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PA 0006-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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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模拟单个动力轴动力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 3.4.5以下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类别适用: (1)旋翼及螺旋桨动力切换故障处理或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 章处理;(如适用) (2)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 界失速及失速。 3.4.6以下自转旋翼机类别适用: 以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对小速度大下降率状态的判断和改出。 3.4.7植保无人机飞行技能要求(V级别适用): 以无人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操作动作。 3.4.8以下无人飞艇适用(V级别适用): (1)最大性能(越障)起飞; (2)识别漏气现象; (3)轻着陆。 3.4.9以下1、11类级别等级(初、中、高级)适用: (1)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正前方朝向不同方向时的悬停; (2)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3)模拟单个动力轴动力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多旋翼); (4)模拟遥控系统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 (5)模拟图像传输系统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 (6)初级驾驶员,第三人称视角“复合定位模式”操纵多旋翼无 机的飞行能力; (7)中级驾驶员,第一及第三人称视角“GPS/增稳姿态模式”操 多旋翼无人机的飞行能力; (8)高级驾驶员,第一及第三人称视角“增稳姿态模式/手动模主 操纵多旋翼无人机的飞行能力。
3.5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5.1VI、III、IV、VI、XI、XI级别等级驾驶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 具有操纵有动力的无人机至少44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1)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多旋翼类别驾驶员合格 证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10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5小时单飞 训练,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22小时; (2)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除多旋翼类别外其他类 别驾驶员合格证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16小时带飞训练,不少 于6小时单飞训练,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8 小时。 3.5.21、11类级别的飞行经历要求 3.5.2. 1 初级: 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多旋翼类别合格证申请人,由 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5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2小时单飞训练; 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除多旋翼类别外其他类别机长 等级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3小时单飞 训练; 3.5.2.2中级: 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多旋翼类别合格证申请人,由 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5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2小时单飞训练; 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除多旋翼类别外其他类别机长 等级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3小时单飞 训练; 3.5.2.3高级: 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多旋翼类别合格证申请人,由
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3小时单飞训练; 按照本规则3.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除多旋翼类别外其他类别合格 证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10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5小时单飞 训练; 3.6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合格证载明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4.机长 4.1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机长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 行规则。 4.2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机长等级: 4.2.1年满16周岁; 4.2.2无犯罪记录; 4.2.3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同等文化程度; 4.2.4完成了本规则4.3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驾 驶员合格证持有人申请相应类别级别的机长等级,须完成本规则4.3对于 3.3的补充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续 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4.2.5通过了本规则4.3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4.2.6完成了本规则4.4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驾 驶员合格证持有人申请相应类别级别的机长等级,须完成本规则4.4对于 3.4的补充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 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4.2.7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的 飞行经历要求(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审请相应类别级别的机长等级,须完
成本规则4.5对于3.5的补充训练); 4.2.8通过了本规则4.4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4.2.9符合本规则对所审请无人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4.3航空知识要求 4.3.1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和民用无人机运行有关的中国 用航空规章; 4.3.2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 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4.3.3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4.3.4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 4.3.5无人机系统操作程序及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4.3.6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 (1)起飞和着陆要求; (2)性能: (i)飞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转弯率; (v)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3)控制站界面、功能等知识以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序(如适用 4.3.7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知识(V级别适用),包括: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2)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 容器的办法; (3)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
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用的预防措施; (4)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 位置; (5)所用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6)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7)喷洒限制; (8)喷洒记录保存; (9)植保作业负责人的任务与职责。 4.4飞行技能要求 4.4.1通用部分: (1)飞行前准备:包括气象判断、飞行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重量 和平衡的计算、动力系统相关的准备、地面控制站的设置及起飞前无人机 系统检查; (2)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有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 (3)视距内机动飞行; (4)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 (5)应急程序:包括飞行平台操纵系统故障、动力系统故障、数据 链路故障、地面控制站故障及迫降或应急回收: (6)飞行程序指挥及任务执行指挥; (7)航路航线的规划、实施及修改。 4.4.2以下固定翼类别适用: (1)地面滑行; (2)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 界失速及失速; (3)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质量标准,短跑道或松软跑道着陆。 4.4.3 以下无人直升机类别适用:
(1)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止前方朝同不同方同时的悬停: (2)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3)在涡环初始阶段的识别及改出。 4.4.4以下多旋翼类别适用: (1)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正前方朝向不同方向时的悬停; (2)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3)模拟单个动力轴动力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 4.4.5以下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类别适用: (1)旋翼及螺旋桨动力切换故障处理或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 障处理;(如适用) (2)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 界失速及失速。 4.4.6以下自转旋翼机类别适用: 以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对小速度大下降率状态的判断和改出。 4.4.7植保无人机飞行技能要求(V级别适用): 以无人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操作动作。 4.4.8以下无人飞艇适用(VI级别适用): (1)最大性能(越障)起飞; (2)识别漏气现象: (3)轻着陆。 4.5机长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机长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操纵有动力的无人机至少56小时的飞 经历时间,其中包括 4.5.1按照本规则4.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多旋翼类别机长等级 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15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5小时单飞训级 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28小时:
4.5.2按照本规则4.4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除多旋翼类别外其他类 别机长等级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20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6 小时单飞训练,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12小时 4.6机长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机长持有人可以在合格证载明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是无人机系统运行 的最终负责人。 5.教员等级 5.1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教员等级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 般运行规则。 5.2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教员等级合格证: 5.2.1年满18周岁; 5.2.2无犯罪记录; 5.2.3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2.4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合格证相同类别级别的机长等级; 5.2.5完成了本规则5.3要求的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 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 论考试; 5.2.6通过了本规则5.3要求的理论考试; 5.2.7完成了本规则5.4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教学能力训 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 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5.2.8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的 飞行经历要求; 5.2.9通过了本规则5.4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5.2.10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无人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 求。 5.3知识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教学 原理训练: 5.3. 1 教学技巧; 5.3.2学习过程; 5.3.3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得评定; 5.3.4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5.3.5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5.3.6课程研制开发; 5.3.7制定授课计划; 5.3.8课堂教学技巧; 5.3.9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5.3.10分析、纠正学员错误: 5.3.11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 则; 5.3.12模拟无人机系统失效和故障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5.4飞行教学要求 5.4.1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 计划; 5.4.2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5.4.3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5.4.4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5.4.5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5.4.6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
作。 5.5教员的飞行经历及训练要求 教员等级合格证申请人应具有100小时操纵其申请的类别及级别等 级航空器并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 教员等级合格证申请人应接受不低于20小时实践飞行训练。 5.6教员等级合格证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教员等级合格证持有人在其所持驾驶员合格证级别的限制内,可以分 别提供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合格证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 明该申请人已准备好参加本规则要求的理论及实践考试。 6.其他规定 6.1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对于出现违反办公室制定的按照本规则组织的考试中禁止行为的合 格证申请人,由办公室予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相关考试。 对于出现违反办公室制定的按照本规则组织的考试中禁止行为的合 格证持有人,由办公室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 其已取得的驾驶员合格证,驾驶员合格证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 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考试。 6.2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对于按照本规则2.1提供材料并申请合格证或等级的申请人,如出现 提供虚假材料,由办公室予以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 及相关考试;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 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驾驶员合格证,驾驶员合格证被撤 销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考试。 6.3受到刑事处罚后合格证的处理
本规则合格证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合格证赋予 权利。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机
1.目的 自驾驶员资质管理工作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员资质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对保证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事 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申请人的 考试,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 颁发合格证或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标准。 2.适用范围与生效日期 本须知适用于所有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颁发 机驾驶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和对上述申请人实施培训的培训单位,实践 应按照最新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来实施。 3.实践考试标准 3.1实践飞行考试标准 3.1. 1 固定翼 3.1.1.1驾驶员(VI、II、IV、VI、XI、XI级别等级适用) 固定翼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姿态模式(飞控内回路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轮式/弹射/手抛等) 科目b:在第3边模拟发动机失效,模拟接地高度小于5m; 科目C:降落或定区域回收。 3.1.1.2机长(原机长) 固定翼机长实践考试可使用姿态模式(飞控内回路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轮式/弹射/手抛等); 科目b: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50m; 科目c:在第3边模拟发动机失效,模拟接地高度小于5m:
科目d:降落或定区域回收。 3.1. 1.3教员 固定翼教员实践考试仅可使用手动模式。 科目a:起飞(仅轮式); 科目b:水平八字:左右两圆直径50m; 科目c:在第3边模拟发动机失效,模拟接地高度小于5m; 科目d:定区域降落。 3.1.1.41、I类级别驾驶员 固定翼初级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姿态模式(飞控内回路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轮式/手抛等); 科目b:降落航线和着陆; 3.1.1.4.2中级驾驶员 固定翼中级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姿态模式(飞控内回路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轮式/手抛等): 科目b:矩型航线飞行; 科目C:降落航线和着陆; 3.1.1.4.3高级驾驶员 固定翼高级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姿态模式(飞控内回路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轮式/手抛等); 科目b:矩型航线飞行; 科目c:水平八字:左右两圆直径30m; 科目d:降落航线和着陆; 3.1.2 直升机 3.1.2.1驾驶员(VI、III、IV、VI、XI、XI级别等级适用) 直升机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GPS模式(飞控内、外回路均参与控制) 科目a: 悬停;
科目 b:慢速水平360°; 科目c: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6m; 科目d:定点降落。 3.1.2.2机长(原机长) 直升机机长实践考试可使用增稳模式(飞控仅内回路参与控制,飞控 不能执行定点功能) 科目a:悬停; 科目b:慢速水平360°; 科目c: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6m; 科目d:定点降落。 3. 1. 2. 3 教员 直升机教员实践考试仅可使用手动模式(飞控内、外回路均不参与控 制); 科目a:悬停; 科目b:慢速水平360°; 科目c:后退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6m; 科目d:定点降落。 3.1.2.41、11类级别驾驶员 3.1.2.4.1 初级驾驶员 直升机初级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GPS模式(飞控内、外回路均参与 控制) 科自a:起飞/悬停; 科目b:水平位移; 科目C:定点降落; 3.1.2.4.2中级驾驶员 直升机中级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姿态模式(飞控内回路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悬停; 科目b:四位悬停:各位悬停时间≥4秒; 科目C:水平位移; 科目d:定点降落; 3.1.2.4.3高级驾驶员 直升机高级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姿态模式(飞控内回路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悬停; 科目b:慢速水平360°; 科目c: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3m; 科目d:定点降落。 3.1.3多旋翼 3.1.3.1驾驶员(VI、III、IV、VI、XI、XI级别等级适用) 多旋翼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GPS模式(飞控内、外回路均参与控制) 科目a:悬停; 科目b:慢速水平360°; 科目c: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6m; 科目d:定点降落。 3.1.3.2机长(原机长) 多旋翼机长实践考试可使用增稳模式(飞控仅内回路参与控制,飞控 能执行定点功能) 科目a:悬停; 科目b:慢速水平360°; 科目c: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6m; 科目d:定点降落。 3. 1. 3. 3 教员 多旋翼教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增稳模式(飞控仅内回路参与控制,飞控
不能执行定点与定高)(如适用); 科目a:悬停; 科目 b:慢速水平360°; 科目c:后退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6m; 科目d:定点降落。 3.1.3.41、II类级别驾驶员 3.1.3.4.1初级驾驶员 多旋翼初级I、II类级别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增稳模式(飞控仅内 回路参与控制,飞控不能执行定点与定高)(如适用)(建议可使用GPS 模式(飞控内、外回路均参与控制) 科目a:起飞/悬停 科目b:慢速水平360 科目C:定点降落 3.1.3.4.2中级驾驶员 多旋翼中级I、I类级别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增稳模式(飞控仅内 回路参与控制,飞控不能执行定点与定高)(如适用),可在FPV(第一视 角)驾驶状态下完成 科目a:起飞/悬停 科目b:四位悬停:各位悬停时间≥4秒 科目C:水平位移 科目d:定点降落 3.1.3.4.3高级驾驶员 多旋翼高级I、II类级别驾驶员实践考试必须使用手动模式(飞控内 外回路均不参与控制),可在FPV(第一视角)驾驶状态下完成 科目a:悬停 科目hb:四位悬停各位悬停时间≥4秒)
科目c:水平8字:左右两圆直径3m; 科目d:定点降落 3.1.4垂直起降固定翼: 3.1.4. 1 驾驶员 科目a:定点自动起飞; 科自b:规划起落航线及水平八字航线,并完成航线飞行科自; 科目C:定点自动降落。 3.1.4.2机长(原机长) 科目a:起飞前检查; 科自b:定点自动起飞; 科自c:规划起落航线及水平八字航线,并完成航线飞行科自: 科目d:临时更改航点位置、飞行高度并执行; 科目e:定点降落。 3. 1. 4.3 教员 科目a:执行起飞中断程序; 科自b:执行航线飞行中断程序并应急返航; 科目C:模拟航线飞行过程中自主控制失效,切换遥控器操纵模 返航并定点降落。 3.1.5植保直升机 植保直升机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GPS模式(飞控内、外回路均 制) 科目a:起飞; 科目b:悬停; 科目c:耕地航线; 科目d:定点降落。 3.1. 6 植保多旋翼
植保多旋翼驾驶员实践考试可使用GPS模式(飞控内、外回路均参与 控制) 科目a:起飞; 科目b:悬停; 科目c:耕地航线; 科目d:定点降落。 3.2地面站考试标准 3.2.1地面站考试设备和要求 地面站考试需申请人自行准备具备考试所需功能以及飞行态势记录 功能的地面站设备。在实施考试时考试员检查设备的适用性,如因设备不 符合要求或准备不充分导致考试无法进行,终止考试,申请人可申请缓考。 3.2.2考试程序 地面站科自考试程序按照飞行活动组织实施的四个阶段进行,包括预 先准备、飞行前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后讲评。只有通过前阶段的考试后 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考试。 3.2.2.1 预先准备 预先准备阶段主要进行航线规划、标准操作程序与应急操作程序准 备、飞行器系统检查三方面内容。这些工作可提前准备,必须在飞行前准 备之前完成。考试员在飞行前准备阶段,检查3.2.2.1的完成情况,未完 成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考试。 3.2.2.1.1航线规划 考试员于飞行前准备阶段以前,依据表1中的航线形式要求公布本次 需规划的任务航线(不多于4条),申请人可事先规划好任务航线,并检 查航线的可实施性和安全性。航线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空域要求, 禁飞区要求和人口稠密区要求,规划的航线不能产生不安全的后果。 表1航线规划要求
令选取空域、位置、方向装订并调整航线,考试员可指挥申请人在 3.2.2.1.1表1中的范围内对上传的航线进行修改并检查航线。如满足要 求则可进入飞行实施阶段。 3.2.2.3飞行实施(6分钟) 飞行实施阶段包括从起飞到着陆的全部过程,申请人需按3.2.2.3.1 和3.2.2.3.2的程序操作,本阶段需在6分钟内完成。 3.2.2.3.1正常操作程序 a.自动起飞,按规划航线执行飞行任务; b.在地面控制站监控仪表,正确识别飞行数据、飞行的正常或故障状 态; C.修改航线并执行,按考试员指令要求在操作时间限制内修改航线; 修改航线按下列三者选一: ①30秒内单一航点变高; ②60秒内单一航点的增减或位置变更; ③30秒内修改平飞速度。 3.2.2.3.2应急操作程序 a.按考试员指令要求在地面站进行应急返航操作,要求操作时间不多 于15秒; b.模拟位置信息丢失,仅参照地面站显示的航空器航向、姿态和速度 信息,以姿态模式遥控操纵无人机应急返航。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①考试员遮挡航迹或飞机位置信息,指令学员返航操作; ②学员应操纵无人机应急返航,在切换姿态模式升始的30秒内归航 航向与直线归航航线角误差应不超过土45°; ③参照地面站显示的姿态、航迹、航向、高度等信息,保持航线高 度士5米以内超视距飞行; ④由考试员恢复航迹或位置显示,学员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遥控无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乡
1.目的 为保证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理论培训和考试规范有序进行,特下 发本须知。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所有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颁发无人 机驾驶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和对上述申请人实施理论培训的训练机构。
4.理论考试一般程序 理论考试应由协会指定的监考员主持,考试时间与地点安排将定期于 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管理平台网站予以公布。 5.理论考试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5.1理论考试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无人机航空知识教学人员提供 的地面训练,为理论考试申请人实施理论培训的训练机构须: (1)于开展培训工作前一个月20日之前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培训计划,出现特殊情况如考试点 报名人数≤50人,则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2)于考试日期前至少5个日历日,由训练机构按照办公室要求在
管理平台上录入考试人员信息并为其提交考试申请。 5.2理论考试前,申请人须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 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或本人已经获得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携带: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训练机构提供的训练结业证明; (3)申请人本人的小二寸、近期、白底、免冠、正面半身证件照。 5.3训练机构向协会提供的所有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因信息有误 对考试工作造成的影响由训练机构自行承担。 5.4对于尚未获得驾驶员合格证的人员,其参加理论考试时出示的身 分证明须与其日后申请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时所持身份证明号码相符,否 则其成绩不予承认。 5.5对于申请补考的申请人,还要求申请人出示上一次理论考试成绩 单,成绩单下方须有训练机构盖章和具有相应等级教员的签注证明该审请 人针对上次理论考试未通过的航空知识内容接受了必要的补充训练,具备 通过理论考试的能力。补考日期与上一次同科目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28 个日历日。
6.理论考试科目和通过成绩
7.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7.1在理论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7.1.1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保存考试试题; 7.1.2交给其他申请人或从其他申请人那里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 分或其复印件或扫描件; 7.1.3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7.1.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 7.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未经监考员批准的材料或其他辅助物品; 7.1.6破坏考场设施; 7.1.7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7.2对理论考试中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7.2.1对于违反7.1规定的申请人予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相关考试; 7.2.2对于违反7.1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 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驾驶员合格证,驾驶员合格证被撤销 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考试。
7.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7.1在理论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7.1.1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保存考试试题; 7.1.2交给其他申请人或从其他申请人那里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 分或其复印件或扫描件; 7.1.3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7.1.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 7.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未经监考员批准的材料或其他辅助物品; 7.1.6破坏考场设施; 7.1.7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7.2对理论考试中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7.2.1对于违反7.1规定的申请人予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相关考试; 7.2.2对于违反7.1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 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驾驶员合格证,驾驶员合格证被撤销 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考试。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
1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
项目中: (i)机长时间:驾驶已取得相应等级驾驶员合格证的民用无人机: 作为唯一操纵者的飞行时间或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 (ii)副驾驶时间:驾驶已取得相应等级驾驶员合格证的民用无人机, 担任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iii)单飞时间:训练机构学员的驾驶员作为民用无人机唯一操纵 者的飞行时间; (iv)带飞时间:由教员带飞、接受实践飞行训练的时间: (v)模拟机时间;用模拟机进行的飞行时间; (vi)教员时间:作为教员参加飞行的时间; (vii)机长/教员签字:飞行种类为“通用”须填入机长的亲笔签名。 飞行种类为“训练”须填入教员的亲笔签名并由提供实践飞行训练的训练 机构盖章确认; 4.3累计栏,仅为飞行经历记录本本列项目的累计: 1)本页总计,为本页面数据的累计: ②累计,为本飞行经历记录本本列项目数据的累计。 4.4本人签名及日期保证所填内容属实。 5.签注规范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签注规范见附件一。合格证申请人须下载打印粘贴 于飞行记录本相应签注页以满足申请合格证的条件。 6.附则 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自前已实现电子化,依据《轻小无人机运 行规定(试行)》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审请人及 持有人,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内容须与无人机云系统电子飞行经历记录相 一致。 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要求按本规范填写并妥善保存,禁止填入任何
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合格证申请人予以警告, 申请人一年内不得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及相关考试;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合 格证持有人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 的驾驶员合格证,驾驶员合格证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驾 驶员合格证及考试。
人机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评,
(iii)多旋翼 (iv)飞艇 (v)自转旋翼机 (vi)倾转旋翼机 (vii)其他 (2)级别等级 (i) VI (ii) Ill (iii)IV (iv)V (v) XI (vi)XIl (vii)I:初级、中级、高级 (viii)ll:初级、中级、高级 (3)驾驶员等级 (i)驾驶员合格证课程; (ii)I、II类级别驾驶员合格证课程。 1.7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1.7.1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 /更改/删减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应当按照规 的格式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1.7.2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训练规范或者 应的文件: (1)企业或院校及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2.1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大纲,包括有关材料; (5)训练区域(1、I1类级别可室内)、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设备 的说明; (6)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 (7)训练等相关记录; (8)训练规范。 1.7.3申请的受理 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格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 请人按照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受理。办公室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 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1.7.4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 规则2、3和5、6的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1.7.5 发证 (1)审查组完成合格评定工作后,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办公 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1.4 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课程等级 实施训练活动。 (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办公室认为审请人不符合本规则1.4要求的 可以拒绝为其发放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办公室在做出前述决定的同 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8合格证的内容 驾驶员培训中心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应当列明下
内谷: (1)驾驶员培训中心名称: (2)驾驶员培训中心训练基地、驾驶员培训中心地址; (3)合格证编号; (4)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 (5)合格证更新日期; (6)合格证期满日期: (7)颁发合格证的机关名称; (8)训练课程。 1.9训练规范的内容 1.9.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及人员运行限制情况; (2)无人机和训练设施或设备及满足《运行规定》的情况; (3)训练基地、训练场地和场地设备; (4)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 (5)教室和教学设备; (6)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 1.9.2对于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还应当包括是 被委托考试以及被委托考试的课程等级。 1.10合格证和委托考试的有效期 1.10.1除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办公室吊扣、 销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在下列时间或者在出现下列情 之一时失效: (1)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在其期满日期之后不符合1.15要求颁发合 证的; (2)除1.10.2规定的情形外,在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之
日; (3)颁发合格证时作为合格评定内容的培训中心名称、训练种类、培 训中心地址、训练基地未按照本规则要求发生变更之日; (4)办公室依据1.12进行检查且结论为不合格,或认定该合格证持有 人经认可的任何一门训练课程所必需的设施与设备、航空器和人员未能达 到本规则的要求超过60天时。 1.10.2如果驾驶员培训中心在其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后的30天之内 提出了对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作相应更改的申请,且在设施与设备、人 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则经办公室认可,其驾驶员培训中心临 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不因培训中心所有权改变而失效。 1.10.3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所接受的委托考试的权利,在 其合格证失效时同时失效,或者在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 被委托或者办公室撤销其委托时失效。 1.11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 1.11.1除经法律许可或者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外,驾驶员培训中心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已知无人机上载有国家法律禁止运输的麻醉药品、大 麻、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 该无人机。 1.11.2如果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违反1.11.1的情况 下,允许其拥有或者租用的任何无人机从事违反1.11.1的训练,该种训 练即构成依法吊扣或者吊销其合格证的行为。 1.12合格证的展示 1.12.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培训中心 的醒目位置。 1.12.2在办公室要求检查时,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 合格证提供检查。
1.13检查 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办公室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 合本规则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等相关于教学培训、训练及考试 进行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信息。 1.14广告限制 1.14.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对合格证或者认可的课程 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导致误解的宣传广告。 1.14.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宣传广告时,应当指明 其哪些课程是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的,哪些课程未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 而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 1.14.3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在地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 原址上表明本培训机构已经办公室评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 时,应当及时从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培训机构已经办公室评定合格的所有 标志。 1.15业务办公室和训练基地 1.15.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业务办公 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培训中心地址。业务办公室 应当与训练基地同处于同一培训机构。 1.15.2业务办公室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保存开展业 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 1.15.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驾驶员培训中心不得共用一个业务办公 室。 1.15.4如需变更业务办公室或者训练基地的地点,应当提前30天向 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时,同时提交 修订的训练课程。 1.15.5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
合格证上所列的训练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 (1驾驶员培训中心经办公室检查,认可其使用该基地; (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办公室认可。 1.16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 更新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 则1.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16.1如经办公室认定,该培训中心的人员、无人机、设施与设备 和机场(临时起降点)、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和当前的训练能力 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内提交合格 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申请,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新合格证 的有效期仍为3年。 1.16.2如经办公室认为该培训中心没有符合1.3颁发合格证的要求, 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和训练规范不能进行更新,只可重新申请合格评 定。 1.17限制和行政措施 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取得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不得从事本规 则规定的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活动。 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 2.1适用范围 2.1.1本章规定了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的人员、 无人机以及对所要求的设施与设备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连续使用权的要求, 2.1.2在本章中,如果驾驶员培训中心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从 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设施与设备和训练基地具有至少6个日历月的 所有权或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与设备和训练基地具有至少6个日 历月的使用权,则认为该培训中心对设施与设备和训练基地具有连续使用 权。
2.2人员配备要求 2.2.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 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合格证和相应等级的实践飞行训练教学 人员、地面理论教学人员,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 针对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基地应至少配备不少于两名教学人 员(等同于授权教员)。 2.2.2当培训中心具有至少10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生,配备3名及 以上教学人员时,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教学组 长,负责实施学生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前检查。 2.2.3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培训中心中担任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 2.3教学组长的资格 2.3.1教学组长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员合格证。其合格证中应当 包括与课程中所用无人机的类别、级别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 2.3.2教学组长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检 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前检查: (1)教学组长是该学员的主要教员; (2)该学员是教学组长推荐参加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的。 2. 4训练基地 2.4.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审请人应当证明其实施飞行训练所 更用的训练基地都具有连续使用权。 2.4.2用于训练的训练基地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飞地带(1 11级别可室内并设置安全防御设施),满足机型训练。 2.4.3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与设备。 2.4.4一个训练基地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培训中心 使用。
2.5无人机 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用于实践飞行训练每一架无 人机符合下列条件:(如适用) 2.5.1是在中国实名制登记的无人机。 2.5.2具有临时适航证、特许适航证、单机适航证或标准适航证。但 是根据其所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性质,可以允许申请人使用不具有标准适航 证的无人机。 2.5.3每架无人机应当符合《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 设备和标识要求。 2.6驾驶员讲评区域 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训练基地的讲评 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纳正在等待参加飞行训练的所有学生; (2)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飞行讲评; (3)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培训中心使 用。 2.7地面训练设施 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申请人的地面训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 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训练设施的位置以及设施的运行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与其他 房间实施的训练和训练基地内飞行和维修等活动产生干扰。 3.训练课程和课目 3.1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与训练规范对训练课程和课 目的要求
3.2训练课程认可程序的一般要求 3.2.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获得办公室对其拟开设的 每门训练课程的认可。办公室受理、认可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1.7.3、 1.7.5款的规定。 3.2.2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该 课程之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 的,还应当附上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3.2.3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申请人向办公室申请认可的训练课程 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1.6的规定。 3.3训练课程内容 3.3.1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 最低课目要求。 3.3.2申请认可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 最低标准。 3.3.3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 (1)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学历、身体健康 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2)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程需要 的时间; (3)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训练内容; (4)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5)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4委托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接受办公室委托考试需要
符合的条件,以及权利和限制。 4.2接受委托考试的资格要求 4.2.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委 托考试的初始批准: (1)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委托考试的申请书; (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申请人在申请委托考试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 有人对拟申请委托考试的课程等级已连续保持3年以上; (4)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3年内,该培训中心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i)针对申请委托的训练课程,训练了50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 些学员参加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考试; (ii)在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及实践考试中,有85%以上 的学员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办公室委任的考试员实施。 4.2.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委 托考试的持续有效: (1)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 (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申请人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针对所对应的课程等级已 连续被委托考试达3年以上。 4.3权利 驾驶员培训中心可以依据办公室的授权,为完成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 程的学员按照考试标准及程序实施考试,并为其向办公室申请获取驾驶员 合格证和相应等级。 4.4限制和报告 驾驶员培训中心只能推荐完成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 加办公室组织的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驾驶员合格证和相应等级。推荐颁
发合格证和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4.1所推荐的学员为该培训中心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 员; 4.4.2所推荐的学员完成了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 于从按本规则批准的其他培训中心转入该培训中心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 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培训中心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1)在原来培训中心所接受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培训中 心课目所要求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实践飞 行训练时间的一半; (2)完成了由接收培训中心实施的航空知识考试和熟练考试,用以确 定可承认的该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 (3接收培训中心根据4.4.2(2)款所要求的考试确定的驾驶员经历 和航空知识水平应当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4)申请确定其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的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 空知识应当是从按本规则批准的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按本规则认可的训练 课程中获得的; (5)接收的培训中心保存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培训中心所接受训 练的记录。 4.4.3被委托考试的驾驶员培训中心所实施的所有考试应当得到办 公室的批准,并且在范围、深度和难度上至少应当与按照《民用无人机驾 驶员合格评定规则》办公室组织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 4.4.4在下列情况下,被委托考试驾驶员培训中心不得实施理论考试 和实践考试: (1)该培训中心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试内容已经泄露: (2)该培训中心得到了办公室认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经知道考试存在 泄密情况的通知:
员合格证和等级。 5.3无人机要求 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无人机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5.3.1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 5.3.2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者给每个使用该无人机的学员配 备的操作手册; 5.3.3满足《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 备和标识要求的证明文件。 5.4限制 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 其颁发结业证书并推荐其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 (1)完成了驾驶员培训中心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训练; (2)培训中心同意推荐该学员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 考试。 5.5飞行训练 5.5.1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提供飞行训练的教学人员,应当持有相 应类别与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合格证,并且应当符合该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最 低资格要求,方可执行训练规范中的相应内容。 5.5.2学生驾驶员首次单飞应当得到教学人员的批准,而且在其实施 首次单飞时,该教学人员应在单飞的训练基地进行现场指导。 5.6训练质量 5.6.1驾驶员培训中心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持有 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对于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民 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评定规则》的要求
5.6.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5.6.1规定的训练 质量。 5.6.3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办公室要求时,接受办 公室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5.6.4按照本条5.6.3的要求由办公室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 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训练课程的训练,则这些检查或者考试将根据该 培训中心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 5.6.5按照本条5.6.3的要求由办公室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 学员已经完成了该培训中心训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办公室认可的操作 范围实施考试。 5.7学员注册 5.7.1在学员注册参加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规定的训练后,驾驶员培训 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学员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注册证。内容包括学员所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注册日期: (2)训练大纲副本; (3)由培训中心编写的、包括设施与设备的使用和无人机的操作在内 的安全程序与措施相关手册副本,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i)培训中心要求的带飞和单飞最低天气标准; (ii)无人机的起动和滑行程序; (iii)防火措施和灭火程序: iv)在训练基地外未按计划着陆后的应急程序; (v)无人机的故障填写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确定方式: (vi)无人机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 (vii)本场飞行和航线飞行所需燃油量(电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
(x)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 (xi)无人机云系统使用说明。 5.7.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提供的 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 5.8结业证书 5.8.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完成经认可的训练课程 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5.8.2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驾驶员培训中心名称和合格证编号; (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 (3)训练课程名称; (4)结业日期; (5)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推荐 其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进行的理论与实践考试。 5.9训练记录 5.9.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注册于本培训中心经认 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学员入学注册日期; (2)按时间顺序记录或按课程大纲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训练的课目 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加考试的名称和成绩; (3)结业日期、中止训练的日期或者转培训中心日期。 5.9.2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 5.9.1的记录要求。 5.9.3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培训中心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
由负责该课程的原培训中心证明。 5.9.4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 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5年: (1)记录中所记录的从该课程结业的日期; (2)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 (3)转培训中心日期。 5.9.5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 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6.罚则 6.1警告和处罚 6.1.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相应处罚: (1)违反本规则条款规定,拒绝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2违反本规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培训中心共用一个主 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训练基地的; (3)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训练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4)违反本规则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 教学组长的; (5)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训练基地实施训练的: (6)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人机和设施与设备实 施训练的; (7)违反本规则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 (8)违反本规则规定,超越临时合格证、合格证课程等级实施训练的; (9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无人机的。 6.1.2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本条6.1.1(3)至(9)中所列行
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 6.1.3驾驶员培训中心相关人员未按训练规范履行训练职责,或者违 反本规则其他规定,办公室可以对培训中心处以警告或者相应处罚。 6.1.4按照本规则申请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并处于合格评定过程 中的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办公室可以终止其合格评定过程并且 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6.2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6.2.1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可以 衣照规定,吊扣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1至6个月或者吊销其相关合格证 并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违反本规则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驾 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的; (2)违反本规则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 (3违反本规则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情节严重的: (4)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未经认可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的; (5)违反本规则规定,推荐未完成该培训中心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 员参加考试的; (6)违反本规则规定,在不得实施考试的情形下实施考试的; (7)违反本规则规定,为未完成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的; (8)违反本规则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的; (9)违反本规则规定,在培训、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b)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本条6.2.1(4)所列行为的,所完 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有6.2.1(5)或者(6)所列行为之 的,所进行的推荐和考试,办公室不予承认;有6.2.1(7)所列行为的, 所发的结业证书,办公室不予承认。
6.3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违反法律和本规则 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6.3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驾驶员培训中心合格证违反法律和本规贝 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实践考试委任代表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中国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实践考试委任代表(以下 简称:委任代表)实施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实践考试工作,明确相应 职责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为委任代表及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标准及 程序指导。 1.2定义 1.2.1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等级进行的 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口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 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1.2.2考试员,是指由中国AOPA授权实施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或等级实践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中国AOPA按照本管理办法委任的 委任代表。 1.2.3考试权利,是指履行考试员被授权实施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 证或等级的实践考试的权利。 1.2.4审请人,是指申请驾驶员或等级接受实践考试的自然人。 2.一般规定 2.1考试员的权利 2.1.1考试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中国AOPA的指派对审请人实 施实践考试,授权范围不包括直接接受申请人的实践考试申请; 2.1.2对于已经通过考试并满足驾驶员合格证或等级要求的申请人, 考试员可以在其实践考试文件(实践考试工作单等)上签字,证明该申请 人满足有关驾驶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要求,并作为申请颁发合格证或等级的
依据; 2.1.3对于已经通过实践考试的申请人,考试员可以在申请人的《中 国民航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检查记录页上进行相应签注; 2.1.4如果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失败的原因中止考试,例如无法预料 的天气、申请人或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失能、在考试开始后航空器机械 故障或其它无法预料的情况等,考试员可以向申请人声明中断考试。 2.2考试员的限制 2.2.1考试员禁止更改任何申请人所持有的合格证或等级以及上已 载明的签注; 2.2.2考试员禁止增补除被授权实施的实践考试外的合格证或等级 以及飞行检查记录页签注: 2.2.3如果考试员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分类等级(如适 用),则考试员不得为该等级航空器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但合格证持 有人在其有效期内申请的更新考试不受此条限制; 2.2.4如果考试员不满足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则考试员不得实 施实践考试。 2.3考试员行使考试权利的一般规定 2.3.1考试员不得对自己训练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 2.3.2考试员代表中国AOPA对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考试员的职责 是观察申请人是否具备完成实践考试要求的各项操作的能力。考试员在实 践考试期间不是该航空器的机长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但是如果需要,经预先安排并经考试员 本人同意,方可担任该次飞行的机长: 2.3.3考试员对合格证或等级审请人实施实践考试时,在某些情况下 可能需要给予申请人必要的建议或协助。如果考试员需要在飞行操纵方面 给予申请人建议或协助,则这种建议或协助将构成申请人考试失败的依 据。
3.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3.1委任代表的审查、批准 中国AOPA负责委任代表候选人员的审查工作。 3.2委任代表的条件 3.2.1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在所委任工作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4)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5)持有现行有效的教员等级的驾驶员合格证,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 资格,并履行训练机构的检查教员职责; (6)近12个日历月内参加并通过中国AOPA组织的委任代表培训; (7)近两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 (8)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飞行事故; (9)具有中国国籍; (10)对于因行政工作繁忙没有足够时间实施实践考试的人员,原则上 不予聘任。 3.2.2委任代表飞行经历要求和教学经历要求: (1)固定翼: (i)飞行经历:30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固定翼无人机的飞行次数 不少于3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固定翼无人机1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2)无人直升机: (i)飞行经历:30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无人直升机的飞行次数不 少于3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无人直升机上1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3)多旋翼: (i)飞行经历:50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多旋翼无人机的飞行次数 不少于6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多旋翼无人机30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4)无人飞艇: i)飞行经历:15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无人飞艇的飞行次数不少 于2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无人飞艇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5)无人自转旋翼机: i)飞行经历:15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无人自转旋翼机的飞行次 数不少于2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无人自转旋翼机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6)垂直起降固定翼: (i)飞行经历:15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垂直起降固定翼的飞行次 数不少于2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垂直起降固定翼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7)其他: (i)飞行经历:相应类别无人机15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该类别 无人机的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该类别无人机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8)1、Il类级别: i)飞行经历:相应级别等级的无人机150小时机长时间,上一年度 该类别无人机的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起落; (ii)教学经历:该类别无人机3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 3.3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 3. 3. 1 推荐
训练机构可按本管理办法3.2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要求从各 机构检查教员中进行推荐,并将下列资料提交给中国AOPA: (1)委任代表申请表(样式见后): (2)申请人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正反面)复印件; (3)满足委任代表飞行经历要求及教学经历要求的证明; (4)委任代表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3. 3. 2审查 训练机构应对推荐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负责,中国AOPA将 审查各训练机构推荐的委任代表的资格,如有必要,应对被推荐人员进行 面试。 3.3.3批准与颁证 中国AOPA按批次批准委任代表,发布审查结果文件,并在管理平台 网站上予以公布; (1)由中国AOPA签发委任代表证件; (2)委任代表的有关资料由中国AOPA存档。 3.4对委任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3.4.1中国AOPA负责对委任代表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4.2对委任代表执行的考试员工作进行完整记录; 3.4.3中国AOPA应在委任代表的任期内对其进行持续培训,并每年 进行至少一次考核和评估。考核和评估的结果要记入个人资料档案,作为 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3.5委任代表的任期 3.5.1委任代表的任期为2年。 3.5.2任期的终止: 3.5.2.1当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中国AOPA可以终止委任代表 的任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考试点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机飞行空域中,且由考试点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报送飞行计划与 飞行情况汇报,合法飞行。 2.3.2如院校使用内部场地进行考试,空域情况特殊的须提供飞行安 全责任承诺书。 2.3.3进行1、II类级别驾驶员考试可使用室内培训场地,并由考场 提供场地合法性证明,可使用面积需达到500平米以上并提供飞行安全责 任承诺书。 2.3.4考试点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实践飞行考场(其中至少包括一个满 足固定翼类别IV分类等级无人机飞行条件的实践飞行考场),每个实践飞 行考场内应设置相互安全隔离的飞行区、实践飞行考试区及实践飞行待考 区。 2.3.4飞行区须能保证考试无人机在其中可以完成附件3:《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飞行科目,且其按照考试科目要求的轨迹 与区域边缘应有不小于5米的水平安全间隔,如飞行区边缘存在与按照考 试科目要求的轨迹间隔低于5米的区域,则该区域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 米的安全隔离网,其他飞行区边缘区域应设置有醒目可见的警告线或警告 装置。 2.3.5实践飞行考试区应容纳不多于7人,以及实施考试所需的设施 设备等,实践飞行考试区边缘应设置有高度0.6米的隔离线。 2.3.6实践飞行待考区应能容纳不多于20人,其边缘与实践飞行考 试区边缘距离不少于2米。 2.3.7在考场应安装合适数量的摄像装置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数量以能够不间断地监控 到每一位考生考试全过程为准,考试点负责人须保证所有监控录像的真实 生与完整性,须保留至少3个月。 3.考试点的管理 3.1考试点须指定一名考试点负责人,并配备有适当数量的工作人
员,配合考试员完成考试的实施工作。 3.2考试点的考试时间安排依据中国AOPA公布的信息为准,考试点 的运行应持续满足本管理办法要求。 3.3理论考场的管理 3.3.1有计划地组织考试,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 入理论考场,避免考场秩序混乱。 3.3.2不允许考生使用自带稿纸,如考生要求可由考试员发放稿纸, 考试结束后稿纸必须完整地留下。 3.3.3不允许考生使用电子计算器、电子词典、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 类似的电子产品。 3.3.4原则上不允许考生中途离开考场,再返回继续考试。中途离开 者,按考试结束处理。 3.3.5考试点负责做好录像保障工作,没有录像或录像中断,视为无 效考试。 3.4实践飞行考场的管理 3.4.1有计划地组织考试,考场工作人员应配合考试员负责维持考试 点及实践飞行待考区秩序,避免考场秩序混乱。 3.4.2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实践考场的飞行 区与实践飞行考试区。 3.4.3除按考试员安排进出实践飞行考场的学员外,其他人员与实践 飞行考场水平距离不得低于5米。 3.4.4考试点负责做好录像保障工作,没有录像或录像中断,视为无 效考试。 4.考试点的申请与审查 4.1考试点的预申请 预审请成立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考试点的单位须于考试点建设
....- 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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