的指示方向与标识及应急畜电池组放电时间是否合理: 14.防火门自动关闭与顺序关闭功能: 15.防火卷帘的现场控制功能,消防控制中心远程联动控制功能: 16.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17.消防管网的固定支架 12.2.3综合检查应包括消防各子系统功能类的全部内容。 12.2.4安全类项目的检查与评定按照本标准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安 全类检查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12.3.1消防系统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12.3.2当各子系统中的单个检查项目评定为不合格时,应及时予以修复。仅对各子系统中 单个检查项目的修复属于日常维修。 12.3.3当单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评定为不合格时,应及时予以修复。仅对单防火门或防 火卷帘的修复属于日常维修

    2.3.4消防系统大、中修申请条件及标准

    1.当对下列各子系统的全部检查项目进行集中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查项目大于 或等于40%时,应对该子系统进行整体改造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属于大中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 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2.当对下列各子项进行集中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时,应对该子项进行整体改造,属 于大中修。(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 3.消防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大于15年。 12.3.5大中修中的整体改造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12.3.6大中修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12.3.7安全类项目的维修与改造按照本规范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安 全类项目改造的具体规定执行。

    13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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