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24-2020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技术规程.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便于现场变形观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根据 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竖向位移工作基点和水平位移工作 基点。
2.1.15监测点monitoring point
布设在建筑场地、地基、基础、结构或周边环境的敏感位置 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观测点
高速标准规范范本2C一全站仪或经纬仪两倍视准轴误差 D一测距边长(m):
3.0.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建成后进行的监测可分为运营前监测 和运营期监测,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外部作业时,应进 行外部作业影响监测。 3.0.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对象应包括地下车站和区间、高 架车站和区间、地面车站和区间以及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 3.0.3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并 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主要监测项目的精度应符合表 3. 0. 3 的规定,
表3.0.3主要监测项且精度要求
竖尚位移测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其为测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 量和三角高程测量,为相邻竖向位移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坐标中误差:指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 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1/V2倍。
竖尚位移测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其为测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 量和三角高程测量,为相邻竖向位移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坐标中误差:指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 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1/V2倍。
案,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轨道交通运营情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 境条件及风险特点;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和监测等级; 5 监测对象和项目: 6 监测点的布设、保护与修复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基准点及复核; 8 监测方法和精度; 9 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和信息反馈; 10 监测周期、频率和停测要求: 11 监测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 12 监测人员、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的配备; 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 14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3.0.5 监测所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 可靠性; 2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 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 则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3.0.6各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监测点稳定后采集,独立采集 次数不应少于三次,且当相互间的限差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取 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3.0.7 同一对象的监测宜满足下列要求: 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 采用相同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固定监测人员;
1工程概况; 2轨道交通运营情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 竞条件及风险特点;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和监测等级; 5 监测对象和项目: 6 监测点的布设、保护与修复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基准点及复核; 8 监测方法和精度; 9 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和信息反馈; 10 监测周期、频率和停测要求: 11 监测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 12 监测人员、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的配备; 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 14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3.0.5监测所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
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耳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 可靠性; 2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目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 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 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3.0.6各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监测点稳定后采集,独立采集 次数不应少于三次,且当相互间的限差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取 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3.0.7 同一对象的监测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采用相同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固定监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5每次观测前,检验基准点的稳定性,并以稳定的基准点 作为起算点。 3.0.8下列特殊区段内的轨道交通结构应增加调查与监测的 频率: 1岩溶、断裂带、地裂缝、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对结构 的安全有影响的区段; 2软土、液化土、冻融土、膨胀性土等特殊性岩土对结构 的安全有影响的区段; 3轨道交通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或出现明显裂缝的 区段; 4堆载、卸载、振动、爆破、地震等外力作用对结构产生 较大影响的区段: 5 轨道交通结构保护区范围内有工程建设的区段: 6 穿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的轨道交通结构: 7 隧道加固修复后的区段; 8 与其他轨道交通结构距离较近的区段; 采用新的施工技术或设计方法的轨道交通结构等: 10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情况。 3.0.9 在调查与监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警并提 交警情快报,增加调查与监测频率,加密布设监测点,并加强 复核。 累计变形量达到或超过报警值: 变形速率达到或超过报警值: 3 发现结构有异常情况时: 4 外部作业发生可能危及轨道交通结构和运营安全的险情。 3.0.10 监测项目正负号约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交通结构水平位移以向外部作业方向为正,反之 为鱼
2竖向位移以向上为正,反之为负; 3 轨道交通结构收敛以增大为正,反之为负; 4 裂缝以增大为正,减小为负; 5其他监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变化量的正负号。 3.0.11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 程附录A的规定: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的划分、轨道交通结构安 全状况的划分和监测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运营前监测、运营期监测和外部作业影响监测的监测频率应符合 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0.1结构调查内容应结合不同结构形式和施工工法开展,主 要包括:明(盖)挖法结构、矿山法结构、盾构法结构、沉管 法结构和高架结构,
4.0.2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地下车站和区间、高架车站和区间、 地面车站和区间、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轨道交通控制保 护区。
4.0.2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地下车站和区间、高架车站和区1
4.0.4调查工作应使用相应的检测工具及设备,对存在的缺陷
4.0.5运营前区间隧道结构现状调查宜采用三维激光扫描、近 景摄影测量等方法: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进 行表观影像调查时,对识别出的新的缺陷应进行现场确认
测量、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技术(INSAR)、三维激光扫描等手段 进行。 4.0.7结构调查内容、标志符号和记录要求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 4. 0. 8 明(盖)挖法结构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破损的类型、长度、宽度、走向、位置: 2 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及深度;
测量、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技术(INSAR)、三维激光扫描等手 进行。 4.0.7结构调查内容、标志符号和记录要求宜符合本规程附 D 的规定。
7 结构的修复、加固情况: 错台的位置、范围和错台量。 4.0.9 矿山法结构洞口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山体滑坡、危石崩塌: 2边坡、碎落台、护坡道的缺口、冲沟、潜流涌水、沉陷、 塌落等; 3护坡、挡土墙的裂缝、断缝、倾斜、鼓肚、滑动、下沉 的位置、范围; 4有无表面风化、泄水孔堵塞、墙后积水、地基错台、空 隙等。 4.0.10 矿山法结构洞门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墙身裂缝的位置、宽度、长度、范围: 结构倾斜、沉陷、断裂的范围、变位量: 3 洞门与洞身连接处环向裂缝: 4 混凝土起层、剥落的范围和深度,钢筋有无外露、锈蚀; 墙背填料流失范围。 4. 0.11 矿山法结构衬砌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破损的类型、长度、宽度、走向、位置; 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和深度: 4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5 钢筋外露、锈蚀的位置和范围: 6 结构变形情况。 4. 0. 12 矿山法结构变形缝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压溃的位置、范围; 2 错台的位置、范围和错台量: 3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4.0.13 盾构法结构管片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Y 破损的类型、长度、宽度、走向、位置:
7 结构的修复、加固情况: 8 错台的位置、范围和错台量。 4.0.9 矿山法结构洞口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山体滑坡、危石崩塌; 2边坡、碎落台、护坡道的缺口、冲沟、潜流涌水、沉陷、 塌落等; 3护坡、挡土墙的裂缝、断缝、倾斜、鼓肚、滑动、下沉 的位置、范围; 4有无表面风化、泄水孔堵塞、墙后积水、地基错台、空 隙等,
4.0.10矿山法结构洞门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2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3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及深度; 4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5 钢筋外露、锈蚀的位置、范围: 6 结构变形情况; 7 结构的修复、加固情况。 4. 0. 14 盾构法结构螺栓孔、注浆孔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填塞物脱落位置、范围: 2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螺栓及螺帽的缺失情况。 4. 0.15 盾构法结构接缝、变形缝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错台的位置、范围和错台量: 2 压溃的位置、范围和程度;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4.0.16 沉管法结构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破损的类型、长度、宽度、走向、位置; 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3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及深度; 4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5 钢筋外露的位置、范围; 6 结构变形情况; 结构的修复、加固情况: 8 剪力键变形、破损的位置、范围: 9 止水带破损的位置、范围。 4.0.17 高架段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破损的类型、长度、宽度、走向、位置; 2 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3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及深度; ? 钢筋外露、锈蚀的位置、范围;
2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及深度; 4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5 钢筋外露、锈蚀的位置、范围: 6 结构变形情况; 结构的修复、加固情况。 4.0.14 盾构法结构螺栓孔、注浆孔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填塞物脱落位置、范围: 2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3 螺栓及螺帽的缺失情况。 4.0.15 盾构法结构接缝、变形缝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错台的位置、范围和错台量: 2 压溃的位置、范围和程度: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4.0.16 沉管法结构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破损的类型、长度、宽度、走向、位置; 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3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及深度; 4 渗漏水的位置、范围、状态、水量、浑浊和冻结; 钢筋外露的位置、范围; 6 结构变形情况; 结构的修复、加固情况: S 剪力键变形、破损的位置、范围: 9 止水带破损的位置、范围。 4.0.17 高架段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破损的类型、长度、宽度、走向、位置; 2 材料劣化的位置、范围; 3 剥落剥离的位置、范围及深度; 4 钢筋外露、锈蚀的位置、范围;
5 钢梁油漆脱落、锈蚀的位置; 6 结构变形情况; 7 结构的修复、加固情况; 8 伸缩缝、声屏障破损的位置、范围: 其他构件的裂缝、锈蚀、受力松弛等情况。 4.0.18 附属建(构)筑物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风井送风口堵塞,混凝土缺损或缺失情况; 2 排水设施破损,管道接口漏水,集水池和管道的淤泥、 堵塞状况; 3排水泵房的脱落、起壳、缺损,泵房水池的淤泥、堵塞 状况; 4 人防门的锈蚀、磨损、损坏情况; 5 蔬散平台螺栓松动、掉角开裂情况 4. 0. 191 道床应调查裂缝、脱空、下沉、降起、翻浆冒泥的位置 和范围。 4.0.20车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2 桩基施工、拔桩施工、基坑施工、冻结施工、挖掘、地 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施工 作业; 3其他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对周围岩(土)体造成明 显扰动的活动。 4. 0. 21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有外部作业时,应测定下列 内容: 1 轨道交通结构边线、中心线及保护区边界; 2外部作业的范围与轨道交通结构的空间位置关系: 3地下结构正上方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地面高程
5. 1 平面控制网
5.1.1城市轨道交通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也可 与当地坐标系统联测,并以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算点。 5.1.2监测区段通视条件良好时,水平位移测量可采用视准线 法、小角度法或自由设站法等方法实施。范围较大或通视条件不 佳时,可采用导线网、边角网等形式布设水平位移控制网。水平 位移控制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水平位移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5.1.3水平位移控制网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 句数多于3个时应归零:导线测量中,当导线点上只有两个方向 时,应按左、右角观测;导线测量测回数和观测限差要求应符合 表 5. 1. 3 的规定。
表5.1.3水平角观测测回数和限差要求
注:控制网中,视距小于50m的短边观测时,限差可放宽为本表的2倍
5.1.4边角网的三角形最大闭合差不应大于2V3mβ;导线测 量每测站左、右角闭合差不应大于2V2mB;导线的方位角闭合
5.1.4边角网的三角形最大闭合差不应大于2V3m:
量每测站左、右角闭合差不应大于2V2ms;导线的方位角闭合
差不应大于2Vnmβ(n为测站数,测角中误差mβ=1")。 5.1.5水平位移控制网的电磁波测距应往返观测,电磁波测距 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电磁波测距技术要求
注:测距边归算到水平距离时,应在观测的斜距中加入气象改正和加常数、乘 常数改正。
5.1.7水平位移控制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
1基准点应设置在影响区域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 的地方,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宜采用固定仪器台或固定棱镜的方式 布设; 2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实施时、应设置设站点、定向 点、检查点等3个以上基准点: 3采用自由设站基准线法实施时,应在变形区域外的两端 各设置3个以上基准点,在观测范围的中部设置工作基点: 4采用其他方式布设水平位移基准网时,监测范围两侧的 基准点均不应少于2点; 5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正常使用
5.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应建立长期、稳定的高程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应由基岩标、深理水准点等基准点组成,测量时选用
高程控制网应由基岩标、深理水准点等基准点组成,测量时选用
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算基准。
5.2.2控制网的精度等级可划分为一等、二等。一等高程控制 网宜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线路布设:二等高程控制网按施测条件 分为道床水准路线、高架墩柱水准路线和高程联系测量水准路
1高程控制网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可理设在变 形区外稳定的岩石上、密实的砂卵石层中、中风化基岩中、也可 埋设在稳固建筑的墙上; 2基准点应理设标石或标志,且应在埋设达到稳定后方可 进行测量; 3宜在每座车站附近设置一个深理埋水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5.2.4一等、二等高程控制网的精度要求不应低于表5.2.4的 规定。
表5.2.4高程控制网的精度要求
5.2.5高程控制网宜采用水准测量,水准测量时主要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 5. 2. 5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5.2.6一等高程控制网测量的测站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注:视线高度要求是对应常用的2m长度的水准尺,当采用其他水准尺时,其视 线高度应能确保三丝读数
注:视线高度要求是对应常用的2m长度的水准尺,当采用其他水准尺时,其视 线高度应能确保三丝读数
注:对光学水准仪观测时两次读数差系指基、辅分划读数差
注:对光学水准仪观测时两次读数差系指基、辅分划读数差
路线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观测时,不同视线长度的视线高度应符合表5.2.7-3的 要求;
注:视线高度要求是对应常用的2m长度的水准尺,当采用其他长度的水准尺 时,视线高度应确保三丝读数
4其他技术要求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 测量规范》GB/T12897的二等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规定。 5.2.8高程控制网的测量应选用DS05级及以上的水准仪及与 其配套的因瓦水准尺。水准仪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测i角,水准 仪的i角不应大于±15":数字水准仪每次测量前应进行i角测 定,i角稳定的光学水准仪可每15天检测一次。
5.3.1基准点应定期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基准点应定期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复测周期应视其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宜每 月复测一次; 2当某期检测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时,应立即进行复测; 3当某期变形测量中多数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 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立即进行 复测。 5.3.2基准点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起算点和控制网观测方案宜与原测量一致: 2采用的仪器设备、观测方法、观测精度、数据处理和成 果精度宜与原测量一致: 3应根据复测结果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 5.3.3 高程控制网基准点的稳定性检验和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网复测后,对所有基准点应分别按两两组合,计 算本期平差后的高差数据与上期平差后高差数据之间的差值; 2当计算的所有高差差值均不大于按下式计算的限差时, 认为所有基准点稳定: S=2V2nu (5. 3. 3) 式中:S一一高差差值限差(mm); n一一一两个基准点之间的观测测站数。 3当有差值超过限差时,应先检查数据,分析相关原因: 当无法查找到原因时,应及时重测,当确定基准点不稳定时,应 及时剔除。 5.3.4水平位移控制网基准点的稳定性检验和分析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每次观测前应检查设站点、定向点、 检查点的相互关系,水平角、距离应观测两测回。与在用值比 较,水平角较差小于3.6”、距离较差小于4mm时,认为基准点 稳定;
5.3.2基准点复测应符合下列
1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每次观测前应检查设站点、定向点、 检查点的相互关系,水平角、距离应观测两测回。与在用值比 较,水平角较差小于3.6"、距离较差小于4mm时,认为基准点 稳定;
2自由设站法每次观测前应联测所有基准点的相互关系, 检测时水平角、距离应观测2测回。平差计算后基准点坐标分量 与在用值较差小于4mm认为稳定; 3导线网、边角网等其他形式布设的水平位移控制网宜每 月检测1次。每次测量时应进行设站点的相邻关系检测。 5.3.5发现基准点不稳定或被破坏时,应及时修复,并分析有 关各期的监测成果,并应在剔除不稳定或被破坏基准点的影响 后,重新进行数据处理
6.0. 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运营前监测宜与前期各阶段的监测相 衔接。 6.0.2运营前车站和区间应开展竖向位移监测,地下区间段尚 应进行水平收敛监测。 6.0.3竖向位移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宜沿线路方向在轨行区的1/4、1/2和3/4处各 布设一个监测点; 2地下区间宜在底部或道床的中心位置按照每6m~12m间 距布设一个监测点,洞口、竖井、联络通道对应位置应适当加密 布设监测点;矿山法可适当增大间距; 3高架车站和区间每个墩柱应布设1个~2个监测点,监 测点宜布设于离地面0.5m左右高度的柱身上,上方应有立尺 空间; 4高架车站和区间每跨简支梁宜沿上、下行线在两端部 跨中各设置一个监测点,连续梁宜在1/4跨、3/4跨处各增设 个监测点; 5地面车站和区间宜沿线路方向在道床轨枕的中间位置按 照20m~50m间距布设一个监测点; 6对结构存在明显缺陷或进行过修复、加固的地段应加密 布设监测点
6.0.4水平收敛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区间监测点宜按每6m~12m间距布设,洞口、竖 井、联络通道两侧均应布设收敛测线; 2对结构存在明显缺陷或进行过修复、加固的地段宜加密
布设监测点; 3收敛测线应与竖向位移监测点位于同一断面。 6.0.5除监测点布设外运营前监测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 程第7章的相关规定
7.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监测宜与运营前监测相衔接。 7.1.2运营期应进行竖向位移与水平收敛监测。
7.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监测宜与运营前监测相衔接
7.2.1监测点宜采用不锈钢或铜质材料制作,测点上方应有立 尺空间,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7.2.2道床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整体道床的中心布设,并避开 道床伸缩缝、隧道结构变形缝、管片接缝等,宜在道床监测点对 应的管片(衬砌)上布设竖向位移监测点。 7.2.3地下车站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长度200m以内的车站,宜沿线路方向在轨行区的 1/4、1/2和3/4处各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2对于长度大于200m的车站,监测点布设间距不宜 于50m; 3对于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等结构区段,除 在道床上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结构上对应布设一个 监测点; 4地下车站与区间结构的交接缝两侧应布设监测点,监测 点距交接缝0.9m~1.0m。 7.2.4地下区间结构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法隧道宜按每6m左右间距布设一个监测点; 2矿山法隧道、明挖矩形隧道与明挖U型槽结构宜按每 10m~30m间距布设一个监测点;
7.2.1监测点宜采用不锈钢或铜质材料制作,测点上方应有立 尺空间,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7.2.2道床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整体道床的中心布设,并避开 道床伸缩缝、隧道结构变形缝、管片接缝等,宜在道床监测点对 应的管片(衬砌)上布设竖向位移监测点
7.2.3地下车站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长度200m以内的车站,宜沿线路方向在轨行区的 1/4、1/2和3/4处各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2对于长度大于200m的车站,监测点布设间距不宜大 于50m; 3对于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等结构区段,除 在道床上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结构上对应布设一个 监测点; 4地下车站与区间结构的交接缝两侧应布设监测点,监测 点距交接缝0.9m~1.0m。
1盾构法隧道宜按每6m左右间距布设一个监测点; 2矿山法隧道、明挖矩形隧道与明挖U型槽结构宜按每 10m~30m间距布设一个监测点:
3盾构法隧道的联络通道应在结构底板邻近两侧隧道处各 布设一个监测点; 4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的地段,除在道床上 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行车方向右侧区间结构上布设 监测点; 5区间隧道与明挖结构、联络通道等结构差异处,应加密 布设监测点
7.2.5高架车站和区间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墩柱应布设不少于1个监测点,宜布设于离地面 0.5m左右高度的柱身上,监测点上方有立尺空间: 2简支梁每跨宜沿线路方向在两端部、跨中的道床上各设 置一个监测点,连续梁宜在1/4 跨、3/4 跨处各增设一个监测 点,首尾必须布点,且上、下行线应布设在同一横断面上: 3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的地段,除在道床上 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箱梁中心线处结构上部增设监 测点。 7.2.6地面车站和区间应沿线路方向在道床轨枕中间按照20m ~50m间距布设一个竖向位移监测点。
2简支梁每跨宜沿线路方向在两端部、跨中的道床上各设 置一个监测点,连续梁宜在1/4 跨、3/4 跨处各增设一个监测 点,首尾必须布点,且上、下行线应布设在同一横断面上: 3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的地段,除在道床上 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箱梁中心线处结构上部增设监 测点。 7.2.6地面车站和区间应沿线路方向在道床轨枕中间按照20m ~50m间距布设一个竖向位移监测点。 7.2.7附属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区间竖井宜沿线路方向在中部及两端处各布设一个监测 断面; 2 其他附属建(构)筑物可视现场条件布设监测点。 7.2.8竖向位移测量宜采用DS05级及以上的水准仪,采用其 他方法时,其测量精度应满足本规程表3.0.3的要求。水准仪i 角的日常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测水准仪i角,水准仪的i角应不大于 ±15"; 2数字水准仪每次测量前应进行角测定,讠角稳定的光学
水准仪可每15天检测1次:
水准仪可每15天检测1次: 3新购的及修理后的水准仪前7天应每天检测i角。 7.2.9运营期竖向位移监测应包括高程联系测量与区间水准测 量两部分。宜在车站站台层两端设置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高 程联系测量。区间水准测量宜以两站一区间为单位,自工作基点 沿轨行区上、下行线或高架墩柱布设闭合或附合的水准路线 7.2.10竖向位移监测点应统一编号、并具备唯一性,应确定观 测点里程、所在环号。
2.11竖向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
1监测前宜编制监测点点位分布图: 2水准观测线路宜沿上、下行线布设,水准路线宜闭合成 环或构成附合水准路线: 3水准路线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 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的相关技术规定; 4隧道内水准观测时,水准仪视场内的尺面应光照均匀。 7.2.12竖向位移监测外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外业数据检查 对超过限差要求的测段及时重测,
7.3.1运营期收敛监测可采用固定测线法、收敛仪法、全断 扫描法、三维激光扫描法等监测方法。
扫描法、三维激光扫描法等监测方法。 7.3.2固定测线法收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法隧道宜按每6m~12m布设一组收敛测线,矿山法 遂道宜按20m~30m间距布设一组收敛测线: 2收敛测线应与竖向位移监测点位于同一断面,在区间隧 道的两端、联络通道的两侧应布设收敛测线: 3收敛测线宜沿直径水平向设置固定测线,应避开管片的 拼装缝、伸缩缝、结构缝等影响; 4固定测线法收敛监测点布设前,先确定一条水平的测线
7.3.2固定测线法收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测距仪靠在隧道结构一侧,再利用其激光指引在对应隧道结构 的另一侧上设置固定标志或反射贴片。 7.3.3固定测线法收敛监测每条测线应独立进行不少于3次读 数,互差不大于±2.0mm时取平均值作为本次观测成果。 7.3.4固定测线法收敛监测使用手持激光测距仪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手持激光测距仪的标称精度应不低于±1.0mm; 2应在收敛测线两端设置对中与瞄准标志,隧道侧壁粗糙 时,瞄准标志宜采用反射片;对中与瞄准标志设置后,应进行实 测精度符合性检查。
7.3.5采用收敛仪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测线两端布设监测点,监测点应安装牢固,监测点 应与收敛仪的挂钩相匹配: 2安装后应进行监测点与收敛仪接触点的符合性检查,符 合性检查应进行3次独立观测,且3次独立观测较差应小于标称 精度的2倍; 3观测时应对收敛仪施加标定时的拉力,尺面应平直,不 得扭曲; 4工作现场温度变化较大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7.3.6采用全断面扫描法开展收敛监测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 的规定;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法开展收敛监测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G的规定
7. 4监测变形控制值
7.4.1监测项目的变形控制值宜根据轨道交通的结构型式、地 质条件、施工工法、变形特征、已有变形情况、设计使用年限及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其结构的重要性、易损性及设计 单位的要求,进行结构检测、计算分析和安全评估后确定,并应 司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等的相关
7.4.2变形控制值的取值应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的运营安全。
8.1.1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有外部作业时应对地下车站和区 间、高架车站和区间、地面车站和区间、附属建(构)筑物和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外部作业影响监测
间、高架车站和区间、地面车站和区间、附属建(构)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外部作业影响监测
表 8.1.2外部作业影响监测项目
注:1收敛适用于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的区段,明挖法区段可视需要选测:
面尺寸监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和附录G的规
8.1.3采用多台仪器联合作业时,相邻仪器应能通视,监测项 目的测量精度应满足本规程3.0.3的要求,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 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规定
目的测量精度应满足本规程3.0.3的要求,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 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规定。 8.1.4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作业监测项目,其监测技 术标准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 术标准》GB5049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术标准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 术标准》GB5049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8.2.1竖向位移监测宜采用精密水准测量,也可采用三角高程 测量、静力水准测量、电子水平尺测量等方法
8.2.2地下车站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主体监测点宜沿道床线路中线、结构侧墙、立 柱布设,点间距10m~30m; 2对于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等结构区段,除 在道床上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对应的结构上布设一个 监测点; 3地下车站与区间结构的交接缝两侧应布设监测点,监测 点距交接缝0.9m~1.0m; 4沉降缝两侧、基础理深相差悬殊处两侧应加密布设。 8.2.3地下区间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法隧道宜在道床或管片上按每6m~12m间距布设 个监测点,特殊情况下应加密布设: 2矿山法隧道、明挖矩形隧道与明挖U型槽结构宜按每 10m~30m间距布设一个监测点: 3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的地段,除在道床上 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行车方向右侧区间结构上布设 监测点; 4区间隧道与明挖结构、联络通道等结构差异处,应增设
8.2.4高架车站和区间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
1车站宜按沿线路方向道床上30m~50m间距布设一个监 测断面; 2每个墩柱应布设不少于1个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于 离地面0.5m左右高度的柱身上,上方有立尺空间; 3每跨简支梁宜沿线路方向在两端部、跨中的道床上各设 置一个竖向位移监测点,连续梁宜在1/4跨、3/4跨处各增设 个竖向位移监测点: 4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的地段,除在道床上 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箱梁中心线处结构上部增设竖 向位移监测点。
主拍按信我不 测断面; 2每个墩柱应布设不少于1个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于 离地面0.5m左右高度的柱身上,上方有立尺空间; 3每跨简支梁宜沿线路方向在两端部、跨中的道床上各设 置一个竖向位移监测点,连续梁宜在1/4跨、3/4跨处各增设 个竖向位移监测点; 4采取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的地段,除在道床上 布设监测点外,应在同一横断面的箱梁中心线处结构上部增设竖 可位移监测点。 8.2.5地面车站和区间应沿线路方向在道床轨枕中间按照10m ~30m间距布设一个竖向位移监测点。 8.2.6附属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出入口监测点宜沿通道外墙两侧按间距10m~30m布设, 应在出入口与地下车站主体交接处两侧分别布设竖向位移监测 点,监测点距交接处0.9m~1.0m; 2区间竖井宜沿线路方向在中部及两端处各布设一个监测 断面; 3盾构法隧道的联络通道应在结构底板临近两侧隧道处各 布设一个监测点; 4 风亭宜在四个角各布设一个监测点: 5电梯井宜在井道壁外侧每边各布设一个监测点: 6 其他附属建(构)筑物可视现场条件布设监测点。 8.2.7当采用水准测量时,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5.2节 的相关规定。
方向在道床轨枕中间按照1
~30m间距布设一个竖向位移监测点。
1出入口监测点宜沿通道外墙两侧按间距10m~30m布设, 应在出入口与地下车站主体交接处两侧分别布设竖向位移监测 点,监测点距交接处0.9m~1.0m; 2区间竖井宜沿线路方向在中部及两端处各布设一个监测 断面; 3盾构法隧道的联络通道应在结构底板临近两侧隧道处各 布设一个监测点; 4 风亭宜在四个角各布设一个监测点: 5电梯井宜在井道壁外侧每边各布设一个监测点: 6 其他附属建(构)筑物可视现场条件布设监测点。 8.2.7 当采用水准测量时,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5.2节 的相关规定。
8.2.8当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水平尺传感器量程宜不小于±40,分辨率宜不低于 ±1"圆钢标准,重复测量精度宜不低于±3",可单支使用或多支串联 使用; 2多支电子水平尺串联安装构成“尺链”进行竖向位移测 量时,应采用水准测量法定期联测“尺链”的起点与终点,根 据水准测量成果修正各监测点变形测量成果:盾构法隧道内电子 水平尺的长度宜与环宽匹配
8.3.1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点宜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在同一断面上;
2地下车站主体监测点宜沿线路中线布设,间距10m ~30m; 3地下区间盾构法隧道监测点宜按每6m~12m间距布设; 4矿山法隧道、明挖矩形隧道与明挖U型槽结构监测点宜 按每10m~30m间距布设; 5高架车站和区间每个墩柱应布设1个监测点,宜布设于 离地面0.5m左右高度的柱身上,监测点上方有足够的空间: 6地面车站和区间监测点应沿线路方向在道床轨枕中间按 照10m~30m间距布设; 7附属建(构)筑物的监测点宜在结构的中部或角点处: 8 特殊情况下应加密布设监测点 8.3.2) 观测点的测回数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仪器的精度等级、 测站至观测点的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 8.3.3水平位移测量可采用独立坐标系。 8.3.4 外业观测结束后,应检查闭合差、各测回边长较差等外 业限差,对超限数据应及时重测。
8.3.3水平位移测量可采用独立坐标系。
8.3.5水平位移测量的内业计算和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紧固件标准1视准线法、小角度法、自由设站基准线法通过比较历次 观测点与基准线的垂距计算水平位移量; 2其他方法通过比较历次观测点的坐标计算水平位移量
....- 交通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