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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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
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结
合本市用地实际,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宿舍用地(R0),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增
加幼儿园用地(A30),在工业用地中增加创意研发产业用地(M0)。具体见表一。......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各类建筑与其正对范围内的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或 等于60°,如附录五图1所示,下同)时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与其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八控制:
表八南北向建筑与其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各类建筑与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除满足建筑间距规定外技术交底,还应当通过 日照分析计算综合确定 第三十一条生活居住类项目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和居住用地内的宿舍的南向寝室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 不小于3小时; (三)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 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南向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3小时; (七)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 小时;居住项目用地内集中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 时。 第三十二条位于被遮挡计算分析范围内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 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 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三十三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拟建建筑高度1.8倍距离(最大不超过18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 析范围(如附录五图3所示)。 (二)拟建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 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搬迁计划的村居民房; (四)非居住用地内的宿舍、公寓。 第三十四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以第三十三条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 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附录五图4所示)。 (二)在上述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和低层建筑以 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三)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已规划拟建建筑及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模拟建筑 (四)高度小于4米的围墙、镂空透光的栏杆、村居民房的附属平房等可忽略不计。 第三十五条分析方式的确定: (一)分析对象为建筑时,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法对各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墙轮廓进 行分析。若存在不满足日照时数的被遮挡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二)分析对象为场地时,应采用等时线分析法进行分析: (三)若存在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被遮挡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对拟建遮挡建筑 建设前该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 (四)日照分析一般只对分析对象的主要朝向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日照分析: (一)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通过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进行模拟 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相邻道路中心线。模拟建筑主要作为遮挡建筑。 (二)拟建建筑北侧的地块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北侧地块做场地等时线分析,其标 准日照等时线超越北侧地界的距离应不大于13采。 (三)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且道路北侧地块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北侧地块做 汤地等时线分析,其标准日照等时线不宜超越北侧道路红线 (四)被遮挡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规 划主管部门参考。当规划建设用地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十七条基础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采用北纬35度25分,东经119度27分。 (二)时间统计方式:按累计时间段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 (三)计算时间间隔:小于 1 分钟。
(四)采样点间距:窗户0.6米,建筑1.0米,场地3.0米。 (五)计算高度:建筑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场地按自然地面计算。首层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三十八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 边的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防灾、环 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准规 划执行。 第四十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用地边界(临道路的以道路中心线为边界)的最小距离按表士控制
表士建筑退让控制指标
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且不应小于5米;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 (三)自身在消防、安全及其他方面有较高间距要求的建设项目,如厂房、仓库、加油 站等,应在自身用地边界内加大退距,一般不应小于6米; (四)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门卫、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 在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退距,但不得小于3米; (五)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 司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六)相邻东西侧地界不宜布置东西向住宅。 第四十一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参照表十一控制;
表十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二)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参照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规定控制,当城市市政 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应要 求; (三)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道路红线范围,不得影响城市 市政管线敷设;大门及门卫设施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6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围墙应 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四)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主要出入口面向 城市道路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并妥善设置交通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地; (五)传统街道、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四十二条建筑退道路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退铁路、公路、河道等防护绿地的距 离不宜小于8米,退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 第四士三条沿铁路两侧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防
护绿地的要求执行,并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要求。 沿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两侧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要求执行。 沿公路两侧各类建筑退公路的距离,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按照退道路红线 的要求执行,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照公路建筑控 制区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沿河道两侧各类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河道两侧有绿化带 的,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沿架空电力线两侧各类建筑,应按照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设置要求退让。 第四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 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第四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 求合理确定。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无线电通 讯设施周围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当先按要求编制保护区域的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视觉景观分析,提出控制高 度和保护措施。 特色意图区或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 要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建筑以低、多层为主。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的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对城市 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滨河、滨海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一般原则。 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不宜采用相同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应当结合地形条 件和周边环境,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九条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专项规划,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雕塑和建筑 小品须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 质感等因素。 第五十条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应倡导绿色建筑理念,注重文化传承,展现现代滨海城市的 建筑风格。建筑形体应富于变化,虚实结合,强化建筑的细部造型设计,立面形式与地域文 化、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建筑顶部造型及第五立面,应从建筑造型审美和实用功能的角度处理好和主体建筑的关
系,建筑顶部设计应简洁大方、特色鲜明、体量尺度适宜。顶部造型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 下,宜结合设备机房、楼梯间、负压式排气道、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等建筑物、构筑物,采 用实体造型,不宜使用纯装饰性构架。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丰富第五立面景观。 第五十一条建筑色彩的选择应当体现“淡雅明快、重色点缀”的城市色彩定位。单体建 筑色彩应与建筑功能、形式、风格相协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 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主体色彩为宜。 小体量建筑可以考虑更多色彩选择,以适合建筑使用的需要, 建筑附属场地的铺地色调必须考虑与街道景观、场所环境和建筑环境的风格协调搭配,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商业街区的临街建筑、广场、车站、码头, 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应根据建筑物所在的不同地域范围,以及建 筑物本身的功能特点、建筑特色等,合理选用照明方式。亮化设计应主题突出,强化建筑形 象的塑造,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选用高品质、环保型、耐污染的立面饰材,饰材质感应 与建筑风格协调,充分考虑使用材料的安全性, 室外空调机、烟道与冷塔等设施应结合建筑立面造型采用格栅、自叶等方式处理,在 不影响使用的同时做到隐蔽设置:立面出挑物、广告、招牌、阳台壁挂太阳能应结合外立面 统一设置,尺度、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建筑工程外饰面二层以上采用玻璃、石材幕墙的,幕墙下方周边区域要合理 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五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第五十六条临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河、海、山体、公园、广场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 开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相应一侧规划用地宽度的40%。 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宜独立集中布局,不得临规划的快速路、主道和红线宽度大 于等于40米的道路设置住宅底商。 第五十七条沿城市公共空间界面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绿化围墙或透空围墙应与建筑风格 相一致,并符合周边城市景观特色。透空围墙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五十八条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 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 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 第五十九条已建建筑外立面装修涉及外部造型、色彩改变的,应以楼(幢)为单位整体 设计,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建筑物的修改造,原则上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
度线。 第六十条商业街区、生活服务性街区应进行街道设计,对交通设施、景观环 筑界面、市政设施等要素进行有机整合,塑造特色街道
文 第六十条商业街区、生活服务性街区应进行街道设计,对交通设施、景观环境、沿街建 筑界面、市政设施等要素进行有机整合,塑造特色街道。 第五节停车设施和绿地 第六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同步实施。 中心城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 计、同步实施。 中心城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士二的规定
步设计、同步实施。 中心城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士二的规定
中心城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士二的规定。
表土二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1、车站、码头、机场、学校等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 析的结果来确定; 2、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计算; 3、非机动车停车位按1.5平方米/车位计算,其中住宅计算单位为“车位/户”。
注:1、车站、码头、机场、学校等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 析的结果来确定; 2、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计算; 3、非机动车停车位按1.5平方米/车位计算,其中住宅计算单位为“车位/户”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宜设置 微型停车位及子母车位。 第六十三条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库或专业 停车楼内,可结合出入口集中设置室外地面访客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访客停车位应 按照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单独进行设置,且不应多于30个,原则上在地面靠近小区出 入口设置。 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其他建设项目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其 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车库层高不得 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位的总数量不得超过50%。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 入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 第六十四条新建住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 例不低于15%。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且 应100%建设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1.8平方米/车位计算。 第六十五条地面停车场以及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的地面停车位应与绿化景观相结合 按林荫停车场的要求进行绿化,地面铺装采用嵌草铺装或透水铺装。 第六十六条面向城市道路开放的建筑物需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位的,宜采用集中停车场 方式。因条件限制,确需沿路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小于15米的,不得设置地面停车位: (二)应加大建筑退距,在规定的建筑退距之外满足停车空间需求 (三)应有序组织交通,优先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第六十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 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六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相结合,与城市道路 车接时宜设置在次十路和支路上,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应设专用通道与城市道 路相连,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少于7.5米。 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绿地 率不低于40%;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且,绿地率不低于25%:商业服务、商
务办公、娱乐康体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三)其他建设项目,除明确规定外,新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 25%。产生有害气体或者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旧区改建项目、大型商场、商业街、市场等项目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降低数值 不超过5%。 第七十条新建居住项目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面积的9%,并 司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集中绿地覆土厚度不得小于2米; (三)集中绿地应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第七十一条新建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应当在其用地范围内与城市道路相邻区域 设置小型开放绿地(口袋公园)。设置标准见表士三
注:混合用地根据地上建筑的面积比例,确定主要用地性质,其小型开放绿地根据主要用地性 标准。
第七十二条小型开放绿地(口袋公园)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小型开放绿地(口袋公园)至少应有一个边与城市道路相邻,且任意一边的 宽度不得小于8米,其边界与周边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小型开放绿地(口袋公园)的设置位置可分为在街角设置、沿路带状设置和在建 筑之间设置三种(详见附录六)。项目建设用地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宜面向城市主次干道设 置,临道路交叉口的,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处,具体位置应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总平 面设计确定; (三)小型开放绿地(口袋公园)应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利用建筑架空层设置,不得 设置车行出入口、以围墙封闭等
建筑物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米的计算1/2面积,该 面积计入容积率。 (一)居住建筑结构层高在4.50采及以上的计算1.5倍面积,在4.90来及以上的计算2倍 面积,在7.60米及以上的计算3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住宅楼主入口门厅,跃层式住宅、 错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的起居室(客厅)结构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在4.80米及以上的计算1.5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大型会 议室、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三)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在5.00米及以上的计算1.5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 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 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结构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大型商业用房的主入口门厅、大 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四)工业建筑(含仓储类建筑)结构层高在8.00米以上(不含8.00米)的,在计算容 积率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十四条坡屋顶空间 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与其他空间设计连通或有 采光窗的(必要的通风窗、检修口除外),视为形成建筑空间,结构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 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不足1.20米或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计算面积。 第七十五条顶空间 平屋顶建筑下部闷顶空间均为建筑空间,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 层高不足2.20米计算1/2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十六条架空空间 建筑物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
算全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不足2.20米的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七十七条底层储藏室、车库 住宅楼底层作为储藏室或车库的,结构层高不足2.20米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 率;结构层高在2.20米至2.40米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40米及 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超过1.50米的,视为地下建筑空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0米的,视为地上建筑空间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同一楼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用于人防、设备用房、车库、 诸藏等用途的,视为地下建筑空间,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用途的,视为地上建筑空 间。 (一)地下建筑空间作为人防、设备用房、车库等用途的,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建筑空间作为储藏等用途的,层高在2.20采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不 计容积率但需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层高不足2.20米的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三)地下建筑空间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用途的,该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十九条阳台 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包含各类形式的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 (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计算1/2面积,该面积计入 容积率。 (二)图纸标注为封闭阳台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完全凹入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八十条设备平台、花池、结构板等 (一)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 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散开的室外空间。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米;每 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单个平台面积不得超 过1.0平方米。 各类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 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设备平台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计算1/2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符合上 述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面积。
第八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不报告应当包下列内谷: (一)放线点坐标成果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拟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用地界线、用地 界址坐标、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构筑物与重要市政 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 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三)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道路中心点坐标,道路红线坐标,与最近建筑 物、构筑物的距离; (四)城市管线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管线平面位置(工程起止点、转折点坐标)、 管线埋深、长度、管径,与道路中心线关系,与道路红线关系,与路沿石关系,与最近建筑 物、构筑物的距离。 第八十六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 用地界线的距离; (三)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的距离;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位置和平面布局;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六)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按规划放线图要求的内容进行查验, 第八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成果表:载明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总建筑面积、计 容建筑面积、建筑分层面积、建筑基底面积、使用性质;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层数、建筑 高、建筑女儿墙(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建设用地面积、建设总规模、建筑物总占地 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及 市政配套设施位置和规模; (二)竣工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用地界址坐标、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绿地、 道路、停车泊位、出入口位置、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建筑物的平面尺寸、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土0.00标高、室外地坪标高、各个方同立面图并标注标高:绿地轮廓线及覆土厚 度、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及位置;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十八条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范围、平面位置、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出入 口位置等; (二)技术指标。核查建设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形式、立面造 型、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等; (四)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核查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位置和规模: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六)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按规划放线图要求的内容进行核查, 第八十九条因市政工程、公共配套设施等专业需要或施工误差等因素,造成实际建设与 现划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用地规划条件,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 生损害的,可认为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标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合理)误差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2015年6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2%; 2015年6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1%:
(二)建筑密度误差不大于1.5%; (三)建筑平面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界不大于30厘米; (四)绿地面积不大于1%。
第八节公寓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十一条除学生公寓、老年公寓、职工公寓等服务性公寓以及商务公寓外,不得建设 其他类别的公寓项目。 第九十二条商务公寓特指公寓式办公楼,其建筑性质属于办公,可在用地面积2公颅以 上的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内建设,其他用地内不得建设。 在上述用地内建设的商务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具体比例应在规划条 件中明确。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不得建设。 第九十三条商务公寓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不得设置外 挑阳台。 商务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第九十四条商务公寓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控制,停车位及公共服务 设施按办公建筑配建
第四章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十五条城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慢行通道(含人行立体过街》 须编制城市道路交通详细规划,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设计条件与工作依据。在重点分析沿线 用地、区域交通、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等需求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内容: (一)确定道路的性质、功能定位、建设规模与设计标准: (二)进行道路平面布局、竖向控制、横断面、交叉口、公交站点、行人过街等详细规 划; (三)明确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用地 第九十六条按照城市道路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城市道路分为三大类,四中类,八小 类。三大类为:干线道路、集散道路和支线道路;四中类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八小类为I级快速路、IⅡI级快速路、I级主干路、ⅡI级主干路、II级主干路、次干路、I级 支路和II级支路。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 城中 确定
表士四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取作
注:快速路(含辅路)的红线宽度应为快速路(含辅路)在地面投影的总宽度。 第九十七条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规划明确立交形 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控制立交用地;未明确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200 米半径控制用地,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 点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尺寸按平面交叉口控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平面交叉的,应当设置进出口展宽段。在进口道外侧,展宽段 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后不小于80米;在出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 向前不小于60米。在道路红线宽度变化处,还应设不小于30米的渐变段。 第九十八条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宜按表十 五控制,
表士五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控制表
第九十九条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结 合设置,建设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城市内的绿道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上布 设的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通行空间顺畅衔接。 各类城市绿地、公园、景点、公共交通站点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 相联通,配套建设自行车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慢行空间系统。 第一百条非机动车道路系统应相对独立,形成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以下两种环境下,非机动车道 单向通行宽度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具体如下: (一)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休闲与健身道、城市主次干路上的非机动车道: (二)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客运走廊500米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的非机动车道 第一百零一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给水应采取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有条件 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现状采用合流制的排水系统应逐步实施为分流 制系统。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 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 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 水厂生产区、供水泵站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一百一十三条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 能。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充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受地形条件或地理位置限制,没有敷设或暂时没有敷设城市污水管道 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 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 医院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能排入城市 污水管道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一百一十六条城市中水设施应采用地下式结构,地上附属建筑物应集约化布置。 在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域,可结合河道保护带设置地下式城市污水收集及中水设施,地面 部分仍作河道保护带使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单独设置的泵站宜设置围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 于10米,并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220千干 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中心区域110千伏变电站宜与建筑物合建或 置
500干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养木,减少对 环境、景观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现状架空 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 用临时架空线路,但条件具备后必须改造入地。220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可沿道路绿化 保护带、河道保护带同塔多回架设,但线路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垂直投影不应侵占 道路用地空间。 地下电力电缆可采用沟槽方式或排管方式在人行道下敷设,同一路段上的电力电缆宜同 沟敷设。
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值(单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宜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设施除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边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区 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边导线每侧向外延伸的距离按表十七控制,
表士七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控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设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
第一百三十六条城市河道蓝线规划宽度及保护要求按照防洪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 控制,河道外侧设置的保护带用于河流水系的保护、绿化、疏浚、管线布设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城市排洪沟应尽量利用天然沟道线型,并与城市道路走向相结合。排洪 勾应尽量顺直,明渠拐弯时,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 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断面改变时应设渐变段,避免水流突变产生 涡流、雍水和冲刷。 排洪沟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排洪要求。对上游有水库的排洪沟,应同时满足水库泄洪需 求
排洪沟顶宽超过5米时应采用明沟,小于5米时可采用暗渠。 排洪沟外侧设置不小于8米宽的保护带。除修建道路、桥涵外,排洪沟及保护带上方不 得修建任何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城市消防站的设置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确定。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消防站消防车位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城市道路消防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置消防栓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防栓。 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 行。 当城市消防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 量和消防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防栓。
第一白四十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新建市政管线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平行道路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 且道路两侧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但埋深不得小于1米,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应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每隔 50~200米预埋过路套管或过路管沟。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并延伸至道路红线1米以外;预留支管 立置按现状用户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 及专用管线,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市政管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 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 (二)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 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超过两个通道; 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合并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 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干道宜 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 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一般从道路中心线向道路红线方向平行 布置的次序为: 西侧、南侧:雨水、电信、热力、再生水、污水; 东侧、北侧:雨水、电力、给水、燃气、污水。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电力、燃气、热力 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 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五)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第一百四十三条地块内管线综合设计应当查询周边市政管线设施等情况,管线接入接出 口应当采取就近设置原则,处理好与市政管线主管道之间的关系,合理布设,减少接入接出 口的数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当工程管线穿越现状道路需要采用顶管技术时,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3.0米。
第六章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村庄建设用地分为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村庄道路用地 三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农村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农村游 览接待用地、农村公园与绿地、农村基础设施用地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村庄建设采用宅基地模式的消防安全,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合理确定宅 基地面积,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 第一百四十七条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设村民住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二)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庄, 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三)围墙及房屋外墙不得占压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且退宅基地边界应当满足施工 要求及当地民俗; (四)个人建房除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进行危房翻建外,与北侧相邻正房之
第一百五十三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批准修建性详 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对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其修改方案有利于优化城市空 间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使用安全的,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附录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遵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附录一语解释 (一)南北向建筑是指主要朝向为南向的建筑,东西向建筑是指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建 筑。其中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 扁南45°以内(不含45°)。 (二)主要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 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三)正对范围:南北向建筑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 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东西向建筑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所构成的区域(如附 录五图2所示)。建筑物形体不规则的,可按照主采光面方向简化为几何形体后确定。 (四)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 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用房、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幼儿园和托儿所(生 活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五)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六)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 的地域界线。 (七)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八)地下建筑:本规定中用于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计算时所称地下建筑,指楼 顶板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标高1.5米的建筑部分;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同一楼层部分为 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人防、设备用房、停车、储藏等用途的部分视为地下建筑, 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部分视为地上建筑。 附录二计算规则 (一)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涉及用地面积的规划技术指标按项目建设用地(净用地) 面积计算。 (二)建筑密度 1、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2、建筑基底总面积一般按照地上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计算。 (三)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一般按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计算建筑间距时,遮挡建筑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 的阳台、外廊以及屋顶挑檐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被遮挡建筑如有上述突 出物,仍按外墙计算。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计算山墙间距时,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阳台、外廊、室外楼 梯、各类井道、落地窗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 退台建筑按不同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四)建筑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距离一般按建筑外墙与各类规划控制界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时,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突出部分也计入建筑退距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或河道蓝线时,允许阳台、外廊、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 退距离的四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五)建筑高度 本计算规则仅适用于本规定中区分建筑类别时的建筑高度(H)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 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视线分析等),按相应规定执行。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 的高度计算。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高度不超过6米,水平面积之 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 信设施、透空栏杆以及空调冷却塔、太阳能热水器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六)建筑相对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相对高度(H2)按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相对高度按照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部)相对于相邻被遮挡建筑 室内正负零的垂直距离计算。 2、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可以扣除裙房高度计算建筑相对高度。 3、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架空层,或为层 高不大于2.4米的车库、储藏室,可以扣除其高度计算建筑相对高度;沿城市道路的受遮挡 生活居住类建筑含有商店或其他非生活居住性质用房时,可以扣除受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 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计算建筑相对高度。除以上情况外,计算建筑相对高度均不得扣减高度 4、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屋面突出部分也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七)绿地面积 1、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限: (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2)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3)距边界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2、嵌草铺装场地绿地面积计算:
建筑间距规定图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月
60m被遮挡建筑60m图4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附录六小型开放绿地(口袋公园)设置形式设置图示设置要求备注位置1、W与H中应至少图中粗线有一边与围合部分城城市道相市邻。表示小型支开放绿2、W与H路地,斜线在任意一边填充部分街均不得小表示建角于8米。筑。W表3、小型开示小型开置放绿地的放绿地面边界与周W边建筑外宽,H表城市干道示小型开墙之间的放绿地进距离不小深。于1.5米。47
机械标准沿路带状设置城市干道在建筑市之F间道设置城市支路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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