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805-20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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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防洪工程等别、灾害类型 按表 2. 1. 2 的规定选定。

    表 2. 1. 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

    注:1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 素合理确定。 2 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 3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 4海潮的设计标准指高潮位的重现期。

    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 全理确宝

    注:1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 素合理确定锻件标准, 2 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 3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 4海潮的设计标准指高潮位的重现期。

    2.1.3对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城市, 或对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的城市,经论证并报请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1.4城市分区设防时,各分区应按本规范表2.1.1和表2.1.2 分别确定防洪工程等别和设计标准。 2.1.5位于国境界河的城市,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 确定。 2.1.6当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 定进行抗震设计。

    2.1.6当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 定进行抗震设计。

    2.1.6当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机

    2.2.1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建筑 物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的规定划分

    表2.2.1防洪建筑物级别

    注:1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堤防、防

    注:1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堤防、防 洪闸等建筑物。 2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经济损失不人的丁坝、护坡、谷 坊等建筑物。 3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施工围堰等建筑物

    2.2.2拦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级别,应按所在堤

    2.2.3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稳定安全系数,应控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3.1.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洪水,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洪峰流量、

    不同时段洪量和洪水过程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1.2计算依据应充分采用已有的实测暴雨、洪水资料和历史暴 雨、洪水调查资料。所依据的主要暴雨、洪水资料和流域特征资料 应可靠,必要时应进行重点复核。 3.1.3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弓 水、提水和分洪、滞洪、围垦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 影响各年洪水形成条件的一致性时,应将系列资料统到同一基 础,并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3.1.3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

    3.1.4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城市防洪设计断面或具上、下游部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 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洪水流量资料,并有历史调查洪水资料时,可采 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城市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暴雨资 料,并有暴雨与洪水对应关系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 暴雨,可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城市所在地区洪水和暴雨资料均短缺时,可利用自然条件 相似的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 古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省(市、区)《暴雨洪水查算图表》 计算设计洪水。 4设计洪水计算宜研究集水区城市化的影响。 3.1.5 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对主要计算环节、选用

    31.6当设计断面上游建有较大调蓄作用的水库等工程时

    别计算调蓄工程以上和调蓄工程至设计断面区间的设计洪水

    别计算调蓄工程以上和调蓄工程至设计断面区间的设计洪水。设 计洪水地区组成可采用典型洪水组成法或同频兹组成汁

    3.1.9在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城市河段的控制 性设计洪水位时,可直接引用作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水位

    3.2.1城市治涝工程设计涝水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涝 水流量、涝水总量和涝水过程线

    3.2.3分区设计涝水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

    确定; m—一峰量指数,反映洪峰与洪量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经 实地测验确定; n——递减指数,反映排涝模数与面积关系;应根据具体情 况,经实地测验确定。 平均排除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1皇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qd—旱地设计排涝模数(m"/s·km); R一旱地设计涝水深(mm); T一一排涝历时(d)。 2)水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

    R qa= 86.4T

    Aa一旱地面积(km); A 水田面积(km)。

    可采用下列方法或其他经过验证的方法计算: 1选取暴雨典型,计算设计面暴雨时程分配,并根据排水分区 建筑密集程度,按表3.2.5确定综合径流系数,进行产流过程计算。

    表3.2.5 综合径流系数

    2汇流可采用等流时线等方法计算,以分区雨水管设计流量 为控制推算涝水过程线。当资料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流域模型 法进行计算。 3对于城市的低洼区,按本规范第3.2.4条的平均排除法进 行涝水计算,排水过程应计人泵站的排水能力。 3.2.6市政雨水管设计流量可用下列方法和公式计筒

    设计排涝流量时,应分析河、湖注的茎水溅汁作田

    3.2.9计算的设计涝水应与实测调查资料以及相位地反

    分析,并应研究其遭遇的规律。以防洪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洪水与 相应涝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排涝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涝水与相 应洪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防潮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潮水与相应 洪水、涝水遭遇的规律。

    3.4.3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应按年昌

    3.4.4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可采用建立遭遇统计旨

    系图方法,分析一般遭遇的规律,对特殊遭遇情况,应分析其成 和出现几率,不宜舍弃。

    3.4.5对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

    4防洪工程总体布局4.1一般规定4.1.1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洪涝潮特性,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应利用河流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区防守。4.1.2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并应形成完整的城市防洪减灾体系。4.1.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市政工程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综合利用要求。发挥综合效益。4.1.4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保护生态与环境。城市的湖泊、水塘、湿地等天然水域应保留,并应充分发挥其防洪滞涝作用。4.1.5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要交通干线、供电、电信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纳人城市防洪体系的保护范围。4.1.6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抢险和人员撤退转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洪通道。4.1.7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与周边景观相协调。4.1.8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各单项工程的规模、特征值和调度运行规则,应按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分析论证确定。:10:

    4.2.1江河洪水的防治应分析城市发展建设对河道行洪能力 洪水位的影响·应复核现状河道泄洪能力及防洪标准,并应研究 持及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避蚁减少对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稳定等产生不利影响,同 时应防止在河道中产生不利于河势稳定的冲刷或淤积。 4.2.4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河网情况分区,采取分 区防洪的方式。

    4.3.1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基 础上进行,并应洪涝兼治、统筹安排。 4.3.2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涝河道 和蓄滞涝区等排涝工程布局,确定排涝分区、分区治理。 4.3.3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并据此进行排涝工 程布置,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 4.3.4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 洪闸。

    4.3.1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基

    4.4.1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结合,与城市海滨环境 相协调,与滩涂开发利用相适应。 4.4.2滨海城市防潮工程,应根据防潮标准及天文潮、风暴潮或 涌潮的特性,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组合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潮位。 4.4.3位于江河入海口的城市,应分析洪潮遭遇规律,按设计洪

    涌潮的特性,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组合情况.合理确定

    水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确定海堤工程设计水位。

    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确定海堤工程设计水位。 .4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风浪的破坏作用,合理确定设计浪

    高,采取消浪措施和基础防护措施。

    4.4.5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基础的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加固处 理技术措施。

    4.5.1山洪治理的标准和措施应根据山洪发生的规律,结合城

    4.5.2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与治坡相结合、二.程指

    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坡面治理宜以生物措展 主,沟治理宜以工程措施为主。

    4.5.4山洪防治应利用城市上游水库或蓄洪区调蓄洪水削减 洪峰,

    4.5.4山洪防治应利用城市上游水库或蓄洪区调蓄洪水削减

    4.6.1泥石流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避、治相结合的方针,应 根据当地条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4.6.2位于泥石流多发区的城市,应根据泥石流分布、形成特点 和危害,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4.6.3防治泥石流应开展山洪沟汇流区的水土保持,建立生物防 护体系,改善自然环境。

    4.6.4新建城市或城区、城市居民区应避开泥石流发育

    7.1城市防洪总体布局中,应对超标准洪水作出必要的、应急 安排。

    4.7.2遇超标准洪水所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应符合流域防洪规 划总体安排

    针.应充分利用已建防洪设施潜力进行安排

    5.1.3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站的 设计洪水流量及相应水位,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水面线后确定,并应 计人跨河、拦河等建筑物的雍水影响。计算水面线采用的河道糙 率应根据堤防所在河段实测或调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资料分析确 定。对水面线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5.1.4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5.1.4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潮)水位0.5m以上

    5.1.6士堤应预留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值可根据堤基地质、 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5. 2防洪堤防(墙)

    5.2.1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士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混凝士 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堤型应根据当地土、石料的质量、数量、 分布和运输条件,结合移民占地和城市建设、生态与环境和景观等 要求,经综合比较选定。

    5.2.2土堤填筑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按压实度确定,1级堤防压实度不 应小于0.94;2级和高度超过6m的3级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 0.92: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提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0。 2非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2级和高 度超过6m的3级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5;低于6m的3级 及3级以下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0。 5.2.3土和土石混合堤,堤顶宽度应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洪抢险 的要求,且不宜小于3m。堤顶兼作城市道路时,其宽度和路面结 构应按城市道路标准确定。 5.2.4当堤身高度人于6m时,宜在背水坡设置台(马道),其 宽度不应小于2m。 5.2.5土堤堤身的浸润线,应根据设计水位、筑堤土料、背水坡脚 有无渍水等条件计算。逸出点宜控制在堤防坡脚以下。 5.2.6土堤边坡稳定可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安全系数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迎水坡 应计及水位骤降的影响,高水位持续时间较长时,背水坡应计及渗 透水卡力的影响;堤基有软弱地层时,应进行整体稳定性计算。 5.2.7当堤基渗径不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采取填土压重、排水减

    2非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2级和高 度超过6m的3级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5;低于6m的3级 及3级以下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0。 5.2.3土堤和土石混合堤,堤顶宽度应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洪抢险 的要求,且不宜小于3m。堤顶兼作城市道路时,其宽度和路面结 构应按城市道路标准确定。 5.2.4当堤身高度人于6m时.宜在背水坡设置台(马道),其 宽座不临小王2。

    压和截渗等措施处理。

    5.2.8士堤迎流顶冲、风浪较大的堤段,迎水坡可采取护坡防护

    护坡可采用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块)等形式或 铰链排、混凝十框格等,并应根据水流流态、流速、料源、施工、牛态 与环境相协调等条件选用;非迎流顶冲、风浪较小的堤段,迎水坡 可采用生物护坡。背水坡无特殊要求时管采用生物护坡

    5.2.9迎水坡采取硬护坡时,应设置相应的护脚.护脚宽

    度可根据水流流速和河床土质,结合冲刷计算确定。当计

    度可根据水流流速和河床土质,结合冲刷计算确定。当计算护脚 埋深较大时,可采取减小护脚埋深的防护措施

    5.2.10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其净高度不宜高于1.2m

    度应满足稳定和抗冻要求。防浪墙应设置变形缝,并应进行强度 和稳定性核算

    堤或土石混合堤。土石混合堤在迎水面砌石或抛石,其后填筑土 料:土石料之间应设置反滤层

    5.2.12城市主城区建设堤防,当其场地受限制时,宜采用防

    墙。防洪墙高度较大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士结构;高度不大时: 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防洪墙结构形式应根据城市规划 求、地质条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算,并应满足相应的稳定要求;不满足时,应调整防洪墙基础尺 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5.2.14防洪墙基础理置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和冲刷计

    无防护措施时,理置深度应为冲刷线以下0.5m,在季节性冻士 区,应为冻结深度以下。

    5.2.15防洪墙应设置变形缝,缝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墙体结

    形式确定。钢筋混凝土墙体缝距可采用15m~20m,混凝土及浆 砌石墙体缝距可采用10m~15m。在地面高程、土质、外部荷载及 结构断面变化处,应增设变形缝。

    要求: 1堤防(防洪墙)的加高加固方案.应在抗滑稳定、渗透稳定、 抗倾覆稳定、地基承载力及结构强度等验算安全的基础上·经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 2士堤加高在场地受限制时.可采取在土堤顶建防浪墙的方 式加高。 3对新老堤的结合部位及穿堤建筑物与堤身连接的部位应 进行专门设计,经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 4土堤扩建宜选用与原堤身土料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上料 当士料特性差别较大时,应增设反滤过渡层(段)。扩建选用十料 的填筑标准,应按本规范执行,原堤身填筑标准不满足本规范求 时,应进行加固。 5堤岸防护工程的加高应对其整体稳定和断面强度进行核 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结合加高进行加固

    5.3穿堤、跨堤建筑物

    5.3.1城市防洪堤防(墙)交义的涵洞、涵闸、交通闸等穿堤建 筑物,不得影响堤防安全、防洪运用和管理,多沙江河淤积严重河 段堤防上的穿堤建筑物设计.应分析并计入设计使用年限内江河 淤的影响

    5.3.2穿堤涵洞和涵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涵洞(闸)位置应根据水系分布和地物条件研究确定·其轴 线与堤防宜正交。根据需要,也可与沟渠水流方向一致与堤防斜 交,交角不宜小于60° 2涵洞(闸)净宽应根据设计过流能力确定,单孔净宽不宜大 于5m: 3 控制闸门宜设在临江河侧涵洞出口处。 4涵洞(闸)地下轮廓线布置,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与堤防 连接应设置截流环或刺墙等,渗流出口应设置反滤排水。

    5涵洞长度为15m~30m时,其内径(或净高)不宜小于 1.0m;涵洞长度大于3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5m。涵洞有检 修要求时,净高不宜小于1.8m,净宽不宜小于1.5m。 6涵洞(闸)进、出口段应采取防护措施。涵洞(闸)进、出口 与洞身连接处宜做成圆弧形、扭曲面或八字形,平面扩散角宜为 7°~12°。 7洞身与进出口导流翼墙及闸室连接处应设变形缝,洞身纵 向长度不宜大于8m~12m。位于软土地基上且洞身较长时,应分 析并计人纵向变形的影响。 8涵洞(闸)工作桥桥面高程不应低于江河设计水位加波浪 高度和安全超高,并应满足闸门检修要求

    5.4.1当地基渗流、稳定和变形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

    .1当地基渗流、稳定和变形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进行 里。

    5.4.2对埋藏较浅的薄层软弱黏土层宜挖除;当埋藏较深、厚

    较大难以挖除或挖除不经济时,可采用铺垫透水材料、插塑料排水 板加速排水,或在背水侧堤脚外设置压载、打排水井等方法进行加 固处理。

    渗;相对不透水层埋藏较深、透水层较厚且临水侧有稳定滩地的 基宜采用铺盖防渗形式;深厚透水堤基,可设置黏土、土工膜、混 土、沥青混凝土等截渗墙或采用灌浆幕处理,截渗墙可采用全 闭、半封闭或悬挂式。

    5.4.4多层透水堤基,可采用在堤防背水侧加盖重、开挖排水

    压沟或打排水减压井等措施处理,盖重应设反滤体和排水体 项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

    压沟或打排水减压井等措施处理,盖重应设反滤体和排水

    5.4.5对判定堤基可能有液化的士层,宜挖除后换填非液化

    挖除困难或不经济时,应采用人工加密措施,使之达到与设计地震 烈度相适应的紧密状态。对浅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表面振动 压密或强劵,对深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振冲、强夯等方法 加密

    5.4.6穿堤建筑物地基处理措施应与堤基处理措施相衔接

    6.1.1海堤应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城而

    6.1.1海堤应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 洪规划等规划设置。

    据河流和海岸线变迁规律,结合现有工程及拟建建筑物的位置、地 形地质、施工条件及征地拆迁、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因素,经综合比 较确定。

    质条件、筑堤材料、水流及波浪特性、施工条件,结合工程管理、生 态环境和景观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堤线较 长或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宜分段选择适宜的形式,不同形 式之间应进行渐变衔接处理

    6.2.1海堤堤身断面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或混合式。风浪较大 的堤段宜采用斜坡式断面;中等以下风浪、地基较好的堤段宜采用 直立式断面;滩涂较低,风浪较大的堤段,宜采用带有消浪平台的 混合式或斜坡式断面。 6.2.2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加高按

    6.2.2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加高 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Z一一设计频率的堤顶高程(m); Hp一设计频率的高潮(水)位(m); R一按设计波浪计算的频率为F的波浪爬高值,海堤允 ·20

    表6.2.2堤顶安全加高

    0.2.3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堤项高程按本规范公式 (6.2.2)计算后,还应进行越浪量计算,允许越浪量不应大于 0.02m3 / (s : m)

    0.02m"/(s:m)。 6.2.4当海堤堤顶临海侧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堤顶高程 可算至防浪墙顶面,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身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 高潮(水)位,高差是累计频率为1%的波高的0.5倍。 6.2.5堤路结合的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在保证海堤自 身安全及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超高可不受本规 范第6.2.2条~第6.2.4条规定的限制,但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 顶高程仍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0.5m。 6.2.6海堤设计堤顶高程应预留沉降超高。预留沉降超高值 立根据堤基、堤身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分析计算 确定。 .2.7海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身安全、防汛、管理、施工、交通等 要求,依据海堤工程级别按表6.2.7的规定选定

    6.2.7海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身安全防管理施

    .2.7海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身安全、防汛、管理、施工、交通等

    表6.2.7海堤堤顶宽度

    6.2.8海堤堤身设计边坡应根据堤身结构、堤基条件及筑堤材

    0.2.8海堤堤身设计边坡应根据堤身结构、堤基条件及筑堤材 料、堤高等条件,经稳定计算分析确定。初步拟定时可按表6.2.8 的规定选用,

    表 6.2.8海堤设计边坡

    王设计高潮(水)位0.5m。

    防浪墙还应进行抗倾覆稳定及地基承载力计算,计算方法应符合 珂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让规范》GB50286的相关规定。

    6.3.1堤基处理应根据海堤工程级别、地质条件、堤高、稳定要 求、施工条件等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处理方案。 6.3.2建于软土地基上的海堤工程,可采用换填砂垫层、铺设土 工织物、设镇压平台、排水预压、爆炸挤淤及振冲碎石桩等措施进 行堤基处理。

    灌溉水质标准6.3.1堤基处理应根据堤工性级别、

    6.3.3厚度不大的软土地基,可用换填砂垫层的猎施加固处理

    也可采用在地面铺设水平垫层(包括砂、碎石排水垫层及工工车 物、土工格栅)堆载预压固结法加固处理。

    在淤泥层较厚的地基上筑堤时,可采用铺设土工织物、 格栅措施加固处理。土工织物、土工格栅材料的强度、定着长度 吸与堆土及基础地其间的糜婉土笙华提主滋口识”

    7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7.1一般规定7.1.1治理流经城市的江河河道,应以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防洪、蓄水、航运、引水、景观和岸线利用等要求,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各方面的关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7.1.2确定河道治导线,应分析研究河道演变规律,顺应河势,上下游呼应、左右岸兼顾。7.1.3河道治理工程布置应利于稳定河势,并应根据河道特性,分析河道演变趋势,因势利导选定河道治理工程措施,确定工程总体布置,必要时应以模型试验验证。7.1.4桥梁、渡槽、管线等跨河建筑物轴线宜与河道水流方向正交,建筑物的跨度和净空应满足泄洪、通航等要求。7.2河道整治7.2.1城市河道整治应收集水文、泥沙、河床质和河道测量资料,分析水沙特性,研究河道冲淤变化及河势演变规律,预测河道演变趋势及对河道治理工程的影响。7.2.2城市河道综合整治措施应适应河势发展变化趋势,利于维护和促进河道稳定。7.2.3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及护岸形式、布置应与城市建设风格一致,与城市环境景观相协调。7.2.4护岸工程布置不应侵占行洪断面,不应抬高洪水位,上下游应平顺衔接,并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7.2.5护岸形式应根据河流和岸线特性、河岸地质、城市建设、环境景观、建筑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研究选定,可选用坡式护岸、:24·

    墙式护岸、板桩及桩基承台护岸、顺坝和短工切护

    、顺项和短坝护岸等 2.6 护岸稳定分析应包括下列荷载: 1 自重及其顶部荷载: 2 墙前水压力、冰压力和被动土压力与波吸力; 3 墙后水压力和主动土压力; 4 船舶系缆力; 5 地震力。 2. 7 水深、风浪较大且河滩较宽的河道,宜设置防浪

    7.2.7水深、风浪较大且河滩较宽的河道仿古建筑,宜设置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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