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836-2021 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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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 物及附属设施。
2.0.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2.0.3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
在工内分节段或分片浇筑成型,现场采用预制拼装工艺 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 0. 4明挖法施工
敲口开挖沟槽,在槽内建设综合管廊,最后用土石等回填 的施工方法。
不挖开地面,采用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支护、衬砌的方 式建设综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采用浅理埋暗挖法、盾构法、预制顶推法施工时,用于联系地 面、满足设备施工需要的辅助通道,又称为竖井
为便于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弓 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3.0.1综合管廊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 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满足施 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填写施工现 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综合管廊工程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安 全保护措施。
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根 据工程实际需要,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如需变更设计,应 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0.4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 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可邀请纳人综合管廊的城市工 程管线管理单位参与交底会。
3.0.4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
3.0.5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 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 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调
查,并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共同到场核查、安全交底和现场监 护。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 碍物等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 工时,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 3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等情况;
4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施工条件; 5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7施工单位应对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设施、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河流、湖 泊等分别提出防护预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应进行持续监 测,并根据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筑物、设施、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河流、湖 泊等分别提出防护预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应进行持续监 测,并根据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0.8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 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光、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 害。
3.0.8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
3.0.9施工单位应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改善施工条件,加
强通风、防尘、照明等措施,防止有害气体、辐射等对作业人员 的危害。
10机电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
3.0.10机电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
础、预理件、预留孔洞、穿墙套管、支吊架等的位置、高程和尺寸 等进行复核
3.0.11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施工安装宜在综
廊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其中供水、中水、燃气和 热力等大管径管线的混凝土支墩等宜与管廊主体结构工程一 同施工。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 2承担综合管廊工程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 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使用
3.0.13综合管廊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4.1.1 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综合管廊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 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进场 检验。涉及到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 品,应按照本规程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 工工序完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 录。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 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 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组织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 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4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各专业工程 如规定应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专项 验收。 4.1.3 综合管廊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检验批所含范围、工序已经全部完成; 2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3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合格点率应符合本规程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 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 抽样按本规程附录C判定; 4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1.4 综合管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1.5 综合管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1.6 综合管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 能的检验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节及相关 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1.7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规 程附录D填写,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保 留,并可追溯;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
4.1.7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
4.1.7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规 望附录D填写,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单位工程工验收前保 留,并可追溯;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F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G填写。 4.1.8当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 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 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 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 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1.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 样试验。 4.1.10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 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1.11综合管廊暗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GB/T51310、《地下铁道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等的有关规定。 4.1.12综合管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箔装饰 10的有美航家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F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G填写。
4.1.12综合管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2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4.2.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 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可按合同进行划分。根据管廊建设与验收阶 段特点,宜分为土建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监控报警及智慧管
理系统二个子单位工程。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 青况划分为单位或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宜按本规程附录B 采用。
施工前编制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 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 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3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4.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相
4.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 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 收。
4.3.2分项工程质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4.3.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应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的验收
4.3.5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
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 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 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 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施工项目 部及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各相关参建单 位及综合管廊管理或使用单位宜参加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
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 由施工单位整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 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 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 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 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 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 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8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施工质 量检测、运营维护单位宜参加),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 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并应 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 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 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 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 4.3.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 求,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 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4.3.10当按子单位工程分阶段组织验收时,子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4.3.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
4.3.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 求,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工验收时间、程 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4.3.10当按子单位工程分阶段组织验收时,子单位工程质量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图纸所采用的平面和 高程系统一致; 2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 础上,建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 合点的坐标及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天于50mm和20mm; 3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 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首级控制测量网,并应组 织设计、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 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 踏勘、复核; 2参建各方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 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 认符合要求。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 或检定不合格的、封存的仪器、设备、工具。 51.3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5.1.4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网)和附合高程路 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支水准路线时,应制定检 核措施。
51.3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5.1.5工作井内、外的临时水准点、综合管廊轴线控
可使用。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且与传递高程测 量同步进行。
三次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满足 限差后应以各次测量的平均值指导综合管廊隧道贯通,
三次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温
5.1.7竣工测量应按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其工作内军
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测量规范、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工 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1.8贯通误差测量应符合下≤
1廊体贯通后应利用贯通面两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 费通误差测量; 2廊体的纵向、横向贯通误差,可根据两侧控制点测定贯 通面上同一临时点的坐标闭合差,并应分别投影到线路和线路 的法线方向确定;也可利用两侧中线延伸到贯通面上同一里程 处各自临时点的间距确定。方位角贯通误差可利用两侧控制 点测定与贯通面相邻的同一导线边的方位角较差确定; 3廊体的高程贯通误差应由两侧地下高程控制点测定贯 通面附近同一水准点的高程较差确定; 4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土5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 差应为±25mm。 5.1.9测量仪器、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 和保管。
5.1.10测量原始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无涂改。
应提交原始的数据文件。测量原始记录如需改正,需按相应的 规范要求进行改正,不得随意涂改
5.1.11完成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后,应及时整理施工测量资料。
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6、《城市测量规范》CJJ/T8及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地
下管线峻工测绘技术规程》DB34/T3325的有关规定。
5.2.1当综合管廊工程全部采用明挖法施工时,控制导线网 宜按照二级平面控制网要求布设。 5.2.2当综合管廊工程采用预制顶推法、明挖法等工艺相结 合方法施工时,控制导线网宜布设成一级平面控制网。 5.2.3平面控制网应沿综合管廊线路方向布设,并应布设成 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 合表 5. 2. 3 要求,
表5.2.3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4GPS平面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符合表5.2.4要求。 表5.2.4GPS卫星定位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a为固定误差,b为比例误差收人。
且宜联测2个已知方向,加密网可采用单一附合导线或结点导 线网形式。结点间或结点与已知点间的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 状,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网内不同环节上的点也 不宜相距过近。加密网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5. 2. 3的规定。 5.2.6施工导线测量应按照精密导线网布设,并应布设成附
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其他方法施工时,施 工导线测量应按照不低于三等导线网布设
5.2.7在精密导线网结点或卫星定位控制点上观测水平角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附合导线两端的卫星定位控制点观测时,宜联测两 个卫星定位控制点方向,夹角的平均观测值与卫星定位控制点 坐标反算夹角之差应小于6"; 2方向数超过3个时宜采用方向观测法,方向数不多于3 个时可不归零。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mr
注:1L一测段、区段或线路长度(km) L一附和路线或环线长度(km); L;一检测测段长度(km); 2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应按
5.2.8场区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进行常规 检查与校正; 2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 5. 2. 8 的规定;
表5.2.8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3往返两次测量高差超限时应重测; 4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应进行严密平差,并应计算每于米 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高差全中误差、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和相 邻点的相对高差中误差
5.2.9地下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并应起算于 地下近井水准点; 2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每200m 埋设一个; 3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 量要求。水准线路往返较差、附合或闭合差为士8/Lmm; 4水准测量应在廊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 测量同步进行。重复测量的高程点间的高程较差应小于5mm 满足要求时,应取平均值作为控制点的最终成果指导廊体前进; 5相邻竖并间或相邻已建好构筑物间廊体贯通后,地下 高程控制点应构成附合水准路线
5.3.1定向测量宜采用联系三角形法、陀螺经纬仪与铅垂仪 (或钢丝组合法、导线直接传递法、投点定向法,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2联系三角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系三角形测量,在同一竖井内可悬挂两根钢丝组成 联系三角形,有条件时,应悬挂三根钢丝组成双联系三 角形; 2)角度观测应采用不低于11级全站仪,用方向观测法观 测六测回,测角中误差应在士2.5"之内。11级全站仪 标准应符合表5.3.1一2规定;
注:表中m为每km测距标准偏差,m:为测角标准偏差。 3)采用两并定向法时,应符合表5.3.1一1中联系三角形 法定向测量技术要求。 3陀螺经纬仪、铅垂仪(或钢丝)组合定向测量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全站仪精度应选用不低于I级的精度,陀螺经纬仪的 标称精度应小于20",铅垂仪(或钢丝)投点中误差应为 土3mm; 2)地下定向边陀螺方位角测量应采用“地面已知边一地 下定向一地面已知边”的测量程序。地下定向边的陀 螺方位角测量每次应测三测回,测回间陀螺方位角较 差应小于20; 3)廊体内定向边边长应大于60m,视线距廊体边墙的距离 应大于0.5m。 4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按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 行; 2)宜采用具有双轴补偿的全站仪,无双轴补偿时应进行 竖轴倾斜改正;
3)垂直角应小于30°; 4)仪器和靓牌安置宜采用强制对中或三联脚架法; 5)测回间应检查仪器和牌气泡的偏离情况,必要时重 新整平; 6)导线边长须进行对向观测。 5 投点定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现有施工竖井搭设的平台或地面钻孔上架设铅垂 仪(或钢丝)等向并下投点,进行定向测量。投点定向 测量所使用投点仪精度不应低于1/30000; 2)投测的两点应相互通视,其间距应天于60m; 3)投点定向测量应按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应符合表5.3.1一1中投点定向法定向测量技术要求; 4)投点中误差应为土3mm。 5.3.2定向测量的地下定向边不应少于2条,作业前应对地 下定向边之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核。 5.3.3贯通面一侧的廊体长度大于1500m时,应增加联系测 量次数或采用高精度联系测量方法等,提高定向测量精度。 5.3.4高程传递洲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4高程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表
1传递高程时,每次应独立观测三测回,测回间应变动仪 器高,三测回测得地上、地下水准点间的高差较差应小于3mm; 2明挖施工或暗挖施工通过斜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 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 法,其测量精度宜满足二等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要求; 3测定近井水准点高程的地面近井水准路线,应附合在 地面二等水准点上。
5. 4 基坑、结构施工测量
5.4.1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地下连续墙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要求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墙的中心线放样中误差应为土10mm; 2)内外导墙应平行于地下连续墙中线,其放样充许误差 应为土5mm; 3)连续墙槽施工中应测量其深度、宽度和铅垂度; 4)莲续墙竣工后,应测定其实际中心位置与设计中心线 的偏差,偏差值应小于30mm。 2采用护坡桩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护坡桩地面位置放样,应依据线路中线控制点或精密 导线点进行,放样充许误差纵向不应大于100mm、横向 应为0mm~+50mm; 2)桩成孔过程中,应测量孔深、孔径及其铅垂度; 3)采用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桩的铅垂度; 4)护坡桩竣工后,应测定各桩位置及与轴线的偏差。其 横向允许偏差值应为0mm~十50mm。 5.4.2基坑开挖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放坡的基坑,其边坡线位置应根据线路中线控制 点进行放样,其放样充允许误差应为50mm; 2基坑开挖过程中,应使用坡度板或采用其他方法检测 边坡坡度,坡脚距结构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3基坑开挖至底部后,应采用附合导线将线路中线弓测 到基坑底部。基坑底部线路中线纵向允许误差应为土10mm 横向允许误差应为土5mm; 4高程传入基坑底部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光电测距三 角高程测量方法。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对向观测,垂直角 观测、距离往返测距各两测回,仪器高和靓标高量至毫米。光 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中的水准测 量相关技术要求。
5.4.3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定出钢筋摆放位置、放线允许误差应为土10mm; 2底板混凝土模板、预埋件和变形缝的位置放样后,应在 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核测量; 3结构边墙、中墙模板支立前,应按设计要求,依据线路 中线放样边墙内侧和中墙两侧线,放样允许偏差应为0mm~ +5mm; 4顶板模板安装过程中,应将综合管廊中线点和顶板宽 度测设在模板上,并应测量模板高程,其高程测量充许误差应 为0mm~十10mm,中线测量充允许误差应为士10mm,宽度测量 允许误差应为一10mm~十15mm; 5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设置在底板上的线路中线点和 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 6相邻结构贯通后,应进行贯通误差测量
6.1.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旅
6.1.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铁路、地铁、既有建(构)筑物
6.1.3土石方爆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
6.1.6综合管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基坑监测,监测单 立应依据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按 照规定程序审批。
6.1.6综合管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基坑监测,监测单
6.1.7 综合管廊地基基础的施工及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建筑基坑 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的有关规定。
6.2.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
6.2.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 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集水明排、井点降水、止水惟 幕等单独或组合使用,
6.2.2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 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65.2.3地下水控制施工应与土方开挖、支护结构的施工相协 调,由降水、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 沉降不应天于变形充许值。 6.2.4施工降排水终止施工时,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 礼洞应回技密实
1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边堆土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土 方开挖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2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开挖应有保证不 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 和边坡坡度。基坑(槽)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曲线 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4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扰动天然 地基; 5基坑(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按本 规程6.1.4条要求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大型基 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及时施工垫层: 6无法实施明挖作业的地区,如穿越道路、铁路、地铁、河 流、古迹保护区、人员密集区等,宜优先采用暗挖法。暗挖施工 场地应对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等进行妥善布置。
1综合管廊基坑支护结构可采用放坡支护、土钉墙支护、 灌注桩排桩支护、钢板桩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型钢水泥土搅 拌墙等形式,可与锚杆(索)或混凝土(钢)支撑结构等组合使用; 2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安全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确定; 3基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地质情况或者环境条 牛与原设计不符,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由监 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 可题。需补充勘察、设计变更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 和论证; 4基坑支护结构超过设计安全使用期时,应重新组织评 审和论证,并根据评审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5基坑支护使用期间,应及时维护、清理排水设施,保证 排水通畅; 6基坑支护支撑拆除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依次 进行。拆除支撑时,应注意防止附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产生下沉和破坏,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5.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 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6.4.2当综合管廊建设范围内存在洞穴、暗浜(塘)、软弱地基 等不良地层,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增 加相应处理措施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4.3地基处理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 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处理施工宜避开雨雪天施工。 6.4.4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将扰动土挖除后,可按以 下方法处理: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 快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6.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
6.4.5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
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 较天,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2超挖深度超过150mm时,应经设计、勘察单位验槽后 根据处理意见施工。
6.4.6地基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基检测并组织验收,验
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 6.5.2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 内积水,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6.5.3基坑(槽)回填材料及其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4基坑两侧回填施工应对称、分层、均匀,回填土压实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顶板上部1.0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 用人工分层夯实,严禁大型机械直接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6.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 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4基坑两侧回填施工应对称、分层、均匀,回填土压实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顶板上部1.0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 用人工分层夯实,严禁大型机械直接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6.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
表6.5.5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6.6.1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
公厕标准6.6.1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工程现场实际
情沉相匹配; 2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按表H.0.1 选择监控量测项目; 3各监测项目的监测元件与仪器、监测精度、监测范围及 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宜符合本规范附录H中表H.0.2的要求。 6.6.2综合管廊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 检查; 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支护结构、施工工 况、基坑周边环境、监测设施、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 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巡视检查应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 境、监测设施等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应有巡查照片。如 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4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应与监测数据综合分析。 6.6.3土体分层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体分层沉降应采用钻孔理设分层沉降或杆式多点位 移计进行监测。理设测点时,在综合管廊两侧的钻孔深度应超 过综合管廊底板2m~3m,而位于综合管廊顶部的钻孔深度应 在管廊拱顶之上1m~2m。测点的理埋设稳定期应视不同地层情 10120
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 检查; 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支护结构、施工工 况、基坑周边环境、监测设施、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 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巡视检查应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 境、监测设施等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应有巡查照片。如 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4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应与监测数据综合分析
6.6.3土体分层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体分层沉降应采用钻孔埋设分层沉降或杆式多点位 移计进行监测。埋设测点时,在综合管廊两侧的钻孔深度应超 过综合管廊底板2m~3m,而位于综合管廊顶部的钻孔深度应 在管廊拱顶之上1m~2m。测点的埋设稳定期应视不同地层情 况在10d~30d之间; 2土体水平位移应采用钻孔埋设测斜管并配合测斜仪进 行监测。测斜管的理设应与周围土体紧密相连,理设稳定期应 视不同地层情况在10d~30d之间; 3监测方法,当测斜管管底位于结构以下天于5m时石化标准,以 管底作为基准点。土体分层沉降,深层土体垂直位移和水平位 移的初始值应在测点埋设稳定后进行,
1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工程设 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
....-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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