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824-201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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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c)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检查和纠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f)组织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 进行救援; g)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 受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严格执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b)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c)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d)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e)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f)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 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g)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 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6.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6.2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 2a22 2 22 2
教育标准3.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6.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便用单位应该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 消除事故隐患,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6.2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 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 措施: a)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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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满足报废条件的。
3.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急管理
买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当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事故时的应对措施 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8.2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所制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 应急演练。 4.8.3当发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同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 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与事 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其他事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4.1.1在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至少应在上一次保养工作结束后(新设备以首次使用开始计,下同, 累计使用工作时间达到120小时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生产厂家对维护保养工作频次做出明确说明的 应根据厂家说明实施),至少应在上一次保养工作结束后累计使用工作时间达到240小时进行一次自行 检查。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三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自 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正常状态。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 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4.1.2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 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4.1.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如果停止使用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一年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在重新使用前应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重新使用前应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停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有停用记录。 1.1.4现场从事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应持有车辆维修作业人员证。 4.1.5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 规则规定的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4.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责任要习
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场(厂)内专用机 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维护保养过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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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3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4.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 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 部件。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整机工作性能; b)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c)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d)工作装置的检查; e)制动装置; f)灯光、仪表、电气系统的检查; g)传动系统; h)链条磨损和链条的固定; i)链条和叉具及属具的损伤; j)行驶系统的损耗。 4.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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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全面检查除包括4.3.2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a)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b)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c)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d)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4.3.4编制维护保养计划和实施
维护保养单位应对委托单位进行帮助和指导建筑造价、预算、定额,包括: a)及时提醒按时定期检验,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b)指导制订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指导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d)根据维护保养情况对委托单位提出必要的使用和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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