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广州市工程勘测设计行业协会2019年12月2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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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路边停车位或绿化边停车位,不属于规范中表示的停车场,其间距没有要求。停 车场是指具有内部行车道的集中室外停车场地。 2.2.4、液氧站到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是从液氧站维护墙还是液氧罐起算? 答:《建规》第4.3.3条的陈述为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所以从 罐体的外壁起计算

    2、路边停车位或绿化边停车位,不属于规范中表示的停车场,其间距没有要求。停 具有内部行车道的集中室外停车场地。 液氧站到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是从液氧站维护墙还是液氧罐起算? 《建规》第4.3.3条的陈述为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所以从 壁起计算。

    2.3、防火分区和层数2.3.1、《建规图示》5.3.6图示3,有顶步行街最大高度是多少?答:步行街属于裙楼,即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24米。2.3.2、《建规》第5.3.5条,明确了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适用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一一仅针对上述场所使用,其它场所不适用?答:5.3.5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20000m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并非这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避难走道的应用,详2.1.14条及其条文解释。2.3.3、地下室的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是否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答:均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2.3.4、关于疏散楼梯及消防电梯共用问题2.3.4.1、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确有必要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数量应大于每层总防火分区的数量,且每层平面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整层建筑的疏散总宽度;2、一把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3、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疏散走道接入(附图2.3.1);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附图2.3.2);4、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需要分摊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值计算,且不应小于0.6m。防火分区A防火分区B防火分区A防火分区B疏散疏散防烟防烟走道走道前室前室附图2.3.1附图2.3.222

    2.3.4.2、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共用?答:当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m,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一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方可共用消防电梯,否则应按《建规》7.3.2执行。当共用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超过两个,且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2、若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加多一个前室。如下图所示(附图2.3.3)w电梯厅合用前室M防火分区A防火分区B附图2.3.3注:附图2.3.3中两侧合用前室净面积不小于6平方,中间电梯厅净面积不小于10平方2.3.5、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有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敲楼梯间,自然排烟?答:步行街外墙可以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不用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楼梯间。2.3.6、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规》7.3.2“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当地下室功能为机动车库(包括设备用房及非机动车库)时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其防火设计按《车库消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车库消规》中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23

    2、当地上建筑部分按照《建规》7.3.1的规定需要设消防电梯时,该消防电梯按照《建规》 7.3.8的规定,需通往至地下室各层且应能每层停靠 3、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汽车库(如商业或商业与汽车库功能并存时),针对不同深度的分区 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也可按各自部分地下室的 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 2.3.7、设置充电桩的地下停车场,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与国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在防火分区面积等规定要求不一致 具体审查时如何执行? 答:按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执行原则,地标的技术规定和执行均应高于国标,广东省内 建筑应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2.3.8、车库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两个时,需分散设置,不充许设在同一防火分区 内(《车库消规》6.0.9条)。若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或以上时,可否充许其中 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2.3.9、地下室的设备房或自行车库可否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原则上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 当确有困难时,设备用房需要与机动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且其防火分区面积等消防疏散 设施需同时满足两功能在消防规范方面的要求。 2.3.10、商业的后仓区按什么标准来控制防火分区面积? 答:其商(市)场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

    答:原则上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 当确有困难时,设备用房需要与机动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 k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且其防火分区面积等消防疏散 设施需同时满足两功能在消防规范方面的要求

    、商业的后仓区按什么标准来控制防火分

    答:其商(市)场附属的内类二项、」、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 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平方米,地下不宜大于150平方米,如库房 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附属库 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或地下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库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附图2.3.4)

    2.4.1、《建规》第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 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 用房。 疑问:商业网点1、2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m,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 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可行吗?文 有何依据判断为不合理呢? 答: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200㎡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 规范要求,

    2.5、安全疏散和避难2.5.1、根据《建规》附录B.0.1条未明确扶梯、阳台(开散、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是否要纳入防火间距计算?另外该扶梯、阳台(开散、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算不算防火分区?答:扶梯、阳台(开、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应全部纳入防火间距,开阳台和室外扶梯可不算入防火分区面积内,其余都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对于开外走廊的防火分区界限,可定义在贴外廊的墙体外表面(附图2.5.1)。教室教室教室防火分区A防火分区B开散外走廊开散外走廊护栏防火分区界限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界限附图2.5.12.5.2、《建规》5.5.6条: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侯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那电梯侯梯厅可否采用相当于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或水幕等等效分隔措施与汽车库分隔?答:可以采用满足两个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隔断(防火玻璃隔断应整体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构件检验报告),不建议使用防火水幕,不应采用防火卷帘。2.5.3、六层办公、商业或宿舍的局部平面如下图所示(附图2.5.2),问走廊的楼梯是否需设封闭楼梯间?27

    2.5.6、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业以及商业与办公是否都可以共用(竖向、水平) 流散楼梯?什么情况下(什么功能)可以共用? 答: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业以及商业与办公均可以共用竖向疏散楼梯间,但不可以同 层共用疏散楼梯间。且当共用竖向楼梯时,应同时满足酒店及商业关于疏散宽度的规范要求。 .5.7、居建与公建是否可以共用蔬散楼梯?民用公共建筑与工业厂房是否可以共 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答:1、居建与公建不能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依据《建规》5.4.2民用公共建筑与工业厂房不应共建,但除《建规》有规定的工业) 房外,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办公室、食堂等可以与民用公共建筑合建,若共建,应满足《建规》 .3.5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要求 且应设置独立疏散,不可以与民用公共建筑共用疏散楼梯 .5.8、疏散楼梯在首层和屋面是否需要设防火门?首层两个蔬散楼梯之间,要不 要防火门,普通门什么间距要求?防火门什么间距要求?是否也是要大于1米的 矩离? 答:1、一般情况下,楼梯间在首层、屋面直接对室外开启的门不需要设防火门, 2、当疏散楼梯间采用加压送风形式时,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可自动关闭 的防火门,以保证楼梯间门自闭时的压力。 3、当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利用首层通室外的门作为自然排烟口时,不应采用防火门 4、疏散宽度楼梯的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与相邻房间洞口需要满足不小于1m的间距 要求,如为防火门则无要求。 2.5.9、屋面或室外露台算不算安全出口?例如二层以上的楼梯间疏散到二层室 外露台(该楼梯不到首层),然后通过露台转到其他位置的室外楼梯才能蔬散到地 面,该做法是否可行? 答:屋面或室外露台需有疏散楼梯下到地面才可算安全出口,具体条件应根据设计的具 本情况而定。 2.5.10、《建规》5.5.17第4点,观众厅、****、营业厅等,“等”字表示未穷举, 其中是否包括:开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 实验室? 答:列举内容(开敲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 室)属于多功能厅,可参照“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执行。 2.5.11、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 域,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答: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不可做空中花园,但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可做空中花 园等绿化空间。 2.5.12、楼梯间满足什么土建条件时,可定义为开散楼梯间? 答:开敞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 2.5.13、如何定义建筑中庭? 答:中庭是指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净高大于等于9m,且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 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参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 技术规程》)

    丸行。 2.5.11、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 或,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答: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不可做空中花园,但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可做空中花 园等绿化空间。 2.5.12、楼梯间满足什么土建条件时,可定义为开散楼梯间? 答:开敞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 2.5.13、如何定义建筑中庭? 答:中庭是指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净高大于等于9m,且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 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参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 支术规程》)

    2.5.14、公共建筑

    2.5.14.1、明确餐饮的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的计算。燃气厨房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 建筑内? 答:1、以《建规》餐饮的防火分区为准,疏散宽度按《饮食建筑标准》的人数计算。面 包屋、饮料店等不属于餐饮,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 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按现有条件仍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2.5.14.2、地下共三层,其中的地下一层能否采用地下室范围内的开散的直通室 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疏散口(不是在下沉广场中楼梯)? 答:负二、负三应设防烟楼梯间,负一可设开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但 应满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2.5.14.3、当展览厅、营业厅是大空间,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 米,也不能满足展览厅、营业厅中其他疏散门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米时,多层 建筑的展览厅、营业厅能否用剪刀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剪刀梯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1、当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米时,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采用 对剪刀楼梯或一组剪刀楼梯作为公共建筑的一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在 平面均匀布置,疏散宽度的分配也应均匀安排。 2、当一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满足分别设置防烟前 室、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m、且两个安全出口的净距离不小于5m的规定 2.5.14.4、塔楼为办公建筑,裙楼能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内部连通的楼梯的 尺寸是否需按商业楼梯的要求设计?楼梯是否可设计为散开楼梯? 答: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 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2、商业建筑应满足《建规》5.5.13要求,不能采用散开楼梯, 2.5.14.5、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商业每个铺面内部做两层(商业内部设置敲开 楼梯),两层的面积加起来小于200平方米,可否第二层到首层的门的疏散距离小 于30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7.5米)?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疏蔬散门净 宽是否需要不小于1.4m? 答: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30米设计,应按《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

    2.5.14.1、明确餐饮的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的计算。燃气厨房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 建筑内? 答:1、以《建规》餐饮的防火分区为准,疏散宽度按《饮食建筑标准》的人数计算。面 包屋、饮料店等不属于餐饮,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 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按现有条件仍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2.5.14.2、地下共三层,其中的地下一层能否采用地下室范围内的开散的直通室 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疏散口(不是在下沉广场中楼梯)? 答:负二、负三应设防烟楼梯间,负一可设开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但 应满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2.5.14.3、当展览厅、营业厅是大空间,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 米,也不能满足展览厅、营业厅中其他疏散门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米时,多层 建筑的展览厅、营业厅能否用剪刀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剪刀梯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1、当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米时,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采用 对剪刀楼梯或一组剪刀楼梯作为公共建筑的一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在 平面均匀布置,疏散宽度的分配也应均匀安排。 2、当一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满足分别设置防烟前 室、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m、且两个安全出口的净距离不小于5m的规定 2.5.14.4、塔楼为办公建筑,裙楼能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内部连通的楼梯的 尺寸是否需按商业楼梯的要求设计?楼梯是否可设计为散开楼梯? 答: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 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2、商业建筑应满足《建规》5.5.13要求,不能采用开楼梯 2.5.14.5、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商业每个铺面内部做两层(商业内部设置敲开 楼梯),两层的面积加起来小于200平方米,可否第二层到首层的门的疏散距离小 于30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7.5米)?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疏散门净 宽是否需要不小于1.4m? 答: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30米设计,应按《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

    2.5.14.12、办公建筑标准层和大堂人员计算标准?

    答:办公建筑的标准层按办公使用面积每人6m计算,大堂按大堂使用面积每人6m计 算人数。 2.5.14.13、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 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其出口? 答: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 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 30m 2.5.14.14、《建规》5.5.17.2规定:“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折 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处。” 问题:1)当层数超过4层及高层、超高层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前室时,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应控制在多少米之内? 2)民用建筑有时首层楼梯间通过一室外长凹廊(有顶)或一室内长走廊疏散 这一室外凹廊长宽高比例有要求吗?室内长走廊长度是否有限制? 3)位于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 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有,位于首层开向一端有 敬口的廊道上的疏散门呢?是否需要有关于空间尺寸的附加规定作为前提? 答:1):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离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的直 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所谓“凹廊”超过一定深度其实就是内廊。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 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设计,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 通向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加上通向 走廊的首层房间门的总宽度; 也可以利用只设有通向室外的门或门洞、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行走直线距离 的长度不超过20m,且无房间门外开的走廊直通室外,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直通室外时 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 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 (附图2.5.4)避难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通向避难走道

    的最大疏散门的宽度。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厅疏散至室外,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2.4m(按4股人流确定)。房间圆卤卤口口口不开设门窗漏口的防火墙疏散楼梯室外地面避难走道b30m

    2.5.15、居住建筑2.5.15.1、住宅相邻户户门处均为散开外廊或敲开阳台,其建筑外墙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是否满足1.0m规定。(如户门为防火门呢?)答:若通过开散的入户花园入户,则两户门之间不需要满足1.0m规定(附图2.5.6图示1);反之,若外廊或阳台不属于户内,则需满足1.0m规定(附图2.5.6图示2);若其中任意个户门为防火门,两入户门之间无间距要求。户外外廊外廊入户户型A户型A花园户型B入户花园户型B外廊外廊户外附图2.5.6图示1附图2.5.6图示22.5.15.2、超高层住宅若仅设置避难间,那么设置避难间的那层平面除了设置避难间外,其他位置可否设置住宅?答:超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设避难层,除了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住宅。若设跃层户型,应满足附图2.5.7。电电保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5的防火城专其位用房分屋起居宝洪鸡区地难区超居室起居室防帮家施,外营直来用乙[注序]L1L2为管送并和设各风的门与进来区出入m的亚高,L1、L2均应大于等于5进筑高度>100m的佳宅美道进用平面示家至附图2.5.736

    2.5.15.3、《建规》第5.5.32条,用卫生间做避难房间是否可行?答:不可行,防火门无法满足卫生间需要通风的要求。2.5.15.4、住宅核心筒1)什么情况下,住宅核心简需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2)关于住宅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如四加二户还是三加三户?3)前室串套问题: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是否能与防烟楼梯间串套?答:依据《建规》条文说明5.5.28及《建规图示》5.5.27、5.5.28图示注释: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要不小于5m;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要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1)尽端进入合用前室若超过三户(不含三户)时,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详见附图2.5.8图示1,三合一前室总户数不应超过6户,详见附图2.5.8图示15。2)关于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详见附图2.5.8图示2~附图2.5.8图示7。3)关于前室串套问题,详见附图2.5.8图示8~附图2.5.8图示14。注:其中图示(/)为可行,(×)为不可行。户门FM户门走道<户门XX电梯FM走道<户门户门附图2.5.8图示1(/)附图2.5.8图示2(/)37

    90572 94745附图2.5.8图示3(/)附图2.5.8图示4(/)户门户门>FMFM<户门≥2. 4m消防户门走道<户门W【注释】剪刀楼梯闻服务2户,对于公关区内人员只有一个出户门口,只能进一个楼梯,不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附图2.5.8图示5(/)附图2.5.8图示6(×)走道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注释】剪刀楼梯间服务4户,当两部剪刀楼梯闻共用前室时,进入走道剪刀楼梯问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附图2.5.8图示7(×)附图2.5.8图示8(×)38

    前室消防前室消防电梯电梯FM走道消防电梯前室户门FM户门户门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附图2.5.8图示9(×)附图2.5.8图示10(×)合用前室区区入户门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注释:根据《建规》5.5.30,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0.9m。附图2.5.8图示11(×)附图2.5.8图示12(/)三合用前室前室前室附图2.5.8图示13(×)附图2.5.8图示14(×)39

    入户『门入户门入户门2.4mXFM入户门入户门入户门注释:三合一前室总户数不应超过6户附图2.5.8图示15(X)40

    当“下沉广场”四周设置回廊时,应满足以下条件:a22(a1+a2)h≥0.25×SL22 (a1+a2) h≥0. 25 × 2 (L1+L2) H2 (a1+a2) ≥0.5X2 (L1+L2)开区域应均匀分布“下沉广场”散开空间面积≥169m2S(国原地而而粉)附图3.2d≤h附图3.33.4、《建规图示》P136中6.1.3图示2(附图3.2)是否有误?实践中一侧防火便可?蓝火塔室内建筑物的外境为不燃性墙体FCZFz1不版室外市火培两侧为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更美的搭放6.1.3图示2室内PCZ室外6.1.4图示3附图3.4答:可以按《建规图示》或一侧做防火门窗。42

    3.5、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开向阳台的门窗是否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窗?答:参照《建规图示》8.5.1图示5,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窗。(附图3.3)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败开的阳台疏散走道酰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前室[注释】做开的合,凹库角室的使用面积要求(公共建[注寿]散开的阳合、回库做前室时,共西积要满足防烟楼梯闻前的面积要求(公共建筑>6㎡;住宅建筑>4.5m),8.5.1图示5附图3.53.6、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的防火分区之间通过连廊进行互通,安全出口及疏散宽度计算是否按《建规》第5.5.9条进行要求?答: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3.7、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首层~三层为商业,四层及以上为办公,两者的楼梯不共用,那么首层~~三层的楼梯是否需要做防烟楼梯间及机械加压送风?答:若楼梯位于高层建筑塔楼投影范围内的区域,应按高层建筑要求,不能按裙房。3.8、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封堵(《建规》第6.2.6条)。是需要在交接处的上下口均封堵?还是只需要在上口或下口封堵就行?答:应至少在两端作封堵,详见《建规图示》6.2.6(附图3.4)。基墙横框可开启外资基墙叠框建筑募坊栏杆在骨村材料上面厦业楼板弹性防火封墙材料,如防火密对漆等歌AZ【注释】当室内设量自动填杰骨村材料,如喷水灭火系绕时,上、矿棉等下层开口之间的增体商度执行括号内数字。防火胶封口钢创承托板削面示意图附图3.643

    3.9、公安部<2016>113号文规定10万平米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体项目不允许做折 叠提升式卷帘(异型卷帘)?这将导致购物中心项目中庭的防火分隔很难处理,如 果设计能提供异型防火卷帘的3C认证资料,那是否充许做异型防火卷帘?这条规 定对于其他单一功能的建筑(如纯办公楼),或规模小于10万平米的综合体项目 是否也需要执行? 答:根据消防设备厂家提供的资料,若已有通过认证的新型异形防火卷帘,可以替代原 折叠提升式卷帘;《113号文》要求小于10万平米的综合体项目也要参照执行,所以应按规定 丸行;对于单一功能的办公楼可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 3.10、疏散走道的墙体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那可以设置多少比例的普通窗?敬 开外廊是否可以? 答:1、房间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散开外廊)可以设置普通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 现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和普通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 千应超过窗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 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h的玻璃墙体。当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 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 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 增加。 3.11、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1.0m,楼梯间与阳台相邻时,阳台算不算洞口边缘?住宅建筑外墙 上相邻两户阳台是否需要满足1m的防火间距? 答: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三者之间以及三者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1.0m,但因阳台属于室外空间,阳台不算洞口边缘。 3.12、建筑疏散门的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建筑图表达的是土建门洞,对应净宽如 何确定? 答:应根据单项工程疏散门的详图设计或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图集(如:防火门国标图 集)进行计算,原则上,规范所要求的门净宽,应为门完全开启时可供人员通行的净宽度

    防火分区一防火分区二防火分区三9m20m20m20m20m消防救援窗位置消防登高面附图4.3答:按规范执行,要设置两个消防救援窗口,且应均衡布置。4.7.2、消防救援窗口的数量是要沿消防救援场地通长布置多个、间距20米(附图4.4.1),还是只需要布置两个消防救援窗口(附图4.4.2)?84m84m防火分区一防火分区一20r20m20m消防救摄窗位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附图4.4.1附图4.4.2答:按规范执行。(按附图4.4.1执行)消防救援窗口间距20米主要因为20米是一辆消防车悬臂摆动的有效救援范围。4.8、《建规》第7.2.5条: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疑问:1.首层需要设置吗?答:首层设有出入口,出入口的门可作为消防救援出入口。2.有阳台或外廊可否视作救援窗口?答:按规范执行,阳台或外廊设有门时可视作救援窗口,阳台或外廊上的门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3.超高层的部分需要设置救援窗口吗?答:按规范执行,要设置。4.防火救援窗是否规定为玻璃窗?外墙上可开启的石材暗门是否可作为救援窗?47

    答:救援窗应为易于破碎的玻璃窗,外墙上可开启的石材暗门不能作为救援窗,但当救 爱窗采用可开启的石材暗门做装饰时,可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1.1条进行相关评审, 4.9、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在山墙面,是否可行?山墙面的窗很小的话,算不算? 答:消防登高场地可以设置在山墙面,同时消防救援窗的设置需满足《建规》7.2.4、7.2.5 条的规定, 4.10、通道式轿厢的电梯,是否可以设置为消防电梯?如可以,是否两边均为消 防前室? 答:满足消防电梯设计要求的电梯可以设为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设消防前室 4.11、避难房间是否需要在消防扑救场地一侧? 答:针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建筑高度大于100n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或避难间)应尽量合理布置在消防扑救场地一侧 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 <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4.12、天井内是否可算扑救场地?天井内的扑救场地有没面积要求? 答:如天井能满足《建规》7.1.9条(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7.2.1、7.2.2、7.2.3条(救 爱场地和入口的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可算消防救援场地 4.13、超高层建筑中,其屋顶蔬散区域是指蔬散楼梯在天面开口的平面还是指直 升机消防救援平台? 答:屋顶疏散区域应是疏散楼梯开向屋面的区域。如超高层建筑设有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 寸,该区域与救援平台应能直接连通, 4.14、《建规》第7.2.4条: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 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在登高面处需要设置救援窗,但是不在登高面 的区域但要在消防环道上的区域是否要增设救援窗?如果没有消防车道也没有登 高面时(例如高层建筑面向裙楼屋顶的一侧还是否需要设置救援窗?) 答:按规范条文设置消防救援窗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即可。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 道在外窗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救援场地和消防车道,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 立置进行设置

    答:按规范条文设置消防救援窗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即可。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 走道在外窗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救援场地和消防车道,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 位置进行设置。

    4.15、关于消防登高面的要求,规范要求不少于一个长边及1/4周长。如果建筑的形状复杂,例如多边形,五角星形状等,如何界定哪个是长边,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符合最长边长及不小于1/4周长就可以?答:建筑形状复杂时,应以最长的边长且不小于1/4周长来计算消防登高面。具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布置方案可参考《建规图示》中相关内容。4.16、地下室车库出入口面向消防车登高场地时,需满足什么条件?答:《建规》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4.5)设挡烟垂壁防火墙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附图4.5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4.17、消防救援场地是否有具体要求(如: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等)?答:消防救援场地要求平整,不允许跨人行道、存在道路高差或路牙等且不得有绿地,49

    5.1、《建筑装修设计规范》的4.0.8条要求:“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按照此条要求,大多无窗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 材料均需采用A级,而对于一些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项目,存在大量内部无外窗 房间,且根据工艺装修要求需采用属于B1级的PVC卷材地面、环氧树脂自流平等 地面装修材料。 疑问: 1、是否可以认可医院手术室、洁净区或者科研实验室建筑,采用开向内走道的 内窗解决规范4.0.8条的问题?是否认可房间开在疏散走道的门上的观察窗? 2、其他类型的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开向内走道的内窗甚至门上的观察窗解决规 范4.0.8条的问题吗? 答:基于医院建筑内多种空间的功能要求,医院手术室、ICU、移植仓·.…·等多种洁净区 或,功能及布局上不允许有对外开采光窗,又因洁净要求必须使用PVC、橡胶等弹性材质(可 无缝、可弯曲的地板材料)时,其开向内走道的门上设有观察窗的,建议可视为有窗房间处理。 其他类型建筑中有洁净要求的功能区域,如:洁净厂房、有洁净要求的科研实验室等 当该功能用房无对室外开窗但其开向内走道的门上设有观察窗时,其室内装修装修材料要求 可等同处理。 5.2、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如何界定,如办公场所、展馆中的房间,其开窗未 直接开向室外,但开向室内的有窗的大空间,能否按有窗房间设计?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 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5.3、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A级? 答: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0.6条的要求,只有无机涂料能认定为A级 乳胶漆为有机涂料,不能作为燃烧性能A级材料使用。

    6、防排烟(关于建筑部分)

    6、防排烟(关于建筑部分) 6.1、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 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如外窗有效的面积设置在 页层楼梯楼板标高以上多少米以上? 答:在储烟仓的有效高度内都可以。 6.2、建筑外墙使用玻璃幕墙时,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却是很困难和无法满足要求 的,建议应规定此类房间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答:不建议一刀切超规范要求。根据《建规》8.5.3、8.5.4条,并非地上所有的房间均需 设排烟;若需要排烟的房间,外墙玻璃幕墙上可设置可开启扇,来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若采 用自然排烟确实有困难时,方考虑设置机械排烟。 6.3、根据《防排烟标准》中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对于地下室楼梯间、内区楼 弟间无外墙时,无法直接设置固定窗,是否可设在室内墙上,或设专用通道间接设 置,请明确做法。 答:固定窗为外窗,应设置在外墙上。当楼梯间无外墙时,应设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 不燃材料烟道通至外墙。 6.4、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吗? 答:不可以,地下室楼梯间只有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

    五、给排水现有规范疑难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答

    1.1、《建规》5.4.12及5.4.13条规定,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为强条。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可以设气 体灭火? 答:按《建规》第5.4.12条第8款、第5.4.13条第6款,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第8.3.8条,储油间可采用水喷雾灭 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2、加油、加气站的站房是否需按民用建筑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系统? 答:加油加气站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第10.2节 的要求。配建的收费和零售用房按《建规》设置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按第8.1.2条规定执行。 1.3、《建规》8.3.1条中,对需设喷淋的厂房生产类型做了规定。实际工作中,有 许多多层丙类厂房的生产类型未能明确,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应按《建规》第3.1.1条、第8.3.1条说明生产、存储的物品分类和火灾危险类别 设计相应的灭火系统。 1.4、按《民用统一标准》中8.1.11条第1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 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 机房(设有消火栓、喷淋)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按《水消规》第5.2.2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条第1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 氏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1.5、《建规》8.3.3条中,对二类高层建筑中需设喷淋保护的部位有清楚描述,但 对多层建筑中需设置的部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执行? 答:符合《建规》第8.3.4条的多层建筑,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 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二类高层宿舍的卧室是否要设置喷头? 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7.1.7条,二类高层宿舍卧室可不设喷头。 1.7、屋顶单独设置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 保护? 答:参照《水消规》第7.4.3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

    置消火栓;参照《建规》第8.3.1~4条,属于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故建议屋顶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1.8、住宅首层是商业网点,住宅不设喷淋,商业网点是否设喷淋? 答:商业网点可以不设喷淋,建议有条件时设喷淋。 1.9、医院工程有喷淋系统,分娩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需要设喷 淋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条、第8.3.4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第6.7.4 条,血液病房、手术室、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适宜设自动灭火系统,待产室、麻醉间、无菌 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可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0、游泳池上要求设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条,游泳池上方不要求设自喷,吊顶内有可燃物且净空大于 800时需要设喷头,吊顶内喷头不受高度限制。 1.11、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m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住宅储物间是否要设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答:(1)自行车库为有可燃物的丁、戊类库房,参照《建规》第8.3.2条第6款,建筑总 面积大于500㎡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住宅储物间为丙2项库房,根据《建规》第8.3.2条第6款和表3.3.2,总建筑面积 大于500m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m的住宅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2、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教学楼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 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喷淋系统? 答:按《建规》第8.3.3条,高层办公楼、教学楼要设喷淋。按《建规》第8.3.4条第3 款,有送、回风管的单层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应设喷淋。 1.13、大于8米的高大净空场所(办公大堂等),用自喷与水炮均可以灭火,要优 先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5条要优先选自喷,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有效的灭火系 统。 1.14、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是否按226号文设置气 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是否需执行? 答:根据《建规》第8.3.9条条文解析,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属重要设备房,应设置气体 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建议设气体灭火系统。

    置消火栓;参照《建规》第8.3.1~4条,属于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改建议屋顶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1.8、住宅首层是商业网点,住宅不设喷淋,商业网点是否设喷淋? 答:商业网点可以不设喷淋,建议有条件时设喷淋。 1.9、医院工程有喷淋系统,分娩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需要设喷 淋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条、第8.3.4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第6.7.4 条,血液病房、手术室、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适宜设自动灭火系统,待产室、麻醉间、无菌 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可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0、游泳池上要求设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条,游泳池上方不要求设自喷,吊顶内有可燃物且净空大于 800时需要设喷头,吊顶内喷头不受高度限制。 1.11、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m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住宅储物间是否要设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答:(1)自行车库为有可燃物的丁、戊类库房,参照《建规》第8.3.2条第6款,建筑总 面积大于500m㎡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住宅储物间为丙2项库房,根据《建规》第8.3.2条第6款和表3.3.2,总建筑面积 大于500m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m的住宅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2、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教学楼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 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喷淋系统? 答:按《建规》第8.3.3条,高层办公楼、教学楼要设喷淋。按《建规》第8.3.4条第3 款,有送、回风管的单层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应设喷淋。 1.13、大于8米的高大净空场所(办公大堂等),用自喷与水炮均可以灭火,要优 先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5条要优先选自喷,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有效的灭火系 统。 1.14、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是否按226号文设置气 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是否需执行? 答:根据《建规》第8.3.9条条文解析,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属重要设备房,应设置气体 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建议设气体灭火系统。

    1.10、游泳池上要求设自喷吗

    1.15、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火火系统? 答:不需要,但应按《灭火器规》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16、《建规》第8.3.7条: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喷规》 附录A中将舞台葡萄架归为严重危险级Ⅱ级,《喷规》4.2.6条第3款要求火灾危险 等级为严重危险Ⅱ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那么不是特等、甲等剧院,不超过 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不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 是否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物是否设置雨淋系统应执行《建规》及《剧场设计规范》JGJ57,雨淋系统的设 计应执行《喷规》。根据《剧场设计规范》JGJ57第8.3.5条,中型及以上(超过800座)规模 的乙等剧场的葡萄架下宜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如该建筑物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该建 筑的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问题解答

    、《消防绍尔及滑关性凯技不规池》同越解合 2.1、《水消规》3.2.2条:对于超大单座建筑,若人数超过2.5万人,究竟是按 起火灾,还是2起火灾?本条是否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并不适用于民用 建筑消防设计? 答:单座建筑按1起火灾考虑,但应注意《水消规》第6.1.11条对建筑共用一套临时 压给水系统有要求,《水消规》第3.3.2条之注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 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水消规》3.2.2条仅适用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不适用于单座建筑消防设计。 2.2、《水消规》3.3.2条: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项目地下室上有 栋建筑,请问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规范对单 座和单栋有不同定义,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 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此外,两个地下室间以通道相连,且该通道仅考虑通 亍,不考虑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分隔,则算两个地下室, 2.3、《水消规》3.3.2条和3.5.2条: 2.3.1、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指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 室? 2.3.2、带地下车库的地下建筑,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下车库和 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2.3.3、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套用地下建筑还是 人防? 2.3.4、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 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 则。 答:(1)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 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 (2)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确定,当建筑地下室 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它功能时,应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

    流量。 (3)仅供人防时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防规范》确定,平战结合的 人防地下建筑,按《水消规》的人防建筑、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4)除《建规》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 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果地 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 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 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2.4、《水消规》3.6.2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但该规范及《建 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1.0.4条条 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 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3.6.2条,多层综合 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小时。 2.5、《水消规》3.5.2条注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请问如下建筑单体 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水量的确定是否正确: 2.5.1、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的商业,面积800平方 米,即体积V=4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 商业计,体积小于5000,可不设消火栓;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于21米,可 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可不设消火栓? 答:本项目属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对于本案例,若商业分隔较小,可定性为商业网点 则该项目为住宅建筑,由于其建筑高度>21米,根据《建规》第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 全。如果首层超出商业网点规模,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份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 按《建规》第5.1.1条,非住宅部分属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根据《建 规》第8.2.1条第3款,非住宅部分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由于住宅部分需要设消火栓,整 建筑均需要设消火栓,室内消防水量按住宅取值。 2.5.2、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的商场,面积1200平方 米,即体积V=6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 商业计,体积大于5000,需设消火栓,水量15L/S;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

    2.4、《水消规》3.6.2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但该

    于21米,可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仅首层商业设消火栓即可? 答:本项目属于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份计算室内消防水量 并取大值。非住宅(商业)部份按表3.5.2室内消防水量为15L/S。住宅部分由于其建筑高度 21米,根据《建规》第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火栓,流量取值为5L/S。 2.6、《水消规》3.5.3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 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 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 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问:本条中的“全保护”如何判断?若某住宅楼,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 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喷+消火栓系统,该建筑(住宅+地下室)属于自喷全保 护吗? 答: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均设有自动灭火的情况,该建筑地下室设有自喷,但住宅未 设自喷,不算全保护

    17 答:本项目属于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份计算室内消防水量 并取大值。非住宅(商业)部份按表3.5.2室内消防水量为15L/S。住宅部分由于其建筑高度 21米,根据《建规》第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火栓,流量取值为5L/S. 2.6、《水消规》3.5.3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 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 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 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问:本条中的“全保护”如何判断?若某住宅楼,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 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喷+消火栓系统,该建筑(住宅+地下室)属于自喷全保 护吗? 答: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均设有自动灭火的情况,该建筑地下室设有自喷,但住宅未 设自喷,不算全保护。 2.7、《水消规》3.6.1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 座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答: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 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 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应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 本积,按《水消规》3.3.2条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 的面积之和大于500000m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3.3.2增加一倍。 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 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 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详见《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第3.6.1条解析。 2.8、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 系统消防用水量是否需单独计算?是否水炮系统与喷淋系统用水量进行比较取大 值?

    答:应按《水消规》第3.6.1条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保护区 域有交叉时应叠加计算,

    2.9、《水消规》4.2.2条第2款:“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供水”,如近期市政 管网为枝状,远期成环状,设计条件是否可按远期考虑? 答:设计条件只能按市政现状进行考虑, 2.10、《水消规》4.2.2条第3款:“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 上.····.”,如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是否为两 路消防供水? 答: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的情况,不属两路消防供 水。两路供水至少要求两个市政接口来自不同的市政道路 2.11、《水消规》4.3.6条: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 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答:是。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 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 高于两格。此外,对于2000m的水池,仅分为两座1000m的独立水池即可,水池内不必再 分两格。 2.12、《水消规》4.3.7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 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 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2.13、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 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150m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临时 高压系统,是否可以? 答:该消防水池符合《水消规》4.3.7条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 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 40m,可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建议市政进水管至少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2.14、《水消规》4.3.9条: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 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 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答:(1)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具体参见《消防水泵图示》, 般高于水泵出水管放气孔。 (2)根据《水消规》5.1.12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虽然正文中并未明确自

    2.9、《水消规》4.2.2条第2款:“市政给水管网应为坏状供水”,如近期市政 管网为枝状,远期成环状,设计条件是否可按远期考虑? 答:设计条件只能按市政现状进行考虑, 2.10、《水消规》4.2.2条第3款:“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 上.····.”,如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是否为两 路消防供水? 答: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的情况,不属两路消防供 水。两路供水至少要求两个市政接口来自不同的市政道路。 2.11、《水消规》4.3.6条: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 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答:是。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 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 高于两格。此外,对于2000m的水池,仅分为两座1000m的独立水池即可,水池内不必再 分两格。 2.12、《水消规》4.3.7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 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 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2.13、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 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150m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临时 高压系统,是否可以? 答:该消防水池符合《水消规》4.3.7条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 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 40m,可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建议市政进水管至少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2.14、《水消规》4.3.9条: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 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 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答:(1)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具体参见《消防水泵图示》, 般高于水泵出水管放气孔。 (2)根据《水消规》5.1.12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虽然正文中并未明确自

    灌水位是火灾初期水位还是最低水位,但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启动,因 此,当消防水池处于最低水位时,也应考虑自灌式;具体做法可参见《消防水泵图集》。 2.15、《水消规》4.3.11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 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遵守吗? 答: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 立消防水箱,故对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可设1条 2.16、《水消规》5.2.2条:消防水箱“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 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当高位 水箱不能满足本条1~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如何理解? 答:(1)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当最低有效水位 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时,应设置稳压泵; (2)符合《水消规》第6.1.9条第1款的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只有符合《水消 》第6.1.9条第2、3款的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2.17、《水消规》5.4.4条:“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 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距离多少米的接合器可算该建筑设置 了? 答:建筑离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米可以算设置了。 2.18、《水消规》5.4.4条:“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问:(1)如果消火栓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如按分区设水泵接合器则水泵接合器 会很多,此条是否需按规范严格执行? (2)如水泵接合器需分区设置,喷淋系统是否设置了减压阀就需在阀后设置水泵 接合器?

    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问(1)本条与第7.4.6条相矛盾,如何把握? (2)跃层住宅如果面积太大,楼层高,只在入户门位置设一个消火栓,充 实水柱无法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怎么办? 答:(1)这种情况下是特例,按第7.4.15条规范执行 (2)建筑专业增加门,或在室内增加消火栓,必须保证一股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

    2.27、可以采用双立管双栓吗?

    具,如果能保证及时排放测试排水量,且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时,可作为测试装置的排水设 施。 2.31、《水消规》9.3.1条第1款,排水立管泄流量是否只能以重力流流态计 算? 答:是的。 2.32、《水消规》11.0.4条,流量开关应设在稳压泵的吸水总管还是在压水管之 后的出水总管? 答: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重力出水管上,喷淋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压水管 之后的出水总管上,可参考《水消规图示》及《喷规图集》。 2.33、超250米高层公建:如在250米处已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250米以上还有5 层建筑(塔尖型),塔尖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答:若塔尖下已采用常高压系统,则塔尖楼层可按《水消规》第6.1.13条设置18m消防 水箱即可。 2.34、消防部门要求250米以上的超高层设双水源,需要在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 全部消防水量,这样的双水源消防系统如何控制? 答:按《加强性技术要求》第十四条及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全部消防水 量,但地下消防水也是通过屋面重力系统到室内管网。 2.35、《水消规》中没有“双栓”的条文,也没有“每层单独设水平环时,在环上 每5个消火栓设阀门”的条文,与《地铁防火标准》第7.3.5条第2款及7.3.6条 第3款有矛盾,目前地铁车辆段大多都有上盖物业开发,车辆段建筑也有高层的 区域控制中心综合楼等,应按哪个规范执行? 答:地铁的车站、区间和车辆段等按《地铁防火标准》执行,上盖住宅、公建等按 《水消规》执行,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问题解答

    3.1、超8米的厂房只能用湿式吗?或者说干式、预作用只适用于净高不超8米的 场所? 答:可以这样理解,第5.0.2条是湿式系统的参数,《喷规》第5.0.10条、第5.0.11条对干 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参数有规定,但仅针对不超过8米的场所 3.2、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流 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不可以采用特殊应用喷头? 答:是的,根据《喷规》第5.0.3条规定,不可以采用规范第5.0.6条特殊应用喷头。 3.3、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充气作用有什么不同? 答: (1)干式系统可充气,充气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预作用系统也充气,单连 锁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双连锁还有防误充水作用,平时严禁管道误充水的场所 比如冷库适合设双连锁预作用系统 (2)启动方式不同,详《喷规》第4.1.3条, (3)双连锁预作用系统作用面积要1.3倍,详《喷规》第5.0.11条 3.4某个展厅项目设有自喷,既有通透性吊顶(不小于70%),又是双连锁预作用系 统,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流量如何确定? 答:按《喷规》第5.0.13条,通透性吊顶(不小于70%)场所其喷水强度按本规范规定 值1.3倍。按第5.0.11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 时,作用面积按本规范规定值1.3倍。系统流量需要按第9.1.3条计算确定。 3.5、《喷规》5.0.4条、5.0.5条、5.0.6条设计参数均不同,如何选择? 答:仓库设计要了解火灾危险等级、储存方式、储物高度、最大净空高度、是否发泡 等信息。《喷规》第5.0.4条适用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第5.0.5条适用于早期抑制快速响 应喷头,第5.0.6条适用于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当仓库不适用第5.0.5条、第5.0.6条的限定 时,只能按照第5.0.4条确定设计参数,具体可参照《喷规图集》。 3.6、如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喷规》5.0.5条规定,除遵从《喷规》 5.0.8条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外,仓库顶板下布置的喷头按哪个条文执行? 答: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ESFR喷头十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在货架内设 喷头时,顶板下布置的喷头应按《喷规》5.0.4条规定执行

    3.7、机械车位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流量、作用面积、喷水强度等如何确定? 答:机械车库应按《喷规》第5.0.1条确定作用面积及喷水强度,并按第9.1.3条计算顶 板下及车架内喷头的流量之和。 3.8、车架内的侧喷头是否可以采用K=80直立、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 压力多大?二层、三层车架内的喷头数量如何计算? 答:(1)可采用K=80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也可采用 <=115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2)参照《喷规》第5.0.8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第4.12.2节,可按两层车 架内喷头6个,三层车架内喷头12个计算。 3.9、《喷规》第5.0.2条,保护高度812m的喷头参数取消了,用什么喷头? 答:采用K≥115喷头或非仓库特殊应用喷头,详《喷规》表6.1.1, 3.10、是否同一场所既可以采用普通喷头,又可以采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只要喷 头响应时间(RTI)相同即可? 答:是的。 3.11、《喷规》确定的喷水强度12、14、15、16、16.5、18、18.5、20.5、22、24.5、 28.5、32.5、34.5是否与特定的喷头关联?K=161、202、242、363的大流量喷头 如何应用? 答:喷头按《喷规》第5.0.4条、第5.0.5条、第5.0.6条、第6.1.1条选用,喷水强度24.5以 上应采用K=161及以上喷头,喷水强度32.5应采用K=242,363喷头。 3.12、住宅设喷淋要采用家用喷头吗? 答:家用喷头是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具有独特的喷洒性能和布水特 点的一种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建议采用家用喷头。 3.13、车库4.0m4.2m井字梁,可否设1个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答:可以。按《喷规》第7.1.4条: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 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2m,且不应小于2.4m 3.14、通透格栅的孔隙率小于70%,是否上下层均设喷头?要考虑集热吗? 答:如通透格栅天花内有可燃物,净空大于800mm,要设上下层喷头。通透格栅下层 喷头要设挡水板。 3.15、防护冷却水幕和

    3.12、住宅设喷淋要采用家用喷头吗?

    分隔设施,在设计中如何选用? 答:(1)按《喷规》第5.0.14条、第5.0.15条,防护冷却水幕为开式系统,不限制喷水 点安装高度。防护冷却系统为闭式系统,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系统应独立设置, (2)两者设计流量计算方法不同,防护冷却水幕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3条, 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4条 3.16、保护玻璃的防护冷却喷头是否要考虑集热?能否设集热罩? 答:闭式喷头要考虑集热,喷头安装高度不超8米,喷头与顶板距离按《喷规》第 7.1.15条要求。按《喷规》第7.1.10条,仅在货架和排管的孔洞、缝隙上方设挡水板,不应采 用挡水板作为辅助喷头启动的方式。 3.17、报警阀可承受工作压力是1.6MPa,根据《水消规》第6.2.1条第3款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者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应分区供水,按《喷规》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那么报 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压力是1.60MPa或是1.20MPa? 答:按《水消规》第6.2.1条,喷淋配水主管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喷头工作压力不 大于1.2MPa 3.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泵设计压力按《水消规》第5.3.3条和《消防给水 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执行,仅维持准工作状态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即 可,无需大于主泵设计压力? 答:是的,按《水消规》第5.3.3条确定。 3.19、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等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有30L/S和60L/S 的不同工况且分别设置湿式报警阀,这时稳压泵设计流量该如何合理取值? 答:按《水消规》第5.3.2条,满足系统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的要求,可按 《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执行。 3.20、住宅建筑地下室自行车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哪个危险等级? 答:建议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 3.21、《喷规》8.0.6条:“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 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是否喷淋管径小于100mm的喷淋管道可采用螺纹 连接,而不需卡箍连接? 答:是的。按《喷规》8.0.6条执行,

    分隔设施,在设计中如何选用? 答:(1)按《喷规》第5.0.14条、第5.0.15条,防护冷却水幕为开式系统,不限制喷水 点安装高度。防护冷却系统为闭式系统,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系统应独立设置, (2)两者设计流量计算方法不同,防护冷却水幕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3条, 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4条 3.16、保护玻璃的防护冷却喷头是否要考虑集热?能否设集热罩? 答:闭式喷头要考虑集热,喷头安装高度不超8米,喷头与顶板距离按《喷规》第 7.1.15条要求。按《喷规》第7.1.10条,仅在货架和排管的孔洞、缝隙上方设挡水板,不应采 用挡水板作为辅助喷头启动的方式。 3.17、报警阀可承受工作压力是1.6MPa,根据《水消规》第6.2.1条第3款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者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应分区供水,按《喷规》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那么报 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压力是1.60MPa或是1.20MPa? 答:按《水消规》第6.2.1条,喷淋配水主管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喷头工作压力不 大于1.2MPa 3.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泵设计压力按《水消规》第5.3.3条和《消防给水 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执行,仅维持准工作状态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即 可,无需大于主泵设计压力? 答:是的,按《水消规》第5.3.3条确定。 3.19、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等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有30L/S和60L/S 的不同工况且分别设置湿式报警阀,这时稳压泵设计流量该如何合理取值? 答:按《水消规》第5.3.2条,满足系统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的要求,可按 《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执行。 3.20、住宅建筑地下室自行车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哪个危险等级? 答:建议按中危险级级设计。 3.21、《喷规》8.0.6条:“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 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是否喷淋管径小于100mm的喷淋管道可采用螺纹 连接,而不需卡箍连接? 答:是的,按《喷规》8.0.6条执行。

    4、人防、车库问题解答

    4.1、防爆波阀门与1.0MPa以上铜芯闸阀各用在什么地方?消防系统需要采用防 爆波阀门吗? 答:按《人防地下室规范》第6.2.13条,水消防系统应采用1.0MPa以上铜芯或不锈钢芯 闸阀,不应采用防爆波阀门。

    4.2、人防区内哪些区域需要设置自动喷水

    六、电气现有规范疑难点

    1、规范之间矛盾问题解答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答

    2.1、大型项目地下室设置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如果设置2个或多个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可以按每个机房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大于1m"设计?是否可以在室内、但独立 于柴油发电机房的其它位置分设多个储油间,每个储油间的储油量不超过1m? (《建规》第5.4.13条) 答:按《建规》第5.4.13条第4款规定,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当设置多个柴油发电机房,可按每个机房内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设计。离开 柴油发电机房区域不允许单独设置储油间。 2.2、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 条文与供电部门变配电房应采用通风门的要求相矛盾,如何处理?(《建规》第 6.2.7冬)

    2.4.3、如何理解附近

    答:当本建筑内设置变电所时,专用的供电回路应从低压配电房引出配电线路;住宅 建筑按供电部门要求,如需设置用户低压房时,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专用的供 电回路可从用户低压房引出配电线路。当本建筑内未设置变电所时,专用的供电回路应从低 压进线配电间引出配电线路。 2.9、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多个防火分区消防用电共用一个消防总配电箱放射式配电,是否满足《建规》第 10.1.7条规定?

    规》第13.9.13条、《建规》第10.1.10条) 答:目前阶段无相关实验数据支持,不认可此做法。 2.12、火灾时连续供电的时间如何确定?(《建规》第10.1.10条) 答:火灾时连续供电的时间应满足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需持续工作时间 的要求。 2.13、《建规》第10.1.10条第2款: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此处只是要求穿管暗敷,并未要求必须穿金属管。但 是该条的条文说明要求: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 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否暗敷也要求采用穿金属管?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暗敷管线按《应急照明标准》第4.3.1条规定执行 其余消防设备暗敷管线按《建规》第10.1.10条的条文说明要求穿金属管敷设, 2.14、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低压配电房的同一电缆沟内,且消防 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是否需要敷设在电缆沟的两侧?(《建 规》第10.1.10条第3款) 答:考虑到低压配电房发生火灾概率较低,且配电柜在制造标准中无法给出耐火时 司,如果电房发生火灾,设备的损坏程度远高于耐火电缆,变配电所内电缆沟敷设可不分设 在两侧。 2.15、强、弱电并的照明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建规》第10.3.3条、《应急 照明标准》第3.8.1条)

    规》第13.9.13条、《建规》第10.1.10条) 答:目前阶段无相关实验数据支持,不认可此做法。 2.12、火灾时连续供电的时间如何确定?(《建规》第10.1.10条) 答:火灾时连续供电的时间应满足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需持续工作时间 的要求。 2.13、《建规》第10.1.10条第2款: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此处只是要求穿管暗敷,并未要求必须穿金属管。但 是该条的条文说明要求: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 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否暗敷也要求采用穿金属管?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暗敷管线按《应急照明标准》第4.3.1条规定执行 其余消防设备暗敷管线按《建规》第10.1.10条的条文说明要求穿金属管敷设 2.14、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低压配电房的同一电缆沟内,且消防 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是否需要敷设在电缆沟的两侧?(《建 规》第10.1.10条第3款) 答:考虑到低压配电房发生火灾概率较低,且配电柜在制造标准中无法给出耐火时 司,如果电房发生火灾,设备的损坏程度远高于耐火电缆,变配电所内电缆沟敷设可不分设 在两侧。 2.15、强、弱电并的照明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建规》第10.3.3条、《应急 照明标准》第3.8.1条) 值守的场所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问题解答

    3.1、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是否可采用软后动方式? 答:否。软启动器与变频器类似,均包含电力电子元器件,为了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 风机等消防设备的运行可靠性,不允许采用软启动方式。 3.2、消防稳压泵、室外消防水泵是否需要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火规》第4.1.4条) 答:消防稳压泵不属于《火规》第4.1.4条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稳压泵可不设置。室外消 防水泵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3.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设置了消火栓的建筑,是否可不设置消火栓按 钮直接启泵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火规》第4.3.1条) 答:按《火规》第4.3.1条的条文说明,应设置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宜设置火灾声光警 报器。 3.4、《火规》第6.1.4条第1款:设在无人值班场所的区域报警控制器,条件之 是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此处消防联动设备指哪些设备? 答:按《火规》第4.1.4条规定,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是指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 机。 3.5、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是否需要采用耐火线? 答:按《火规》第11.2.2条规定,消防联动控制线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故当报警 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时,应采用耐火线, 3.6、《火规》中增加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但并无相关规范说明哪些类型 建筑需要设置该系统? 答:防火门监控系统属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内容,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 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问题解答

    4.1、《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指设置消防控制室 的那栋建筑? 答: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指消防控制室服务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4.2、《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 4.2.1、第4款3):除住宅建筑外,如丙类仓库、汽车库等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切 断电源点亮时,距地8米以下的灯具是否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除住宅建筑外均不可以。 4.2.2、第6款: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正文与条文解释不 致,是否应按第4.5.11条的第3款执行? 答:按第4.5.11条第3款执行,指标志灯的安装高度, 4.3、《应急照明标准》第3.2.4条第5款: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规定设计时 即采用集中控制型时,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 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6.6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 过0.5h。非火灾点亮时间建议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选15min, 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可选30min,其他可选10mi 4.4、《应急照明标准》第3.2.9条: 4.4.1、汽车库、自行车库等场所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可吊装? 答:按《车库消规》第9.0.5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 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当疏散通道有墙或柱,且没有遮挡时,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 或柱上,灯具上沿距地面高度1m以下;当疏散通道虽有墙或柱,但1米以下被遮挡,或应 安装标志灯位处无墙或柱时,疏散指示标志可高位安装。 4.4.2、第3款:“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是否可按《建规》第10.3.6 条选择蓄光蔬散指示标志? 答:不可以。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第2款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 标志灯。 4.5、《应急照明标准》第4.5.5条: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允许用 插头与插座连接,是否与第3.3.2条有矛盾?

    4.1、《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指设置消防控制室 的那栋建筑? 答: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指消防控制室服务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4.2、《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 4.2.1、第4款3):除住宅建筑外,如丙类仓库、汽车库等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切 断电源点亮时,距地8米以下的灯具是否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除住宅建筑外均不可以。 4.2.2、第6款: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正文与条文解释不 致,是否应按第4.5.11条的第3款执行? 答:按第4.5.11条第3款执行,指标志灯的安装高度, 4.3、《应急照明标准》第3.2.4条第5款: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规定设计时 即采用集中控制型时,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 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6.6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 过0.5h。非火灾点亮时间建议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选15min, 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可选30min,其他可选10mir 4.4、《应急照明标准》第3.2.9条: 4.4.1、汽车库、自行车库等场所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可吊装? 答:按《车库消规》第9.0.5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 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当疏散通道有墙或柱,且没有遮挡时,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 或柱上,灯具上沿距地面高度1m以下;当疏散通道虽有墙或柱,但1米以下被遮挡,或应 安装标志灯位处无墙或柱时,疏散指示标志可高位安装。 4.4.2、第3款:“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是否可按《建规》第10.3.6 条选择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答:不可以。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第2款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 标志灯。 4.5、《应急照明标准》第4.5.5条: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充许用 插头与插座连接,是否与第3.3.2条有矛?

    答:否。第4.5.5条采用插座为专用插座,灯具插头与插座之间需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的连接方式连接。目前市场上如无专用插座产品,灯具应直接接入电源,严禁通过普通插座接 入电源。 4.6、《应急照明标准》第3.3.7条: 4.6.1、第3款1)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采用不同层或不同防 火分区的消防配电箱放射式供电,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已满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要求。同理,第3.3.8条第3款 1)也可按此执行。 4.6.2、第3款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从正常照明配电 箱供电”,此做法与《建规》第10.1.6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也可由低 玉配电房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同理,第3.3.8条第3款2)也可按此执行 4.6.3、第4款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 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与第3.3.3条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有矛盾,如何处 理? 答:电气竖井与其他场所之间设置了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配电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方 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可不算跨越防火分区。除此之外,同一配电回路不能穿越不同的 防火分区为相应防火分区内的灯具供电。同理,第3.3.8条第4款2)也可按此执行。 4.7、《应急照明标准》第3.4.8条:集中控制系统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两线制或控制到回路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方案是否不能采用? 答:两线制方案是电源线与通信线共用,满足了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的要 求,可采用两线制方案。控制到回路的方案未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不能采用。 4.8、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带蓄电池或集中蓄电池的灯具作为电 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8.1条规定,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应同时设置疏散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灯,可利用疏散照明兼作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解答 5.1、《防排烟标准》第5.1.2条、第5.2.2条第4款规定: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 送风机、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如何设置? 答:以《火规》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即联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可不 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5.2、《防排烟标准》第5.1.4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的设 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答:由空调专业确定是否需要电气专业设计。如需要电气专业负责设计,由空调专业提 资,明确加压送风机、常闭加压送风口、泄压电动阀、测压点等设备的具体位置。 5.3、《防排烟标准》第5.2.2条第3款:“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 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中的“排烟防火阀”指的是哪个位置的阀? 答: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可按照 《防排烟标准》第4.4.6条、《火规》第4.5.5条和《火规图示》设计。排烟风机与补风机 对应设置,可连锁关闭相应的风机

    6、其他规范方面问题解答

    七、暖通现有规范疑难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答

    1.1、建筑内设的应急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按可燃物较多的情况看待, 在不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是否必须执行《建规》中8.5.3和8.5.4,设置 烟系统。 答:应按可燃物较多情况来看待,当采用气体灭火时,设置事后排风系统,未采用气体 灭火时,按《建规》8.5.3条和8.5.4条执行。 1.2、建筑内设的蓄电池室一般被看作易燃爆房间,是否必须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另外,其室内设置了防爆空调,是否可不执行《建规》中9.1.4有关不得使用室 循环空气的规定,请明确。 答:有散发有害气体、可燃爆炸气体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执行《建规》中 9.1.4要求,不得使用室内循环空气, 1.3、走道长度如何计算?是算最远点至疏散楼梯的长度还是算整个走道的长 度? 答:整个走道的长度。 1.4、房间能否向外走廊(上面有板,侧面散开)开窗排烟? 答:如建筑认定为室外空间,则可以。其余特例按不同情况特殊分析(以不影响人员 疏散为原则)。 条文解释:当外走廊兼疏散走道功能,考虑排出的烟气可能影响疏散,则不应利用该外 进行排烟;当外走廊不兼疏散走道功能,如类似阳台功能时,则可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 1.5、走道长度的如何确定;按《建规》第8.5.3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 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有设计将超过20m的走道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20m的内走道 而不设排烟设施是否可行?部分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其走道长度是否应包括大 堂的长度? 答:按《建规》8.5.3条执行,长度超20m走道需设置,否则可不用设置排烟设施。走 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 1.6、按《建规》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 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在 此范围?

    1.7、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必须设置消防排烟系统?需要遵循的设计标准是什么? 可否按照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答:应按《建规》《防排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可按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1.8、地上防烟楼梯间被避难层分为上、下两部楼梯间(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 否可以共用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两部楼梯的计算风量叠加)?如 果不允许,依据的规范条文是什么? 答:独立设置,《建规》第5.5.23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 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被避难层分开的两个防烟楼梯间是各自独立,应分别设置 1.9、民用建筑项目,空调风管保温是否限制采用难燃B级材料(如橡塑发泡+不 燃铝箔贴面)? 答:按《建规》中第9.3.15执行,即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 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10、根据《建规》第8.5.4条,地上无窗房间,当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请问建筑面积大于 50m2、小于100m2的地上房间,采用玻璃幕墙,此类房间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破拆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 内部的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当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小于100m2 时,设置此类外窗/玻璃幕墙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玻璃幕墙时,可破拆区域应设 置相应标识。 1.11、根据《建规》第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 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请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 否属于此范围,不可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如按此考虑,厨房、锅炉房事故排 风风管难以布置。 答: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等事故排风管道不属于此范围, 1.12、在高层办公楼局部装修改造项目中,首层沿街商铺只有外门无外窗,如加 设机械排烟系统,由于涉及外立面开百叶及消防配电重新拉线,对于租户很难实 现,如果外门到房内任一点距离不超过30m,是否可以按自然排烟来判断。 答:当沿街商铺利用外门进行排烟时,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相关要求,包 括防烟分区划分要求、清晰高度要求、排烟口面积及高度要求等等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解答

    2.5、按《防排烟标准》第4.3.4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 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两条对边自然排烟窗(口)需均匀设置是打 每个防火分区还是防烟分区,部分工业建筑两条对边均设有排烟窗,但因排烟口路 离不满足上述规范第4.3.2条要求,设计采用挡烟垂壁划分不同的防烟分区,量 窗的防烟分区采用自然排烟,内区距离排烟窗较远的采用机械排烟,对于靠窗的区 烟分区只有一侧设有自然排烟口,但对于整个防火分区对流仍存在,是否可行? 答:两条对边需均匀设置自然排烟窗(口)是指每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分区内的侧墙 上设置的外窗可形成对流,且需自然排烟的防烟分区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以。 2.6、埋深10m以内的三层地下室楼梯是否可采用自然排烟?若可以,是否只需: 在首层设置面积不少于2.0m的可开启外窗(标高没要求)? 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2.1要求时可以,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 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门 隔不大于3层, 2.7、地下、地上共楼梯间,首层分隔设防火门,可否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防排烟标准图示》第50页所示,只在地上楼梯间顶部设不小于1m固定窗? 答:不可以,地下、地上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固定窗。 2.8、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是否充许穿越建筑内前室(合用前室)、疏散 楼梯间、避难走道?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建筑高度超250m时,排烟风管不可以穿越楼梯间、(合用)前室,当风管必须穿 时,应设置土建夹层。 建筑高度小于250m时,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或风管设置耐火保护,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等级,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2.9、《防排烟标准》中3.1.3第2点“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 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 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前室机械加压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是否要求加压 一定位于前室门上方?对于多个「的前室(如任宅三合一前室),当楼梯间 自然通风时,前室加压口有无要求设置在每个门上方?如是,则各风口风量如伺

    分配? 答:按《防排烟标准》规范条文,加压口设置在顶部即可,不需设置于前室门顶正上 方。 2.10、《防排烟标准》中3.1.3第2点“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 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系统;......”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 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剪刀梯两部楼梯间分别设置前室,且前室加压设置满 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 答: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 住宅建筑,当剪刀梯两部楼梯间分别设置前室,且前室加压设置满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 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2.11、《防排烟标准》中3.4.6中关于门洞风速和蔬散门面积,提及“当独立前 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 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1 Ag十1)(m/s);A1为楼梯间蔬散门的总面积(m);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m)。” 1、问:此处A1为各层楼梯间所有蔬散门总面积还是计算该层楼梯对应的所有 疏散门之和? 2、问:Ag为各层前室所有蔬散门总面积还是计算该层前室对应的所有疏散门 之和? 3、问:如为该层前室对应蔬散门面积,则对于多个门的住宅前室,参照3.4.6 中Ak住宅前室取值,是否为该层前室尺寸最大的一个疏散门的面积? 答:(1)(2)A1、Ag均指计算当层的疏散门总面积: (3)对于住宅多个门的前室,Ag为其中面积最大的门的面积。 2.12、根据《防排烟标准》术语中,排烟阀为平时呈关闭状态,火灾时可手动和 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其组成部件中不包括温感器。根据4.4.10一个排烟系 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即排烟支管上需要设置 2个阀门,实现平时常闭、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以及当烟气温度超过280℃ 时可关断防正烟气曼延。请向排烟支管上是否可以采用电动排烟防火阀(带

    2.17、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设置防火 阀? 答:如进排风口为连通室外空间,外墙风口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17、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设置防火 阀? 答:如进排风口为连通室外空间,外墙风口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其他规范方面问题解答

    市政管理八、结构现有规范疑难点

    1、关于钢筋混凝土梁保护层厚度存在以下疑问: 1.1、该保护层厚度是否指构件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 答:根据现行《混规》第2.1.18条,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指从混凝土表面到钢筋 (包括纵向钢筋、箍筋和分布钢筋)公称直径外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对后张法预应力筋为 套管或孔道外边缘到混凝土表面的距离。 1.2、耐火等级为一级时,《建规》附表一第四.1条注明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 25mm;按现行《混规》第8.2.1条,一类环境时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20mm;两 者存在偏差。耐火等级为一级的无钢丝网粉刷层之钢筋混凝土梁,保护层厚度是 否应按防火规范取用。 答:对于钢筋混凝土构件防火保护层厚度以《建规》要求为准。 2、关于钢结构防火做法存在以下疑问: 2.1、《建规》附表一第三.4.6条,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时,表中钢柱耐 火极限最大值为1.5h。是否可以理解为钢构件采用薄涂型防火涂料防护时,最高 耐火极限为1.5h? 答:不能这样理解。目前,国内大多数厂家生产的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耐火极限 验测结果表明:其耐火极限能达到1.5h以上,因此,应根据具体涂料的种类不同而定(详见 本章节第3.3条)。 2.2、《建规》附表一第四.3条,钢梁采用防火涂料防护时,表中仅给出LG、LY 两种防火隔热涂料保护层厚度要求。如设计时仅注明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薄 徐型(或厚涂型)防火涂料,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答:可以采用,同时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政府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材料耐火极限检测 报告,防火涂料厚度应与检测报告相符

    3、补充意见: 3.1、钢结构设计防火等级要求与建筑专业设计说明一致。 3.2、根据建筑防火等级要求(详《建规》表3.2.1和表5.1.2相关规定),确定主要受力构 件等的耐火时间要求, 3.3、防火涂料选型,应根据本工程各主要受力构件的耐火时间要求,选择满足要求的

    3、补元息见 3.1、钢结构设计防火等级要求与建筑专业设计说明一致。 3.2、根据建筑防火等级要求(详《建规》表3.2.1和表5.1.2相关规定),确定主要受力构 牛等的耐火时间要求, 3.3、防火涂料选型,应根据本工程各主要受力构件的耐火时间要求,选择满足要求的防

    火涂料。防火涂料的耐火时间应以政府相关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建议大于2.0小 时采用厚型,小于等于2.0小时采用薄型) 3.4、当存在有效的其他防火保护措施及通过耐火设计可以降低主要受力构件的耐火时限 要求时桥梁工程,应提供相应的设计说明及计算书

    火涂料。防火涂料的耐火时间应以政府相关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建议大于2.0小 寸采用厚型,小于等于2.0小时采用薄型) 3.4、当存在有效的其他防火保护措施及通过耐火设计可以降低主要受力构件的耐火时阳 要求时,应提供相应的设计说明及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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