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高层公共建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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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0.9m。 7汽车疏散口的 6.0.15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 数量(B类) 50辆时,可设1个。 8汽车坡道的设 6.0.11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 置(B类) 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 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内其他楼层的 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6.0.13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 应小于5.5m。 9汽车疏散口的 6.0.1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 间距(B类) 车疏散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 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6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序号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6.1基本要求依据《建规》6.1.1防火分区和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层数(A类)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允许建筑高度或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名称等级数许建筑面积(m)1.建筑高度大于高层公共建一24m的非单层公共1500筑级建筑。地下或半地一级500下建筑 (室)地下或半地一级1000下设备用房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见图27)高层公共建筑用防火墙与裙房分隔,防火墙上高层公共建筑用防火墙与裙房分隔可设置甲级防火门与裙房连通防火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与裙房连通裙房裙房图27注: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的要求划分。2对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区、储水池、消防水池、水箱间中的水箱部分、溜冰场的冰面、室内滑雪场的雪面面积、保龄球球道34

    区,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6.1.2建筑内设置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上、下层相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连通的开口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时的防火分防火分区。区(A类)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见图28和图29)议室中庭附火极度为1.0h的防火阳端图2835

    D1防火分区1D2d1d2中庭防火卷帘防火分区2图 29D一一防火分隔总长度;D=D1+D2d一一防火卷帘总宽度d=d1+d2当D≤30m时,d≤10m;当D>30m时,d≤D/3,且d≤20m。6.1.3防火分区之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间的防火分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隔(B类)条的规定。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见图29)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36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 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蔬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 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注:1当与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用防火 卷帘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的计算,但 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内。 2公共建筑不应向汽车库借用安全出口,其与汽车库之间的防 火墙上的防火门认证标准,不应参与疏散距离的计算。

    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来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 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 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 口

    6.2商店、展览建筑

    6.2商店、展览建筑

    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酒 精度大于等于38度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 漆布、火柴等。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 剂气溶胶罐等。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 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 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 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 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 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 句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 没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 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 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 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 维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 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 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 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5.17的规定。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名称的疏散门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二、二级高层展览建筑3015高层商店建筑4020注:1建筑内开向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45

    观众厅、展厅b1营业厅、餐厅b1+b230m(37.5m)多功能厅观众厅,展厅营业厅、餐厅多功动能厅a1+a230m(37.5m)02≤10m(125ml图315首层疏散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外门、疏散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走道和疏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散楼梯的道最小净宽度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A类)楼梯间的首层疏走道疏散楼建筑类别散门、首层疏散单面布双面布梯外门房房高层商店、展览建1.201.301.401. 20筑6商店疏散《商规》表4.1.6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楼梯梯段的净宽度楼梯类别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踏步最大高度(B类)(m)(m)(m)营业区公用楼梯1.400.280.16专用疏散楼梯1.200.260.17室外楼梯1.400.300.1546

    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0.4设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供应员工、学生就餐的场 般具有饮食品种多样、消费人群固定、供餐时间集中等特点 高层旅馆、 高层旅馆、饮食建筑的防火分区的基本要求见本手册第6.1节中第 饮食建筑 6.1.1~6.1.3条。

    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 大子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建筑内开向敲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 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 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 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 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 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 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 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

    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4.1.2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B类)

    表4.1.2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m/座)

    4.1.3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 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 规定执行。

    4.2.11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 宽不得小于1.40m; 2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 3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 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m)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大于表 5.5. 17的规定。

    注:1建筑内开向敲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 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敬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 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 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 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 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 多功能厅、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 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 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 离可分别增加25%。(见图31)

    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其房间疏散门、安全 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 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确定。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 算。 (注:有固定座位的场所指:会议厅、报告厅、阶梯教室等,不含 体育场馆、影剧院和礼堂) 宿舍建筑的疏 《宿舍规范》的要求 散宽度(B类) 5.2.3宿舍建筑内疏散人员的数量应按设计最大床位数量及工作管 理人员之和计算。 5.2.4宿舍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楼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 于1.00m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等时,蔬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楼层蔬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 算,梯段宽不应小于1.20m; 2首层直通室外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 人数计算机,且净宽不应小于1.40m; 3通廊式宿舍走道的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 1.60m,当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2.2m;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净 宽不应1.40m。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A类)6.5.5高层老年人依据《建规》建筑的安全高层老年人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见本手册第6.1节中第疏散6.1.4~6.1.11条,其他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安全出口的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数量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A类)2老年人建筑5.5.1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内电梯的设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时,该有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置要求(B类)梯及其设置要求。3疏散门的数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量及设置1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疏散门的条件(A类)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注:对于老年人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疏散距离的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A类)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位于袋形走道两侧名称间的疏散门或尽端的疏散门二、二级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2520注:1建筑内开向敬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敬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57

    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 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 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 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 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 线距离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 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 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6医院、疗养院建筑

    5.24.2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 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 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 应设乙级防火门。 4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

    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m。 5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 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B类)

    1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 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 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B类)

    5.7.3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疗养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 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 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B类)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王:1建筑内开向敲开式外郎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 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 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 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 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 宁、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 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 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天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 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 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 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 定。

    6.7图书馆、档案馆建筑

    《图书馆规范》的要求 6.2.2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 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 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m。(A类) 6.2.3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 规范规定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 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6.2.4阅览室及藏阅合一的开架阅览室均应按阅览室功能划分其防 火分区。 6.2.5对于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书架层的面积 合并计算。

    级。(A类) 6.2.1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 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A类) 6.2.6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 门

    1.0.3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 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档案馆等级与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

    4.4.2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与其他用房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5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 档案库。 6.0.2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0.3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应临近档案库,并应设在防火门 外;电梯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 体,

    5.4.1图书馆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 6.4.2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的多层书库; 2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的地下、半地下书库。 《档案馆规范》的要求 5.0.8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0.9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 吸防火门。

    5.4.4当公共阅览室只设一个疏散门时,其净宽度不应小1.20m。(B 类) 《建规》的要求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 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 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 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 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 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 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 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

    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 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 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确定。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 算。 (B类) (注:有固定座位的场所指:会议厅、报告厅、阶梯教室等,

    《图书馆规范》的要求 3.O.1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应按表B.0.1采用。(B 类)

    表B.0.1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m/座)

    注:1表中使用面积不含阅览室的藏书区及独立设置的工作间; 2当集体视昕室含控制室时,可按(2.00~2.50)m/座计算

    3除本表所列用房外,其他用房按实际需要确定。 4.6.5图书馆建筑设计可根据其业务需要,设置专题咨询和业务辅 导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工作人员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6m; 2业务辅导用房应包括业务资料编辑室和业务资料阅览室; 3业务资料编辑工作人员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m; 4业务资料阅览室可按8座~10座位设置,每座所占使用面积 不宜小于3.50m; 4.6.6图书馆信息处理等业务用房的工作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6㎡。

    6.8办公及其他建筑

    表1.0.3办公建筑分类

    《办公标准》的要求5.0.2办公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共用。(注:当这些人员密集场所与办公部分不在同一楼层,且需要利用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疏散时,该疏散楼梯在非办公部分楼层处应设置门禁系统。(B类)疏散门的数量《建规》的要求及设置1个疏散门的条件(A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类)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其他建筑(如办公等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疏散距离的要《建规》的要求求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类)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名称间的疏散门尽端的疏散门二、二级一、二级高层办公及其4020他建筑注:1建筑内开向敬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敬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71

    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 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 立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 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 琉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 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 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 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墙(A类)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的井 7.3.7消防电梯的并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并的容量不应小于 底 (B类) 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 置挡水设施。

    8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 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来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烤

    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6.2.9建筑内的电梯并等竖并应符合下列

    的标识。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A类)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 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月 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 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丙 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 的规定。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 应低于B,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z级 (A类) 5.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 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幕墙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A类)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即除了夹芯保温外),当建 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 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B类)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 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 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 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来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 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即除 了夹芯保温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来用B1、B2保温材料时,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B类)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 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B类)

    4.0.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 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等。(A类) 4.0.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 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 置发光标志。(A类) 4.0.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的镜面反光材料。(A类) 4.0.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 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A类) 4.0.5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楼梯、自动 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 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A类) 4.0.7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 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B类)

    4.0.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 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 级。(A类) 4.0.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 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 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A类) 4.0.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A类) 4.0.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A类) 4.0.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 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A类) 4.0.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 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A类) 4.0.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 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 材料。(A类) 4.0.16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 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惟幕、幕 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B类) 4.0.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 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 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B 类) 4.0.18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 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 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 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本

    4.0.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 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 级。(A类) 4.0.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 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 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A类) 4.0.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A类) 4.0.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A类) 4.0.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 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A类) 4.0.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 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A类) 4.0.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 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 材料。(A类) 4.0.16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 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惟幕、幕 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B类) 4.0.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 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 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B 类) 4.0.18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 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 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 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本

    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B类)4.0.19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B类)8.8.2单层、多层公表5.2.1高层公共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共建筑装修序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材料燃烧性号建筑物及建筑规顶地隔固装饰织物其能等级场所模、棚面面断窗惟床家他(B类)性质家帘罩具装具包修布装饰材料候机楼的候AAB1B1B1B1B1机大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商店、餐饮场所等2汽车站、火建筑面积AAB1B1B1B1B2车站、轮船>10000客运站的候m车(船)室、建筑面积AB1B1B1B2商店、餐饮≤10000场所等m2每个厅建AAB1 B1B1B1B1B1B1观众厅、会筑面积>3议室、多功400 m能厅、等候每个厅建B1B1B1B1B1B1厅等筑面积≤400 m89

    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每层建筑AB1B1B1B2B1B1B2B2面积>1500 m或总建筑物面积>商店的营业3000 m厅每层建筑AB1B1B1B2B1B2B2B2面积≤1500 m或总建筑物面积≤3000m5宾馆、饭店一类建筑A B1B1B1B2B1B1B2B1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类建筑AB1B1B1B2B2B2B2B2等6养老院、托A AB1B1B2B1B2B2B1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医院的病房AAB1B1B2B1B1B2B1区、诊疗区、手术区8教学场所、AB1B2B2B2B1B1B1B2教学实验场所9纪念馆、展一类建筑AB1B1B1B2B1B1B1B1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二类建筑AB1B1B1B2B1B1B2B2档案馆、资料馆等公众活动场所90

    5.2.2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 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当设有 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 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 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m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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