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886-2021 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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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除涉密事项外,实行统一管理、实时查询、在线办理、在线反馈、全程监督。 6.2政务服务机构确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办理人员及其权限。办理人员采用实名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应擅自修改参数和数据。如遇人员变动等确需修改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管理员 修改相关信息。 6.3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作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 3.4政务服务机构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 以外,应当接受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外,应当接受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应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应当 公告通过办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6.5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事项,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方 式申请办理。 6.6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线下进行操作,其过程和结 果应如实录入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 6.7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由主办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办 要求,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并通过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反馈主办部门。联合办理事项由 主办部门统一收件、转递相关、分头办理、统一反馈

    7.1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依托省、市两级联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应按照GB/T38664的要求 开展。 7.2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产生的事项信息、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批文等政务服务信息应基于政 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7.3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将办理过程和结果信息、其他渠道产生的信息以电子化形式,通过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7.4申请材料和结果信息保存原则上以电子化形式为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信息 进行保存并归档。 7.5共享数据安全应符合GB/Z24294的要求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针对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从事项公开信息的 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内容规范性等方面梳理钢丝绳标准,通过电子监察、“好差评”等手段 督检查。

    DB34/T3886—2021

    DB34/T 3886202

    8.2.1第三方评估应对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的、全方位的考察、分析并给予评价、判 断和总结。 8.2.2评估宜从政务服务的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维度开展,供给侧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考核政务服 务事项的覆盖度、发布事项信息的准确度和一体化平台的应用水平等指标。需求侧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主 要考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服务机构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满意度、便捷度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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