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2017]23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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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规划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 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并将

    雨水年径流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相 关规划相互协调与科学衔接。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 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必须将海绵 成市管控指标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第九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 性研究、选址用地等审批中,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 点审查内容。 第十条对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根 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 设基本要求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划拨规划条件。 对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 对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 苟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在编制或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应将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作为内容之一进行描述和论证;并应 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海绵专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 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区城乡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工作。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 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 以及道路、户场、绿地等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治理等,有序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 许可等审查审批环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 审查内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工程措施部分;没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部分的,施工图 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 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和 指标。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应以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为导向进 行建设;老旧项目改造应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建设,以改造老旧排 水管网解决城市内涝和雨水收集利用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 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已批在建和已批未建项 目应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为导向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所有建设项自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 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渗透铺 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多种措施,提高雨水下渗、 积存和蓄滞能力;或收集屋面雨水至地面排水沟、雨水口,在将 初期雨水弃流后,收集雨水至雨水蓄水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 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 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 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增强道路绿化带 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绿道、停车场、 一场和运动场等处应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下 渗、收集、净化和利用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同时采用 多孔管、多孔雨水口、多孔检查井加士工布包裹等技术措施,加 强雨水下渗,多余雨水再通过上述管道系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进行收集回收净化利用或就近排至附近水体、市政雨水系统。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 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整个城市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提高消 纳自身雨水能力,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 司时采用多孔管、多孔雨水口、多孔检查井加士工布包裹等技术 措施加强雨水下渗,多余雨水再通过上述管道系统,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进行收集回收净化利用,或就近排至附近水体、市政雨水 系统。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 买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 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于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 亏水溢流污染,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 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 呆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 晕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 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 环境的措施。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 成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六)在建设海绵建筑与小区排放口、雨水管道排放口等设 施时,应建设海绵设施绩效监测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纳入施工监理范 围,按照相关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城 乡规划、水务、气象等相关部门,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指标 乍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 每绵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工验收报告中,应专篇 与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 机关。海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

    用。 海绵设施工程资料应随主体工程资料同时移交城建档案管 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海绵设施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一并移 交,并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和养护。 特许经营项目的海绵设施日常维修和养护按有关合同约定 执行。 市政项目、公园绿地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 护和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 全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 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海绵设施运行维 护管理单位监管,督促其履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及时修复损坏 的海绵设施,保证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 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 “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制定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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