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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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建筑周长的1/4且≥L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ALwol高层住宅图204.3.2消防车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登高场地的要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求及入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口的设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置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A类)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C类)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B类)(见图21)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应采用硬质铺装。(B类)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见图21)α1>2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裙房高层佳宅>5m且10nL1Q1+α2建筑周长的1/4且>L1(当L1>L2时)图2122

    4.3.3多种情>5m且应≤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况消防车道(A类)高层住宅2高层住宅L1α1+α2≥建筑周长的1/4且>L1(当1≥L2时)图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0建筑周长的14且≥Tw图2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0建筑周长的4且消防车道门4门4门4高层住图2423

    DB11标准规范范本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0m高层住宅图 2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0≥建筑周长的1/4且Agwo门车连廊座消防车道高层住宅图 26错误的>2.5m情况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A类)房EA消防车道高层住宅α1+α≥建筑周长的1/4且≥图2724

    >2.5m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第房T消防车道Q14α2≥建筑周长的1/4且>图2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0≥建筑周长的4wg>消防车道wg<高层住宅图29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Q≥建筑周长的4月连廊消防车道n4高层住宅图3025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 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 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 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 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 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 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B类) (注:其他防火设计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建 筑构造、外墙保温防火、消防电梯、暖通、空调、电气等)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 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 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述 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 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 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 应射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 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 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来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 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 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 置明显的标志。

    5.3.1 与锅炉房、变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 压器室等专 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 用房间贴邻 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A类) 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 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 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 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3.2 对锅炉房、变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压器室等专 用房间的要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求 (A类) 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 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 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 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 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 于630kV·A。

    名称 I II III IV 汽车 停车数量(辆) >300 151~300 51~150 ≤50 库 或总建筑面积 S> 5000

    不应小于6.0m。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 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折 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 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 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 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来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 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 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4 室外疏散楼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的要求(A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类) 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2.5 对扇形踏步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 的西啦

    (A类) 7.3.2 消防电梯的井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底 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 (B类) 置挡水设施。

    8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序号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8.1防火墙依据《建规》8.1.1防火墙的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设置要求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A类)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8.1.2防火墙与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天窗的间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距(A类)8.1.3防火墙两6.1.3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侧的门、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窗、洞口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间距(B类)8.1.4防火墙内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转角处两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侧的门、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窗、洞口间距(B类)8.1.5防火墙上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开设的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门、窗、洞口和管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道(A类)设置排气道。6.1.6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42

    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 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 建筑(如幕墙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即除了夹芯保温外),当建筑的 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 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B类)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级 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 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 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来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 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即除了夹芯 保温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来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 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B类)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 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B类)

    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

    1防烟系统的选择,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散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 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B 奖)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 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 口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页部或止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 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首然 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 第2款的规定。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 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 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 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 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 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的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A类) 3.1.6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 也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 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B类)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 积不应小于2.0m。

    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A类)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 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 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B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 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

    2. 1. 2 排烟系统

    防烟分区设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置是否合理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 (B类) 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 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 或等于25%时,吊贞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建筑内,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 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2 储烟仓设置 2.1.11储烟仓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 要求(B类) 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 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 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 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 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g =1. 6 +0. 1 : Hi

    代中:Hq一最小清晰高度(m); H"一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 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 勺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 等方式开启 4.3.1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或(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 (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 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 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A类)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A类)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 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 用机房内。(B类)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 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 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B类)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B类)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 不宜大于5m/s:首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B类)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 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B类)

    依据《烟规》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B类)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 风机。(A类) 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 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 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A类)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 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 关闭状态。(A类)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 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 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B类)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 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 生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后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 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B类)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 启闭状态。(B类)

    依据《烟规》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B类)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 风机。(A类) 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 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 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A类)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 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 关闭状态。(A类)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 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 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B类)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 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 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 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B类)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 启闭状态。((B类)

    的梁划分。 8.2.3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 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B类) 8.2.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 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 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 (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表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9. 4. 4 排烟口、排 8.2.6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 烟防火阀设 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置要求(B 8.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 类) 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10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9.4.5 排烟风机与 8.2.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 风道设置要 连续工作30min。 求 (B类) 8.2.9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 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 于10m/s。 9.4.6 供暖和通风 8.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B类) 8.1.2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I、II、III类汽车库; 3I、II类修车库。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 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 燃材料。

    10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及阀 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 要求 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 小于DN100; 3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 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管道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的有关规定。 8.1.3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 量

    7.3.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以下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条第3 款的有关规定。(B类) 7.3.3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 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C类) 7.3.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 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B类) 7.3.5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 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c类) 7.3.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 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 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A类) 6.1.5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 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 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 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 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 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日

    3.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5.5.10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 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 体传声的措施; 5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

    8.2.9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 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当管径小于或等于DN50时,应采用螺 纹和卡压连接,当管径大于DN50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 连接,当安装空间较小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 8.2.10架空充水管道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的区域,当环境温 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架空管道当温差变化较大时应 校核管道系统的膨胀和收缩,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8.2.6埋地金属管道的管顶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 综合影响确定: 2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70m;但当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 小管顶覆土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0.90m; 3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0m。 8.2.7埋地管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 于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且应在冰冻线下0.3m; 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

    8.3.1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理地管道的阀宜采用带启团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并 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2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 杆闻阀等: 3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 阀; 4埋地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应 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阀门,室外架空管道的阀应采用球墨铸铁伐 门或不锈钢阀门。(B类) 8.3.2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C类) 8.3.4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 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2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不宜小于4

    目/cm2~5目/cm,过流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4倍3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4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控制阀门:5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试验排水阀;6减压阀应设置流量检测测试接口或流量计;7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8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9减压阀和控制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10接减压阀的管段不应有气堵、气阻。3消防水泵进8.3.3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出水管阀门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的选择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B类)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2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5.3.5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10.6.3系统试验压12.4.2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4.2的规定。力(B类)表12.4.2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管材类型系统工作压力试验压力P (MPa)(MPa)钢管≤1.01.5P,且不应小于1.4>1.0P+0.4球墨铸铁管≤0.52P>0.5P+0.5钢丝网骨架塑料管p1.5P,且不应小于0.810.7消防排水依据《消防水规》10.7.1设置场所9.2.1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B类)1消防水泵房;2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82

    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A类) 11.0.3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 间不应大于2min。(B类) 11.0.4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 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 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B类) 11.0.5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A类) 11.0.6条: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 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B类) 11.0.7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 纽;(A类) 2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 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B类) 11.0.8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 置。(B类) 11.0.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 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A类) 11.0.10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 境下,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B类) 11.0.11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转输消防水泵时,转输泵宜在消防 水泵启动后再启动;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串联消防水泵时,上区 消防水泵宜在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B类) 11.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 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 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Omin内正常工作。(A 类) 11.0.13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 装置。(B类) 11.0.14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 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

    件启动。 消防水泵准工作状态的自动巡检应采用变频运行,定期人工巡检应 工频满负荷运行并出流。(B类) 11.0.15当工频启动消防水泵时,从接通电路到水泵达到额定转速的 时间不宜大于表11.0.15的规定值。(B类)

    表11.0.15工频泵启动时间

    11.0.16电动驱动消防水泵自动巡检时,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且应能按需要任意设定; 2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水泵,使每台消防水泵低速转动 的时间不应少于2min; 3对消防水泵控制柜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宜有巡检功能 并应检查器件的动作状态; 4当有启泵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工作状态; 5发现故障时,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6自动巡检时,应设置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检查。(B类) 11.0.17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2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B类) 11.0.18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 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检 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 应便于识别和操作。(B类) 11.0.19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 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C类)

    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 火系统。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开式系统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 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8雨淋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给排水图纸,用 于灭火的开式系统

    由开式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 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2.1.10防火分隔水幕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 成,发生火灾时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2.1.11防护冷却水幕 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

    水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喷规》的要求 4.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 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 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 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1级的场所。 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 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 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防护冷却水幕h≤40.5注: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3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5.0.15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A类)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A类)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B类)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A类)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B类)10.10.8自动喷水灭《喷规》的要求火系统火灾5.0.16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延续时间(B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类)10.10.9系统组件依据《喷规》1喷头选择(B6.1.1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类)合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设置场喷头类型场所净空所一只喷头的保响应时间性能流量系高度护面积数h (m)K民普通标准覆盖面积快速响应喷头K≥80用场所洒水喷头特殊响应喷头建标准响应喷头h≤8筑扩大覆盖面积快速响应喷头K≥8092

    6.1.2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6.1.3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 水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 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可采用边 墙型洒水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 头; 5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 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 和中危险级I级场所。 6.1.4十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十式下垂型洒水 喷头。 6.1.5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6.1.7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6.1.8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6.1.9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6.1.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5.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B类)10.10.10喷头布置依据《喷规》1喷头布置原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则(B类)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2吊顶内设置7.1.11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洒水喷头资料范本,当喷头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情况时,可不设置洒水喷头:(B类)1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2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3无其他可燃物3直立型、下垂7.1.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型喷头布置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的有关规定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B类)且不应小于1.8m。表7.1.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火灾危险等级正方形布矩形或平一只喷头喷头与端墙置的边长行四边形的最大保的距离(m)布置的长护面积(m)边边长(m)最大最小(m)轻危险级4.44.520.02.2中危险级3.64.012.51.8中危险ⅡI级3.43.611.51.70.1严重危险级、3.03.69.01.5仓库危险级注:1设置单排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洒水喷头间距应按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2严重危险级或仓库危险级场所宜采用流量系数大于80的洒水喷头。7.1.4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7.1.4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表7.1.4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95

    表7.1.7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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