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722-2015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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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因地制宜。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土地利用现状, 合理确定项目工程类型区和规模,确定工程模式和工程建设内容、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4.2综合整治。通过对田块的整治,实现田、水、路、林、村协调发展。 4.3经济实用。土地整治工程应遵循客观自然规律,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客观实际、可操 作性强的特点。 4.4以水定地。土地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应与当地水土资源状况相适应,坚持以水定地,合 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4.5效益统一。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应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应有利于当地生产、生活条件 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4.6公众参与。项目的开展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 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1.1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地整治规划,依据目然、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及农业生产现有条 件,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实现田、 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5.1.2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高农业 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2.2灌排工程体系完善,满足农田灌排水和节水灌溉的要求。 5.2.3田间道路工程应与项目区外道路合理衔接,路面平整,满足交通、机械化作业和农民生产生活 的要求,田间道路通达度应达到0.9以上。 5.2.4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工程应满足农业生态防护要求,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实施土地整治 后防护林占地比例应略有提高,起到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作用。 5.2.5田间基础设施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0年15年。 5.2.6促进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使农村居民点撤并后遗留的废弃地得到合理复垦。 5.2.7通过整理后耕地数量略有增加,耕地质量至少提高一个等级计算机标准,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别,农作物 综合生产能力应有显著提高。形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 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农田。
6.1.付合国家有大法伴法规 6.1.2符合土地、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交通、电力、环保、建设等相关专业规划。 6.1.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或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要求。 6.1.4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 区、天然草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以及坡度大于25°的山地、提供地区性居民饮用水源的河湖水 面及其缓冲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6.1.5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滩地。 6.1.6 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依法进行登记确权。 6.1.7 项目区的水量分配明确并有分水协议或相关文件,以地下水做供水水源的项目应取得取水许可 证明。
6.2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
6.2.1具有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规定,能满足农田灌溉的需要。 6.2.2士壤适合农作物的生长,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2.3项目区地面坡度小于25°。 6.2.4对项目区可能产生的旱灾、风害、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等自然灾害问题,能够通过工程措施 加以改善。 6.2.5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当地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6.3.1具备较完善的水源、排水、防洪等骨干水利工程。 6.3.2对盐碱化严重的项目区,应具备可行的排水系统容泄区。 6.3.3能够满足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对外交通的需要。 6.3.4具有可靠的电源,能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6.3.1具备较完善的水源、排水、防洪等骨干水利工程。
6.4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
土地整治项目区建设规模、片数应符合下列条件
土地整治项目区建设规模、片数应符合下列条件:
漠士、灌耕草甸土、潮土为主,土层厚度均大于0.5m,土壤质地均较细,石砾含量均小于15%, 含量从1%到3%不等。该区域水资源匮乏,水资源以地下水利用为主。土地利用限制条件是水资源 节水灌溉力度不够。土地整治的重点应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和设施农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原生植被,适度配套农田防护林,提高抵御风害的能力。
7.1.1.3南疆内陆于旱平原盆地类型区
新疆二级工程类型区为9个,即伊犁河谷平原开发整理类型区(模式)、准噶尔盆地北部开发整理 类型区(模式)、准噶尔盆地南部平原绿洲整理类型区(模式)、准噶尔盆地东部整理类型区(模式)、 低山丘陵旱田整理类型区(模式)、吐鲁番一哈密盆地绿洲整理类型区(模式)、塔里木盆地北部盐碱 治理类型区(模式)、塔里木盆地西部盐碱治理类型区(模式)、塔里木盆地南部盐碱、生态治理类型 区(模式)。
工程布局应有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并充分体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根据本 标准所构建的9个土地整治工程二级类型区(模式),确定二级类型区(模式)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 组合特征及其相关要求等,二级类型区(模式)的工程组合特征见附录B。
9.1.1耕作田块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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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因地制宜地确定耕作田块类型。 9.1.1.2耕作田块布局应与灌溉水源、排水承泄区、沟渠、道路、农田林网、村庄的布局相协调。 9.1.1.3耕作田块应考虑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还应满足规模经营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集 约化经营,尽可能做出具有弹性的规划,以减少将来重新调整规划所需的成本。 9.1.1.4耕作田块建设应尽量保持行政乡(镇)、村、村民小组农田原有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减少不 必要的土地权属争议;同时还应尽量满足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方便土地经营管理 和作业。 9.1.1.5耕作田块设计要确定田块方向、田块长度、田块宽度、田面高程和田块高差。田块设计应有 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尽量减少机械作业中所产生的漏耕与重耕,有利于水土保 持,满足项目区防洪排涝、田间灌溉排水要求和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9.1.1.6耕作田块高程要依沟渠的走势从高到低变化,相邻田块之间的高差应满足沟渠的水位衔接要 求。
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尽量减少机械作业中所产生的漏耕与重耕,有利于 特,满足项目区防洪排涝、田间灌溉排水要求和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9.1.1.6耕作田块高程要依沟渠的走势从高到低变化,相邻田块之间的高差应满足沟渠的水位 求。
9.1.2土地平整单元
平原旱作区土地平整以末级固定渠道或分水闸(阀)控制的耕作田块为平整单元;水田区以 田为平整单元;梯田区以梯田格田为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对于地形起伏较大,可按局部高地或局部低注地块作为平整单元。
.1.3.1由块平整度应满足作物灌溉、排水的要求,保证灌水均匀、排水通畅 .1.3.2水田区平整后格田内相对高差不宜超过土5cm;旱田区局部起伏高差应控制在10cm~15 在采用管道灌溉方式时,田面平整度在满足管道布设要求的情况下,局部相对高差可适当放大。
9.1.4.1田面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设计,土地平整后耕作田块田面坡度和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 进和灌水均匀要求。 9.1.4.2平整后田面坡向应基本一致,平原区一般睦灌要求的地面坡度以1/500~1/150为宜;河谷区 和丘陵区在满足农田水利工程要求的前提下,宜结合原地形坡度确定土地平整后的坡度。
9.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9.2.1田块方向与形状
9.2.1.1耕作田块的耕作方向,应以长期以来当地适宜的种植方向为宜,并根据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 布置。耕作田块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方向布置。 在平原区,耕作田块宜选用南北向布置。 在河谷区,耕作田块应根据具体地形、地貌条件布置。 在丘陵区,耕作田块应平行等高线布置。
,2.1.1耕作田块的耕作方向,应以长期以来当地适宜的种植方向为宜,并根据地形坡度等自条 布置。耕作田块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方向布置。
耕作田块的长度应根据作物的类型、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 度等因素确定。 平原区:一般控制在400m~1000m。平原地区条田长度最小可控制在300m。 河谷区:一般控制在300m800m。 斤陵区:一般控制在100m~500m
耕作田块的长度应根据作物的类型、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 度等因素确定。 平原区:一般控制在400m~1000m。平原地区条田长度最小可控制在300m。 河谷区:一般控制在300m800m。 丘陵区:一般控制在100m~500m。
耕作田块的宽度应考虑田块面积、机械作业要求、灌溉、排水和防风害的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形、 地貌的限制。 平原区:一般控制在100m~300m。平原地区条田宽度最小可为50m。 河谷区:一般控制在50m~150m。 丘陵区:一般控制在50m~150m。
耕作田块的规模应根据路、沟、渠的布设和自然地形条件等确定。 平原区:般控制在4hm30hm。 河谷区:一般控制在1.5hm12hm。 丘陵区:一般控制在5hm7.5hm。 当对现有的耕地进行整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原有田块的方向、形状、规模以及长宽或适度进 行调整即可。
9.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9.3.1为保持耕作层.土壤肥力,对土地平整挖方或填方厚度大于30cm以上,应进行表土剥离,将耕作 层土壤进行剥离另行堆放,完成平整后再进行表土回填,以保持耕作层土质不变。土地整理过程中,应 尽量保留原生态系统,耕作层土壤回填率应达到或超过90%,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9.3.2在采用渠道灌溉时,新增耕地应保证一定厚度的有效土层,必要时应进行客土回填;在采用滴 灌灌溉方式时,耕作层厚度只要能满足作物种植需要即可。 9.3.3回填客土应能满足农作物生长需要,回填厚度应在25cm~30cm,严禁将盐碱土、风沙土及受污 染的士壤做回填土。 9.3.4耕作层质地以壤土至沙壤土为佳,基本无大的砾石,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保保肥。
地整治项目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和渠系建筑物工 溉与排水工程应保证适时适量提供作物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的水量,防治干旱和盐碱灾害对作 发育的影响。
10.1.1工程级别的划分
土地整治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项目工程等别,项目区内充许建设的最高工程级别应按照 级对应的工程控制级别确定。
1土地整治项目根据建设规模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3个等级,对应的水利工程等别和建设 表2确定。
表2土地整治项目分等指标
10.1.1. 2 工程控制级别
.1.1.2.1工地整治工程的弓水建巩物 也整治工程等级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按表3确定
水工程、泵站、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控制级
注:表中工程控制级别是指相应等别土地整治工程允许建设的引水工程、泵站与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级别的 上限范围。 10.1.1.2.2根据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模,土地整治工程中的蓄水工程主要指蓄水量在10x10m以下的 小型塘坝和蓄水池,本标准不再对其分级。 10.1.1.2.3在水源有保证的情况下,引水工程以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4确定。 10.1.1.2.4泵站工程等级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和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4确定。当单站装机流量 和单站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级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级确定。 10.1.1.2.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工程等级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4确定。对灌排结合的 渠道工程,当按灌溉与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级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级确定。 10.1.1.2.6渠系建筑物的工程等级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4确定。
注1:引水工程系指渠首引水工程; 注2:“装机功率”是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全部机组的功率。 10.1.1.2.7渠系建筑物与公路、铁路交叉布置时,其工程等级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10.1.1.2.8土地整治工程所涉及的灌排工程均为SL252中的小型工程。本标准所制定的引水工程、 灌溉泵站、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的级别与SL252规定建筑物级别的对应关系见表5。在工程设计时 各级别的建筑物可参考相应的水利工程级别进行设计。
表5土地整治工程与水利工程级别对应关系
10.1.1.3.1引水、提水、枢纽工程建筑物的防洪设计标准不应低于20a,校核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a 10.1.1.3.2田间灌排渠道及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区域农田的防洪标准一致。必须修建排洪沟 (截洪沟)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10a。
10.1.2.1灌溉设计保证率
地整治工程灌溉设计保证率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项目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交 素,并结合项目区总分水闸处的分水比例及分水时间限制性,按照表6选取。
10.1. 2. 2灌溉制度
勿灌溉制度应在加强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分析代表作物及种植比例、作物需水量以及作物灌 为基础上确定。有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渍化任务的地区,作物灌溉制度的确定应考虑排 盐用水。 同工程类型区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净)可参照表7选取。
表7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表
10.1.2.3灌溉水的利用系数
10.1.2.3.1渠(管)系水利用系数
二级工程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65:三级工程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7。 这采用渠道防渗不宜低于0.9,采用管道输水不宜低于0.95。
区采用渠道防渗不宜低于0.9,采用管道输水不宜低于0.95。 10.1.2.3.2田间水利用系数 水稻区不宜低于0.95;阜作物区不宜低于0.9。 10.1.2.3.3灌溉水利用系数 一、二级渠灌区,支、斗、农三级渠道灌溉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6;三级渠灌区,支、斗 衣三级渠道灌溉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7。 纯井灌区不宜低于0.8。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根据井、渠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确定。 喷灌区不宜低于0.8。 滴灌区不宜低于0.9:微喷灌、涌泉灌区不宜低于0.85。
10. 1. 2. 3. 2 田间水利用系数
10.1.2. 3.3灌溉水利用系数
10. 1. 3排水标准
新疆农田排水标准主要可分为治盐和防治盐碱化两类,应根据当地或临近类似地区排水试验资料或 实践经验,按照治理区的作物种类、土壤特性、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农 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治盐和防治盐碱化排水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通常应以表8地下水临界深度为工程设计标准。 防治盐碱化的排水时间一般可采用8d~15d内将地下水位降到临界深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预防盐碱化地区,应保证农作物各生育期的根层土壤含盐量不超过其耐盐能力。 ②)在冲洗改良盐碱士地区,应满足设计土层深度内达到脱盐要求,
表8地下水临界深度(
注:蒸发强烈地区宜取较大值,反之宜取较小值。
10.1.4灌溉水质标准
10.1.4.1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过的农产品和畜产品加工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将合国 家标准GB5084的规定。 10.1.4.2项目区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沟渠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和GB 8978。 10.1.4.3农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水稻田灌溉水温宜为15℃~ 35℃。利用地下水溉时应考虑增加晒水池等提高水温的措施。 10.1.4.4利用地下水灌溉,其矿化度应在1.7g/L以内,地下水所含盐类应小于0.8g/L。
10.2.2.1塘坝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形条件好,位置高,塘容大,自流灌溉面积大;淹没占地少,有适宜修建溢洪道的位置;工 程简单,土方和配套建筑物少;费用省,用工少。 6) 地质条件好,工程安全可靠,渗漏损失小,能蓄住水。 C 水源条件好,集水面积大,来水量丰富,无严重污染源、淤积源。 靠近灌区,“塘跟田走”,连接渠道短,输水损失小。 e) 施工、交通及管理方便,附近有合适的筑塘土料,取土运土方便,最好能利用挖塘土筑塘。 行政区划单一,归属权界定清楚,尽量避免水源、用水和占地矛盾。 名) 有人畜用水要求的,应尽量靠近村庄,或选择位置较高处,能自压给水。 10.2.2.2塘坝库容应根据灌溉需水量、汇水面积、降水量等技术参数并经论证后确定,库容不宜大于 10万㎡。 0.2.2.3 塘坝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挡水坝)、泄水建筑物(溢流坝、泄洪闸)、取水建筑物(取水卧 管或竖井、放水涵洞)等组成。在蓄水塘坝进水口的上游附近应布设沉砂池,蓄水塘坝进口不直接与坡 面排水沟终端相连时,应布设引水渠。
10. 2. 2. 4 坝体
10.2.2.4.1坝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会漫顶溢流; b) 坝体的迎背水坡要稳定,不会发生滑坡、塌; C) 坝基和坝身不会发生严重渗漏、管涌和流土: d) 就地取材、构造简单,适应塘址的地形、地基条件、方便人工或机械施工。 10.2.2.4.2根据筑坝材料的不同,坝型宜采用土质坝、堆石坝和砌石坝,其中砌石坝断面形式宜为重 力式。 10.2.2.4.3坝体宜为梯形断面,坝顶高程应高于塘内正常最高蓄水位1.0m~1.5m
10.2.2.4.1坝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会漫顶溢流; b) 坝体的迎背水坡要稳定,不会发生滑坡、塌; c) 坝基和坝身不会发生严重渗漏、管涌和流土: d) 就地取材、构造简单,适应塘址的地形、地基条件、方便人工或机械施工。 10.2.2.4.2根据筑坝材料的不同,坝型宜采用土质坝、堆石坝和砌石坝,其中砌石坝断面形式宜为重 式。 0.2.2.4.3坝体宜为梯形断面,坝顶高程应高于塘内正常最高蓄水位1.0m~1.5m。
10.2.2.4.4坝体高度
塘坝高度不宜超过10m,其中库容10000m 项体高度不宜超过3m:库容在10000m 坝体高度不宜超过6m:库容在50000㎡~100000㎡m,坝体高度不宜超过10m。
贝高度不宜超过10m,其中库容10000m 项体高度不宜超过3m:库容在10000m3~50000m
10.2.2.4.5坝体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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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土质塘坝坝高与边坡
10. 2. 2. 4. 6 堤顶宽度
10. 2. 2. 4. 6 堤顶宽度
于2m。堤顶有行车要求时,宽度应满足行车需要。 10.2.2.4.7土坝坝身宜采用粘土斜墙或心墙防渗,或采用土工膜防渗,粘土较缺乏地区,也可采用钢 混凝土心墙防渗;堆石坝宣采用钢筋混凝土斜墙或心墙防渗。 10.2.2.4.8坝基应根据其渗透特点,结合坝身防渗体的型式,采取粘土截水墙、粘土铺盖、土工膜铺 盖及混凝土截渗墙等防渗措施。 10.2.2.4.9土坝、堆石坝在坝体的背水侧均应设置排水。应根据坝体的建筑材料、结构型式以及塘坝 的蓄水位,合理采用贴坡排水、堆石棱体排水。 10.2.2.4.10士坝迎水面宜采用块石或混凝土预制板护坡,背水面宜采用草皮护坡;堆石坝上游护坡 可在堆石料场挑选适当块径和级配的石料,在堆石坝建筑时逐层填筑在迎水坡面。 10.2.2.5塘坝的泄水建筑物 10.2.2.5.1塘坝泄水建筑物应根据蓄水塘坝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型式,可在坝体的一端设置溢流坝或泄 洪闸、涵, 10.2.2.5.2溢流坝或泄洪闸、涵应布设在天然排水沟一侧;也可在坝体以外的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造 开散式岸边溢洪道。泄水建筑物出口必须设置消力池。 10.2.2.5.3溢流坝宜来用浆砌块石或钢筋混凝土实用堰型结构;溢流闸、涵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岸边溢洪道宜采用浆砌块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10.2.2.5塘坝的泄水建筑物
10.2.2.5.1塘坝泄水建筑物应根据蓄水塘坝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型式,可在坝体的一端设置溢流 共闸、涵, 10.2.2.5.2溢流坝或泄洪闸、涵应布设在天然排水沟一侧;也可在坝体以外的岸边或天然垭口 开散式岸边溢洪道。泄水建筑物出口必须设置消力池。 10.2.2.5.3溢流坝宜采用浆砌块石或钢筋混凝土实用堰型结构;溢流闸、涵宜采用钢筋混凝 岸边溢洪道宜采用浆砌块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10.2.2.6塘坝的取水建筑物
水建筑物位于坝下,宜与坝轴线垂直。涵洞出口宜砌筑翼墙与灌渠连接,并在出口处设置消力 0.2.2.6.2取水卧管是沿坝坡或岸坡建筑的分段取水建筑物,卧管的纵坡宜采用1:2~1:3, 瑞应设通气孔并高出蓄水塘项的最高蓄水位,管上每隔0.3m~0.6m(垂直距离)设一取水孔。 0.2.2.6.3以塘坝为水源的灌溉系统,应尽可能采用自流灌溉;对于位置较低、蓄水水位不能 流灌溉要求的塘坝,宜采用泵站提水灌溉。
10.2.3.1蓄水池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蓄水池主要以拦截地表径流为主,一般布设在坡面水汇流的低凹处,并结合引水渠、沉 设施布置:
b)蓄水池的位置,应考虑尽量少占耕地,并根据地形有利、岩性良好(无裂缝暗穴)、基础稳固、 水源条件好、引蓄水方便、蓄水容量大、工程量小等条件综合确定; 当灌溉系统既需沉淀池又需蓄水池时,应考虑将二者合一设计为蓄水沉淀池。蓄水沉淀池应分 为进水区、沉淀区和出水区三部分; 进水区包括输水渠道和沉淀池的连接段,使水流均匀地分布在整个进水截面上,并尽量减少扰 动。沉淀区是沉淀池的的主体部分,水中泥沙在此区沉淀。该区长度和宽度比不宜小于4,长 度与深度之比不宜小于10; 出水区宜采用溢流堰溢流,溢流堰的溢流口流量可适当高于500m/(m·d)。在满足沉沙速度 和沉沙面积的前提下,应建窄长形沉淀池,
10.2.3;2结构形式
10.2.3.2.1蓄水池的蓄水量应由水源和所要灌溉的面积来决定,若用水比来水小,则用水量为蓄水池 的蓄水量;若用水大而来水小,则来水量即为蓄水量。 10.2.3.2.2蓄水池的总容量应为蓄水量加上超高的容积,有沉沙作用的蓄水池宜采用矩形断面。蓄水 池的容积应满足灌溉水量的要求,蓄水池的面积及池深应满足蓄水量要求,同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 条件和灌溉取水的要求。 10.2.3.2.3蓄水池的边墙应高于蓄水池最高水位0.3m~0.5m,边墙宜采用重力式砌体结构或混凝土 结构。蓄水池进口段宜采用两侧均匀扩散的对称布置;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单侧扩散布置,但需设 置与池厢潜没隔墙相对应的导流墩(墙)。进口段长度可取15m30m。 10.2.3.2.4对于渗透性较强的地基上建筑的蓄水池,池底和池壁应作防渗处理,宜采用粘土、土工膜 或浆砌石、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防渗。采用混凝土时,标号不宜低于C20,厚度不宜小于10cm。池厢 分段应设伸缩沉降缝,缝距可取10m~20m,缝内应设防渗止水。 10.2.3.2.5湿陷性黄土区的蓄水池应优先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或素混凝土浇筑。地基土为弱湿陷性黄 土时,池底应进行翻夯处理,翻夯深度不小于50cm,并换填砂砾石垫层;若基土为中、强湿陷性黄土 时,应加大翻夯力度,采取浸水预沉等措施处理。 10.2.3.2.6蓄水池内宜设置台阶或爬梯,池底应设排污管,封闭式水池应设清淤检修孔,开散式蓄水 池应设防护栏,防护栏应有足够强度,高度不宜低于1.2m。 10.2.3.2.7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蓄水池设计,应根据冬、春季节运用要求,采取防止冰冻和泄放冰 凌措施。
L0.2.4渠首引水工程
10.2.4.1渠首工程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河流枯水期时的水位和流量都能满足自流灌溉要求时,宜采用无坝引水方式;当河流流量能 满足灌溉引水要求,但水位略低于渠道引水要求的水位,宜采用有坝(闸)引水方式; b) 引水设计高程适宜,灌溉供水量充足,且管理运用灵活方便; c) 引水口通畅、稳定,各个建筑物布置相互协调; d) 多泥沙河流上的渠首,应采取有效的防沙措施金融标准,防止推移质泥沙和过量的悬移质泥沙进入引水 渠; e) 严寒地区或有防漂要求的渠首,应防止冰凌和其它漂浮物进入引水渠; F) 无坝引水渠首引水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湖枯水期水位应能满足引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2)应避免靠近支流汇流处。 3)河湖岸地形较陡、岸坡稳定。 无坝引水渠首的引水比宜小于50%,多泥沙河流上无坝引水的引水比宜小于30%。如经模型 试验或其它专门论证,引水比可适当提高; h) 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闸前设计水位,应取河、湖历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进行频率分析,选 取相应于灌溉设计保证率的水位作为闸前设计水位,也可取河、湖多年灌溉期枯水位的平均值 作为闸前设计水位; i 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设计流量,应取历年灌溉期最大灌溉流量进行频率分析,选取相应于灌溉 设计保证率的流量作为进水闸设计流量,也可取设计代表年的最大灌溉流量作为进水闸设计流 量。
0.2.4.2无坝引水枢级
10.2.4.2.1无坝引水枢纽(或称渠首)主要由进水闸、冲沙闸和导流堤三部分组成。 10.2.4.2.2进水闸用来控制入渠流量,其中心线与河流主流方向的夹角一般为30°~50°,以使入 渠水流顺畅和引取较多水量。 10.2.4.2.3进水闸底板高程宜与闸后渠底齐平或稍高,但必须高出闸前河底高程1m~2m,防止河流 中的推移质泥沙入渠;闸顶高程应高于闸前河流最高洪水位。 10.2.4.2.4冲沙闸用以冲刷淤积在进水闸前的泥沙,其底板高程应低于进水闸的底板高程。 10.2.4.2.5导流堤宜在河流中修建,进行导流引水与防沙,枯水期拦截河水,确保引水入渠。 10.2.4.2.6水闸建设标准应符合SL265的要求。
出口产品标准10.2.4.3有坝引水枢细
.3.1有坝引水枢纽应由溢流坝、进水闸、冲沙闸和防洪堤等建筑物组成。 3.2溢流坝用以拦截河水,拾高水位,并从坝顶宣泄河道多余的水量及汛期洪水,坝长应满足 求,坝高不宜超过3m。
10.2.4.3.3溢流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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