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交[2020]17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通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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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2020]17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通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4日)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2.2.3综合车场,其功能应当包括洗车、加油、充电、维修、 夜间停放等,未来的综合车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以集 约利用土地
2.2.3综合车场不锈钢标准,其功能应当包括洗车、加油、充电、维修、 夜间停放等,未来的综合车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以集 约利用土地。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3.1.1规划编制阶段主要包括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其中,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主要是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上层规划的指导下,从公交运行需求出发制 定的专项规划,涉及轨道交通站场TOD地区的,增加轨道交通站 场TOD综合开发规划作为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依据之一。控规 阶段工作主要是根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成果中相应地块的配建 要求进行规划调整。 3.1.2公交站场专项规划环节 3.1.2.1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应通过对区域人口规模、出行强 度、公交出行分担率等的定量分析,对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需求 规模、选址布局、线路规划等提出明确要求。 3.1.2.2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时,应对每个专项的用地进 行充分排查,综合考虑地块现状使用情况,掌握协调土地权属等 各方面因素,确保专项规划的可落地性。 3.1.2.3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报送前,各镇街(园区)应当将 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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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 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1.2.4各镇街(园区)应定期对专项规划中公交站场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进行 修改。 3.1.3控制性详细规划坏节 3.1.3.1各镇街(园区)在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在相应地块中明确落实公交站场的 配建要求,并在报批前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以保证公 交站场配建要求的落实,强化法定规划与专项规划间的衔接。 3.1.3.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配建公交站场用地的规划安排 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公交站场 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 进行修改,或者对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 修改、同步报批。 3. 2 土地出让 3.2.1土地出让计划:各镇街(园区)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时 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及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优先落实需配建公交 站场相关地块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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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地块出让条件:应结合地块周边人口产业结构、周边 公交资源配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以及规划条件,将具体的配建 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等)落实到《履约监管协议》 条件中,作为地块出让方案的附件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 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 3.3建设移交 3. 3.1 项目建设 3.3.1.1对于达到配建规模阈值的已出让地块,需根据开发 规模落实公交停车位的设置。 3.3.1.2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需在首期开发地块中落实建 设配建公交站场,若对应地块不在首期开发计划中,应在更新单 元内设置相应的公交临时停车位,单元内配建公交站场建成后可 予以归还临时用地。 3.3.1.3经批准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公交站场 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建设时,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标 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3.3.1.4配建公交站场的主体结构建成后,建设主体应完成 公交站场配套设施(含装修)的建设,内容应包含站场基本配套 共电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3.2.2地块出让条件:应结合地块周边人口产业结构、周边 公交资源配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以及规划条件,将具体的配建 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等)落实到《履约监管协议》 条件中,作为地块出让方案的附件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 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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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项目验收 3.3.2.1站场工验收应包含配套设施及装修等相关内容。 3.3.2.2验收阶段要确保配建公交站场须与主体建设工程 同步验收。尤其是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要求在一期开发 预目中完成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验 收的前置条件。 3.3.3项目移交 3.3.3.1配建公交站场应为无偿移交。 3.3.3.2建设主体在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建成验收后到移交手 续办理完成期间,可临时移交配建公交站场的使用权,避免配建 公交站场的闲置浪费。不得将应移交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配建 公交站场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 动。 3.4管理养护 3.4.1站场移交后,币属公交企业所承担的管理养护费用中, 配建站场的水电、网络等费用与地块其他物业分离,单独进行结 算。 3.4.2配建公交站场启用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 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原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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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容积率奖励政策:项自内配建的公交站场不纳入计容 建筑面积,以提高建设主体对配建公交站场的积极性。 3.5.2处罚措施:建设主体未按规划条件完成公交站场建 设,或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标准的,应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市住建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4.1公交站场配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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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站物配建床则 4.1.1需求导向原则:配建公交站场应符合地区公交出行需 求,在大型居住区、商务办公区、综合商业区以及人流量较大的 公共建筑等项目地块优先配建公交站场,便于乘客快速安全集散 和换乘。 4.1.2便利性原则:配建公交站场应方便乘客和公交车辆到 达和离开,宜邻近现状或近期计划建设的市政道路。考虑公交车 满的运行性能需求,配建公交站场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在 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须满足相关设计规范 4.1.3安全性原则:大型居住区的配建公交站场应避免对小 这生活和安全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其布局宜靠近小区外围道路 并保证小区内外乘客与站场的快速联系。 4.1.4协调性原则:配建公交站场应与主体建筑整体设计相 协调,降低对主体建筑的负面影响,促进站场与建筑的有效融合 4.2区域配建要求 4.2.1按照供需平衡原则,片区配建公交站场与其他形式站 场(不含临时性站场)的规模之和,应满足片区整体站场配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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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域视具体情况而定。
型建设项目需配建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阅值(单
注:(1)上述建筑规模阀值是指达到配建一条公交线路首末站的项目开发量(即建筑面
积):(2)新型产业类项目参照办公类项目的建筑规模阅值确定。
4.3.3对于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筑规模國值匡算 各类用地的规模需求,再合算该项目的公交站场规模总需求。 4.3.4居住类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安居房等,为提高其公 交站场供应水平,可适当降低配建國值,配建國值建议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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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本细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义 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 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3.条文中非必须按所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 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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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相关规范参考
3、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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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接收单位) 乙方:(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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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场移交协议(范本)
公交站场移交协议(范本)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于 二年月 日将新建成的 公交站场无偿移交给甲方管理使用,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公交站场主要设施: 详见附录D《配建公交站场设施及装修移交清单》。 二、乙方应按照东莞市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结公交站场 用地、建筑单体、附属设施等项目的产权变更手续,签订本协议, 三、配建公交站场建筑产权归甲方所有,并单独办理项目产 权证,配建公交站场办理产权登记所产生的税费和相关费用由乙 方承担。 四、配建公交站场在移交前及移交后质量保修期内的工程质 量安全责任及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一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即时生效,双方 必须严格遵守,各负其责。本协议如有不完善之处,由甲、乙双 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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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盖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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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弓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目录1 总则.281.1编制背景.281.2编制目的...301.3编制依据.2站场功能定位.312.1公交站场体系...31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3实施机制.333.1规划编制....333.2土地出让...333.3建设移交.343.4管理养护.....344配建标准..344.1公交站场配建原则..364.2区域配建要求....374.3配建启动阈值..384.4站场规模.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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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续发展,特制订本指引,指导城市公交站场规划建设,促进城币 土地集约利用,为各部门在决策公交站场配建规模、标准等方面 提供依据,实现东莞市公交站场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提升公 共交通服务水平。 1. 2 编制目的 1.2.1自前东莞市公交场站规划和实施管理机制不明确,很 大程度上限制了公交场站的建设。因此,本指引梳理各相关部门 职能,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在规划编制 土地出让、建设移交、管理养护等环节的流程,保障配建公交站 物的有效落实。 1.2.2本指引作为技术性指引,解决配建公交站场的功能定 立及配建要求等问题是主要目的,因此,本指引从技术上明确了 配建公交站场的配建國值及相关控制指标,提高配建站场的设计 和建设质量,提升公共交通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 3编制依据 1.3.1本指引的编制,首先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及东莞 币相关标准的有关内容;其次,在借鉴国内外经验与总结东莞既 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东莞市的城市发展自标与实际情况 科学地编制适合东莞的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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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交站场体系 2.1.1东莞市应形成以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为支点,以综合 车场为保障的公交站场体系,其中,公交枢纽站为公交客流转换 节点,公交首末站为公交线路的始末站,综合车场为公交停车、 维修和保养综合服务基地 该体系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方面,简化了公交站 场类型划分,将功能更为简化的配建公交站场作为运营服务支点 之一,将与线路运营关系不是非常密切的功能(洗车、维修、大 规模夜间停车等)剥离综合车场集中解决;另一方面,拓宽了公 交站场的选址选项,公交站场不一定需独立占地,可附设于建设 项目进行配建,更有效地与客流相匹配 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 自前,城市建设已进入土地二次开发的转型时期,既有独立 占地公交站场建设模式缺乏动力,用地落实难,将公交站场的建 设与城市土地开发相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建议形成 以配建公交站场为主,独立用地站场为辅的建设模式。其中,公 交首末站、枢纽站原则上采用配建模式,具备独立用地开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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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域,鼓励采用综合开发建设模式。鉴于综合车场的特殊性, 难以通过配建方式解决,应在独立用地建设,未来的综合车场应 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以集约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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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阶段主要包括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 划。 其中,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主要是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 交通体系规划等上层规划的指导下,从公交运行需求出发制定的 专项规划,涉及轨道交通站场TOD地区的,增加轨道交通站场 TOD综合开发规划作为配建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依据之一。公交站 场专项规划由各镇街(园区)负责编制,应通过定量分析,对配 建公交站场的规模、选址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充分掌握每个专项 地块的使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各镇街(园区)应定期对专项 规划中配建公交站场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 的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按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在各镇街(园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修编阶段,应 充分落实专项规划中相应的配建要求,编制主体在控规报批前需 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 2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土地出让计划、确定出让条件以 及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三个环节。制定土地出让计划主要是根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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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发展需要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的出让计划,确定在出让计划中需 要配建公交站场的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时,主要参照地块的 规划情况,结合地块周边人口产业结构、周边公交资源配置、公 交站场专项规划,制作地块出让方案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 监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在地块完成出让程序后,在签订履 约监管协议时,要明确将配建公交站场的配建要求及无偿移交要 求纳入监管协议,成为后续规划审批、验收及移交等环节的依据。 3. 3建设移交 项目建设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报建、建设报建、项目建设及峻 工验收等方面工作,公交站场配建要求需在各阶段工作中层层落 实,确保有效落地实施,并针对已出让地块建设、城市更新单元 建设等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设要求。 项目移交阶段主要明确了移交主体、移交事项、移交时间等 要求,为确保公交站场的稳定性,不得将移交站场转让他人、改 变用途或闲置浪费。 3. 4管理养护 在运营管理方面,明确了在不同阶段养护费用的承担主体。 公交站场启用后,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 用途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原有公交需求。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为鼓励建设主体对配建公交站场的积极性,采取站场不计容 积率的奖励措施,补偿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若建设主体未按要 求配建公交站场,应根据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1公交站场配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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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需求导向原则是指配建公交站场要符合地区公交的 出行需求。为了使公交站场的布局更加合理,覆盖范围更户,服 务水平更高,配建公交站场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土地利用、道路网, 公交线网、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相协调,优先设置在人流集中、客 流集散量较大的地方,便于乘客快速安全集散和换乘, 4.1.2便利性原则指配建公交站场应方便乘客和公交车辆 的到达和离开。为方便乘客,建议公交站场设置在地面一层,并 考虑公交车辆的运行性能需求,公交站场不宜设在地下,因为如 设置在地下,公交车辆的爬坡一般会带来噪声和尾气等负面影 响,而且上下坡道的设置会增加站场的用地需求,不利于站场与 建筑(尤其是居住类建筑)的有效融合。若用地条件困难而站场 需求较大,可考虑设置在地下层,但站场的设计(包括出人口、 坡道、通风照明、防火等)须满足相关设计规范。 4.1.3安全性原则指配建公交站场不应影响到主体建筑生 产生活的安全。 4.1.4协调性原则主要是指配建公交站场应与主体建筑整 体设计相协调,包括设计风格、设施外部颜色等等,要尽量降低
技术标准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4.2.7若存在控规片区内无单个建设项目达配建國值,但片 区总规模需求较大,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该片区的需求规模并 合理配置。 4.2.8为避免公交站场配置过密导致的资源浪费与线路配 置的不合理,建议配建公交站场中心间距不宜小于1000m,但在 高强度开发区和人流密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3配建启动阈值 4.3.1为体现不同区域公交客流的差异性,将全市划分为两 类区域。一类区包括中心城区、中心镇、松山湖、滨海湾新区、 水乡新城及轨道站点TOD地区;二类区包括除市域范围内除一类 区外其他区域。 其中,轨道站点TOD地区指:以城际轨道站点周边800米、 城市轨道站点周边500米范围为基础,依据规划路网等要素确定 的范围;中心城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中心镇包括 虎门镇、长安镇、厚街镇、麻涌镇、石碣镇、寮步镇、大朗镇 樟木头镇、凤岗镇、常平镇、桥头镇、塘厦镇。 4.3.2对于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國值计算 方法,首先建立建设项目建筑开发量、规划人口(岗位)与公交 出行需求之间的关系,然后基于公交供需平衡,测算多大开发规 模的建筑应配置一条公交线路。根据其他城市相关经验,建设项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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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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