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共92P 截止2021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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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资料汇编目录
1.国发〔2018〕17 号《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
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建法函[2012]163 号《住建部关于施工图审查适用规范的函》
3.建质﹝2013﹞1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住建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问题咨询的答复 (2019.5.15)
5.公消〔2015〕98 号《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
通知》
6.鄂公消〔2015〕54 号《省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
7.鄂公消〔2018〕46 号《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
的通知》
8.武消〔2018〕138 号《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公消[2011]350 号《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
题的答复意见》
10.公消〔2013〕123 号《关于对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
民用的建筑”如何审核问题的答复意见》
12.公消办〔2018〕24 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
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
13.公消〔2006〕31 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
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4.公消[2011]140 号《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
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
15.公消〔2008〕404 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场
所是否属于营业性场所问题的答复意见
16.公消[2011]299 号关于山西省吕梁市汾阳监狱医院综合楼消
防验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17.公消〔2012〕56 号关于对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合法产权的局部
建筑单独履行消防验收程序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鄂公消(2018)46号
法兰标准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1]350号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消)【2011】2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冀公(消)(2011)2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文件”,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关于对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应如何 审核的请示》(津消防(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于 申报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所核准的建筑性质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许可。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审核合格后,需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出具消防 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应如何 审核的请示》(津消防(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于 申报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所核准的建筑性质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审核合格后,需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出具消防 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5月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 局消防局。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消办(2018)24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2月9日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公消【2006]31号)
过宁省消防同: 你局《关于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 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过消防(2006)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消防法》第四条“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 管单位监督管理”和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核.….”的规定, 对于不属于军事设施的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公安 消防部门应当依照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其建筑工 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也应纳入消防 监督范围。
2006年1月25日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消[2011]140号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 防技术标准的请示》(产公消(请)学20111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核,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对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 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 内容进行审核。对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 等其他设计内容不予审核。 二、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核,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 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 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等其他设计内容不予审核。 二、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核,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 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 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场所是否属于
公消【[2008]404 号
注:公消(2016】390号此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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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省昌梁市汾阳监狱医院综合楼
公消[2011]299号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对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合法产权的局部建筑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对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合法产权的局部建筑
单独履行消防验收程序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公消【2012)56号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合法产权的局部建筑能 否单独履行建审程序的请示》(吉公消总字(2012】25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 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 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 当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 当停止使用。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确需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 单位的申请,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但申请局部消防验收 的建设工程,与非使用区域必须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 够正常使用;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应当满足消 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 消防设施应当取得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能够独立运 行。
2012 年 2月28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消(2013)66号
关于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公安部消防局 2013 年 3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 局消防局。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 承办人:刘激扬 王欣 校对:马恩强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消【2013】259号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莆核和消防验收的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何种级别发电、变配电工程适用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验收的请示》(吉公消总学【2013】119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第119号修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依法 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实践,下列 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 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及以上的水电枢 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2013年9月2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2013年9月2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消(2013)239号
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 十三条第三项列举的场所界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9月9日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 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 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消【2014】67号 关于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广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问题的请示》(桂公 消办(2014)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十四条规定,向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的撬装式LNG加气装置,应当 纳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执行《汽车加 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2014年3月5日 承办人:刘激扬 校对:沈纹、王瑛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于加强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规》管理组的名义进行。管理组秘书处统一受理来函,统一发送答复函,并 对《建规》解释的所有资料和记录建档。要规范答复办理程序。部消防局收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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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后,转交管理组秘书处。管理组秘书处对来函登记编号后,对于符合解释范围 的来函予以受理,并分发给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收到来函后应于5个工 作日内,分别组织本单位管理组人员研究提出意见并提交至管理组秘书处,管理 组秘书处汇总形成答复意见报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由管 理组秘书处提交部消防局组织研究解决;部消防局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编号后, 由管理组秘书处办理正式答复函,加盖《建规》管理组印章后送申请人,同时抄 报部消防局及天津、四门消防研究所,抄送各省(区、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和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部消防局将在公安网“中国消防信息网”、互联网“公 安部消防局”(官方网站)对答复函进行公告。对《建规》条文的解释答复不得 收取费用。 四、加强《建规》宣贯和研究工作。《建规》管理组要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规 范宣贯材料,根据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需求,指派技术骨干承担宣贯 任务。《建规》管理组要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消防安全新情况,及时跟 踪研究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建筑防火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设防标准不足问 题,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科技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广泛积累资 料,为修订完善《建规》做好准备。
公安部消防局 2016 年 12 月 15 日
承办人:沈纹 鲁云龙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公消(2017)83号
关于印发《汪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
汪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的表面温度不天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 燃材料隔热。 四、电气安全 (一)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 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二)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 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 护装置。 (三)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 保养、检测。 (四)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合格证 明文件 (五)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设施器材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的,电加热汗蒸房应增设简易喷淋,电加热汗蒸房及其它功能用房、走道应增设 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式)。 (三)电加热汗蒸房疏散门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ABC型干粉 灭火器。 六、消防安全管理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 更),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备案, 并依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 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 源。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和正确操作加热流程,准确识别温控 系统的运行状况。 (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依法向当地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四)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 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 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要求。 (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微 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开展日常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1分钟响应、3 分钟处置”。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并组 织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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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队: 为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场所消防安全, 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经总队研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 照执行: 一、场所性质界定 综合考虑汗蒸、洗浴等场所使用性质情况,此类场所应按照公 共娱乐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二、主要消防安全要求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 或尽端。 2.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 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隔 墙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3.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 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4.营业面积>100m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墙面、地面 应不低于B1级;营业面积≤100m时,顶棚、墙面、地面应不低于B1 级。(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 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 缆,应避开高温部位) 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应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监督执法要求 (一)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施工、 投入使用、营业的。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2.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投入使用 的。 (二)有下列行为,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予 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的,已不具备安全 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5.违规将电热膜(或其他加热器具)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 上的。 6.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的。 7.违规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和居民住宅楼 内的。 (三)有下列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吸烟、使用明火,且情节严重的。 2.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3.违反国家规定,存储、使用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 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为及时掌握各地开展汗蒸场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按照部消防局 要求,请各地于2月15日、2月27日、3月14日前,将《汗蒸场所 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总队《关于 认真吸取浙江台州“2.5”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 通知》中有关工作情况及表格请按时上报。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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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音 文件 部 国家旅游局
建村【2017] 50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 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 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第30页共92页防火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城和国国民共旅游华国家201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螺母标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 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 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 主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 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的农家乐(民宿)
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 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 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 主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 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 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 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 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 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 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 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 签五冬硅本结构本结构的安家乐(民)莲片分在的区城应苹位设
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 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胶合板标准,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 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 主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 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 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 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 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 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 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 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 第力冬一硅本结构一本结构的安乐(民宦)连比分在的区城一应平取设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 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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